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责任审计毕业论文

时间:2023-04-28 16:35:54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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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计责任审计毕业论文

  2011年3月,中国证监会对南京中北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南京中北公司2003年、2004年年报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行为,包括:银行借款披露虚假、应付票据披露虚假、关联方占用披露虚假、对关联方担保披露虚假四个方面;南京中北公司七位高管及负责该公司年报审计的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被罚。该案中,南京中北公司一些董事辩称,年报由审计机构审计过,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是根据审计机构的审计结论出具的,因此不应承担责任。本案再次说明,虽然“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在理论上有不同的界定,但是在实践中很难把审计师的审计责任和上市公司的会计责任区分开来(Schwartz,1997)。本文通过对难以区分“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以下简称“两责”)的原因进行分析,进而阐明了审计需求保险理论的合理性——一种确定审计责任的合理制度安排。

关于审计责任审计毕业论文

  一、“两责”难以区分的原因分析

  1.“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的概念交叉。审计师的审计责任主要是指其对委托单位编制的会计报表是否真实、公允所做出的审计结论负责,并为查出对财务有重大影响的错报提供合理保证。会计责任是指管理当局要对建立、维护公司内控以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理论上两个概念的区别非常明确:各自的负责主体、依据和内容都不尽相同。事实上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指向的是同一个标的,即有重大错报的财务报表。正是由于对同一标的设定了不同的责任往往导致两责外延的交叉重叠,并引发实践中因难以区分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而出现“公婆各有理”的局面。

  2.审计业务委托人的错位。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下,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向公众的投资者(所有者)负责,因此理论上审计业务的实际委托人就是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然而由于审计结果的外部性和公共品的特点以及实际委托人之间因协商一致而存在较高的交易成本,所以现实中选择审计师并支付审计费用的人变成了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而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有可能通过对审计师的选择权和支付审计费用对审计师施加影响,审计关系模式变成了由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选择审计师来对自己的工作业绩进行审计。此时股东、其他利害相关者、行业组织等虽然也可以对审计师施加一定影响,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较高的监管成本,导致其他各方的监督是有限的,公众的索赔风险是潜在的、不可预见的,它的影响远没有选择权更加直接(陈汉文,2009)。因此,审计师在现实业务中保持“超然独立”非常困难,审计师的审计意见容易受到被审计单位的影响,使得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有着剪不断的关联。

  基于上述原因,在实践中明确地区分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寻求合理的制度安排,在责任总区间内恰当地确定审计责任就显得非常重要。

  二、区分“两责”合理的制度安排

  “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可以比作一个区间的两端,区间的范围是投资者因为使用有重大错报的会计报表而导致的损失。这里有两种极端的做法:完全的审计责任而不追究管理当局会计责任和完全的会计责任而审计师完全不负责任。完全的会计责任就是一旦发现财务信息的错报,由管理当局负全部责任,审计师完全免除责任。这在短时间内保证了审计师的利益,但是从长期看反而起不到保证审计职业长远利益的作用。因为随着针对审计师的诉讼案例的增加及胜诉的不可能,社会公众将失去对民间审计职业界的信任,从而降低对独立审计的需求(周中胜,2009)。完全的审计责任就是将财务信息的风险完全转移到审计师,投资者可以不管管理当局的会计报表是否存在错报,只要审计师出具标准的审计意见就可以完全依赖该财务信息进行决策;一旦发生投资损失,就可以从审计师那里获得全额赔偿。也就是说,投资者所预期的投资回报是可以替代的,无论从投资回报中获得经济利益还是从审计师获得经济赔偿,两者是没有差异的。

  在实践中往往很难做到将财务风险全部转移给审计师。因为让审计师承担过高的风险,其要求的费用必然很高,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企业的价值,对股东来说这样的制度安排不一定最有利。另外,从社会角度而言,如果审计师承担全部责任,投资者将倾向于投资高风险的产业(Schwartz,1997),导致社会资源配置不合理。因此,在实践中往往采用审计承担部分责任的制度安排,而不同的审计师民事赔偿制度对权利义务的配置分配了审计师与信息使用者之间的风险比例。

  在独立审计制度引入后,投资者可以雇请审计师对企业管理当局提供的财务报告进行鉴证以降低财务信息的信息风险,但由于审计师与信息使用者之间同样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这就使得信息使用者难以对审计师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为审计师偏离既定的审计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标准提供了行为空间。这样,一种更有效的制度安排就是投资者通过保险的方式将财务信息风险部分转移给审计师,实现财务信息风险的降低。也就是在财务信息质量一定的情况下,增加审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降低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风险。这就派生出了审计需求的保险理论。在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现了针对审计师的诉讼爆炸现象,促使审计需求的保险理论日益盛行。该理论认为,审计具有保险价值,即它能够在审计失败时向投资者提供赔偿。审计保险价值的存在必须同时满足:信息使用者的诉讼权利和审计师相应的赔偿能力两个条件。在股票市场中存在众多的信息使用者,他们不可能直接参与赔偿合约的签订;而民事赔偿法律直接规定了审计师的法律责任,起到了在审计师和信息使用者之间分配财务信息风险的作用。

  2003年1月9日,我国最高法院颁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要求审计师就审计意见的公允性对财务报告的使用者负有保证义务,如审计师违反这种保证义务且给报告使用者带来损失时,审计师要对报告使用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促使我国证券市场审计保险功能的产生,对投资者利益起到实质性的保护作用。2007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更加具体地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的侵权责任。在最高法院通知地方法院受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之前,审计保险功能是不存在的,投资者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赔偿损失。最高法院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和通知的出台,实际上赋予了审计师保险人的身份,强制要求审计师向投资者出具一份保单,法律变更使得审计的保险功能从无到有,为股价注入了“审计保单”的价值。学者认为,2003年的规定颁布后,一直为同一上市公司提供审计业务的审计师,会向上市公司补收以往审计业务所欠收的审计保险费,补收的保险费和股价中反映的审计保险价值显著正相关(伍利娜,2010)。

  三、结语

  审计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扩大了审计责任的外延,同时又促进了审计职业的发展;减少了报表使用者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财务信息风险,实质上是一种财务信息风险的转移机制,也是财务报告使用者与审计师的一种有效的沟通方式,有利于保护投资者,降低社会公众和审计职业界之间在审计责任问题上的分歧。

  [参考文献]

  [1]陈汉文.审计理论[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

  [2]伍利娜.审计赔偿责任与投资者利益保护[J].管理世界,2010(3):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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