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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论文
一、引言
电子商务作为计算机技术发展的产物,电子商务的发展让经济贸易形势多样化。然而就当前社会发展形势而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欠佳,进而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的法战。民商法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它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演变的。面对这个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我国民商法就必须加大创新,确定电子商务这一主体的法律地位,完善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进而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二、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民商法创新的重要性
民商法就是民法和商法的总称。民法所保护的利益是个人利益,而商法主要是与商事交易习惯形成的商品交易规则,从某种意义上将,商法所保护的利益也是个人利益。民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商法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在这个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里,电子商务的应用也越来越普遍了。电子商务的出现促使了经济贸易多样化发展,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买卖双方将商品交易的品种、数量、价格、交货方式等款项以电子交易的方式进行确认,并完成交易。然而电子商务作为计算机技术发展的产物,电子商务交易是处于一个较为虚拟的环境下,电子商务交易涉及到了各种方法,而当前的民商法很显然不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民商法只有不断创新,才能更好地保证电子商务交易的公平、公正,推动电子商务的更好发展。
三、电子商务引起的民商法的创新
(一)明确电子商务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交易方式,它涉及到了多方面的利益关系,有网络服务商、物流企业等,电子商务的长大了市场主体,而当前的民商法对民商事主体准入方面还不够规范,再加上网络市场的跨行业、跨区域,使得电子商务精英民商从事的经营活动多样化,很难通过现有的民商法规定民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为了更好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民商法就必须对民商事主体进行明确,确认电子商务作为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通过法律确定电子商务这一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电子商务交易是通过网络进行的,网络的虚拟性很容易使电子商务交易进入到无序状态,引起民商纠纷。为此,在民商法中必须强化电子商务民商事主体素质。
(二)安全认证
互联网作为一种工具,人们利用互联网进行经济活动交易的行为越来越频繁,一方面,互联网为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提供了巨大的便利,节省了成本;另一方面,也增加安全风险。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信息大都是虚假的,交易双方都互不认识,电子商务交易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影响到经济活动交易双方的利益。为此,民商法就必须结合互联网时代发展的需求,必须完善民商法相关的安全性,完善立法相关事项。民商法要规定民商事主体在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的时候必须进行实名认证,确认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确保电子商务交易安全[1]。
(三)权利救济的仲裁机制
在这个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时代,对仲裁机制要求也越来越严格。电子商务是以网络为依托的,而网络具有虚拟性,为了确保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就必须完善仲裁机制,充分发挥网络仲裁机制的作用。我国在电子商务的民商法制度创新中,要借鉴他国立法成果,着重解决好数字信息化的法律地位,网络合同的法律效力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等方面问题[2]。对合同缔结中的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给予明确规定,进而规范电子商务行为。在这个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里,人们依赖电子商务进行经济活动的行为越来越普遍,电子商务作为一种经济行为,它的发展需要法律来提供保障。为了更好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减少电子商务障碍,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就必须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结合电子商务的发展,在原有民商法的基础上不断调整和修改[3]。
四、结语
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加快了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面对电子商务带来的诸如关税与税收、统一商业代码、知识产权保护等一系列新问题,我国政府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电子商务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民商法作为法律的一种,其目的就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安全,保障经济活动主体的利益。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民商法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不同的时期的民商法的适用范围也会不同,只有结合时代发展需求,才能更好地发挥民商法的作用。面对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我国民商法就应当不断创新,明确电子商务这一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确保电子商务活动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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