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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鉴定办法
科技成果鉴定办法一 总 则
1.为加强科研管理工作不断向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为促进和保障气象科研工作的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根据国家科委颁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技成果鉴定规程》及国家气象局科教司《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科研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3.气科院科教处归口管理和协助鉴定机构完成院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有关工作。
二 鉴定范围
4.列入国家和盛部级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5.下列成果可以不组织鉴定
(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2)软科学研究成果;
(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5)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三 鉴定组织
6.鉴定由局科教司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简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
7.科教处负责对申请鉴定材料的审查,协助组织鉴定单位做好鉴定工作,上报符合《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要求的科技成果。科教司只受理科教处审查合格推荐上报的鉴定申请。
8.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可选择以下鉴定形式:
(1)检测鉴定: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2)会议鉴定: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3)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9.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务;
(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四 鉴定程序
10.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人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经研究中心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科教上。
11.能独立应用的重大阶段性成果,经下达任务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单独申请鉴定。
12.申请鉴定应提交的文件和技术资料有:
(1)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2)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步先进水平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
(3)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
(4)设计与工艺图表;
(5)质量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等);
(6)查新报告;
(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8)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报告及证明材料;
(9)财务报告;
(10)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它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13.科技处接到研究中心鉴定申请后,及时、认真地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1)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①是否属于鉴定范围内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②《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起草的《鉴定证书》是否正确无误;
③提交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
④成果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排序是否合理。
(2)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①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②报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内容是否正确、详实;
③初步判别技术的创造性、先进生、实用性。
14.审查合格后,科教处向院办提交一份完整的材料用于存档,办公室开具存档证明。
15.科教处向科教司提出申请,材料包括:
(1)由科教处写出申请鉴定报告;
(2)鉴定申请者提交的鉴定材料;
(3)院办出具的存档证明。
16.科教处上报鉴定申请后,等待科教司审查,并作批复后执行。审查不合格者需重新修改,上报。审查合格后,由科教司聘请评审专家,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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