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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工会资产的性质

时间:2021-09-30 14:29:19 财经会计论文 我要投稿

略论工会资产的性质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结合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进行,工会资产的性质成为当前社会上关注的问题之一。从法律上讲,工会资产的性质本来是有明确规定的,但是由于历来很少有人在理论上对它进行阐释和探讨,以致在一些同志中产生了一些模糊认识。为了正确认识工会资产的性质,现仅就这一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 工会资产的概念和特点

什么是工会资产?应对它如何进行界定?这确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问题。我认为最根本的是应从工会资产的来源和工会资产的特点来界定工会资产的概念和工会资产的性质。

我认为,所谓工会资产即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通过多种渠道形成的,由工会享有所有权(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动产与不动产,是工会开展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工会成为社团法人的重要条件。

这一概念基本概括了工会资产的特点:

(一) 工会资产是由多种渠道形成的。

《工会法》第36条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

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2.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

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4.人民政府的补助;

5.其他收入。 建立工会组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企业工会拨交经费"。

工会资产虽来自上述诸多方面,但工会对这些资产拥有所有权,不论是会员缴纳的会费,或企业事业单位拨交的经费以及人民政府的补助,汇合起来成为一个整体,不再划分是会员缴纳的会费或企业事业单位拨交的经费,而由工会统一使用与支配。

(二)工会资产既有动产也有不动产。工会完全有权使用自己的经费购置不动产,为开展工会活动提供场所和条件;同时有权处置自己的资金。

(三)工会资产是社团法人资产。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工会资产是工会作为社团法人的必备条件,任何社团法人必须拥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以便社团"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工会资产是工会开展活动的物质基础,应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上述四点正是工会资产概念的基本内容,也是我们分析工会资产性质的根据。

如上所述,我认为工会资产仅仅来源于《工会法》第36条所规定的各个方面。至于《工会法》第39条规定的"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则不属于工会资产的范畴,工会仅对这些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而不具有处分权,其性质仍为国有资产。应作为国有资产按统一规定进行清查登记。这部分资产原本就属于国有资产,不存在某些同志担心的由此引起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上述工会资产问题不包括对这些资产的探讨。

二、工会资产的性质

关于工会资产的性质,我认为应对工会资产作全面的理解,它具有自己本身的属性,既不是国有资产,也不是集体所有的资产,更不是个人所有的资产,工会资产是工会社团所有的资产。

当前有的同志硬要否认工会资产的属性,说工会资产是"国有资产"。这纯粹是一种误解。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凡是由国家拨款形成以及由此积累、派生的资产属国家所有,国家对社团接受的重大捐助资产应界定为国有资产。具体而言,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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