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离婚协议书

时间:2023-12-01 13:31:09 炜玲 资料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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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离婚协议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协议书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协议书的签订是双方或数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协议书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唐朝的离婚协议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唐朝的离婚协议书

  唐朝的离婚协议书1

  1900年,敦煌莫高窟出土一批唐代文献,里边保存着不少唐人的"放妻书"(离婚证书),基本内容如下:

  凡为夫妻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夫妇。夫妻相对,恰似鸳鸯,双飞并膝,花颜共坐;两德之美,恩爱极重,二体一心。

  三载结缘,则夫妇相和;三年有怨,则来仇隙。

  若结缘不合,想是前世怨家。反目生怨,故来相对。妻则一言数口,夫则反目生嫌。似猫鼠相憎,如狼羊一处。

  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以求一别,物色书之,各还本道。

  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弄影庭前,美效琴瑟合韵之态。

  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三年衣粮,便献柔仪。伏愿娘子千秋万岁。

  今译:

  两口子嘛,都是前世三辈子修来的缘分,才能在今生结为夫妇。要是这缘分不合,那就是前世冤家,今生在一起就是为了闹别扭的……二心不同,同床异梦的,就很难心归一处,趁早开个家庭会议,各回各家散伙拉到。

  希望娘子与我散伙之后,把你那一蓬稻草好好整理整理,扫把眉也重新休整休整,伪装出来一份美丽窈窕假想,骗个高官门第公子哥上了拉到。我跟你呢,尽释前嫌老死不相往来,也别唧唧歪歪了,好合好散,对大家都好。

  相比如今离婚的反目成仇,争产不休,唐朝的《休放妻书》语气温柔,遣词风雅,好和好散。没有你死我活的诅咒,反倒是祝愿妻子打扮得漂漂亮亮,早日觅得富贵佳偶。离婚后男方要负担女方三年衣粮,还"伏愿娘子千秋万岁",读来令人忍俊不禁。从这份唐朝离婚协议书函,让人感受到了唐人的包容与温情。

  唐朝的离婚协议书2

  北京一家报纸曾报道,“敦煌出土的‘放妻协议’要来北京展出”,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兴趣。但记者经过查询却被告知,这其实是一则旧闻。北京近期并没有类似的这种展览。

  国家博物馆的工作人员回忆说,敦煌出土的“放妻协议”2000年在庆祝敦煌藏经发现百年的时候曾来北京展出过,而且还引起了不小的反响。

  “放妻协议”实为“离婚协议书”

  专家介绍,“放妻协议”也叫“放妻书”。顾名思义就是放妻,也就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说的“离婚协议”。

  在中国历史的多数时期,女子一直是处于“被压迫”地位,很多朝代妇女没有离婚自由,男子可以任意“休妻”、“出妻”,女子却只能忍受。同时,女子被“休”、被“出”,被认为是奇耻大辱,改嫁更是“丧失贞节”。

  而这份“放妻协议”却给后人展示了历史上真实的一幕:妇女地位极高,夫妻之间提倡“好合好散”。

  这张在敦煌莫高窟出土的“放妻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妇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简单的解释,就是丈夫很宽容地说:如果没有缘分,咱俩不如好合好散,离了之后,希望你打扮得漂漂亮亮的,再找个好人家……

  从这份协议书中我们不难看出,这的确是一份类似于我们今天的离婚协议,但这份协议的内容也只单单说了夫妻离婚的原因:感情不和。于是请来双亲父母和亲戚朋友,做此见证,好聚好散,最后,男方还不忘给妻子一些美好的祝愿。

  从这份协议书中我们并没有看到男尊女卑的一面,看到的反而是男女平等,改嫁似乎也是很正常的现象。这样一份“放妻协议”也许在今天看来,人们都还很羡慕,男方有如此的宽宏胸襟,女方也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在封建社会里,人们也能如此的和平分手真是令人感到惊奇。

  何人留下“放妻协议”?

  这份令后人感到惊奇的东西,究竟是什么人留下的呢?

  据国家博物馆研究唐代史的副研究员王义康介绍,“古代的‘放妻’现象很正常,我们看到的一些‘放妻协议’有可能是当时作为范文保留下来的,并不是当时哪一家真的要离婚而拟的‘放妻协议’。”

  他介绍,这种协议有点像我们今天的应用文,它只是一个固定的模式。大家都会照这样的固定模式去写。王义康还说,像这种“放妻协议”看上去双方都比较和谐,也似乎挺合理的,但是,这也只是表面上的,至于当事人的心情怎样谁也不好说。他认为,保留协议书的也不一定就是当事人,很有可能是当时的人们在学习的过程中保留下来的。

  像这样的“放妻书”也不只这一份,记者在网上也看到了一些不同版本的“放妻协议”,有双方不合的,还有谴责妻子的,还有妻子主动提出的,还有一种就是夫死可以任意改嫁的。在敦煌的考古发掘中,同时发现了几份这样的“放妻书”,说明在当时的敦煌民间也是很常见。

  唐朝“放妻协议”反映出当时的婚姻制度和社会风气。

  通过检索,记者了解到,大都分观点支持,这些敦煌出土的“放妻协议”来自唐代。

  据介绍,敦煌出土的资料表明唐至五代时,女子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当时,性文化是比较开放的,至少再嫁是很容易的。

  唐代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属“开放型”社会,女性地位较高,贞节观念淡漠,使唐人婚姻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

  唐代的《唐律户婚》规定: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这条规定,从法律上为青年男女的自由择配开了绿灯。

  但是在唐代,离婚极为常见,再嫁不以为非,贞节观念的淡薄在整个封建社会都为罕见。先看离婚的法律条文。《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种规定。

  一、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二、促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

  三、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

  从史实来看,提出离异者也不只是夫方,妻方提出离异的也不在少数。女方再嫁也不为失节。这从唐代妇女不以屡嫁为耻中看得很明显。唐代公主再嫁的就不在少数。

  离婚再嫁的难易和贞节观念的强弱,是衡量婚姻关系自由开放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从唐代看,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习以为常,并未受贞节观念的严重束缚,它与前朝的“从一而终”和后代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形成鲜明的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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