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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法官培训自我鉴定
预备法官培训自我鉴定新年伊始,笔者随国家法官学院代表团赴台湾考察。期间,访问了台湾“司法院”司法人员研习所、“法务部”司法官训练所,参加了“两岸司法人员培训交流学术研讨会”。通过考察交流,对台湾在职法官和遴选律师转任法官职前培训,拟任司法官(法官、检察官)的培训,有了初步了解和感性认识。现将上海的做法与之对照、比较分析,从中得出一些有益的思考。
一、台湾拟任司法官培训模式日臻完善
司法官训练所(以下简称“司训所”)现隶属“法务部”,是台湾法官、检察官职前训练机关。至2008年10月,已举办训练班48期,培养出4千余名司法官。[1]台湾现今法官、检察官几乎都出自“司训所”这所摇篮。故有学者称:“司训所”已成为绝大多数司法人蜕变前必经的蛹茧之地。司法官职前训练的经历,俨然成为司法社群彼此间或对外自我介绍时的重要识别记号,甚至成为司法人事职务升迁调动时有关“司法-伦理”考量的不成文指标[2]。
为开展司法官训练,台湾立法、行政部门制定了一套比较健全的法律法规。仅“法务部”网站公布的有关司法官训练的现行法规就有25种之多,涉及到司法官训练的方方面面,如:司法官训练所组织条例、司法官训练规则、专职导师辅导工作注意事项、司法官学员法律课程指导要点,以至连法官训练所门禁管制也制定了实施要点。
(一)学员受训资格。根据台湾“司法人员人事条例”的规定,司法官考试是选拔未来司法官的首要途径,参试者必须具有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经特定考试合格,或具备相应条件。司法官考试分为笔试和口试,笔试不及格者,不得参加口试,口试不及格者,不予录龋考试科目分为普通科目和专业科目两部分,其中,普通科目包括中文、宪法等,专业科目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商事法、行政法等。考试合格者,才取得进入“司训所”学习受训的资格。
(二)“司训所”组织架构。1.决策机构为司法官训练委员会,由行政、司法、考试三院指派代表组成,“最高法院院长”及“最高检察署检察总长”分任委员兼正副召集人,“司训所”所长为当然委员,共同决定司法官训练方针、训练计划及其他有关训练的重要事项。2.训练实施执行机构。司法官训练委员会的决定,交由“司训所”执行。按照“司训所”组织条例的规定,设所长1人,所长下设秘书、教务、训导、总务、人事、会计等处理有关事务。3.另聘专家学者及现职优秀司法官,分别担任教学与辅导工作。
(三)学员入学后的训练教育。司法官训练期间为两年,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5个月,学员在所内1个月进行基础课程教育,基础课包含人权保障、司法-伦理、司法认知、司法官的人文涵养等,提升学员对司法价值观、使命感和责任感的认知。另1.5个月到财政税务、金融管理、工程建设、工商经济、司法警政、环境保护、律师、会计事务所等部门实习,目的是让学员了解行政机关及民营机构的特质及其行政运作的流程,从不同角度,宏观思考司法运作。
第二阶段8个月,学员回所续行司法实务课程的研习。“司训所”聘请优秀法官和检察官为学员讲授司法实务课。课程设有民事审判实务、刑事审判实务及检察实务;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讲授辅助课程和一般课程,包括:侦查基础知识、医疗纠纷实务、法医实务、交通事故处理与鉴定,犯罪与审判心理学等课程。此外,还有针对性地开设了环境生态保护、法律的经济分析、法学外文名著选读等相关课程,并举办当前颇具争议性的社会问题或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的研讨会等。这一阶段的学习任务相当繁重,通常会有多次模拟习作、拟判测验,并设有段末大考和不时穿插的小考,因此学员的压力非常大。
第三阶段为1年,学员分派至各地法院、检察署见习,学习审判、检察等业务。实习分为民事4个月、刑事4个月和检察业务4个月,由资深法官一对一带教。包括庭审技能、文书制作,还包括从收案、分案到结案、归档等各项内容,凡办案应注意的事项均须学习。
第四阶段为2个月。学员见习完毕,即回所进行最后阶段的综合拟判测验和口试,并授以法律实务总结课程,强化学员司法综合实务操作能力。校方依学员受训期间总成绩考评,结合学员的志愿派任为法官或检察官后,再分法检两个班。进行1周的'专业业务教育,加强处理职务相关实务能力。
上述四个阶段的训练结束,学员经考试合格,以候补法官、候补检察官的身份分发各地服务。五年候补期满,服务成绩合格,可准予试署(代理、暂委任)法官、检察官,经一年试署合格者,才能任法官或检察官。
(四)学员训练期间的管理。为加强对学员的教育管理,“司训所”建立了导师制度。学员在所训练期间,训练所将每期学员分为几个小组,每组约13、14人,由一位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学长担任专职导师(须法检机关服务满6年以上的司法官),负责指导学员的课业及生活问题。学员赴法检两院实习期间,“司训所”分别在实习所在法院、检察署聘请兼职导师,协助学员解决实习中遭遇的困难和问题。此外,在所研习期间,还每周安排“导师时间”,以多种形式对学员进行司法-伦理、专业道德、敬业精神教育[3]。
二、上海法院预备法官培训尚处探索阶段
我国大陆对拟任法官进行职前培训,是近几年才开展的一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从2003年就力推此项培训,国家法官学院制定了预备法官培训的教学计划,但未予以实施。直到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修订了《法官培训条例》,条例第15条规定,“预备法官培训应注重岗位规范、职业道德和审判实务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年”。于是国家法官学院在当年开展了此项培训。与此同时,上海法院根据最高法院的要求,受托开展了一年制预备法官培训。因此,上海法院预备法官培训处于探索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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