对策性问题研究的一般谬误与研究规范论文

时间:2023-04-27 01:11:18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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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性问题研究的一般谬误与研究规范论文

  摘要:对于对策性问题的研究,一部分学者所采用的最传统的分析思路就是先阐述现状,通过比较分析法或实证分析法从现状中发现问题,然后论述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最后针对问题和原因提出自己的意见。这种屡试不爽的研究思路,被广泛运用在对策性问题研究的文章中,许多智库在做研究报告时也是乐此不疲。但这种研究思路在逻辑上存在谬误,不能作为对策性研究的一般标准,更不能当作一种研究方法进行复制。本文从传统的现状、问题、原因和对策的分析的逻辑谬误出发,对对策性研究的规范方法进行了探索。

对策性问题研究的一般谬误与研究规范论文

  关键词:规范研究 对策性研究 研究方法

  1 何为现状,如何分析

  现状即是事实,是我们研究的问题呈现出来的现象。比如我们研究投资结构优化的问题,河北省的投资结构是怎么样的,在主体结构中,国有经济的投资占比是多少,集体经济的投资占比是多少。现状的时间跨度一向没有严格的标准,有些人把时间序列分析作为现状,分析近几十年的某个指标的变化,这勉强可以称之为现状,因为在时间序列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一指标的发展轨迹,看到它是如何发展到今天这个地步的。

  如果单单用一年的数据来说明现状也未尝不可,既然是现状,那么就是最近的时间段内某个问题反映出来的客观事实。现状也可以是横向的,比如某省某一个指标在全国比较中所处的位置,但是注意不能給出评价,因为现状即是客观事实,我们不能在这个比较中说明谁好谁坏。不管是纵向现状和横向现状,分析起来都不会有太多内容,简单的介绍客观事实并不是研究的主要内容。现状分析的目的是介绍客观事实,让自己的研究更加具有客观性而已,我们的研究中往往在现状上阐述的太多,在现状中无意识地注入了个人的评价,因为人们往往感觉到,如果单单阐述现状,那么在接下来的问题分析中就无法与之前的现状部分结合起来。

  这个问题就是现状分析的谬误之所在,现状分析能否与之后的问题分析相结合呢?我们不是往往在说明问题时搬出现状来做论据吗?造成现状分析存在谬误的原因就在于问题分析中也存在着谬误。

  2 何为问题,如何分析

  问题往往是不好、不合理的,我们常说一个东西是有问题的,那就说明这个东西在你心中不是理想中的样子,也可以进一步说明,你心中谁好谁坏已经有了标准。所以,问题分析的重点在于分辨好坏的标准,我们称之为参照系。有了参照系,才可以说明现状是好的还是坏的。我们还以投资主体结构为例,假设国有经济投资比重在2010年为35%,外商投资为3%,这是现状。如何来说明它是有问题的呢?有些学者不假思索地就认为国有企业投资35%,这个比例太大,国有经济没有效率,所以35%这个比例是有问题的,是不合理的;外商投资仅仅为3%,比例太低。这种分析问题的思路和结论是主观臆断的,是不合逻辑的。国有企业就一定没有效率吗?35%的比重又为何是高的?外商投资3%的水平就是不合理?有很多分析都是直接给出了自己的判断,这些判断是有预设的,前提条件或者逻辑起点的论证不完全,得出的结论过于草率,这不该是一个学者所持的研究态度。

  还有一部分人选择比较的研究方法,比如通过省际间的比较来说明某某省是比较差的,或者是不合理的。比如拿江苏来比较。如果江苏的国有经济投资比重为20%,外商投资比重为10%,那么就可以得出30%的国有经济投资比重和3%的外商投资比重是不合理的吗?这其实也是一种预设,拿自己认为发展比较好的省份作为标准是不科学的,论证是不严谨的。有些国际比较的研究也存在这个问题,同一个指标的高低也不能以国家作为参照系,同一个指标,发达国家指标就是合理的吗?

  用比较的分析方法来阐述问题是存在逻辑上的谬误的。除非我们可以说明我们所选的参照系是科学的,比如你为什么选择江苏作为比较对象,为什么选择美国作为比较对象。如果能够证明经济总量高的地区或国家,他们的投资结构状况是合理的,那么我们可以把本省的结构特点与之做比较,指标超过或低于这些地区或国家的数据,就是不合理的。但是上述的证明不可能存在,我们又如何去证明经济总量高的地区或国家,投资结构就是合理的呢?因为这个问题在大多数人看来,就是一个错误的命题。比如把我们的产业投资结构与北京的相比,第三产业投资比重较低,那么我们就可以说明第三产业投资不合理吗?这个低与高是相对的,是与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有关系的,如果说低的话,那么北京的第三产业比新加坡的低多了,如果以此判断的话,我们北京的经济岂不是有问题了吗。即便是我们承认两者可以比较,但是两者的发展阶段可能是不同的,他们之间的差别是自然的禀赋造成的,所以根本没有人为改进的动机,这样一来,选取比较对象变成了一种不可能性事件。所以比较分析方法不可能对问题有科学的阐述。

  实证的分析方法过程无可挑剔,但是逻辑起点又经不起推敲。如果能够构建一个经济模型来测算理想的结构,那也不失是一种好方法,至少在分析过程中抹去了主观臆断的因素。把模型测算的理想结构与我们的现状作对比,给出一个评价是合理的。但是这种分析方法比比较分析方法更容易误导读者,因为模型虽然是客观的,但是构建模型的人以及模型的假设前提都是主观的,虽然过程是客观的,但是结果总不令人信服。

  在这个问题上大多学者宁愿选择比较的分析方法。再者,可以重新构建一套理论,做规范性分析,比如构建结构优化理论,把理论作为参照系。但是这种方法更加复杂困难,暂且不提理论的科学与否,单单是构建过程就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又如何在分析现实问题时突然转向理论研究呢?恐怕这样一来,一项研究几十年可能都没有结果,构建理论又是不可能的事件。

  参照系之难确立造成问题分析之艰巨,而多数研究者并没有意识到这种研究思路的艰难性,反而觉得运用这种套路轻车熟路,放之四海而皆准。

  如果没有能力确定一个科学的参考系,那么我们只能退而求其次,换一种思维去分析问题。问题之所以称之为问题,是因为你认为它的存在会影响到很多事件的发生,会继而引发更严重的问题,所以我们可以试图把问题作为其他更严重更明显的问题的原因来分析,简单地来说就是“把问题当原因”。比如要说明某省的国有经济投资35%的比重是有问题的,你可以通过分析国有经济部门在同一领域投资审批中所占的比重来说明它对民营经济的挤出,影响了民营企业的积极性,通过对民营经济的一些指标变化论证这一比例的不合理处;可以通过分析交付使用率来分析国有经济部门投资是否有效率,没有效率反而占用了资源,这可以说明不合理;可以分析国有经济部门的劳动生产率,就业人数,来分析投入产出是否有效率,如果没有效率,则投资比重就不应该增加等等。把上述的这些问题作为分析国有经济部门投资比例是否合理的佐证,这样的分析相对来说就比较严谨了。通过其他领域的现状来说明投资结构的问题,用一个事实来判断另一个事实的好坏高低,是问题分析的较为严谨的方法。

  3 何为原因、如何分析

  问题分析完之后,就应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在分析问题时,我们是用其他的既定的事实来识别是否是问题,这些事实佐证有些也可以称之为问题的原因,比如刚提到的国有经济投资比重为35%,它造成了一些民营企业得不到投资审批,我们可以说,国有经济投资比重高是由于得到的审批较为容易,这即是原因。不过要注意,问题分析中的事实与原因分析中的原因不能重复,如果重复的话,逻辑上就说不通了。可是这里又会有许多问题出现。原因的分析程度到何种地步可以停止?因为造成一个问题的出现可能有很多个原因,这些原因之间是相互联系的,这些原因也是一些既定的事实,这些事实的背后又會有其产生的原因,由此一来,原因分析层层递进,难以停止。

  我们当然不可能这样做研究,如果一直追问下去,那么非但找不到一个原因,还把问题分析给葬送了。分析问题的原因的目的是提出解决之道,所以必须要与对策对应起来。原因可以是很直接的,也可以是深层次的,关键看,现实中有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客观事实,而且这些客观事实是可以改变的,如果这些事实不可以改变,阐述这些原因也没有意义了。原因只是过渡性的,只是在逻辑上看着合理而已,如果专注分析原因,那自然会陷入无限的追问中。分析到什么程度,要根据客观事实,尤其是对策可行性而决定。

  4 何为对策,如何研究

  我们的研究是对策性研究,最终的落脚点是如何解决问题,提出一些对策建议,我们的对策建议多数是针对*府的行为提出的,当然也会有企业的,我们仅以针对*府行为的对策为例,来阐述对策性研究的规范。作为经济学方面的对策性研究,首先我们应该清楚提出对策的理论前提是承认市场经济的不完善性,或者说*府制度安排是可以改变市场发展的。这一个理论前提恐怕是经过严格经济学训练的人所反对的,市场经济中的*府行为是被严格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的,我们提出的一系列对策的行为是违反了最基本的西方经济学理论的,但是在中国这种研究却大行其道,似乎每个学者都可以对*府指指点点,提出一些希望*府去做的政策和制度安排。至少说多数的对策性研究都不是严格的市场经济学者所应该做的。

  暂且抛开*府是否应该主动采取或改变政策去影响市场,我们就以*府政策应该和可以影响市场为前提进行分析,这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这些对策该如何提出。

  我们分析了问题的所在,又分析了产生的原因,那么接下来就该是针对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假大空的建议人人都会说几句,对策往往是千篇一律,没有使用价值,更有甚者,有些学者提出的对策让人啼笑皆非。对策研究分为两个大的部分,一是对对策的修正,二是提出新的解决之道。所以对策的提出首先要建立在对当前该领域的政策、法规的掌握之上。只有把已有的、已经在实施的,还有已经实施过但失败了的政策法规全部掌握了,才有可能从旧的制度中突破,才有可能提出真正的新对策。以投资结构问题为例,国家和各级*府在投资领域颁布了多部法律,采取过多种政策,在改革领域也有许多文件出台,这些文件加起来总有1000多页,在提出对策之前,有必要对这些政策法规的全貌有深入的了解。由于我们没有对这些文件做细致的研究,所以提出的对策可能是已经实施多年的政策,而你却又一次无知地提出来,这种研究也是无意义的。

  或者你提出的对策是曾经实施过的,在实践中已经宣布失败的,而你又一次无知地提了出来,也是贻笑大方了。或者是提出的对策是有针对性的,但是没有可行性,是一句空话,那也是没有意义的,但至少你没有愚蠢到像上述两种情况那样。所以已经有的政策我们不能提,别人提过的我们不能提,没有可操作性的不能提,提过的但失败了的更不能提。

  无论是政策的修正还是提出新的对策建议,在符合上述研究前提情况下,还应具备现实的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这才是对策建议成功与否的关键。一条对策建议的提出要遵循个人理性,要符合多多数人的利益,也就是说没有个人的理性就没有集体的理性。我们提出的对策建议想要具有可行性,就必须保证它能够得到最广大的市场主体的支持,也就是要符合他们的利益,也要符合*府的利益。一个好的制度之所以可以持续下去,是因为人们的支持、人们自发的维护,根本不需要*府强制地去执行。一个好的对策建议是要满足市场中各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或者是各方利益一种折中和妥协,只要市场拥护的制度,才有可能维持下去。好的政策建议是具有自我完善、自我维持的特性的。

  当然,提出一个各方都比较赞同的建议是非常困难的,这涉及到机制设计等较为前沿的分析方法,要求有比较深厚的博弈论基础。但是,有难度不是我们提出“假大空”的对策的借口,没有“能够提出各方利益平衡的对策”的能力,提出的对策不能稳定的、自发的运转下去,就不要去做对策性问题的研究。当前,许多智库的研究成果何尝不是在错误的思路上大行其道的,智库的建设首先要求在研究的严谨性、科学性上做足文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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