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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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2011年招生章程

  福州大学2011年招生章程已公布,以下为详细内容:

福州大学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福州大学2011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全称为福州大学,国标代码10386,属于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学校创建于1958年,现已发展成为一所以工为主、理工结合,理、工、经、管、文、法、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省属综合性重点大学。

  第三条 学校位于福建省省会福州市,现有怡山、旗山、铜盘、厦门工艺美院(鼓浪屿校区和集美校区)等5个校区,占地面积5000余亩。学校办学主体位于福州市大学新区旗山校区,美术类专业办学点位于厦门市集美区大学城福州大学厦门工艺美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中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八条 学校2011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编印的考生填报志愿手册。

  第九条 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除英语专业仅招英语语种的考生外,其他专业均无外语应试语种要求。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当地招生机构组织的统一外语口试。

  第十条 学校各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根据录取有关要求对其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在各地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调档比例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实行梯度志愿投档的省份调档比例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数120% 以内。

  第十二条 学校认可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订的有关加分政策,并以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调配专业。

  第十三条 校内专业调配分三轮进行。

  第一轮:学校根据生源专业志愿分布情况,对第一专业志愿上线数超过计划数的专业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并设投档最低控制分数线;对于上线数未达到计划数的专业原则上按上线数投档。

  第二轮:对第一轮投档未满的专业,学校根据“分数级差”模式投档,即第一专业志愿与第二专业志愿设级差5分,第二专业志愿之后为平行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三轮:学校对“服从专业调剂”的学生,按“分数优先”模式随机投到计划未完成专业。

  第十四条 对有相关学科要求的专业,学校录取时将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其最低成绩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向各专业投档前决定。对志愿中填报艰苦行业的专业以“志愿优先”模式录取。

  第十五条 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并将充分考虑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凡投档成绩高出所在省本一线60分以上的考生,在各省招办投档范围内,均满足其专业志愿)。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按我校艺术类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相关政策招收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具体录取规则按我校各项目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籍管理及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根据《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可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条例授予规定者,授予福州大学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 美术类专业(包括艺术设计、雕塑、工业设计、绘画)学费为9360元/年,音乐学专业学费为8900元/年,其他本科专业学费为5460元/年(其中软件工程专业三、四年级学费为13000元/年);软件高职专业学费为9500元/年。

  第二十条 根据宿舍条件按每人950~1200 元/年收取学生公寓住宿费。

  第六章 奖励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一条 优秀新生奖励

  对于高考成绩超过考生所在省本一线50分以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成绩超过考生所在省本一线80分以上参考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学校将择优给予优秀新生入学奖励,奖励名额为35名。其中一等奖5名,每人奖人民币壹万元;二等奖10名,每人奖人民币柒仟元;三等奖20名,每人奖人民币肆仟元。

  第二十二条 学生资助体系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1994年学校就提出“决不让一个愿意学习、有培养前途且愿意付出劳动的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的目标。经过十几年的不断探索和实践,如今我校已形成了由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高校及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孤儿全程资助计划、临时困难补助、社会资助及师生爱心捐赠、贫困生免费保险、新生绿色通道和国家奖助学金等十个项目有机结合较为完善的资助体系。其中,学校不仅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国家、政府和社会奖助学金,而且还设有十多项的单项奖学金。此外,学校每年还设100万元专款,用于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费全免或减半收取学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中所涉及的各项优惠政策分均针对高考满分为750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高考满分不是750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优惠政策中的分值按比例进行折算。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具体实施过程按当年教育部和各有关生源省份制订的相应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福州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招生网址:http://zsb.fzu.edu.cn

  咨询电话:0591-22866857(兼传真),87893124

  申诉电话:0591-22865580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大学新区学园路2号 福州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350108

  电子邮箱:fdzsb@fz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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