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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中性:一个理论经济学的分析
一、效率与公平:对税收中性含义的探讨就最初的含义而言,所谓税收中性是指在不存在收入分配问题或该问题已经解决了的前提下,探讨征税如何不构成对人们行为的扭曲。那些不会引起商品相对价格发生变化从而不改变纳税人行为的税收被认为是中性的。其目的在于使超额负担最小化。从其政策主张看,它相信个体的选择是有效率的,主张减少来自税收的外部干预。正是在这一基础上人们认为税收中性思想滥觞于古典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
在对现有文献的梳理中发现,税收中性的实现方式实际上是沿着这样两条思路展开的:一是对效率原则的强调,即征税有可能带来效率损失,由此而要求政府征税应尽量减少对经济个体行为的不正常干扰,一个理想的税收制度应是超额负担最小的制度,其评价依据是课税对消费选择和生产决策的影响程度;二是对普遍原则的强调,即“对价值增值普遍征税,也就是对所有经济活动按统一税率普遍征税。”从“看不见的手”这一前提出发,税收作为政府管理国家经济的一种手段,很难避免对市场机制效率构成损害,这已为马歇尔有关超额负担的精彩分析所证实。关键是如何减少损失,普遍原则反对差别课税的原因即在于此。在上述认识的基础上,人们明确提出政府征税应当对市场资源配置作用保持中性的主张。
从增值税的角度考察税收中性或许是有意义的,本世纪20年代所出现的增值税是由销售税衍变而来的,它“是以企业所生产的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奥克兰认为,“由于只对增值而不是对全部收入征税,增值税避免了许多形式的销售税所具有的多阶段征税的特点,即消除了在销售的中间环节和最终环节对同样的投人重复征税。”较之公司利润税,增值税更符合利益原则,不仅使企业在税负方面更为平等,而且可以促进企业提高效率。同时,增值税更能促进经济的增长和保持国际收支的稳定。显然,增值税以其自身的内在优势,与中性税收所要求的效率原则和普遍原则是相契合的。仔细观察下来,在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国家中,由以所得为基础的税制向以消费为基础的税制转变,已成为一种基本趋势。其中,尤其是要求实行增值税的呼声最大。而大多已采用增值税的国家中,增值税已成为永久性税种。增值税所以受到如此广泛的重视,从根本上说还是源于人们对“税收中性”思想的认同,对效率原则的追求。
增值税又不可避免地有着自己的缺陷,其“中性”的实现程度与其税制要素的安排直接相关,不同的要素安排方式对资本积累的激励作用是不相同的。当然,最致命的是采用增值税,很可能会因管理成本和缴付成本的提高而导致公共部门的扩大。然而,又有哪一个税种是完全没有缺陷的呢?相对而言,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采用增值税可以在促进税收增加的同时又使超额负担最小化,从一个比较完整的意义上体现出中性税收思想的理念。或许,奥克兰是正确的,“增值税能否推行的关键在于政治方面,而不在经济方面。”人们因偏好的不同对利益的理解。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是有区别的。
二、税收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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