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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林权制度改革与森林病虫害防治论文
摘 要: 本文探讨本溪市林权制度改革给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带来的机遇,改革创新中遇到的矛盾,以及如何让这两项工作配套进行的途径
关键词:林权制度改革; 病虫害; 防治
1 林权制度改革给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带来新机遇
1.1改革将激发林农护林防灾积极性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农民依法享有对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做到了“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实现了真正意义的责权利相统一。为确保山林资源的经济产出、确保劳动成果不因森林病虫害危害而付诸东流,农民更加关心森林病虫害灾害问题,更加自发、自觉、自愿、积极地开展森林病虫害的防治,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奠定了更加广泛和牢固的社会基础。
1.2改革使森林病虫害防治的责任更加明确
集体林地承包后,农户成为承包林地的责任主体,在依法拥有森林经营权的同时,也依法承担着做好经营范围内森林病虫害防治的义务。“看好自家山、管好自家林”成为每个承包山林农户的责任,“谁经营,谁防治”的防治责任有了明确、具体的主体。
1.3改革为森林病虫害防治市场化提供了契机
集体林承包经营后,集体林经营“单位”剧增,“单位”经营面积锐减,农民护林防灾热情与经验不足、能力不够、成本过高的矛盾日益显现。
1.4改革拓宽了森林病虫害防治投融资渠道
森林病虫害防治事业经费将纳入财政预算,防治执法等基础设施建设将纳入政府基本建设规划,对病虫害防治给予补贴,为包括林业生物灾害在内的森林自然灾害建立政策性保险制度。
2 林权制度改革给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带来新挑战
改革就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对原有体制的根本性变革。只有不断改革创新,使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才能促进社会不断进步和发展。一项重大改革在破解主要矛盾的同时,也需要一系列配套改革化解不同层面的矛盾和问题。如果这些矛盾和问题解决得好,会降低改革成本,加速主体目标的实现;反之,就会影响改革整体进程,甚至功亏一篑。
2.1必须强化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改革,以破解集体林分户经营后抗灾能力减弱的新矛盾
我国是世界上林业生物灾害发生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现有森林病虫8 000余种,能造成严重危害的292种(类),年均发生面积1. 6亿亩,直接经济损失和生态服务价值损失达880亿元。全国现有集体林地25亿亩,占全国林业总面积的57. 55%,是森林病虫害危害的重灾区。
2.2必须提高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和服务水平,以破解国家要生态与农户要实惠的新矛盾
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生态安全是林业发展的首要任务。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仅仅是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更重要的是增加森林数量,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3必须加速森林病虫害防治市场化进程,以破解防治社会化服务低水平与林农对专业化服务高要求的新矛盾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社会化服务,推进防治市场化、专业化进程是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必然选择。
3加快森林病虫害防治配套改革的步伐
3.1深化森防改革,加强机构建设
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经营主体多元化的新情况,必须进一步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的组织领导,健全各级森防机构,稳定防治队伍,加强与广大林农的沟通,建立包括病虫情报告制、限期防治通知书制、防治委托制、“三防”协会联系人制、技术培训咨询制等多种形式的联络机制,充分调动林农防治森林病虫害的积极性,履行好防治直接责任人的义务。
3.2加快建立防治合作组织,健全联防机制
建立以防火、防虫、防盗为主要目的的林农自律互助合作“三防”组织,有利于发挥森林资源保护规模效益,降低林农育林护林风险和成本,维护林农根本利益。对于组建防治联合体的,应在必要的工作设备、防治物资和经费上给予支持,为及时有效地开展防治工作创造条件,确保森林病虫害“小灾不出村,大灾不出县”,达到以“最少投入获得最大防治效益”的目标。
3.3加快防治机制创新,加速社会化防治服务体系建设
积极培植社会化防治服务力量,推进防治服务多元化、市场化、专业化进程,是森林病虫害防治事业发展的方向和必然选择,也是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功的重要配套措施。
3.4拓宽投融资渠道,完善防治投入政策
各级政府应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林情的多途径森林病虫害防治融资和筹资机制,拓宽森林病虫害防治的融资渠道。发展现代林业,森林保险是基础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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