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法官的素质

时间:2021-06-04 10:51:54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浅谈基层法官的素质

浅谈基层法官的素质

浅谈基层法官的素质

浅谈基层法官的素质众所周知,我国80%以上的诉讼纠纷发生并处理在基层,80%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基层。在民间这样一这句顺口溜——“有困难找警察,有矛盾找法院”,随着老百姓法律意识的提高,有些以往被认为是鸡毛蒜皮、不值一提的小事,如今都要找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就直接导致了法院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案件数量更是成倍增加。基层法官每天都通过审理大量的案件,与老百姓打交道。我们普通百姓大多是通过基层法院的审判以及工作人员的品行作风感受和认识法律的权威,感受和认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感受和认识党和政府的形象。但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因此基层法官的整体素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维护,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并直接关系到打官司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一、一个合格的基层法官应当具备的素质:(1)精通法律知识,法律是用来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行为的统治手段和手段。科学的法律(又称良法)既不是杂乱无章的大杂烩,也不是随处可贴的狗皮膏药,它是一门社会科学,是治理国家的一项庞大系统工程,是一个包罗万象、完整无缺的规则体系。这表现在:法律术语的规范性;条款之间内在的逻辑性;部门法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同时,法律规定的处理结果体现了社会多数人的愿望,是社会客观现实的必然反映,具有人们预期的合理性。与任何其他学科一样,不经过专门的系统法律培训很难掌握。一个没有经过专门的法律培训的人,没有对法律的系统了解,仅凭法律条文,生搬硬套,是不能做法官的。若使一个粗通法律的人,如果不了解之法条之间和法律之间的联系,不懂得如何解释法律,也肯定做不好法官。法律适用的过程是一个寻找与选择法律的过程。法官要针对具体的案件选择最相符合的法律,并利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寻求法律规定的本意,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三统一。如果一个人没有对法律的深刻了解,没有经过专门的法律训练,则很难做到这一点。(2)优良的思想品格,法院是社会正义的应有防线,而法官则是这道防线的守护神。仅仅具有法律知识并获得了司法执业证书,并不一定就有资格做这种保护神。法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需要具备优秀、高尚、善良的思想品格。一个品行不端的人,具有的法律知识越多,对社会的危害也就越大。法律是公正的,但法律要靠人去执行。如果执行法律的人故意断章取义,任意曲解,再好的法律也达不到公正的效果。我国目前出现的司法不公现象,并不是法律有问题,而是执行法律的司法人员思想品格有问题。因此,法官的思想品格至关重要,也是法院人事部门考察任用法官的重点。国外的哲人认为,“正义与仁慈,这是法律职业的根本”。法官首先要为人正派,有仁慈之心。除此之外,还要应具备三种品格,即尊重法律、胸怀大局、坚守正义。尊重法律。在法官的思想意识中,要具有法律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信念和意识。受过专门法律教育和训练的人,对法律的意义和作用应当具有比常人更深刻地了解。有些人不是法律知识了解得越多,对法律越尊重,而是法律知识了解得越多,对法律越蔑视,凭着自己对法律的了解把法律视为股掌之物,作为吃、喝、玩、乐和敛财的手段,这种人就不配做法官。做法官的人,要把法律作为自己行为的准则。是否尊重法律,既是一个人的信念问题,也是一个人的行为准则问题。法院人事部门考察一个人是否有资格做法官,不仅要看他在司法活动中的表现,更要看他日常行为中能否遵纪守法,作风严谨;不仅要看他正规场合上的言行,更要看他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言行是否一致。一个品格良好、尊重法律的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违法乱纪,胡作非为。一般说来,一个人的品格如何,群众最了解。因此,人事部门推荐任用法官与推荐任用领导干部一样,必须事先对有关人员进行考察,倾听群众的意见。坚守正义。坚守正义是法官最基本的品格。国家之所以设立法院设立法官之职,就是为了维护法律,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人们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寻求正义,寻求法律的支持。做法官,应时时想着自己肩负的责任,想着党和国家对自己的信任、受害人对自己的期待。枉法裁判是对法律的亵渎,也是对人民的犯罪。法官要具有不为自己的喜怒哀乐所左右、不为权贵亲情所所打动、不为功名利禄所诱惑的品格。近年来,我国不仅出现了许多法官贪污受贿的案件,而且还出现了许多权高位重的法院领导贪腐案件,他们落马表面上看是典型的经不起金钱的诱惑,但更深层的原因是他们蔑视法律,把法律视为自己捞取钱财的工具,缺乏应有的公平正义良知。因此,法院的人事部门在考察一个人是否有资格做法官的时候,不仅要看他的工作表现,更要注意他的法律思想意识。胸怀大局。胸怀大局就是处理案件要胸怀全局,不仅看到这个案件的处理对当事人的影响,对法院、对法官的影响,同时还要考虑处理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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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对社会的影响,能否促进社会的和谐,能否引起其他的社会矛盾,能否促进社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胸怀大局,是一个法官应具有的基本素质。法官处理案件与普通社会组织有所区别。他不但要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同时还代表国家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法律评价。因此,法院处理案件,不仅会影响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同时还会对社会的导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产生无法比拟的重要影响。看一个人是否具有胸怀大局的基本素质,应当看其平时是否具有大局观念,说话办事能否为他人着想,为集体着想;看问题解决问题,能否从宏观上考虑、把握和处理问题。当然,法官的大局意识需要不断的培养教育。对现任法官,法院人事部应当注重经常不断的时事教育,让法官了解大局,了解国家的政策和当前的形势和任务。同时还应当指导法官如何为大局服务,组织法官召开过审判经验交流会,通过具体的案件研究探讨审判如何为大局服务,为国家经济发展服务。(3)、丰富的社会阅历。“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法官需要有丰富的社会阅历,法律因社会矛盾的存在而成为必要。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说到底是一种社会矛盾、社会利益冲突的具体表现。因此,法官要解决的矛盾,不单是一种纯粹的法律技术问题,而且更是一种社会矛盾。一个人法律知识再多,个人的政治素质再高,对社会没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不可能去期望他能够解决好社会矛盾。比如,一个连婚都为结过的青年,不可能指望它解决好离婚问题。同样一个不了解某一行业的人,不可能解决好该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如果说解决技术或行业问题的权威应当是该技术或行业的专家,那么解决社会问题的人,如果不是社会问题的专家,也应当对社会有充分的了解。而对社会的了解需要一定的社会阅历。社会问题可以通过书本或媒体了解,但更需要体验或感知。而体验和感知需要一定的时间和阅历。一个人的基本素质是通过社会实践体现和培养起来的。不通过一定社会实践,就不能考察一个人;不通过一定的社会实践,一个人的基本素质也不可能会提高。做法官可以在工作中提高阅历,但选择具有丰富阅历的人做法官可以减少社会成本。这种社会成本就是公平正义的牺牲和法院公信力的降低。为了最大限度减少这种成本,对法官而言,应当有一定的社会阅历。3)法官应具备的“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意识:a、要求树立办案程序意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诉讼活动,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任何案件都应在审限内结案,减少当事人诉累,降低司法成本。b、要求树立质量意识。办案质量是审判工作的生命,“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十次犯罪为害尤烈”,法官要凭借其精深的知识、丰富的经验和深邃的智慧,努力探寻案件的客观事实,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c、要树立中立意识。法官是居中裁判者,应当保持中立,不偏不倚,谨言慎行,避免因言行不当,引起当事人和公众的合理怀疑。d、要求树立道德意识。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终保障,法官的道德操守是法官司法良知和正义情感的伦理基础。特殊的社会地位,决定了法官必须具备高尚的职业首先修养和品质,珍惜良知,主张正义,严持操守,同情弱者,以其人格魅力赢得尊重和信赖。二、提升法官的素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是正确评价目前法官的素质状况。人民法院承担着繁重的审判任务,法官与人民群众接触最广泛、最直接。可以说,法官是法院实践“公正与效率”主题,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的重要阵地。应当说法官的总体素质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历史遗留问题,部分老法官文化水平较低,基本素质不适应当代形势对法官的要求;案件总体质量与“公正和效率”的司法目标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部分法院审判力量明显不足,与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不相适应;法官职级未能完全落实;部分经济落后地区法官人才流失较为严重等等,这些问题甚至阻碍了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进一步发展。2、是加强法官素质教育的重要意义。加强法官素质教育法院队伍整体素质,是提升人民法院和法官良好形象提高司法能力关键是全面提升法官的整体素质的关键,直接影响到法官整体工作水平和司法能力建设的成效,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对法官工作的感知与评价,直接影响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声誉和形象,直接影响到司法公信力的树立和提升。现阶段党和国家赋予人民法院的责任更加重大,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更加急迫,人民法院的工作任务更加繁重。我们加强人民法院建设,提高法官素质,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较高的需求,为维护、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创造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三、如何解决法官整体素质的问题,切实转变审判作风,塑造法官公平正义的形象,笔者认为,必须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必须加强对法官的业务培训。目前,我国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人民法院虽然都建立了一套教育培训体系,将法官的培训定期化,但是,目前的.培训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一是不能按业务素质的高低分类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二是在培训的内容上,主要限于理论性的培训,不注重司法技能及司法方法等司法经验的培训。三是省高院及最高院组织的各类培训,一般仅针对高级别的法官进行,低级别的法官,是没有机会到省级以上法院参加培训。因此,笔者认为,应对现有的法官教育培训方式进行完善,扩大高层次培训对象,增加在职培训时间,使法官的业务培训能起到切实提高法官业务素质的作用。2、必须加强法官的自学能力,法官不仅要学习法律专业理论,同时还要学习党的政策、其他边缘科学和社会知识;既要向书面学习,又要向他人学习;既要向专家学者请教,又要向群众、同行请教;在学习形式上,不仅要重视学历教育和专业培训,而且要提倡和鼓励自学讨论;不仅要走出去开阔视野,丰富知识,又要请进来传经送宝,解疑释惑。在学习态度上,领导要以身作则,创造条件,提供政策支撑;法官要持之以恒,深钻细研,吃透弄懂,融会贯通。只有这样才能把法官队伍打造成博学多才,熟悉社会,品格高尚的精英之师。3、必须提高法官职业的就业门槛。现行年月日施行的《法官法》第9条规定法官应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并从事一定时间的法律工作。这一任职条件是与当时的法律本科毕业生的生源情况相适应的。目前看来,该规定已不能适应司法的现实需求和社会的实际情况。目前,随着我国高校的扩招,法律本科生已较为普遍,就业已相当困难,如再准许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担任法官,显然对法律本科生的就业构成威胁,不利于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再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虽然通过了司法考试,但毕竟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理论学习,与法律专业本科生相比,显然存在差距。因此,笔者认为,随着形势的变化,应当对现行《法官法》进行修改,取消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担任法官的规定。另外,我国现行《法官法》第12条担任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应当从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却没有规定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从法官中产生,造成有的不具备法官资格的人却担任了法院的院长,有的地方甚至让一个法盲来管理一大群法官,这种现象极不符合法官职业的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对现行《法官法》第12条进行修改,规定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从优秀法官中产生。还有,高一级法院法官的任职条件理应比低一级法院法官任职条件要高,我国法官法对此却未作出规定,造成一个本科生有可能在基层人民法院工作,也有可能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可以想象,同一水平的人,如何来进行监督?笔者建议,上一级法院的法官,应当从一下级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拔,并且做到言必行,行必果。4、必须加强职业道德建设,遏制司法腐败,规范司法行为。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曾说过:“人民法官是否具备优良的品行、高尚的道德情操,这对确保公正司法意义重大。一名优秀的法官,不仅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深厚扎实的法律素养,而且还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和情操。”说明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也是法院树立法官职业形象、争创最佳公信力法院的一个关键问题。只有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质都提高了,实现法官公平正义才有保证,才能确保“三项重点工作”在中国法治大地上的每一个角落,在每一个法院,每一名法官身上都能落实和兑现。5、必须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切实追究违法审判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出台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但该办法主要是从程序违法是来追究法官的责任,而对于法官非故意实体上错判案件的情形,即认识上的错误,或自由裁量明显不当的判决,却不予追究,使法官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时,可以假借认识错误为由,合法地逃避了错案追究。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建立法官能者上,庸者下的考评机制,对上级法院发回改判率高的法官,应当提前任命机关免职,或降为书记员使用。并且对“五项禁令”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法官思想上不愿为,行动上不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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