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经济调控机制的选择依据□
试论经济调控机制的选择依据□
曾小彬
●内容提要:市场调控机制与政府调控机制是两种既具有一定可替代性又不可完全相互替代的经济调控机制;对二者的选择不是非此即彼的互斥选择,而是对其一定组合的选择;选择的依据是:使达到既定调控目标所付出的成本代价最小或支出既定成本代价所获得调控收益最大;因二者的利弊得失相对不同的调控客体有不同的情形,故对其作用的评价应在针对具体调控对象作具体分析之后,而不应在此之前。
●关键词:市场调控机制政府调控机制等调控成本线等调控收益线
●作者简介:广东商学院城市经济管理系主任、副教授。
不同国别、不同区域、不同环境条件下的现实的经济调控机制,按照调控主体的不同,大致可归为两大类,一类是市场调控机制,一类是政府调控机制。这两类经济调控机制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依据何标准对它们进行选择方为适宜?这既是国内外经济学家长期争论不休、至今未能彻底解决的重要理论课题,也是亟待解决的重大实践问题。
一、市场调控机制与政府调控机制的可替代性与不可替代性
市场调控机制与政府调控机制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市场调控机制,其作用基点是各个微观经济主体经济利益的独立性、差异性;调控信号是包括工资、利率、产权价格、生产资料价格与产品价格等在内的一系列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信号;调控方式是各微观经济主体在获利目标的驱动下,根据变动着的价格信号所提供的市场供求信息,对自身经济活动作出调整,进而引起经济资源在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之间流动,使经济资源的宏观配置趋于均衡。简言之,市场调控机制作用的本质在于各微观经济主体活动的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与相互协调所表现出的整体的合目的性。从这种意义上说,市场调控机制,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种内在的、自动的自我调控机制。由于价格信号所提供的供求信息往往是即时信息、短期信息,便决定了市场机制对经济生活的调控结果具有即时均衡、短期均衡的性质。
政府调控机制,其作用基点是各个微观经济主体经济利益的共同性、一致性;调控信号是政府、各级经济管理部门特别是计划部门发出的各项行政指令与法律部门发布的各种法律条文;调控方式是各个微观经济主体出于对国民经济整体利益的认可与维护,按照政府部门的指令、指向及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对自身的经济活动进行调整,进而引起各种经济资源在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之间流动,使经济资源的宏观配置趋于均衡。在政府调控机制下,政府是作为一个凌驾于一切微观经济活动之上的国民经济总体利益的代表者实施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组织、协调与控制,因而政府调控机制不是经济活动的一种内在的自动的自我调控机制,而是一种外在的、具有一定强制性的非自我调控机制。经济资源宏观配置趋于均衡,在政府调控机制下,使经济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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