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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鉴定申请
产品质量鉴定申请质量鉴定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只有省级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接受质量鉴定申请;质量鉴定由上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鉴定组织单位组织实施。
2、质量鉴定对争议产品而言,没有争议的产品质量鉴定,不适用。
3、质量鉴定的产品状况多是已经磨损、损坏、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因此将鉴定产品的内在质量状况与合同或产品标准要求比较,不能说明产品的质量问题是什么原因、由谁造成的,因此,产品质量鉴定一项对产品质量问题的"诊断"工作,它区别于仲裁检验。
4、质量鉴定的技术工作由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由专家组对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1.申请人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产品质量鉴定工作。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
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产品质量鉴定申请的申请人,是指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处理产品质量纠纷有关社会团体,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2.不予受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列产品质量鉴定申请不予受理:一是申请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二是未提供产品质量要求的;三是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是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鉴定的;五是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作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3.产品质量鉴定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与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签订委托书,明确产品质量鉴定的委托事项,并提供所需要的有关资料。产品质量鉴定委托书包括以下事项和内容:(1)委托质量鉴定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2)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3)委托质量鉴定的项目和标的;(4)完成产品质量鉴定的时间要求;(5)产品质量鉴定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6)违约责任;(7)申请人和鉴定组织单位代表签章和时间;(8)其他必要的约定。产品质量鉴定报告及其审查和备案[1]1.产品质量鉴定的实施
专家组负责制仃产品质量鉴定实施方案,独立进行产品质量鉴定。产品质量鉴定需要查看现场,对实物进行勘验的,申请人及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到场,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的条件。对不予配合,拒不提供必要条件使产品质量鉴定无法进行的,应当终止质量鉴定。
产品质量鉴定需要做检验或者试验的,专家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技术机构进行,并由其出具检验或者试验报告。
2.产品质量鉴定报告
专家组负责出具产品质量鉴定垠告包括以下有关事项和内容:(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和受理产品质量鉴定的日期;(2)产品质量鉴定的目的、要求;(3)鉴定产品情况的必要描述;(4)现场勘验情况;(5)产品质量鉴定检验、试验报告;(6)分析说明;(7)产品质量鉴定结论;(g)鉴定专家组成员签名表;(9)鉴定报告日期。
3.审查和备案
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对产品质量鉴定报告进行审查,并对产品质量鉴定报告负责。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将产品质量鉴定报告交付申请人,并向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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