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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伤残鉴定
上海劳动伤残鉴定一、办理范围
(一) 因工负伤
1、注册在本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他从业人员或申请人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
2、 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应向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申请(安远路45号底楼大厅,每周一、三的上午9:00—11:00、下午1:30—4:30)。
(二) 因并非因工负伤
1、注册在本区范围内的企业或申请人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以要求提前退休、退职,大病医疗救助以及“协保人员”“失业人员”的鉴定,可直接向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安远路45号底楼大厅,时间同上)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带齐资料——提出申请——受理——收费——指定鉴定医院面见被鉴定人——召开鉴定会——作出鉴定结论——发给鉴定结论书
三、办理依据
1、《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2、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
3、《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试行)》[沪劳保发(1999)14号]
4、《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5、《上海市因病或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修订本)》的通知(2001年1月)
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2001年1月版)
四、提交资料
(一)因工负伤和生活自理劳动能力鉴定
1、 工伤认定书或工伤确认书
2、 上海市因工负伤或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表
3、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因工负伤“三项”确认
1、配置辅助器具确认表
2、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表(不包括外地劳动力)
3、工伤复发确认表(不包括外地劳动力)
注:以上三项确认必须符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范围(指2004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伤或虽然工伤发生在2003年,但工伤认定必须在2004年作出的,且有效期在一年以内的)
(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鉴定
1、个人申请书
2、上海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收费标准
每件鉴定费350元/人(关于核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1994)第237号]
“三项”确认不收费
六、办事部门
普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综合管理科
地址:大渡河路1717号211室 电话:52825106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鉴定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束(特殊情况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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