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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机构发展网上银行业务初探

时间:2021-10-01 08:48:50 电子通信论文 我要投稿

我国金融机构发展网上银行业务初探

  随着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一种虚拟的银行形式——网上银行应运而生,它是通过电子流和信息流来实现离柜银行业务,是银行柜台的拓展和延伸。网上银行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网上银行是指在网络中拥有独立的网站,并为客户提供一定服务的银行,这种服务可以是:(1)一般的信息和通信服务;(2)简单的银行交易;(3)所有银行业务。狭义的网上银行是指在互联网上开展一类或几类银行实质性业务的银行。这些业务包括上述的(2)(3),但不包括(1),一般都执行了传统银行的部分基本职能。目前,我国对网上银行的界定,采用的是狭义定义法。本文就我国金融机构如何发展网上银行业务,提出如下浅见。

  1.确保安全运作。网上支付信息的安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信息的保密性、真实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以网上购物支付交易的全过程为例,信息的安全性问题主要出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银行网站本身的安全性;二是交易信息在商户与银行之间传递的安全性;三是交易信息在消费者与银行之间传递的安全性。由于电子形式的金融产品和信息,对于知道网络机密并能不留痕迹进入的网络“黑客”而言,其伪造、篡改、复制成本极低,真假难辨,网上银行对非法侵入者的吸引力极大,SFNB开业仅两个月,就有1万名黑客企图非法入侵,美国每年因信息与网络安全问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75亿美元,企业电脑安全受到侵犯的比例占50%,如此脆弱的网络安全体系不能不令人担忧,如何确保安全交易,为客户保密,就成了发展网上银行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金融机构发展网上银行业务初探

  2.完善立法体系。同传统银行相比,网络银行有两个十分突出的特性,它传递信息(包括契约)采用的是电子化方式,它模糊了国与国之间的自然疆界,其业务和客户随着互联网的延伸可达世界的任何角落,从理论上讲,国外客户使用银行服务的便利几乎同国内客户一样。这样,就向传统的基于自然疆界和纸质合约基础上的法律法规提出了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跨境网上金融服务的交易的管辖权、法律适用性问题。(2)服务和交易合约的合法性问题。网络金融服务和交易合约,一般都要比商品交易合同复杂。金融工具的不断发展和衍生工具的不断出现,更加剧了金融合约的复杂性。在金融合约中,一般都包括了合约执行的条件、具体业务、相关责任、抵押和担保条款等。传统上,各国都要求合约涉及的的各方以书面形式签署和保管相应的合约。因此,网上银行产生的服务和交易的无纸张化合约,是否完全合法有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3)品牌与知识产权。当国外机构在网上使用相同或相拟的图标、称谓以及涉及其他一些知识产权问题时,其认定。取证和处理难度加大。(4)境外信息的有效性与法律认定问题。网络银行的一些交易和客户信息有可能来自境外,这些信息对于网络银行所在地来说,是否能被管理当局认可,作为网络银行进行交易的业务依据。(5)语言。大部分国家要求银行应将客户的相关信息,用指定语言提交客户并提交金融监管当局。当网络银行的客户为非本国居民,存在语言选择的合法性问题。因此,解决网络立法滞后问题刻不容缓,这是保证我国网上银行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3.造就人才优势。只有造就了一大批精通金融业务,又熟悉网络技术的高素质人才,网上银行业务才能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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