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今》.示例二.

时间:2023-05-01 23:29:14 高中三年级语文教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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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今》.示例二.

 教学目的

一、理解课文中“上”、“法”、“故”、“表”、“益”等词的不同意义和用法。试图通过语法分析让学生初步掌握几个文言虚字和领会一般文言句式的结构和意义。

二、理解课文大量运用比喻和寓言故事,从正反两方面阐明论点,把说理、举例、设喻三者很好地结合起来以及逐层推进引出中心论点的写作方法。

教学设想

一、师生结合讲析课文,启发学生多思考、多练习。

二、安排二课时。

教学过程 

第一课时

教学要点:解题,讲析课文1─3段。

教学内容与步骤:

一、板书课题:

察今 《吕氏春秋》

二、解题:

察今,篇名,是《吕氏春秋·慎大览》中的第八篇。《吕氏春秋》是秦相吕不韦的门客集体编撰的。今本分12纪、8览、5论,共26卷,约20万言。(以下引导学生阅读课文“预习提示”第二节:“《吕氏春秋》160篇,……所以它是一部研究先秦学术思想的重要资料。”)课文节选了《察今》的一部分,主要阐明了法令制度应该随着客观形势的改变而有所改变;制订法令制度必须明察当今的实际情况。(以下引导学生阅读课文“预习提示”第三节:“文章……关系弄清楚。”)

三、讲析课文第1─3段。

1.教师领读课文第1─3段。

2.指名学生参照课文注释串讲第1、2自然段。

明确:

“非不贤也,为其不可得而法。”这是一句并列复句。先否定,再肯定,目的是加强肯定。第一分句的主语是“先王之法”,承前省。“其”,代词,代“上”(国君)。“而”,连词,表示修饰关系,连接状语和中心词。“法”字后面省略了代“先王之法”的宾语“之”。“虽人弗损益,犹若不可得而法”,是让步转折复句,修辞作用是欲擒先纵,纵是为了更好地擒。“虽……犹若……”是“即使……还是……的意思。“先王之所以为法者,何也?”是设问句。“之”,结构助词,嵌在定语与中心词之间,相当于“的”。“所以”,跟现代汉语的用法不同,应特别注意。①“所以……”等于“……的原因”、“……的缘故”等;②“所以……”等于“……的东西”、“……的根据”、“……的方法”、“用来……的”等。这里作“……的根据”讲。“察己则可以知人”的“则”,连词,表示两件事在时间上相承,相当于“就”。“可以”,跟现代汉语的用法不同。“可”是“可以”的意思。“以”,介词,相当于“凭借”,后省略代词“之”。“人与我同耳”的“耳”,助词,表示肯定语气,相当于“啊”。

3.引导学生分析1、2自然段的逻辑结构。

明确:

文章一开头,通过设问设答,提出论点:先王之法不可得而法。论据是什么?

人或益之,人或损之。(论据之一)

意思是说,先王之法不可得而法的原因在于它有所损益。

那么,如果先王之法末经损益,是否可以取法?

文章接着指出:虽人弗损益,犹若不可得而法。

这是为什么?

文章说:先王之法,有要于时也。(论据之二)

意思是说,先王之法是适应当时的需要的。

显然,这第二个论据比第一个论据更为重要。因为它揭示了“先王之法不可得而法”的根本原因。

于是得出结论:释先王之成法,而法其所以为法。

接着,作者通过设问设答,阐明先王制订法令制度的根据。意思是说,先王制订法令制度主要是从当时的人出发,为当时的人着想。

那么,今天制订法令制度的人,要效法先王的做法,毫无疑义,就得从当今的人出发,为当今的人着想。由此可见,明察当今的人是制订法令制度的前提,这很重要。

文章接着说,“而己亦人也”,“察己则可以知人,察今则可以知古”。为什么?“古今一也,人与我同耳”。

以上是从正面论述了法令制度都是适应时代的需要而制订的。古今时代不同,所以制订法令制度应该详细了解当今的实际情况,以切合当今的实际需要。而不应该墨守成规,拘泥地效法古人之成法。

4.指名学生参照课文注释串讲课文第3段。

明确:

“溺死者千有余人”的“有”(音yòu),通“又”,用于整数与零数之间。“向其先表之时可导也,今水已变而益多矣,荆人尚犹循表而导之,此其所以败也”的“向”,时间词,跟“今”构成一对反义词。句中的“也”,语气助词,表示语气的停顿,以引起下文。“尚犹”,同义副词复用,起强调作用。“此”,是主语,复指它前面的转折复句。“所以”,这里作“……的缘故”讲。句末“也”字,表示陈述语气。

5.提问学生这一段所讲的“荆人袭宋”寓言故事有什么寓义?它与第一段提出的论点是什么关系?

明确:“荆人袭宋”寓言故事告诉我们:办任何事情,包括制订国家法令制度在内,都需要从当前的实际出发,随着情况的变化而采取相应的措施。简言之,必须察今,不能泥古。这是作者从反面形象地论证了第一段中所提出的论点。

6.师生齐读课文1─3自然段。

7.布置作业 :

书面解答课后“思考和练习”三。

第二课时

教学要点:

一、通过检查订正作业 ,让学生理解“上”、“法”“故”、“表”、“益”等实词的不同用法。

二、讲析课文4─6自然段。

教学内容与步骤:

一、师生研究订正书面作业 :

二、讲析课文4─6自然段。

1.指名学生参照课文注释串讲4─6段。

明确:

第4段:“故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弗变则悖,悖乱不可以治国。”这一句的第一个字“故”,连词,作“所以”讲,表明这是紧承上节而来的推论。“则”,连词,表示两事时间相承,作“就”讲。“不可以”的“可”,作“可以”讲,“以”,介词,后面省略代词“之”。“譬之若良医”的“譬”,作“比喻”讲。“之”,代词,代“世易时移,变法宜矣”。“良剑期乎断,不期乎镆铘。”这是一个复句。主语“良剑”出现在第一分句,两个分句都是主谓谓语句。主谓词组的主语“人”因泛指而省略。“期”的宾语是省去主语(其)的主谓词组。“乎”,义同“于”。这句也可以这样写:“良剑(人)期(其)乎断,不期(其)乎镆铘。”

第5段:“楚人有涉江者”的“者”,是作为定语后置的标志。其结构是:“中心词+定语+者”。翻译时应将定语挪前而译成:有涉江的楚人。“是吾剑之所从坠”的“所”,附在介词“从”的前面,和介词连同介词后面的动词“坠”组成“所”字结构,指代介词所介绍之处所。全句意思是:这里(是)我的剑掉下去的地方。“之”,结构助词,表示它前面的词(词组)是定语。“从其所契者入水求之”的“所”,连同附在它后面的动词“契”组成“所”字结构,指代行为对象,“所契”即“刻记号的地方”,后加“者”构成“所……者”结构,这就更明确了这个“所”字结构的名词性。“之”,代词,代“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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