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主生产食品安全的保障机制论文

时间:2023-05-02 15:38:15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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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主生产食品安全的保障机制论文

  一、农村自主生产食品缺少安全保障的主要表现

农村自主生产食品安全的保障机制论文

  (一)食品生产环节缺乏安全规范

  目前农村是社会化的农村,小农也是社会化的小农,他们不再是传统社会那样以生存为目的,而是以货币收入最大化为目的,因此在农村自主生产食品过程中他们按照成本最小化的原则来生产食品,在食品生产环境、安全检测、原材料的选取等方面缺少必要的设备和资金的投入,生产的食品质量没有保证。在我国广袤的农村,食品生产和加工主要由小作坊来完成,其生产环境较差,原材料质量低劣,生产的食品也难以得到安全保障。并且很多小作坊并没有获得国家安全生产资格的认证和许可,厂里的工人文化素质偏低,讲卫生的意识较差,从而使他们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从根本上忽视了食品生产的安全标准和规范要求。据大量乡村干部反映,农村小作坊生产的食品特别受农村小孩的喜爱,由于孩子的父母大都在外打工挣钱,爷爷奶奶又溺爱孩子,放任他们随意地购买这些食品,因此这些不卫生的食品就严重地危害着孩子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我国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熟人”情节较为浓厚,虽然明知这些食物会危害孩子们健康的问题,只要没有发生直接后果———食物中毒或者死人,在大多数情况下政府管理部门都是采取口头警告或少量罚款,这就给农村小作坊生产假冒伪劣食品提供了温床。

  (二)食品流通和销售环节缺少安全监督

  农村自主生产的食品大多都在本地流通、销售,由于绝大多数的农民收入不高,消费水平较低,因此,价格低廉的食品在农村都有销路,而农村自主生产的食品相对其他食品成本更低,销售的价格更低,在农村更容易被接受,在本地流通更为广泛。然而,这些食品在农村流通环节中缺少相应的安全监管,其流通秩序较为混乱。乡镇的很多商家在进购农村自主生产的食品时,只看中成本最低化而不关注质量和食品保质时间。所以,即使是“三无”食品在农村乡镇也能够畅通无阻。另一方面,农村食品的流通渠道多为集贸市场、个体副食品商店、小食品批发部等,多数经营者自己也缺乏必要的检测设施和应有的安全知识,他们以“吃了死不死人”的标准来衡量食品的安全性。另外,食品流通具有“区域广、分布散”的特点,因而难以保证食品的卫生条件和质量符合国家的要求。同时,这些农村的销售点善于应对地方各级政府的检查,遇到政府临时检查时,他们就以“游击战”战术来应对,将不合格的食品隐藏起来,待检查人员走后继续销售。虽然在农村食品安全监督的过程中收缴和销毁了大量的假冒伪劣食品,但是目前农村自主生产的部分“五无”伪劣食品在农村仍然随处可见。

  (三)食品消费环节缺少安全保障

  据国家商务部发布的《2005年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调查报告》显示,我国农村消费者中,虽有74.4%的消费者会适当考虑食品安全问题,但43.7%的消费者仍把价格便宜作为购买食品的首选。在农村,不仅自主生产经营者以“吃了死不死人”的标准来判断食品的质量,而且广大的消费者在价格和质量的比选中也会首先考虑价格,价格低成为多数农村消费者的第一选择。在“有需求才有市场”的价值规律作用下,村民购买能力的有限性就形成了“吃不死人”的消费习惯,所以农村“吃了死不死人”的判断标准就放任了农村自主生产的部分伪劣食品的广泛存在。

  二、制约农村自主生产食品安全保障的主要因素

  (一)农村食品安全保障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该法的制定给我国与食品相关的行业指明了发展方向。从《食品安全法》的实施过程来说,它具有明确的政策性法的特征,建立了法律制度框架。但是,由于食品行业的复杂性,使《食品安全法》表现出可操作性差的特征,导致行政执法、司法的可执行性不强,从而造成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⑤例如:第四章的“食品生产经营”,主要提供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方向要求,但对具体的食品生产标准没有明确指标,也没有给出违反规定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且该法条的内容较为零散,没有将相关的其他制度进行整合纳入。又如:第三章的“食品安全标准”,一些具体的标准没有明确的数据值做判断,造成了执法选择的人为性。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自主生产食品的超复杂性已经成为食品行业的重点问题,但是《食品安全法》没有针对农村这一特殊领域进行法律内容的专门规定,只稍微涉及到农药、环境卫生产等因素。因此,这样一个框架性的法律,无法应对食品安全这一复杂性的行业,再加上农村独有的生产、消费习惯,使得农村食品安全保障的执法者难以驾驭,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举步维艰,最终使得农村自主生产食品的安全执法效果极不理想。

  (二)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落后于社会发展需要

  目前,农村经济的发展带动了农村社会的全面变化,并形成了极其复杂的社会特性。食品行业也刺激了留守在农村土地上的大量农民,农民自主生产、销售食品成为了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标志之一,农村乡镇一大批的小作坊、小超市、批发店等快速建立。从积极的意义上说,它方便了广大农民的生活需要,摆脱了过多依赖外界食品引进的处境,解决了他们的生活难题。但是,它同时也带来了关系食品安全的更为复杂的社会问题。特别是原有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复杂的社会形势的要求,对目前发展起来的农村自主生产、销售食品的变化没有采取调整措施,因而导致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缺位和错位。具体而言,首先,地方政府对农村食品的监管引导力不足,缺少多层次、针对性强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一些农村自主生产的商家在没有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开设店铺,生产和销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食品,这便是政府监管部门职能的缺位。其次,对农村食品生产、流动、销售、消费等各环节缺乏科学的监控机制。农村食品生产经营中假冒伪劣、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滥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时有发生。如以硫磺熏制干辣椒、干荔枝、干桂圆、干笋等现象屡禁不止,注水肉、白板肉问题依然存在。第三,对农村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不够。由于监管部门的人员配置不多,专业人才缺乏,所以对农村广为分散的商铺和厂家监管不严,范围不够全面,检查频率低,抽查工作形式化,对违法违规的商贩惩罚标准随机化,缺乏统一、严格的惩罚制度。

  (三)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素质参差不齐

  食品经营者的职业素质直接影响着食品的安全。在农村,自主生产、销售食品市场不断扩大,然而随着农村社会化的进程,村民的货币追求不断加大,而传统乡村的信任、道德等意识不断被消解,在农村市场上,货币最大化已成为主流,农村自主生产食品市场也不例外。一些农村的自主生产经营者在生产、制作食品时用一些化学药剂来增添食品的美观度和入味度,其自身对化学药剂的用途和性质却不甚了解,只是通过道听途说,从而将别人的生命作为自己尝试性;还有一些农村自主生产经营者,为了赚取更大的利润,在食品中掺杂劣质物质。同时,一些村民由于没有受过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的食品安全知识的规范培训和学习,食品安全意识普遍淡薄,不能深刻认识劣质食品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的严重威胁。

  (四)村民自身的食品安全意识薄弱

  从农村已经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来看,很多食物中毒事件的根本原因是村民的食品安全意识淡薄。村民自主生产、销售和使用食品时,对食品卫生应有的要求不太注重。在村民自主生产食品中,由于村民的食品安全意识淡薄,经常存在食材清洗不净、放置不当等污染食物的行为。而村民往往不会食用自己生产的食品,因为他们明白自己生产的食品质量,但是他们常会购买其他村民自主生产的食品。当然,他们也缺乏检查这些食品是否过期、是否掺假等意识,仅是凭着农村“熟人社会”相互间的信任和价格来决定购买,这样就使得农村自主生产的食品市场在乡镇不断发展扩大。此外,在生活中村民还经常食用绿土豆、黄菜叶、坏水果等严重危害生命安全的食物。诸如此类村民食品安全意识淡薄的现象,比比皆是。而一旦在食用了这些自主生产的食品后出现了问题,只要没有出现重大的中毒事件,大部分村民便自认倒霉,很少有人会运用法律武器去追究谁的责任。当然,也存在无能为力的情况,即使村民想投诉,也不知道应该向谁投诉、怎么投诉,维权意识极为匮乏。

  三、农村自主生产食品安全保障机制的构建

  农村自主生产、销售食品是发展农村经济的一个重要途径,但农村自主生产食品市场的不断扩大,带来的农村食品问题的复杂性程度也不断加大。农村食品安全问题关系着农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针对农村自主生产食品,建立一套完善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刻不容缓。

  (一)完善我国农村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

  农村自主生产、销售的食品属于农村食品,其安全问题属于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研究的重要部分,因此规范农村自主生产食品的生产过程、改善农村自主生产食品的市场秩序等必须要有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来进行强制约束和规范。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是多层次、分部门的法律体系,需要多个部门相互配合才能顺利实施。《食品安全法》颁布后,我国已形成了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其他单行法为主体,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为保障的食品安全法律保护体系,但是《食品安全法》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首先是要将法律的条文细化,在方向指导的基础上明确其具体制度和执行标准,使其具备更为科学合理的可操作性。其次,要将该法律中涉及到的其他法律法规的内容进行整合,并呈现在该法律中,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要明确惩罚制度,针对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制定严格的处罚标准。特别是对那些明知故犯、胆大妄为的伪劣食品的生产和销售者,要让他们付出高昂的代价。第三,法律内容需根据社会实际发展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更新,特别是针对农村这一特殊领域,需根据特殊要求,在该法律中专门建立一个章节来解决农村食品的安全问题,并对农村自主生产、销售食品给予明确的规范。

  (二)严格落实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责任

  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是农村食品安全的保障,只有地方政府和广大村民共同参与,才能构建一个健全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首先政府应该明确自身的角色,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在监管措施上,地方政府可以将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颁发的《食品安全法》相结合,制定地方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加大国家法律和地方规章制度的综合治理力度。同时,地方政府应该积极成立“农村食品安全委员会”,分工负责各个乡村的食品安全,确保“有食品,有监管”。在资源方面,应采取多方面强化措施,确保充足的人力、物力、财力,为监管工作提供必要而充足的基础保障。在宣传方面,要积极鼓励广大社会群众参与到农村食品的监管工作体系中来,加大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此外,监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当地的规章制度进行食品安全管理,严格把控农村食品市场的扩张,不断完善监督管理的方式方法,并加强对农村食品市场的监管力度。

  (三)培育广大农民的食品安全意识

  消费者是农村食品安全的承载体,提高村民的食品安全意识是解决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的重点。相对农村自主生产食品而言,其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是本地的广大村民,因此村民的食品安全意识不仅关系着他人的安全,也紧紧牵涉着自己的安全。对于文化程度较低的广大农民,我们可以选择有针对性的视频、影像和其他喜闻乐见的社会活动,对他们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让他们在自主生产、销售食品时能有一个规范过程,提升环境卫生意识,改变利润至上的观念,建立诚信生产、销售食品的理念。在购买农村自主生产食品时要逐步改变村民的购买价值取向,由“价格优先”向“质量、价格并重”的方向转变,使人们自觉地购买安全、无公害食品。同时,要增强村民自我保护能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虽然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但是要鼓励村民坚持“有害食品下无情面”的态度,自觉揭发、抵制各种农村自主生产的伪劣食品,使其没有存在市场。

  (四)建立农村食品安全的保护网络

  随着农村自主生产食品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发展,要改善目前农村食品安全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只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撬动社会力量、发动群众共同参与,形成立体的农村食品安全的保护网络。在政策制定方面,要更加广泛地征求公众意见,听取民意、吸收民智、维护民利;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布工作动态,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农村居民可以自己组织成立消费者合作社,在保护自己利益的基础上,部分地解决农村地区自主生产的问题食品。要建立有可操作性的投诉、维权和咨询渠道,鼓励群众的投诉举报行为,实施举报有奖措施,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这样才能在国家、地方政府和广大群众的共同参与下,最终形成立体结构的食品安全保护机制,让农村自主生产食品市场的发展步入正轨,进而全方位保障农村食品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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