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会计政策及其选择

时间:2023-05-01 14:38:25 财经会计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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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会计政策及其选择

2000年7月1日施行的《会计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等有关条款中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属于违法行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很明显,法律赋予了各单位行使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权,但各单位在选择权的使用上不能带有随意性。会计处理方法属于会计政策的内容,实际上法律赋予了各单位具有会计政策的选择权。目前实行的会计改革,要求企业根据会计准则规定的原则进行职业判断后再进行会计处理和会计核算,这对会计信息提供者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都提出了挑战。在实际工作中,很少有人知道、了解、运用职业判断,从而进行会计政策的选择问题。相反,有些上市公司又存在着通过滥用会计政策进行操纵的情况。本文想就此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会计政策的内涵 

试论会计政策及其选择

     我国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是这样定义会计政策的:指企业翟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这个定义包括了两个层次的涵义:一是政府必须制定可以供企业选择的原则和方法,它们主要是通过会计准则(含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和现行的会计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来体现;二是企业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政府所提供的原则和方法中,选择适合于自身的原则和方法。因此,我们可以直接明确地得出的结论是:会计政策的制定主体是政府,而不是企业;企业只能是选择、执行、采用会计政策的主体。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现行会计制度的内容,从会计政策的角度,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企业必须遵守执行、无权变更的,如会计期间、借贷记帐法等的规定;各类资产的划分;会计报告的格式等。一类是给企业留下选择余地的对同一经济业务事项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如对于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在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时,既可以采用按投资总体计提准备的方法,也可以采用按投资类别计提准备的方法,还可以按单项投资计提准备的方法。存货发出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企业一经选定某种方法,也就不得随意变更。下文所述会计政策均指的是后一类会计政策。 

     二、会计政策产生的原因 

     1.利益的共享性。企业的财务会计应向其相关的利益各方(包括政府、现有的股东、潜在的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顾客等)充分披露其会计信息。而这些利益相关方与企业彼此之间都有其各自独立的利益,且利益不完全一致,尤其是政府与企业的利益相关性更低。政府为了平衡各相关方的利益并使其制定的准则、制度能使各利益方早日顺利接受,从而使制定后的执行成本降低,因此政府就会放宽准则中对一些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处理限定,以提供一些可供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 

   2.企业会计实务的多样性与复杂性。由于企业所处的环境千差万别,企业的经营规模、经营状况各不相同,为了使企业会计信息的披露能够从其所处的特定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出发,最恰当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情况,准则、制度就有必要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即在统一性的同时还需要一定的灵活性,允许企业在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处理时在不同的具体原则、多样的会计处理之间进行选择,从而也留给会计人员越来越多地进行职业判断的余地。 

     3.会计计量与报告中的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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