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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法上平等原则的论文
摘 要:在我国现有的行政法律之中,我国行政法律原则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内容就是平等原则,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们对于基本的法律常识也有了更进一步的掌握,大多数的人都已经将关注的重点放在了法律的平等之上,遵循着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位置,而平等原则所诞生的根本就是政法对于人性平等的理念的尊重,主要可以通过行政自我拘束和禁止恣意挑衅等两个方面来进行实现。然而,目前从我国行政法的发展角度来看,在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的适用情况,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和不足,因此,本文针对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进行了深入的探究和分析,从平等的概念入手,交代了平等的法律标准,并深刻的讨论了在法律关系中平等关系的体现,为日后研究行政法中平等原则的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和科学依据。
关键词:行政法;平等原则;分析
一、平等概述
(一)平等的概念
通常情况下,对于平等的定义,就是无论是是政治地位,还是社会经济地位,都在同一标准之上,没有存在世袭的制度或是阶级的差别的一种特殊权利。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展开对平等概念的理解,首先,权利的平等。权利的平等指的是在我国的每一个公民,都享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所享有的义务和待遇都是相同的。其次,结果的平等结果的平等指的是每一个公民,对于社会产品的分配以及价值的索取是平等的。第三,指的是机会平等。机会平等的意思是对于社会中每一个公民的自身利益来说,社会会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来为每一个公民提供机会,从而实现公民的自我发展和完善。
平等,就是指的是人与之间能够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无论是在政治经济等方面,还是在文化方面,都处于一个同等的位置之中,在平等的理念中,它的核心内容就是保障条件的相同,对待方式的相同,即使在不同的条件下也会得到相同的对待,或者是说相等的情况下,绝对不允许不平等对待的情况发生,不存在任何的差别待遇。
(二)平等的种类
我们可以将平等的种类分为三个类型,第一,平等的种类可以分为权利的平等和状态的平等。权利的平等指的是我国的每一个公民,无论是在言论自由,社会发展,政治参与等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且这一部分平等的权利是得到国家的宪法保护。是能够获得一定的法律意义和保障的平等。对于权利平等来说,它将关注的重点是放在了公民的精神领域和人格领域之上,而与权利平等相反的一面就是状态平等,状态平等强调的是物质和经济利益的平等,指的是所有人都会获得相同的物质或是经济利益,是一种切身利益的平等体现。
第二种平等的类型是机会和结果的平等,机会平等通常指的是,人们的发展理想等方面的平等,而结果平等主要强调的是公民按劳分配的平等,也就是说,公民和公民之间享有平等的地位,因此,在按劳分配的时候也应该获得相应的平等结果,保障实质和结果的统一,从而使每一个公民所分配到的劳务财产都是同一标准。
第三个平等的种类是完全平等和比例平等。完全平等指的是在多个方面公民都享有绝对的平等权利,例如,政治、经济和思想等,不同的公民之间不会出现差别待遇的情况,而比例平等这一概念是由亚里士多德的平等学说提出的,它的中心思想指的是通过比例的方式来实现公平公正的对待,也就是要求政府部门对待所有的人群都应该一视同仁,按照比例平等的原则来对个体展开平等的对待方式,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二、平等的法律标准
平等意味着针对相同的事物,不会出现差别对待的情况,或是针对不同的事物出现不同的差别对待的情况,然而在我们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人和人之间都是不同的个体,因此,在人和人之间难免存在着一些差异,面对这样的情况,要想实现简单的原则,就必须要确定不同的标准,我们对法律中的标准进行了深入的探究和分析。
首先,我们将权利平等作为根本出发点。对于法律中的平等来说,可以分成两个部分,分别是自然部分有社会部分,对于种族、性别和外貌特征等等内容,我们划分到自然的范围之内,是无法通过人为的方式来改变的,也无法以道德的标准去衡量,没有相应的善恶美丑之分。而社会的地位主要是凭借富贵,贫贱、职业等内容,是由一些人的自主活动而造成的最终结果,因此,对于法律来说,法律上的平等应该针对不同价格体验给予不同的保护标准,从而确定这个社会的平等标准对待。
其次,是社会权利的平等标准,社会权利是一个较为笼统的概念,它包含了经济和政治两个方面,我们也可以从两个角度去对社会权利的平等标准进行认定,一方面是政治权力,政治权利指的是公民有权利享受参与到国家的政治活动中来,而且国家的政治也不得对公民的政治自由产生干涉;另一方面是经济权力,经济权利指的是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在经济方面作出贡献的权利,而且,社会在进行按劳分配的时候,也是以社会贡献为基础的,因此,不同的人会享有不同的经济权利,是按照贡献的比例来进行划分。
三、法律关系中的平等关系的体现
(一)法律地位平等
在行政的权力与公民的权利之间,所产生的行政法律制度是一个较为中间性质的观点,行政客体的权力可以任意地进行扩大,因此现代化的行政法在未来的发展趋势,势必是朝着自由裁量的方向发展,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自身权利的时候,会受到行政法的约束力和制约力,同时执法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也应该明确自身的职责和义务,要保障客体充分地享有自身的权利,保障法律地位的平等性,例如,工作人员在进行行政处罚的时候,必须要出示能够变身身份进行证明的证件,并且要出示违法的相关事實,也可以给予当事人解释和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法律中的双方的独立性
对于国家的享有权来说,权力的真正主人就是国家的每一名公民,因此无论是社会的普通公民,还是政府的行政人员,二者之间的行政关系是平等的,而且在法律中也互相独立,例如,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经济获得了突飞猛进的进步和发展,在企业中形成了一定的法人,使单位人成了有自主地位的法人,农民也成为了自由农民,不断的对公民的社会地位进行了提升,从而体现出了行政法律中的平等原则。
(三)行政主体与客体的关系
自从我国进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就不断这次临时改变,同时我国的政府的职能也要进行转变,政府必须向公正和透明的方向发展,例如,公民日常的报警工作,公务人员的打击犯罪工作,都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要秉持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而实现行政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双向性,和平等性。从而确保我国行政法律的进一步发展壮大,为我国公民自身的权益提供一个可靠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版.
[2] 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三民书局,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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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张恒山:《论正义和法律正义》,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01期.
[5] 张梓太、吴卫星:《行政补偿理论分析》,法学2013年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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