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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概论
司法鉴定概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本科)
《司法鉴定概论》课程命题说明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命题工作是自学考试质量保证体系的核心环节,为做好《司法鉴定概论》(0926)课程全国统一命题工作,特制定本命题说明。
一、课程性质和考试目标
1、课程性质
《司法鉴定概论》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本科)开设的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均较强的专业课程。它切合律师专业的需要,在介绍世界各国司法鉴定体制的同时,重点介绍我国现行司法鉴定体制、鉴定程序和一般方法,以及各类鉴定对象的常规检验方法。其内容具有理论性、实用性和指导律师业务相结合的特点。
该课程的任务是,使律师专业(本科)自考学生较为全面、系统地了解和掌握司法鉴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相关立法。从中了解国际国内司法鉴定体制的现状,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有关条件和权利、义务,以及鉴定的程序和基本方法,各类鉴定对象的具体鉴定步骤、方法。掌握鉴定结论的审查及评断方法。从而使学生基本具备司法鉴定基础理论知识和相关法学知识,并能够在实践中合法、正确地运用鉴定结论证据,了解鉴定方法以帮助其进行诉讼或其它司法活动。
2、考试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 学习 ,要求考生:
(1)准确、全面、系统地理解和掌握司法鉴定的基本知识和理论,司法鉴定的专门术语和相关概念,熟悉了解有关司法鉴定的对象、种类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2)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按规定进行申请或委托鉴定,并且能够运用鉴定知识对具体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判断。
二、考试内容
本课程的考试内容以课程考试大纲为依据,其内容为:
第一章 了解并掌握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征,司法鉴定的性质,司法鉴定的种类,鉴定结论的审查,以及目前国内外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本章为重点章。
第二章 了解并掌握鉴定人的条件、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鉴定机构组织体系,设立条件和法律责任。本章为重点章。
第三章 了解并掌握司法鉴定程序中鉴定的申请与决定,委托与受理,鉴定的实施,以及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共同鉴定的有关规定,鉴定文书的内容和制作要求。本章为重点章。
第四章 了解并掌握鉴定方法的'规范与标准,司法鉴定中常用的一般方法,同一认定的步骤和方法。本章为重点章。
第五章 了解并掌握痕迹物证的种类和作用,各类痕迹的特征,并了解发现、提取各类痕迹物证的方法和鉴定方法。本章为重点章。
第六章 只需了解各类化学物证的分类方式及主要检验方法。不作重点内容。
第七章 只需了解几类音像(电子)证据的检验任务和检验方法。不作重点内容。
第八章 了解并掌握笔迹和印文的特征、样本收取方法和鉴定方法,以及其它文书鉴定的任务和具体方法。本章为重点章。
第九章 了解法医学鉴定的内容及各项内容的分类方式。不作重点内容。
第十章 了解精神疾病的种类,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对象与任务、程序。不作重点内容。
第十一章 只了解司法会计鉴定的作用与任务、对象与范围,鉴定的科学依据。不作重点内容。
第十二章 只了解医疗事故的条件与分级标准以及医疗事故鉴定受理主体;交通事故的分类和受伤人员伤残程度鉴定;产品质量鉴定的内容和方法。不作重点内容。
三、考试命题的原则
1、考试依据和范围
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2002年颁布的《司法鉴定概论自学考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为依据,以《司法鉴定概论》(何家弘主编,北京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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