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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时限
劳动能力鉴定时限(一)职工自发生工伤事故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企业应于15日内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作出书面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0日。
企业对工伤认定有异议的,从工伤认定通知书下发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查,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职工对工伤认定有异议的,从被告知是否认定工伤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查,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二)职工医疗终结后,企业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为职工办理伤残等级评定手续。企业或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鉴定结论下发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仍不服的应在30日内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对职工的工伤认定通知和鉴定结论,单位应在接到通知或鉴定结论之起10日内通知职工本人。
[详见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有关时限问题的处理意见(1998年5月8日云劳[1998]115号)]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由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一)因工负伤的有关鉴定时限
1.职工因工负伤首次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期满30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2.申请复审鉴定应在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
3.重新鉴定应当在收到复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
4.复查鉴定应当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提出;
5.延长医疗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6.伤病因果关系鉴定在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后提出;
7.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二)非因工伤病的劳动能力鉴定在职工医疗终结后提出。
1、对申请人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对予已受理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及时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鉴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需延长期限的,不超过20日。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在作出之日起15日内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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