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伤残鉴定

时间:2021-08-20 09:27:40 伤残鉴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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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伤残鉴定

面部伤残鉴定

此鉴定尺度仅供参考,具体伤残等级以势力巨子鉴定机构的鉴定陈诉为准。

伤残等级鉴定具体尺度

4.1 Ⅰ级伤残

4.l.l 颅脑、脊髓及四周神经器官毁伤伤致;

a. 植物状况;

b.极端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者精神停滞,日常糊口纯粹不克不及自理,端赖旁人帮助;

c. 四体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掉禁。

4.1.2 头面部毁伤致两侧眼球缺掉;或者一侧眼球缺掉,另一侧眼严峻畸形伴盲目5级。

4.1.3 脊柱胸段毁伤致严峻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峻停滞。

4.1.4 颈部毁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峻停滞。

4.1.5 胸部毁伤致:

a. 肺叶切掉或者两侧肋膜严峻广泛粘连或者胸廓严峻畸形,呼吸功能严峻停滞;

b.心功不全,心功W级;或者心功不全,心功五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变-态。

4.1.6 腹部毁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掉。消化接收功能严峻停滞,日常糊口纯粹不克不及自理;

b. 两侧肾切掉或者纯粹丧掉功能,日常糊口纯粹伤残鉴定补偿尺度不克不及自理。

4.1.7 肢体毁伤致三肢以上缺掉(上肢在腕中心环节关头以上,下肢在踝中心环节关头以上)或者三肢以上纯粹丧掉功能。

4.1.8 肉皮儿毁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

4.2 Ⅱ级伤残

4.2.1 颅脑、脊髓及四周神经器官毁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者精神停滞,日常糊口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纯粹性掉语;

c.两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纯粹丧掉进食和语言功能;

d.双眼盲目5级;

e. 四体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f.半身不遂或者截瘫(肌力2级以下)。

4.2.2 头面部毁伤致:

a. 一侧眼球缺掉,另一眼盲目4级;或者一侧眼球缺掉,另一侧眼严峻畸形伴低视力3级以上;

b.两侧眼睑重度下垂(或者严峻畸形)伴双眼低视力4级以上;或者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者严峻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 双眼盲目5级;

d.颞下颌中心环节关头不能活动,牙关紧闭,纯粹丧掉进食和语言功能;

e. 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0枚以上,没有办法安装义齿或者修补,容貌伤残鉴定尺度损毁,品味和语言功能严峻停滞;

f.双耳极端听觉停滞伴两侧耳廓缺掉(或者严峻畸形);或者双耳极端听觉停滞伴一侧耳廓缺掉,另一侧耳廓严峻畸形;

g.周全部瘢痕形成,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停滞。

4.2.3 脊柱胸段毁伤致严峻畸形愈合,呼吸功能停滞。

4.2.4 颈部毁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停滞。

4.2.5 胸部毁伤致:

a. 肺叶切掉或者肋膜广泛严峻粘连成胸廓畸形,呼吸功能停滞;

b. 心功不全,心功Ⅲ级;或者心功不全,心功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变-态。

4.2.6 腹部毁伤致一侧肾切掉或者纯粹丧掉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停滞。

4.2.7 外阴、阴-道毁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纯粹丧掉功能。

4.2.8 肢体毁伤致二肢缺掉(上肢在肘中心环节关头以上,下肢在膝中心环节关头以上)或者二肢纯粹丧掉功能。

4.2.9 肉皮儿毁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80 %以上.

4.3 Ⅲ级伤残

4.3.1 颅脑、脊髓及四周神经器官毁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或者精神停滞,不克不及纯粹自力糊口,需常常有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监护。

b. 严峻外伤性癫痫,药物不克不及节制,大发作平均每一个月一次以上或者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一个月四次以上或者小发作平均每一周七次以上或者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一个月三次以上;

c. 严峻运动性掉语或者觉患上性掉语;

d. 严峻不自主运动或者共济掉调;

e. 四体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 半身不遂或者截瘫(肌力3级以下人

g. 大小便掉禁难以恢复。

4.3.2 头面部毁伤致:

a. 一侧眼球缺掉,另一眼低视力3级;或者一侧眼球缺掉,另一侧眼严峻畸形伴低视力2级;

b.两侧眼睑重度下垂(或者严峻畸形)伴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或者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者严峻畸形),该眼低视力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双眼盲目4级以上;

d.双眼视阈接近纯粹缺损(直径小于5°);

e. 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者折断16枚以上,没有办法安装义齿或者修补,容貌损毁,品味和语言功能停滞;

f.重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严峻停滞;

g.双耳极端伤残鉴定时间听觉停滞伴一侧耳廓缺掉(或者严峻畸形);

h.一耳极端听觉停滞,另一耳重度听觉停滞,伴一侧耳廓缺掉(或者严峻畸形),另一侧耳廓缺掉(或者畸形)50 %以上;

i.双耳重度听觉停滞伴两侧耳廓缺掉(或者严峻畸形);或者双耳重度听觉停滞伴一侧耳廓缺掉,另一侧耳廊严峻畸形;

j.面部瘢痕形成7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停滞。

4.3.3 脊柱胸段毁伤致严峻畸形愈合,严峻影响呼吸功能.

4.3.4 颈部毁伤致:

a. 瘢痕形成,挛缩,颈部勾当度纯粹丧掉,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b.严峻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 胸部毁伤致:

a. 肺叶切掉或者肋膜广泛粘连或者胸廊畸形,严峻影响呼吸功能;

b.心功不全,心功正级伴器质性心率变-态;或者心功1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变-态。

4.3.6 腹部毁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掉,消化接收功能停滞;

b. 一例肾切掉或者纯粹丧掉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停滞;或者两侧肾功能重度停滞。

4.3.7 盆部毁伤交通事故的处理步伐致:

a.女性两侧卵巢缺掉,萎缩纯粹丧掉功能;

b.大小便掉禁难以恢复。

4.3.8 会阴-部毁伤致:

a.阴-茎纯粹缺掉、萎缩或者严峻畸形,纯粹丧掉功能;

b.两侧睾-丸缺掉、萎缩纯粹丧掉功能。

4.3.9 外阴、阴-道毁伤致授痕挛缩,阴-道严峻狭窄,功能严峻停滞。

4.3.10 肢体毁伤致二肢缺掉(上肢在腕中心环节关头以上,下肢在踝中心环节关头以上)。

4.3.11 肉皮儿毁伤致授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 ic以上.

4.4 Ⅳ级伤残

4.4.1 颅脑、脊髓及四周神经器官毁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者精神停滞,日常糊口能力严峻受限,间或者需要帮助;

b.单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停滞;

c. 四体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d.半身不遂或者截瘫(肌力4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纯粹丧掉。

4.4.2 头面部毁伤致:

a. 一侧眼球缺掉,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者一侧眼球缺掉,另一侧眼严峻畸形伴低视力1级;

b.两侧眼睑重度下垂(或者严峻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者另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者任体伤残鉴定尺度严峻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

c. 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

d.双眼视阈极端缺损(直径小于10°);

e.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者折断12枚以上,没有办法安装义齿或者修补,严峻影响品味和语言功能;

f.双耳极端听觉停滞;

g.一耳极端听觉停滞,另一耳重度听觉停滞伴一侧耳廊缺掉(或者畸形)50%上;

h. 双耳重度听觉停滞伴一侧耳廓缺掉(或者严峻畸形);

i.双耳中等重度听觉停滞伴两侧耳廓缺掉(或者严峻畸形);或者双耳中等重度听觉停滞伴一侧耳廓缺掉,另一侧耳廓严峻畸形;

j.面部瘀痕形成50qo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停滞。

4.4.3 脊柱胸段毁伤致严峻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4.4 颈部毁伤致:

a.摄痕形成,挛缩,颈部勾当度丧掉75q0以上;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 胸部毁伤致:

a.肺叶切掉或者肋膜粘连或者胸廊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明显器质性心律变-态。

4.4.6 腹部毁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停滞,另一侧六级伤残鉴定尺度肾功能中度停滞。

4.4.7 肢体毁伤致:

a. 双手掌缺掉90 %以上或者双手掌纯粹丧掉功能;

c.双手十指纯粹缺掉;

d.双足跗跖中心环节关头以上缺掉。

4.4.8 肉皮儿毁伤致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4.5 Ⅴ级伤据

4.5.1 颅脑、脊髓及四周神经器官毁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者精神停滞,日常糊口能力部分受限,偶然需要监护。

b.外伤性癫病,药物不克不及纯粹节制,大发作平均每一三月一次以上或者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一个月二次以上或者小发作平均每一周四次以上或者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一个月一次以上;

c.严峻掉用或者掉认症;

d.半身不遂或者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单瘫(肌力2级以下);

f.大便或者小便掉禁难以恢复。

4.5.2 头面部毁伤致:

a.一侧眼球缺掉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或者一侧眼球缺掉伴一侧眼严峻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b.两侧眼睑重度下垂(或者严峻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者一侧眼脸重度下垂(或者严峻畸形),该眼低视力l级以上,另一眼低伤残鉴定补偿尺度视力2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d.双眼视阈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e.舌肌纯粹麻木或者舌体缺掉(或者严峻畸形)50%以上,发音和进食功能严峻停滞;

f.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者折断8枚以上,没有办法安装义齿或者修补,容貌损毁,影响品味和语言功能;

g.一耳极端听觉停滞,另一耳重度听觉停滞;

h.双耳重度听觉停滞伴一侧耳廓缺掉(或者畸形)50%以上;

i.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停滞伴一侧耳廓缺掉(或者严峻畸形);

j.两侧耳廓缺掉(或者严峻畸形);

k.外鼻部纯粹缺损(或者严尽畸形),容貌损毁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丧掉;

l.面部瘢痕形成2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停滞;

4.5.3 脊柱胸段毁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5.4 颈部毁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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