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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几点探讨论文
【摘要】:土建工程投资成本巨大,施工技术要求高,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本文中,笔者重点对土建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标准进行思考,并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望与同行一起探讨。
【关键词】:土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引言
土建工程实施情况对于社会群体的生活环境有直接影响,也是衡量我国现代化建设水平的重要指标。而工程的质量是否合格,就靠工程验收情况,这就需要我们选择科学有效的质量验收方法。
自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与其配套的各项验收规范施行以来,对建筑工程整体质量的提升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但笔者以为,现行验收标准还有一些地方存在不足与缺陷,特提出如下一些意见,如有偏颇,望同行谅解。
一、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几点问题
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施工质量是否允许吃设计余量的问题。
现行验收标准条文中说:“如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情况,该检验批可以予以验收。一般情况下,规范标准给出了满足安全和功能的最低限度要求,而设计往往在此基础上留有一些余最。不满足设计要求和符合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两者并不矛盾。”
上述标准可理解为:允许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施工质量吃设计的余量;不满足设计要求与只要符合规范标准要求,两者并不矛后。
而实际情况是,设计留有的一些余量主要是考虑工程使用中,出现不利荷载的组合、意外荷载的施加和材料的匀质等情况设置的,并不是为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施工质最留置的。 以往有些工程在存有不符合设计的施工质量时,首先想到的是吃设计留有的余量。虽然今后也可能还会有这种情况,但在国家标准规范中不要开这个口子。
此外,关于将“不满足设计要此外,关于将“不满足设计要求和符合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视为“两者并不矛盾”更是值得商榷的。笔者以为,这两者在实际中是存有矛后的,还应仔细斟酌。
2、对有缺陷的工程是否可以进行加固处理后验收的问题
工程的验收在现行验收标文中提出:“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笔者以为这里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为有些问题工程、甚至存有严重隐患的工程,往往都可通过加固处理使其满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
在当前国家规范标准中,仍对问题工程留有空隙。这不仅降低了标准水平,而且使不符合规范标准的质最有个“合法”的出路。
因此,国家规范标准就是定一个最低要求的限度,在限度以上的工程质量即为符合标准要求,限度以下的工程质只即为不符合标准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质乐不提出如何去处理比较合理可行。
3、存在准确理解和掌握的语言
现行验收标准中,有些语言由于前后不一,使其在实施中不易理解和掌握。
比如“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与“满足安全使用”条文与条文说明中,先后出现“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满足安全使用”与“不影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上述三个语言应不仅文字不一,语意也是有区别的。前者语意很清楚,就是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都要满足;中者的语意就不太清楚,“满足安全使用”是等同“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还是仅指“满足安全使用”,没有说明白。
另外,标准中提出:“一些永久性的缺陷,如改变结构外形尺寸,影响一些次要的使用功能等。为了避免社会财富更大的损失,在不影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条件下可按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以上标准中出现使用功能有主次之分,但是并没有明确什么是主要使用功能和次要使用功能。如果标准不明确这个问题,就会出现在实施中将“主要使用功能”也视为“次要使用功能”。即或,有主与次的使用功能,标准中也不要保“主”舍“次’。
针对规范在提出的“满足”与“基本满足”的问题。
前面已提出“满足安全使用”已是降低了“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但在条文说明中提出经过加固处理的工程,“使之能保证其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如果说安全使用己降低了要求,那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更是降低了要求。因为习惯对“基本”二字的理解是接近达到(或没有完全达到),是一个比较含糊的语言。
4、对于“缺陷”二字的理解问题
验收规范标准对“缺陷”术语的定义与质景竹理体系标准中的“缺陷”术语定义是不一致的,但与后者的“不合格“定义是相似的。对“更为严重缺陷.’及“超过检验批更人范围内的缺陷”均无明确的定义。
对缺陷处理方法方面,也不统一。
验收标准的条文说明中,对4种不同的缺陷分别提出不同的处理方法。如:一般缺陷的处理是通过翻修或更换器具;严重缺陷应推倒重来;更为严重的缺陷一与超过检验批的更人范困内的缺陷必须按一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加固处理。而有的现行验收规范明确提出了不应有严重缺陷,但同时也提出了对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直验收。这与现行验收标准对严重缺陷的处理要求是不一致的。
还有的验收规范条文中,仅提出了严禁(或不应)存有所指出内容的缺陷,但没有列出是什么缺陷(是一般缺陷还是严贡缺陷),也没有对缺陷提出如何处理。只是在其条文说明中提出如何避免缺陷的产生。
二、针对土建工程规范所提的几点建议与意见
1、现行验收标准不要给不符合标准一与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质量留余地。
我国现行验收标准的要求较低,如在这个水平上再降低,就会影响我国是个质量水平的提高。同时也会使我国的施工质量水平一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拉得更大。因此验收标准只提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质最不给出路。
2、有关规范的使用文字方面。
现行验收标准与规范是相互依附、相互配套的,因此语言等应力求一致,以避免在实施标准规范中产生一些对接不上的问题。
3、我国标准规范应与国际规范进行接轨。
我国标准规范要考虑与国际接轨。我国的一些建筑企业要进入国际市场,国外的一些建筑企业要进入我国的市场,因此现行验收标准规范也要逐步考虑与国际接轨。
4、对验收标准规范的严格性方面。
现行验收标准要注意各方的利益现行验收标准给不符合要求的质量留缝隙,虽可使一些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工程有了“合法”的出路,但它也往往会影响业主的利益,更不能对如此给出路说成是“为了避免社会财富更大的损失”.
5、不要将工程质量问题说成质量缺陷。
质量缺陷可以说是工程质最问题,而且是严重的问题,但质最问题不一定是质量缺陷。因此,需对对“缺陷”二字有准确理解。
三、结束语
由于规范性质的文件是属于纲领性文件,它不可能对每个工程实际的各个细节都规范清楚。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视具体情况进行操作。
对于《规范》中的不足,应该从工程实际情况出发,建议按照现行规范的精神,分别按相关的规范,如湿陷性黄土地区按黄土规范,膨胀土地区按膨胀土规范,地基处理按地基处理规范等进行验收;对施工中的一些控制指标,如分层厚度、夯击顺序、间歇时间等,往往在验收阶段已无从查起,而施工纪录的真实性也难以肯定,不宜过于看重,应该以最终检测结果作为验收的依据。
参考文献
[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F.建筑部分,2002年版[S].
[2]卫明.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标准条文实施指南〔AS].北京:中闺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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