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司法鉴定人

时间:2023-05-06 09:44:44 司法鉴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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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司法鉴定人

申请司法鉴定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一)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二)其他组织,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和机构。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七)法定代表人和鉴定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

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与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在人财物方面存在隶属关系的单位申请成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二、设立司法鉴定机构需申报的相关材料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依法登记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单位身份的相关文件(如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三)司法鉴定机构住所证明(如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

(四)资金证明是指申请设立独立法人鉴定机构需提交以申请单位为验资主体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申请设立非独立法人鉴定机构的需提交申请单位保证用于鉴定机构登记的资金数额的证明;单项业务范围至少有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五)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需提交与申报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相关的原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六)必需的仪器、设备配置及所有权凭证;

对应申请的业务范围,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提供目录清单(包括仪器、设备名称、用途、购置日期、使用状态)及所有权凭证(如发票等)。仪器设备依法应通过计量认证的,应提供相应认证证明。

(七)申请的业务必需具备实验室条件的,应提供相适应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检测、检验实验室相关证明资料。

(八)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机构仪器设备管理程序、鉴定/检验材料管理程序、质量监督与控制程序、投诉处理程序、内部审核程序、内部流程管理、司法鉴定人聘用、内部责任、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九)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详见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部分)。

(十)申请设立独立法人司法鉴定机构的,需由申请单位提供司法鉴定机构章程,申请单位盖章,并由拟执业鉴定人同意并签名;

(十一)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在相关材料正式申报前,由申请单位填报“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所在地省辖市司法局向省厅预先报核鉴定机构名称。

三、申报材料的要求

(一)申报材料均要求提供原件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申请人),复印件2份(审核后,复印件省厅留存1份、省辖市司法局留存1份)。

(二)申报材料中的表格填写均要求具体、翔实、完整,不得出现漏填、空白的情况,如确实没有内容填写的栏目,填“无”;表格需贴照片处,均需贴本人近期两寸证件彩照1张。

(三)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申请表格,准备齐全相关申报材料向所在地省辖市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设立独立法人司法鉴定机构的,先由拟设机构的申请单位(院校、医院、科研单位等)按照《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的说明》,填报“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送所在地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省厅在收到名称预先核准的申报材料后,20日内完成名称核准,并向申请单位核发《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通知书》。名称核准后,再由申请单位按程序正式申报相关材料。核准后的名称用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筹备活动,不得转让。名称预先核准时不审查登记条件,申请者不得以机构名称已核为由抗辩登记管理机关对登记条件的审查。登记管理机关也不得以名称已核为由不予审查就准予登记。《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通知书》在2个月的保留期满后自行失效,如需要,应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三)所在地省辖市司法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市局在受理材料时,如发现材料不齐,原则上不予受理,将材料退回原单位,待材料补齐后再予以受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部颁规章、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省辖市司法局将全部材料及本局的审核意见上报省司法厅。省厅接到申报材料及市局审核意见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颁规章及省厅的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发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由申请单位按要求在期限内办理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省厅将该鉴定机构录入江苏司法行政网予以公示;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备注:

1、以上所指的时间均按照工作日计算;如有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时效自该特殊情况消除后开始计算;补充材料的,审批时限按照材料补充完整之日起重新计算。

2、新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须经省司法厅或省辖市司法局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验收项目包括: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规章制度、应上墙公示的内容、执业鉴定人和行政人员到位情况、税务登记及银行开户(独立法人机构需办理)等情况。

3、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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