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规范

时间:2021-08-20 13:58:13 自我鉴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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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规范

笔迹鉴定规范

笔迹是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具有个人特点的文字符号和识别系统。它的本质取决于人们相对稳定的书写习惯。笔迹分为正常笔迹、伪装笔迹、模仿笔迹、条件变化笔迹和绘画笔迹等。笔迹鉴定是文件检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通过两部分笔迹之间的比较鉴别,确定是否同一人笔迹的一项专门技术。

笔迹检验的原理可概述为:1、书写动力定型决定书写习惯。书写动力定型,是指自动支配和调节书写活动的大脑皮层机能系统性的效应活动体系。人在书写练习过程中,大脑皮层接受一定顺序出现的复合刺激,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暂时联系(条件反射)系统。经过反复的书写练习刺激,即可形成书写动力定型。书写习惯的生理机制就是建立在条件反射基础上的书写动力定型。2、书写习惯受人的生理结构、教育程度、书写练习情况、气质个性等综合影响,每个人的书写习惯均不相同。3、笔迹的反映性是笔迹检验的物质基矗书写习惯必然要在书写的笔迹材料中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来,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它不仅在长篇的、正常书写的笔迹材料中能反映出来,而且能在笔迹数量少和非正常的笔迹材料中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来,就是有故意伪装也不会彻底改变。4、笔迹的相对稳定性是笔迹检验的基本条件。一个人的笔迹在长时间内不会发生重大变化,这是由于人的书写动力定性的守常性,语言文字社会规范与规则变化的缓慢性等,决定了一个人不同时期形成的笔迹虽有差别,但其本质特征不变。5、笔迹的总体特殊性是笔迹检验的鉴别依据。这是由于个人的书写习惯具有共同性与特殊性的双重属性,决定了不同人的笔迹特征既有符合又有差异,而特征总和则各不相同。

在实际工作中送检人经常提出这样的问题:笔迹鉴定到底是凭仪器还是凭眼睛(经验)?笔迹鉴定是怎样进行的?准确性到底有多大?前篇的笔迹鉴定原理中已回答了这个问题。其实,笔迹鉴定主要就是凭眼睛(即鉴定人的水平及经验),仪器只用到辅助观察的显微镜。笔迹鉴定主要依靠对笔迹特征的判断。凡是与标准写法(印刷体)不一样,或与大多数人写法不一样的都是特征。笔迹共分为八大特征,八大特征中又分为若干细节特征。每个人的笔迹都有大大小小无数特征,其中有些特殊的、不受伪装变化影响的特征是有价值的特征。书写人想通过伪装来掩盖自己的笔迹特征是不可能的,包括文检人员自己想掩盖自己的笔迹特征都是不可能的,这在文检案例中都有案可查。笔迹鉴定的过程是一个发现特征和认识特征的过程,鉴定人员要善于发现笔迹中特殊的、稳定的、不受书写人伪装和条件变化影响的特征,以其鉴定经验准确地判断这些特征的价值,并依据特征的价值、数量进行综合评断得出鉴定结论。特征价值的大小可用该特征在人群中的出现率来具体衡量。比如某个字的特殊搭配,在一千人当中只有一人会出现这种特殊,这个字的特征价值就较高。得出这个“价值较高”的认识,鉴定人员第一要做到发现该处特殊,这和鉴定人的业务素质有关;第二要正确判断该特征在一定群体内价值约为千分之一,这和鉴定人的检案经验有关。如果认为该特征价值平平而不予采用,或认为价值过大能一字定案,都可能造成错误判断。比如在一份检材笔迹中找到两个千分之一特征、三个百分之一特征,那么在笔迹中同时具备这五个特征的概率为0.001×0.001×0.01×0.01×0.01=1万亿分之一,即理论上全世界所有华人中只有一人能够写全这五个特征。如果没有价值大的差异,并排除周围相互学仿的可能,这些特征就能定案。这就是笔迹鉴定原理最通俗的表述。

(一)构成鉴定结论客观标准的要素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鉴定对象所作出的综合判断。这种判断是一种主观性的认识结果,但它必须凭借必需的物质基矗在物证技术鉴定领域,尤其是同一认定鉴定,是以四个方面的物质要素作依据的。

一是鉴定对象,即通常所说的检材,是鉴定结论的前提和基矗没有它,鉴定不可能产生;其基本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就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虽已具备条件但由于数量、质量较差作出结论的准确性也难以保证。

二是样本,是鉴定中比较、对照的依据。在同一认定鉴定中,没有它鉴定同样不能进行;样本不符合条件,鉴定结论难以作出,或者导致鉴定结论失误。

三是鉴定方法,是认识检材与样本的特性并比较其特性异同的手段。许多鉴定在检材与样本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如果鉴定方法不当或方法陈旧,或鉴定方法的有效性、先进性差,方法的技术标准等级低,也常导致鉴定结论失实。

四是鉴定结论的科学标准。是根据前三个方面,经过科学检验所获得的结果,是构成鉴定结论的关键要素。任何一项鉴定结论的.作出,都必须有一定量的、科学上经得起检验的客观依据。鉴定结论的客观依据,有的是形象而具体的;有的是以特征异同为基础,可以是量化的;有的是以事实和现象为依据,具有综合性特点。但都必须达到当前国际国内规定的科学技术标准。

(二)笔迹鉴定结论客观标准的三大指标分析

在鉴定结论的四个要素中,对笔迹鉴定而言,第一、二、四个要素最为关键。鉴定方法相对于理化鉴定、生物技术鉴定来说要求并不严格,至少在目前是这样。因此,对于笔迹鉴定结论的客观标准问题,应着重分析以下三个方面的具体指标。

1.检材笔迹必须具备最低的条件

检材笔迹的数量、质量是决定鉴定结论正确与否的基矗检材笔迹的数量是指文字符号的数量,检材笔迹的质量是指文字符号、笔画的清晰程度以及反映笔迹特征的真实程度。检材笔迹具备什么样的数量、质量标准才符合鉴定条件,这是一个复杂的科学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因为在今后的鉴定中,必须达到国家限定的标准,鉴定结论才能达到最低的科学依据要求,才能具备证据的一般条件。也就是说,检材笔迹必须具备最低的数量、质量要求,才能考虑鉴定结论是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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