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部分地区中小学教师侵权行为的思考论文

时间:2023-05-03 14:34:48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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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部分地区中小学教师侵权行为的思考论文

  摘要:教师侵权行为在我国部分地区中小学依然存在,本文旨在对其进行概念界定、现状分析、法律责任以及防范对策等方面作一些思考,以期对中小学教育质量的提高有所启示。

对部分地区中小学教师侵权行为的思考论文

  关键词:部分地区;教师;侵权行为

  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在我国部分地区依然存在,中小学教师侵权行为作为教育界、法学界及其他有关社会各界关注和争论的热点问题, 更是教育法学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本文就部分地区中小学教师侵权行为的防范对策给予一些分析、研究。

  一、中小学教师侵权行为概念的界定及法律责任探究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 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 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没有过错, 但法律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 侵权行为就是指由于过错或过失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 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行为。由此可以推出中小学教师侵权行为的概念中小学教师由于故意或过失侵害学生财产和人身权利而应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的行为。所以, 作为一种中小学教师侵权行为应具有如下特征行为主体是中小学教师行为客体是中小学学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行为的原因是一种不法行为,包括故意或过失造成的不法行为行为的结果是行为的主体对客体造成了伤害, 并要承担民事责任。这样中小学教师侵权行为要满足四个条件须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加害行为和损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加害本身具有违法性行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

  教师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财产权等侵权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我国法律对于教师的侵权行为所因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义务教育法》第16条和《实施细则》第42条、第38条都有所规定。如第42条规定:“ 侮辱、殴打教师、学生和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对行为人应当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7条规定:“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损害的, 应当依法赔偿或承担民事责任。”该法第48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该法第52条规定:“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法》第37条规定:“ 教师体罚学生, 经教育不改品行不良, 侮辱学生, 影响不良的, 由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 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影响、赔礼道歉, 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二、对中小学教师侵权行为的防范对策和建议

  目前,我国部分地区,侵害学生人格尊严权,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侵害学生身体健康权,侵害学生隐私权,侵害学生财产权,侵害学生的人身自由权等行为依然存在。针对以上问题,有以下几点防范对策:

  第一,加强和完善现有相关法律法规是防范中小学教师侵权行为的前提。我国己经形成《法律》中的有关条款,《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以及各级政府颁布的有关教育的行政法规等教育法规体系, 还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专门法律, 这些为中小学生的身心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为了减少侵仅行为的发生, 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 首先要做到的就是要加强和完善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更应制定因地制宜的实施细则, 改变“ 软法”现象。

  第二,增强教师学法、守法、护法意识是防范中小学教师侵权行为的关键。部分地区中小学教师侵权行为的发生部分是由于有些教师的素质低, 但是更多的是由于教师的法律意识不强, 甚至不懂自己有些行为已经违法。因此, 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 是减少侵权行为发生, 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的主要途径。

  第三,完善法律监督机制是防范中小学教师侵扭行为的保障。监督是法律得以实施的一项重要保证。教师侵权行为之所以没有做到“ 违法必究” , 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没有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社会对教师的侵权行为只是进行道德上的谴责, 而没有从法律的角度考虑家长对教师的侵权行为认识不足, 认为教师的动机是良好的, 是自己的孩子犯了错学校领导遇到教师侵害学生权利的事件, 也只作简单的批评教育, 没有提升到法律的高度。加强法律监督, 一方面可以使家长、社会成员知道教师侮辱体罚学生是违法的, 需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可以依法查处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教师, 给其他教师以警示。

  第四,培养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是防范中小学教师侵权行为的重要基石。在“ 师道尊严”的传统教育思想影响下, 学生受到侵害后几乎意识不到教师侵犯了他们的权利。所以, 为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要加强学生对自己法定权利的认识。例如在小学开设教育法规图片展、开设各种讲座在中学开设法律课程, 让每个学生都能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第五,转变传统的教育观念,建立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是防范中小学教师侵权行为的先导条件。“ 教师得教、学生得学”在许多人看来都是天经地义的。传统的视教如父, 崇尚“ 师道尊严”的文化氛围使不少家长和教师都无形中把本是平等的师生关系曲解为对老师的绝对权威。当教师过分强调自身的象征性权威时, 就会把教师的“ 严”视作对不听话学生或胆敢“ 冒犯”“ 师道尊严”者的工具。所以, 对于教师而言, 必须进行观念更新, 树立起尊重学生、把学生视为与自己具有同等人格的“ 人”的新的学生观, 提倡民主合作、激发学生个性的师生关系。

  第六,建立完善相应的法律救济制度是制裁中小学教师侵权行为, 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保证。“ 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 , “ 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法律救济对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使学生申诉权得以真正实现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 要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 可以参照教师申诉制度进行规范, 确定学生申诉的条件、对象、事由及时限, 使学生申诉制度名副其实, 真正成为学生的保护者。另一方面, 解决诉讼中的案件受理问题, 使学生在起诉时不至于被法院拒绝或驳回。

  第七,建立相关法律的咨询机构是帮助学生及家长了解教师侵权行为的重要渠道。在现实生活中、家长、学生对教师侵权行为并不十分了解。对其行使的权利缺乏完整具体的认识, 加上他们往往对教育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不太了解, 对自身权利并不完全知晓, 必然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存在着许多困惑与不解。所以, 建立一种依托社区、由社区成员组成, 包括一定比例的中小学教师、学生、学生家长及社会工作者组成的非行政性的教育法律咨询机构, 可以帮助学生及家长在面对教师侵权行为时能有效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并给予合理的建议。

  参考文献

  [1]褚宏启,学校法律问题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周振想,青少年法律解读[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1

  [3]劳凯声,教育法学[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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