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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奖申报材料
质量奖申报材料1
第一条为鼓励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引导企业树立科学发展观,实施“以质取胜”战略,追求卓越绩效,全面提升企业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43号),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在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工程建设、服务等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和宁缺毋滥的原则,在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的基础上,每年组织评审一次,获奖企业数每年不超过3家。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管理专家和质量专家组成。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制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方针政策,批准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决定拟奖企业名单,处理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协调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
2.受理企业申报资料并进行资格审查;
3.组建行业评审组对企业进行评审,并监督考核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4.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企业名单;
5.承担获得市长质量奖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
第五条评委会办公室应当组织若干行业评审组,评审组应由3名以上经资格认可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评审组成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方可被聘为评审员:
1.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法律法规和规定;
2.具有大学以上文化;
3.具有三年以上的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方面的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书写能力。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三年以上;
2.企业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体系健全,并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3.企业具有良好的经营绩效,经营规模、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现象;
4.企业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5.得到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市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推荐。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市长质量奖:
1.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政策的;
2.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的产品未获得相关证照的;
3.近三年国家、省、市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或有重大质量、设备、安全、环保事故及重大质量投诉的;
4.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八条评审标准是市长质量奖评审的基础,也是企业自我评价的依据。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七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评审细则由评委会办公室另行制订。
第九条市长质量奖评审包括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用户评价、评委会审议、公示、审定批准。根据宁缺毋滥的原则,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条每年由评委会办公室预先公告当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时间安排,评委会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请。
第十一条凡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对本企业进行自我评价并写出自评报告。申报表中的有关内容需经相关部门验证确认并提供证明材料,经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或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一式两份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1.材料审查。对企业提交的申请书、自评报告等材料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报告。评委会办公室据此在一个月内确定现场评审企业名单。对未获现场评审资格的,评委会办公室应书面通知企业。
2.现场评审。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为2—4天。现场评审应当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交企业确认。现场评审结束后5天内提交评委会办公室。
3.用户评价。对进行现场评审的企业,由评委会办公室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其主导产品进行用户满意度调查,并提供用户评价报告。
4.综合评价。评委会办公室对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后,写出综合评价报告,提出市长质量奖审议候选名单。
5.评委会审议。评委会根据评委会办公室的综合评价报告,审议确定拟奖企业名单,通过媒体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审定批准。经公示通过后的拟奖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
第六章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获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每年由市政府表彰奖励,并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获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每家奖励30万元。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评审人员必须公正廉明,实事求是,团结协作,讲求效率,工作认真并遵守下列规定:
1.真实、准确、公正地参与评审工作;
2.不得参加与评审员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企业的评审工作;
3.禁止向申报企业提供有偿和无偿的咨询服务;
4.禁止收受申报企业任何礼物、佣金或有价证券;
5.保守秘密,不得泄漏有关申报企业的信息,不得泄漏有关评审的信息。
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评委会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评审员资格的处分。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申报企业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市长质量奖的,由评委会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批评,五年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十八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每年2月底前获奖企业应向评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上年度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情况,评委会办公室对获奖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获奖企业持续改进,不断追求卓越。
第十九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情况发生后30天内书面报告评委会办公室:
1.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2.国家、行业、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3.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的,有重大质量问题投诉的,质量水平明显下降的;
4.当年出现亏损的。
第二十条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经复评合格继续有效,但不再奖励。
第二十一条获奖企业发生第十九条情形之一的或者在跟踪检查中发现其他严重问题的,评委会应当调查,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撤销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被撤销市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在五年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八章附则
质量奖申报材料2
一、市长质量奖的设置和评审原则
(一)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我市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产品、服务、经营管理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包括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和为我市质量振兴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的优化和提升经济综合竞争力。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适当考虑企业规模和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
(三)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每年授奖企业总数不超过10个,个人不超过5个,当年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奖项评审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
二、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
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由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管理工作,评委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委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联系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其他成员由秘书处提出初步名单,由评委会主任委员审定。评选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原则上不超过5年。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人民政府提请审定市长质量奖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市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定的监督工作。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委会成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
(四)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五)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
(七)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八)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秘书处在开展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中,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市直有关主管部门、旗(区)质监局、市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评委会委员。
三、市长质量奖奖项和申报条件
(一)市长质量奖奖项设置。市长质量奖分设组织和个人两个奖项。组织奖授予在市内登记注册,质量管理绩效显著,产品质量(含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自治区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企业;个人奖授予在质量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涉及到质量科研、质量改进和攻关成果的评审)。
(二)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基本条件。
1、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
2、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3、认真贯彻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工作成绩显著,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4、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名牌产品、自治区服务名牌、中国驰名商标、自治区著名商标、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奖、自治区重点培育的出口名牌企业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三)个人申报市长质量奖的条件。个人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质量工作10年以上;
2、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社会知名度高;
3、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成果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提高质量做出了突出贡献;
4、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5、个人所属的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设备、伤亡、火灾、爆炸、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四、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及方法
(一)市长质量奖评价根据《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分组织和个人两部分。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实施指南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二)市长质量奖的评定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三)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限定分数,若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低于限定分数,该奖项将空缺,限定分数另行议定。
(四)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五、市长质量奖评审程序
(一)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定前,由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在政府的网站及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二)组织或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旗区质监局及市行业协会之一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市质监局(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受理。市质监局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名单。
(三)秘书处要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5名以上(含5名)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员应经过秘书处组织的专业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后方能从事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市长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及工作守则另行制定。
(四)秘书处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
(五)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组织或个人,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和社会满意调查,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和社会满意调查报告。
(六)秘书处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和社会满意调查报告,按得分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提交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七)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八)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获奖企业组织或个人,由市长向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和奖金。
六、市长质量奖奖励标准及用途
(一)市长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共计500万元列入年度市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每年分别向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奖励30—50万元、个人奖励5—10万元。
(二)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在科研、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有关资金、政策扶持,优先推荐申报自治区主席质量奖。
(三)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等投入。
(四)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得奖励5年内,未被撤销奖项的情况下,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获市长质量奖组织和个人再次申报应于五届以后。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七、市长质量奖监督管理
(一)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或个人,市质监局可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决定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予以公开曝光,10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评选。
(二)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三)秘书处要会同市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质量奖申报材料3
第一条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年评审一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奖励等级数量为一等奖一般不超过3项,二等奖不超过9项,三等奖不超过18项。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奖励数量一般不超过2个,可以空缺。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审核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研究开发、技术发明和应用推广科技成果取得成就的单位和个人。
(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具有先进性、实用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软件设计及技术研究成果;取得实效的科学考察、计量标准、科技信息、科技管理、工程实施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二)科学技术推广成果: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中,通过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应用实践并取得实效的推广成果。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必须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在本市本行业同类技术中科学技术水平最高、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品牌;或者应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
(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实施后,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是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二)提出总体研究方案或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三)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作出重要技术创新;
(四)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
(五)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第十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要技术发明、技术创新,为本市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的个人。
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科学技术工作领域,直接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项目、奖励等级进行审定;
(二)对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候选人进行审定;
(三)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的`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局领导担任,委员由有关部门的行政主管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人数为9—13人。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局承担。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年候选项目的行业分布情况,组织相应的行业评审组,负责各相关评审范围内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行业评审组成员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可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委员会委员可以兼任行业评审组成员。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各行业评审组成员应秉公办事,在评审工作中不代表本人所属部门和单位,只对市人民政府负责。评审委员及行业评审组成员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申报
第十六条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同时具备:
(一)前三年内取得成果的科学技术项目;
(二)已通过相关专家的技术鉴定(验收、评审)并做出技术评价结论。
第十七条经评审未授奖的项目,如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能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存在知识产权以及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的争议未解决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的;
(三)项目未实施(应用)或中止实施,未产生效益的;
(四)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第十九条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项目完成单位或个人填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并附相关的技术资料,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市科学技术局。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申报。
第二十一条申报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由推荐单位填报《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推荐书》,并附相关资料,经推荐单位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市科学技术局。
第二十二条申报截止期为每年二月底。
第五章评审
第二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四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行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二十五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程序:
(一)初评: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采用评议与定量指标评分相结合的方法,经统计计算产生初评结果,并按得分高低排序。
(二)公示:初评结果在上公示。
(三)异议及处理:任何单位及个人对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
(四)提出奖励建议: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初评结果及异议处理情况,提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励建议。
(五)审定批准:奖励建议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评审程序:
(一)初评:评审组以会议方式对候选人进行评议。评议后由评审组成员采取记名打分方式进行评审,并按得分高低排序。
(二)公示:初评结果在市级主要传播媒体上公示。
(三)异议及处理:任何单位及个人对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
(四)提出奖励建议: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由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初评结果及异议处理情况,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奖励方案,并提出奖励建议。
(五)审定批准:奖励建议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与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贿赂的;
(二)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有关评审制度的;
(四)影响公正评审或破坏评审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九条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及其初评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20日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真实姓名。
第三十一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凡对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及项目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局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实质性异议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调查,由有关申报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均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申报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申报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市科学技术局审核。
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评审和不建议奖励。
第七章奖励
第三十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为: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4000元。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金为:每人50000元。
奖金由市财政安排。
第三十五条奖励证书的归属及奖金的分配:
(一)对提供工作条件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归属获奖单位,所得奖金额70%以上应分配给项目的完成人员。获奖单位应尊重获奖项目主持人对奖金分配的意见。
(二)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分别授予各主要完成单位,奖金由各主要完成单位自行协商,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按奖励等级确定,一等奖的人数可列7人,单位可列5个;二等奖、三等奖的人数可列5人,单位可列3个。
(三)单位未提供工作条件,由个人努力所取得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及奖金归属个人。
质量奖申报材料4
根据《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xx年修订),为确保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提高企业(组织)申报材料的针对性,规范推荐工作,制订本细则。
一、申报条件及程序
(一)申报范围
制造业、建筑业(含工程类)、服务业(含文教、卫生)
(二)申报条件
1、企业(组织)申报区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在北仑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2)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先进,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3)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特别在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
(4)企业(组织)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达到A、B档(对规模以下企业不作要求),其他企业(组织)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度居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先进水平;
(5)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1)不符合产业、环保、安全生产、能源、质量等政策;
(2)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3)近3年有人员死亡或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有效投诉;
(4)近3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有严重质量问题;
(5)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三)申报程序
1、有意向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填写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于8月31日前交所在的街道、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
2、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⑴申报表(纸质二份,PDF电子文本一份);
⑵组织简介(纸质二份,WORD电子文本一份);
⑶自我评价报告和证实性材料组成(纸质二份,PDF电子文本一份)。
3、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⑴申报表内容按表格项目结合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各栏具体要求见表后“注”,需按年度填写的指标指申报当年前连续三年的指标。如表内填不下可另加附页或自行复印表格,不填之项要说明原因或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
⑵组织简介限3000字以内。
⑶自我评价报告内容应对照评审标准的具体要求,逐条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用数据和事实进行评价说明,必要时可使用图表,各条中有关说明的内容也可互相引用,但应说明。需要追溯性说明的质量活动限申报前三年内;无追溯性说明的质量活动只说明近年情况。报告文字力求简要,含图表不得超过6万字数。
⑷证实性材料是指凡在申报表中涉及的、需企业(组织)提供和企业(组织)自认为还应提供的其它证实性材料等,如无法提供的,需作出书面说明。
二、推荐要求及程序
(一)推荐单位
申报企业(组织)所在街道、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
(二)推荐要求
推荐单位对申报企业(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及产品质量水平作出评价、签署意见,并在申报表封面的相应栏目和推荐意见栏加盖公章。
(三)推荐时间
各推荐单位于9月4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区政府质量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纸质二份、电子文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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