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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伤残鉴定
陕西伤残鉴定内容摘要: 陕西司法鉴定机构关于伤残等级鉴定收费标准根据《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规定,西安各司法鉴定机构对于“损伤程度评定”的收费标准为700元(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
陕西司法鉴定机构关于伤残等级鉴定收费标准
司法鉴定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否则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个人司法鉴定应委托律师进行。
西安损伤程度评定收费标准. 根据《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规定,西安各司法鉴定机构对于“损伤程度评定”的收费标准为700元(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
附:
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受理与实施
第四章 司法鉴定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类鉴定以及其他类鉴定。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依法经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或者备案,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司法鉴定遵循科学、公正、客观、独立的原则,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第五条 盛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领导和协调,推进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鼓励、扶持司法鉴定公益事业发展。
第六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省司法鉴定工作,统筹规划司法鉴定事业发展,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备案、名册编制和公告,以及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司法鉴定实行统一管理体制。各类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纳入统一管理范围,实现司法鉴定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共享,保证司法鉴定适应诉讼活动的需要。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有关国家机关相互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监管措施和淘汰机制,为诉讼需要提供科学准确的司法鉴定服务,保证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鉴定技术操作规范。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支持、配合做好司法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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