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员工的社会责任与知识型员工反生产行为的关系研究论文

时间:2023-05-02 04:00:44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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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员工的社会责任与知识型员工反生产行为的关系研究论文

  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引起的激烈竞争,管理者普遍认识到人力资源是目前企业竞争的关键所在。企业要想获得核心竞争力和保持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要管理好内部的员工,减少员工在工作中的反生产行为,使他们将更过的精力投入到为企业创造绩效的有效工作中。因此,有关员工反生产行为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企业对员工的社会责任与知识型员工反生产行为的关系研究论文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反生产行为;员工

  1.引言

  1.1选题意义和背景

  在如今经济全球化和竞争国际化的时代背景下,企业不仅面临着激烈的外部竞争,而且需要应对日益复杂的员工行为管理问题,行为绩效在员工绩效构成中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自从Katz提出以员工的自发行为作为衡量其行为绩效的主要指标,学者们大都将研究重点集中在员工的积极态度和行为上,如组织公民行为等,却忽视了对员工负面行为(即员工反生产行为)的研究,然而这一普遍存在于组织中的行为正是影响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作为反生产行为的一个影响因素,企业社会责任也是当前国内外研究较多的一个话题,但前人在研究企业社会责任对员工行为的影响时,大多倾向于探讨其对员工的满意度、组织承诺等这些对企业有利的积极行为的影响,而对于类似员工反生产行为的不当行为的的影响研究却很少。因此,从企业对员工的社会责任出发研究员工的反生产行为,是一个新的尝试,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

  2.文献综述

  2.1关于企业社会责任

  20世纪50年代,美国学者霍华德·鲍恩(Howard R.Bowen)在其1953年出版的《商人的社会责任》一书中提出了现代的社会责任概念,认为商人有义务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观的要求,制定政策,作出决定,以及采取行动,这标志着现代社会责任概念构建的开始。

  20世纪60年代,戴维斯(Keith Davis)提出了“责任铁律”,即“商人承担的社会责任必须与他们的社会权利相一致”,认为社会责任是企业考虑或回应超出狭窄的经济、技术和立法要求之外的议题,实现企业所追求的传统经济目标和社会利益。

  世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是“企业持续承诺要按照道德规范的要求经营,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改善员工及家人的生活质量,并帮助其实现所处社区甚至社会的整体质量改善”。

  学者们一直各自从不同的学科领域视角,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有着各不相同的理解和定义,迄今为止,仍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纵观前人的研究,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主要有层次责任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两种观点。

  2.1.1层次责任理论

  根据一元论企业社

  会责任的观点,在自由社会,仅有一项企业社会责任,即利益最大化。这个观点只强调企业的经济责任,忽视和否认企业的其他责任。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卡罗尔于1979年提出了金字塔型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包括经济、法律、伦理和自行判定这四个方面的责任,这种划分有助于描述企业的全部社会责任。

  2.1.2利益相关者理论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处于各个利益相关者的环绕中,企业除了要为股东赚取利润外,还应承担与其他利益相关者(股东、员工、消费者、供应者、社会和政府)相关的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理论虽不能完全取代企业社会责任,但却具体化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对象,因此可以将其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重要条件。

  2.2关于反生产行为

  对组织中反生产行为的研究,最早开始于一些学者对组织中的盗窃、缺勤等行为的研究,这些研究都是独自开展,彼此间并无关联。罗宾森和贝内特(S.L.Robinson & R.J.Bennett,1995)总结了以往的研究成果,提出了一个比较全面的概念:组织偏差行为,是指员工有意违反组织中的重要合法规则,对组织或组织中的成员的利益构成威胁的自发行为。

  对于反生产行为概念内涵的理解,不同学者依然有不同的看法。萨克特和德沃尔(P. R. Sackett & C. J.DeVore,2001)认为员工任何有意违背所在组织合法利益的行为都是反生产行为,并提出了三条判断标准:(1)无论行为是否造成恶劣后果,只要该行为是有意为之;(2)该行为可以预见带来伤害,但未必一定招致恶劣后果;(3)此行为对组织合法利益的潜在伤害要大于其对组织带来的潜在利益。在众多研究中,学者们更多采用罗宾森和贝内特(1995)所提出的组织偏差行为来表示反生产行为,对此,鲍迪亚等(P.Bordia,et al. 2008)认为其中包含三个要点:(1)这些行为是有意的、有动机的,并非偶然的;(2)这些行为违反了组织重要的管理规则;(3)这些行为是有害的,有的指向组织,有的指向员工。张建卫,刘玉新(2008)给反生产行为的定义为:组织成员有意采取的,无论是否违反组织的正式或非正式规范,也无论行为主体是否因此受到有形或无形惩罚,只要客观上给组织及其成员的有形财产或无形资产带来损失的显性或隐性行为。

  虽然学者们对反生产行为的概念众说纷纭,但从以上表述中可以总结出反生产行为的内涵:

  第一,行为主体。反生产行为的行为主体是员工。

  第二,行为客体。反生产行为的行为客体不单是指组织本身,还包括组织成员;不仅仅是有形财产,还可以是组织成员的名誉、组织品牌和企业公众形象等无形资产。

  第三,行为性质。首先,在行为的意识水平上,反生产行为是组织成员有意采取的,是其故意的、自主决定的行为。偶发事故和不可抗力所导致的行为不包含在内。其次,对组织的规范而言,反生产行为不仅是指违反组织正式或非正式规范的行为。只要某行为客观上给组织带来有形与无形的消极影响,它就属于反生产行为。

  第四,行为结果。反生产行为是在客观上给组织成员、组织的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如成员名誉、织品牌和企业公众形象等)带来了消极影响的行为。即使这种影响可能并不严重,即使行为主体并未由此受到有形处罚,也没有受到舆论或良心的无形谴责,要消极影响的确客观存在,该行为就是反生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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