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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发展研究问题
摘 要
小额信贷致力于为低收入人群和小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是一种重要的扶贫方式,更是一种金融服务的创新。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虽然发展迅速,却存在着缺乏有利于小额信贷有效运行的外部宏观环境、小额信贷机构产权不清晰和管理结构不完善以及与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尚未对接等问题。小额贷款公司应明确自身的性质,治理自身的运作模式。将P2P与小额贷款公司相结合,已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P2P
一、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盂加拉国著名经济学家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Professor Muhammad Yunus)的小额贷款试验,并且身为孟加拉乡村银行创始人的穆罕默德·尤努斯小这么对小额款诠释:进行小额贷款就是帮助穷人。
而小额贷款公司则是一种完全由民间资本发起创建的新型金融组织。
这种金融组织自2008年5月4日由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推开试点后,①截至2014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791家,仅浙江省就有340 家机构, 从业人员数量达到4127人,全国贷款余额9420亿元,2014年新增人民币
(6.3700,0.0021, 0.03%)贷款1228亿元。②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和发展,是我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一项重要的组织制度创新,其融资绩效十分显著。小额贷款公司是我国金融制度的创新,对缓解“三农”和中小企业资金短缺、推动就业等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地方政府组织民间金融资源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开辟了新途径。但与此同时,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小额贷款也遇到了很多不可预见性的难题。
中国产业调研网发布的2015-2020年中国小额贷款市场深度调查分析及发展前景研究报告认为:我国小额信贷已经逐渐形成了以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主导、农业发展银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为补充的多层次多元化小额信贷市场格局,服务对象主要包括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经营户、农户等。目前我国小额贷款需求广阔,由于现有的政策和发展阶段限制,还远无法满足当前的市场需求。
近年,我国小额贷款业务规模快速发展,地区分布各具特点,但整体实力较弱,业务开始明显呈现短期化.但小额贷款市场定位不明确、资金渠道瓶颈导致资金不足、多头监管导致监管缺位、自身风险控制能力弱等问题开始逐步显现,成为制约小额贷款发展的瓶颈.经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和研究,可提出相关解决对策:明确小额贷款的市场定位,实现差异化、连锁化经营和专业化管理;坚持产品创新和经营模式创新,通过多种创新渠道解决资金不足瓶颈;明确监管主体,建立多重约束机制结合的小贷公司监管方式;营造小额贷款良好的环境和信贷文化;将P2P与小额贷款公司相结合,已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二、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
(一)小额贷款公司产生的背景
小额贷款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孟加拉国著名经济学家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的小额贷款试验。尤努斯教授针对穷人很难获得银行贷款来摆脱贫穷现状的问题,成立了以互助组织的一种小额贷款模式。
“在深化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背景下,2004—2006 年连续三个中央一号文件都先后提出“要从农村实际和农民需要出发,按照有利于增加农户和企业贷款,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要求,加快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 在严格监管、有效方法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2004)。”“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农村新办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和监管办法,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尽快启动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2005)。” “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借贷”(2006)。”1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历程
1994年,小额信贷的模式被引入中国。起初,只是国际援助机构和国内NGO针对中国政府1986年开始的农村扶贫贴息贷款计划中存在的问题而进行的一种尝试。
1 单玉芬.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D].2012(17)
1996年开始受到政府重视,进入以政府扶贫为导向的发展阶段。
1998年底,仅联合国系统的组织在华援助的小额贷款项目资金就达300万美元。
2000年以来,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的正规金融机构开始试行并推广小额贷款,中国小额贷款发展开始进入以正规金融机构为导向的发展阶段。
2005年10月,我国在五省成立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
2008年5月,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出台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中定义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规定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在限定范围内自主协商,最高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农村金融和中小企业、规范民间借贷以及促进金融市场多元化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09年6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第一文库网行暂行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成立村镇银行,以银行身份参与金融市场的竞争。
201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公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其中《意见》第九条提出,要进一步推动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发挥民间资本在村镇银行中的积极作用,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这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转型都释放出了积极的信号。
201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等。
三、我国小额贷款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分析
我国小额贷款业务和小额贷款公司在飞速发展的过程中,也遇到了很多问题.形成了制约小额贷款发展的瓶颈.具体问题分析如下。
(一)小额贷款的市场定位不明确。
与“小额、分散”的原则有差距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初期,我国官方出台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明文规定了“小额、分散的原则,为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市场定位”,同时还规定“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
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七仍简单复制商业银行模式.目前,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普遍采取担保、抵押等贷款形式.在贷款对象上还没有按照国际小额信贷无担保、无抵押、服务于贫困人群的模式运营。现有的运营模式有可能会使小额贷款公司逐渐走向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的运营模式上去,没有真正发挥扶贫和支持农业发展的功能,这与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相背离。这样,与其成立新的小额贷款公司还不如扩大农村信用社规模来得便捷。
(二)资金渠道瓶颈导致资金不足,市场化新融资方式探索还没成气候 现行融资制度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资金来源。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只能从以下三条途径获得信贷资金来源:自有资金、转贷资金和捐赠资金。无论哪一种途径,小额贷款公司都面临着现实筹资的困难。一是公司股东的资金实力有限。即使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一年后可以增资扩股,但所筹集的资金仍然难以满足公司贷款业务扩张的需要。二是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可向商业银行申请额度为注册资本金50%的授信,但即使得到授信这笔钱也是杯水车薪。并且由于身份不明,小额贷款公司难以像金融机构那样按利差征税,而要按照全部贷款利息收税,所得税25%、营业税及附加5.56%,无形中加大了经营风险。这点转贷资金根本难以满足客户的资金需求。三是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很难获得捐赠资金。在不能吸收存款的约束下,小额贷款公司只有收回前期贷款才能继续放贷,无法保证正常运营。在探索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资金不足的过程中,政府也在不断尝试新政策,以期带动小额贷款的发展。这些政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资金紧张状况,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其贷款资金不足的问题。再从资金使用方面看,小额贷款公司基本上承袭传统的单一放贷模式,仍然难以满足农村中一部分缺乏抵押、质押能力和第三方保证人的客户的资金需求。
(三)多头监管导致监管缺位,对小贷公司业务和融资创新的监管不到位
1.贷款合同暗藏”玄机”
利用合同漏洞来骗取高额利息, 如以下案例:
“近日,重庆某建筑公司分别向当地江北区和渝中区的两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50万元给员工发工资,合同规定月息2分3,贷款期限分别为18个月和15个月,
按等额本息还款。江北那家小额贷款公司约定贷款月利率为1.1%,每月另收1.2%的服务管理费;渝中区那家公司约定贷款月利率为1.3%,每月另收1%的行政管理费。春节过后,该公司分别向两家小贷公司偿还了第一期贷款本息:39278元和44833元。然而,该建筑公司老总的朋友在计算后发现,实际月利率分别是3.93%和3.96%,折合成年利率高达47.16%和47.52%,已经超过银行1年至3年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2
2.“挂羊头卖狗肉”
以“小贷”为幌子的诈骗,这种诈骗手段的核心就在于,贷款前要先付“利息”,有的甚至还要求交“保证金”、“手续费”等,从而达到骗钱之目的,“一旦他们得手后,就很难再联系上。骗术虽然不高明,但现实中却屡屡得逞,主要就是抓住了贷款人急需用钱的心理以及对金融服务知识不了解的弱点。”也有的小贷公司虽然最后放款了,但折合下来的年利率已经远远超过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属于高利贷性质。
(四)社会对小额贷款的偏见
种种不良现象的发生导致全社会对小额贷款公司存在普遍的歧视,除常规的高利放贷、素质低下、管理混乱的理解外,甚至一些监管者的本能意识里还交织着对民间金融的恐惧与道德教化者的优越感。当然我们也要客观的评价监管部门为之付出的努力,新的行业对监管者提出的挑战一点不弱于市场对小贷公司的考验。
四、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困难的方法、建议
(一)针对定位不明的难题
相关监管部门应尽快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律定位,使其享受到同类金融机构的财税优惠政策。建议参考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的相关政策,在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适当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呆账损失,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有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抵免或扣除。
(二)针对资金渠道问题
1.国家应大力发展针对小额贷款的扶持政策
2 贷行业成“欺诈”温床 多头监管不利行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囧途”系统调查之二2
http://finance.ce.cn/rolling/201301/10/t20130110_17040677.shtml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针对上述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不足的难题,6月8日,浙江省工商局局长郑宇民对本报透露,浙江省金融办、省工商局等部门联合起草的有关进一步加大扶持浙江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预计本月内获得浙江省政府审批。该文件将解决其定位、减轻税负、资金来源、扩大经营范围及服务管理等问题。按照这一政策,小额贷款企业可提前半年增资扩股,而此前规定的期限是一年。这对面临“无米下锅”的小额贷款公司而言,不啻于一场“及时雨”。
2.一是降低融资成本。给予小额贷款公司同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再贷款资格,降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成本。二是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多元化。通过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管制,增加增资扩股资本金,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小额信贷领域。
(三)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综合监管机制。一是完善监管制度。按照“专业化管理、综合性服务”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度,明确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的监督服务职责,坚决杜绝“只管生,不管养”现象。二是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情况综合联网监管,通过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等方式,对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操作等业务实施持续、动态跟踪监控。
(四)树立小额贷款新形象,汲取正能量。帮助社会公众有效区分同其它类型民间理财咨询机构的差异,尽可能消除偏见与误解,无偿提供贷款合同咨询服务,避免误入合同误区,建立舆论“防火墙”。建立助学贷款系统,为被家庭条件所累的学子插上希望的翅膀。
五、小额贷款的可持续性——与P2P相结合
(一)什么是P2P?
P2P金融又叫P2P信贷。其中,P2P是 peer-to-peer 或 person-to-person 的简写,意思是:个人对个人。P2P金融指个人与个人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一般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借款者可自行发布借款信息,包括金额、利息、还款方式和时间,实现自助式借款;借出者根据借款人发布的信息,自行决定借出金额,实现自助式借贷。
(二)小额贷款公司和P2P网络贷款公司合作可以实现1+1>2的协同效应。
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和 P2P 网络贷款公司长期合作,不仅可以吸收大量的民间资本金来缓解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短缺的问题。P2P与小贷公司联姻,不失为一种打破小贷公司长期以来单打独斗局面的良策;与此同时,对小贷公司而言,由于长期在金融风控中摸爬滚打,积累了丰富的风控经验,且对风险有着更加深刻的认识,由小贷公司为P2P网贷平台做第一道把关再好不过!
六、总结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遇到小额贷款市场定位不明确的难题,相关监管部门应尽快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律定位;资金渠道瓶颈导致资金不足,国家应大力发展针对小额贷款的扶持政策、降低融资成本、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多元化;多头监管导致监管缺位、对小贷公司业务和融资创新的监管不到位,相关监督部门完善监管制度并大大加强监管力度;为消除社会对小额贷款的偏见,小额贷款公司应树立小额贷款新形象,汲取正能量,帮助社会公众有效区分同其它类型民间理财咨询机构的差异,建立舆论“防火墙”。为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应与P2P信贷强强联合,不仅可以吸收大量的民间资本金来缓解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短缺的问题,还可以降低P2P网络贷款公司的信用风险。实现1+1>2的效果,拓宽市场,达到双赢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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