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会计监督概念的使用论文

时间:2021-10-07 14:34:11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论会计监督概念的使用论文

  【论文摘要】目前,“会计监督”概念的含义较为混乱,有时指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活动的监督,有时指法定组织对会计工作的监督。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轨,“会计监督”的含义也发生了变化。为了加强与会计法规建设,应将“会计监督职能”与“会计监督”区别使用:“会计监督职能”指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督;而“会计监督”则指法定组织对会计工作进行的监督。

论会计监督概念的使用论文

  在我国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中,“会计监督”这一概念被广泛使用,而且频率极高。但是,在使用这一概念时。其含义却不尽相同,较为混乱。这种现象造成了人们对会计监督概念理解的歧义,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会计法规的制定与会计理论的探讨。为此,本文针对这一现象,对会计监督的涵义进行一些分析,并结合我国目前会计监督机制现状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对读者有所裨益。

  一、会计监督涵义的演变

  对于什么是会计监督,直到目前,我国会计理论界仍没有统一的认识和完整的界定。有的认为,会计监督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经济活动的监督;有的认为,会计监督,就是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有的认为,二者兼而有之。这种认识上的不同,其实是由我国经济体制现实造成的。

  传统观念认为,会计有两大职能。一是核算,二是监督。会计监督就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工作人员依据《会计法》赋予的权力,对本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从1985年颁布实施的《会计法》中就规定,“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的制度、制度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在1999年重新修订的《会计法》中还是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这种会计监督,在计划经济时期是正确的,也是必要的。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都是国有或集体所有,单位负责人是企业的职工,会计人员也是企业的职工。企业是公有制,每个人都可以认为自己是企业的主人,每个人都应该为企业的利益负责。“会计法”赋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监视和督促会计主体经济活动行为的崇高权势,来达到保护国家资产不受侵害的目的。会计人员自然有权力监督企业的经济活动。会计人员的监督行为是受保护的,单位领导人也无权辞退或开除会计人员。

  但是,在经济条件下,会计的这种监督职能却是行不通的。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都是私有制,单位负责人就是企业所有者,企业一切事务的决定权都在负责人手里。会计人员是企业招聘的员工,听话就用,不听话就辞退。会计人员根本没有权力监督企业负责人。一些国有企业,虽然体制没变,但现在普遍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一把手说了算。在对职工的上与私有企业一样,都实行制,所以,现在国有企业的职工也很少有人还认为自己是企业的主人,去对厂长、经理进行监督。现实中,有些会计人员对单位领导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抵制,但往往招致严重的报复。在这样情况下,让会计人员代表国家实施监督职能,实际上是不现实的.一种空谈。另外,会计信息失真,都是与会计人员的直接操作有关。如果强调会计的监督职能,让他们自己监督自己,那么,这种监督也等于形同虚设。由于会计人员并不具备监督者应有的独立地位,其人事关系、切身利益从属于所在单位,因此无法很好地行使对所在单位,尤其是对其上级——单位负责人的监督。会计监督的作用难以真正发挥,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有增无减,会计监督有名无实,已成为企业的难点和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可以看出,会计代表国家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的职能逐渐弱化。会计监督的涵义也不断改变。1999年新修订的《会计法》中,对会计监督的规定就完全反映了这种变化。新《会计法》提出了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规定了要对有关单位实施;强调了财政、税务等政府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新《会计法》的这些规定是完全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现实的。将过去传统观念中会计是监督的主体转变为被监督的对象,使会计监督的涵义能够真实地反映我国的经济实践。同时,根据我国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客观实际,构建一个由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三者相互联系,又各有特定职能范围的全方位的会计监督体系,对有效遏制会计信息失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找到了准确的切入点。

  二、“监督”概念使用混乱

  在1999年新修订的《会计法》中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而同时又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有关单位的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须经进行;、审计、税务、人民、监管、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显而易见,前者应该是对如何发挥会计职能所作的规定,而后者才是对如何进行会计监督所作的规定。

  《会计法》将监督性质、监督范围、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根本不同的两种情况都作为“会计监督”加以界定,这显然造成了“会计监督”概念混乱,也是对“会计监督”概念的不适当应用。《会计法》在“会计监督”一章的规定中,就既包括了会计监督职能的内容,也包括了真正意义上的会计监督内容。例如,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活动的监督应属于“会计监督职能”的内容。而在《会计法》的同一章中规定的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对会计所进行的监督,则应属于“对会计进行监督”的内容。

  在《会计法》中,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的监督与其他部门和组织对会计进行的监督写入同一章中,这种作法从表面上看似乎问题并不严重,对两种情况作不同的理解就可以了。但结合《会计法》的其他规定去看,有些问题就不好解释了。比如,在《会计法》第一章第五条的规定中,已经将“实行会计监督”作为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加以确认,而在“会计监督”有关条款的规定中,却又加进了“对会计监督”的有关内容。如果这种将“会计监督”与“对会计进行的监督”划等号的作法能够成立,那么,“会计监督”是会计的职能,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等“对会计进行的监督”也可以被理解为会计的职能了。这样的认识和理解已对人们产生了一定的误导。

  由于《会计法》中对“会计监督”概念的不当使用,引起了和实务界对这一概念理解上的混乱。在讨论问题时,把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督叫 “会计监督”,而把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及审计组织对会计所进行的监督也称作“会计监督”。这样,就造成了对“会计监督”概念从不同角度作不同的解释,使人们不知是指会计人员进行的监督,还是指对会计进行的监督。许多讨论“会计监督”的文章,也是忽而指这,忽而指那,各持一端,莫衷一是。

  三、当前对“会计监督”概念的几种认识

  最近几年,经济发展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但是,我国的会计信息质量问题一直得不到很好的解决。所以,会计监督问题被社会广泛关注。在讨论会计监督过程中,不少学者发现,会计监督概念使用上的混乱现象,已经对会计监督理论研究和会计监督体系的形成产生了影响。一些文章已对此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力求寻找解决的办法。目前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对现有的“会计监督”定义进行修改,使之符合《会计法》中的规定,即在“会计监督”指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的监督原有定义的基础上,再加入近年来新衍生的对会计进行的监督的内容,构成完整的新的“会计监督”定义。实际上,这是比较困难的,难点在于新的定义实在不好梳理。因为在新的定义中必然既要包括“会计进行的监督”的含义,也要包括“对会计进行的监督”的含义,会带来文字表述上的繁琐累赘不说,更大的问题是,这两种行为根本就是两个不同的范畴,硬要说“会计监督”既包括这个,又包括那个,最终所给出的定义有可能会“非驴非马”,反倒增加了理解上的难度。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建立一个新概念来表述“对会计的监督”,叫“监督会计”,使之与“会计监督”区别开来。 “会计监督”代表传统的含义,指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督。“监督会计”则指对会计行为及会计信息的监督。建立起“监督会计”的概念,使之与“会计监督”截然分开,各有所用。实行这种方法存在的困难有:第一,人们长期使用“会计监督”这个概念已经习惯,再造一个新概念一般不太容易被人接受;第二,“会计监督”与“监督会计”只是词序的颠倒,好像一种文字游戏,容易被人误解;第三,“监督会计”与“会计”、“监理会计”或“会计”等概念相类似,会被人认为是一种会计的类型。

  当前,我国经济建设与经济管理急需在会计监督理论上有所突破,能够在新的会计监督理论下,形成我国会计监督的框架体系,使其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出无可比拟的作用,显示出巨大的威力。

  四、分别使用“监督职能”与“会计监督”两个概念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果运用“会计监督”一个概念对两种不同的事物进行表达,在讨论问题时很容易产生混淆。为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根据我国会计界的实际情况及人们的一般思维习惯,笔者建议,应分别使用“会计监督职能”和“会计监督”两个概念。“会计监督职能”代表传统的含义,指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单位活动的监督;而“会计监督”则专指对会计工作进行的监督。这两个概念虽然有一定的联系,同属于经济监督范畴,但其监督的主体、客体、目标及内容均不相同,完全是两回事。“会计监督职能”是一种微观经济活动,而“会计监督”则是一种宏观经济管理活动。所以,分别使用“会计监督职能”和“会计监督”两个概念,对不同的事物进行表述,各有所指,互不相混,内容明确,便于理解。

  1、会计监督职能

  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职能是事物本身固有的功能。因而,监督是会计本身的功能,而非会计身外之物,所以,这种监督应该叫会计监督职能。

  这种监督的主体是经授权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经授权”概念,因为监督是一种权力约束机制,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只有经授权才能进行体现授权者意志的会计监督。比如,在企业,企业领导作为授权者,在允许的范围,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授予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定的监督权力后,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其会计管理过程中,必须贯彻领导的意图,实行会计监督。发挥会计监督职能的授权,只能是会计主体领导人的授权,不可能是国家的授权。

  监督对象是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过程及其引起的资金运动。这里的“特定主体”,就是会计主体,即指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这个特定单位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政府机构。这里的“经济活动过程”既包括着经济活动引起的经济现象,也包括着同这些经济现象相联系的经济关系。

  会计监督职能的发挥,其特点就是寓监督于核算之中,在执行核算职能的同时进行监督。监督目的是确保特定主体的各项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合理性,最终能够提高特定主体的工作效益。

  所以,会计监督职能是特定主体利用会计对本单位的资金运动过程进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是代表单位领导人进行的监督,而不是代表国家进行的监督。

  2、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是指由法定组织对会计主体会计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与合理性所进行的监督。监督的本义是外力对某一事物的制约或约束。按照我国的传统文字使用与思维习惯,平常使用的“卫生检查”、“旧城改造”等等概念,人们一听就知道是指对卫生进行检查,对旧城进行改造。“会计监督”也是一样,大家都知道是对会计进行的监督。

  会计监督的主体是法定组织,由国家监督机关与监督组织构成。对会计进行监督的国家机关包括政府的、、税务、人民、监管、监管等相关部门;社会监督组织指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果会计监督体系还包括内部会计监督,那么,内部会计监督机构则是指单位的内部审计与稽核部门,而不是会计机构本身。

  会计监督对象是各单位的会计行为,监督的内容是会计资料。会计本身具有监督职能,那只是按照本单位领导人的授权,为了加强经营管理,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监督。会计监督职能的范围仅限于本单位。那么,很多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领导人指示或授意会计人员进行造假,会计人员是没有能力阻止的。况且,会计人员的利益与单位的利益关系具有很大的“趋同性”,许多会计造假事件都是会计人员主动参与。那么,对会计行为的监督只能由外部来实现。

  会计监督的目的是通过对单位会计行为的监督,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保证单位的经济活动合规合法,保证社会经济健康发展。随着国内的逐步发展、全面开放和中小企业的陆续上市及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会计信息质量问题显得愈加重要。失去会计监督,会计信息质量是无法保证的。

  【参考文献】

  [1] 王利丽:论会计监督弱化的原因及对策[J].时代经贸,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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