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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买卖合同违约责任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国际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形式的分类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二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根据《公约》的这一规定,构成根本违约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首先,必须存在违反合同的事实,这是构成根本违约的前提条件。其次,违反合同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害,并且这种损害是实质性的,即实际上剥夺了受害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最后,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没有理由不预见到会产生这种严重后果。
与根本违反合同相对应的是非根本违反合同,它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但尚未给对方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情形。凡是违约行为后果没有构成根本违约的,都是属于非根本违反合同的行为。
区分根本违反合同和非根本违反合同,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它直接关系到受损害方可能采取何种补救措施,另一方面也是对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限制。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某种违约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受损害的一方就有权宣告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某种违约行为不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即属于非根本违反合同,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具体到买方和卖方来说,由于他们各方承担的义务不同,因而违约的情形也不一样。
卖方违反合同的主要情形有:
(1)不交货。这是指卖方拒绝交付货物买卖合同规定的货物。
(2)延迟货。这是指卖方未能按照合同或《公约》规定的时间交货。
(3)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这是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在品质、规格、数量或包装等方面与合同规定不一致。
(4)所交货物具有争议性,即存在第三方的权利或请求。
(5)提交的单据有瑕疵。这是指卖方提交的单据或者数量不全,或者内容与合同不符。
买方违反合同的主要情形有:
(1)不按合同规定交付价款。
(2)不按合同规定收取货物。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对违约的补救措施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对违约的补救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履约宽限期、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及解除合同。
1.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是指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补救方法。《公约》在吸收各国法律有关实际履行的规定的基础上也肯定了实际履行作为一种对违约的补救措施。但是《公约》有关实际履行的规定颇具特色。根据《公约》有关条款的规定,实际履行包括两方面的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按合同的规定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关于这一点,《公约》是充分肯定的。《公约》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也就是说,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交货义务,卖方也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其他义务。但是,根据《公约》第四十六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要求对方实际履行时,必须符合一个条件,即要求实际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采用与实际履行相抵触的补救措施。所谓相抵触的补救措施,是指使实际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适当的补救措施。例如,就买方来说,已经解除合同或已购买替代物。既然合同已经被解除,即已终止了双方的合同义务,再要求卖方实际履行义务显然是不适当的。买方购买替代物的行为也是与要求实际履行的意图相矛盾。买方购买替代物,显然已放弃了要求卖方实际履行的权利。
2.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最主要的补救措施,它是指违约一方用金钱补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下面以《公约》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为依据介绍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内容。
(1)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公约》在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只要求存在违反合同的事实以及造成损害,亦即当受损害方请求损害赔偿时,对违约方的过错没有举证责任。只要一方违反合同并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受损害方即可要求损害赔偿。
(2)损害赔偿的范围。《公约》第七十四条对损害赔偿的范围作了规定。该条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从《公约》的这一规定来看,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利润损失两个方面。实际损失包括各项已经支出的费用以及应获得而未能获得的利益,如买方不收取货物,卖方继续保管货物而支付的费用等。利润损失是指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失去了根据货物买卖合同应当期望得到的经济利益,如卖方未按时交货而使买方失去在国内市场中的销售利润等。《公约》关于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基本上与各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
拓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购卖本合同约定的货物事宜,达成如下一致:
一、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名称:xx。
2.品种:xx。
3.规格:xx。
4.质量,按下列第xx项执行:
(1)按照标准执行(须注明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或企业具体标准,如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等);
(2)按样本,样本作为合同的附件(应注明样本封存及保管方式,附件略);
(3)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为:xx(应具体约定产品质量要求)。
二、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数量:xx。
2.计量单位和方法:xx。
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xx。
三、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
四、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xx。
2.交货地点:xx。
3.运输方式:xx。
4.保险:xx。
5.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xx。
五、验收
1.验收时间:xx。
2.验收方法:xx。
3.验收标准:xx。
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xx。
5.验收如发生争议,由xx检验机构按xx检验标准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
六、损失风险
货物在送达交货地点前的损失风险由甲方承担,其后的损失风险由乙方承担。
七、价格与货款支付
1.单价:人民币xx元。xx总价:人民币(大写)xx(¥xx元)。
2.货款支付
货款的支付时间:xx年xx月xx日。
货款的支付方式:xx。
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式:xx。
3.预付货款:xx。
八、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善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xx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间,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未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xx日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货物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xx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九、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xx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xx%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xx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xx日内仍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约定日期提货的,应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xx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xx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6.甲方如错填到货的地点、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7.其他约定:xx。
十一、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xx%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因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物的差价部分。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每日万分之xx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逾期超过xx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5.乙方提前交的货物、多交的货物,如其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在代保管期间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
6.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到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实际合理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到货物后,仍可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合同约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货物的,乙方应按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货物的,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xx日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乙方发货。
十二、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xx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十三、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xx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xx。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xx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十四、其他事项
1.按本合同规定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xx日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预先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十五、争议的处理
1.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xx种方式解决:
(1)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十七、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八、附则
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xx份,双方各执xx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xx年xx月xx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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