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男方要求返还彩礼
[案件简介]李强与张梅系同村青年。2008年6月份,两人经媒人介绍开始恋爱。8月份,张梅来到李强家时,李强父母按照农村习俗给了张梅5000元作为见面礼,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后李强陆续为张梅买衣服和首饰花去6000多元。半年后,李强父母托媒人到张梅家商量两人的婚事,张梅父母表示同意,只是要求李强家按照当地农村习俗给付5万元彩礼,李强父母很爽快就答应了。于是,李强父母经媒人手给了张梅父母5万元彩礼。2009年2月,李强与张梅举行了结婚典礼,开始共同生活,但两人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两个月后,两人分别到城里打工。后来,张梅便开始疏远、冷淡李强,有时还流露出分手的意思。2009年中秋节,李强请张梅一起回家看望父母和岳父母,张梅婉言谢绝。2010年春节,张梅躲着不回家过年,李强要求岳父母出面处理。但岳父母的劝说也没有使张梅回心转意。这时,李强才反思,张梅是不可能和自己继续共同生活了,而张梅家收取自己的5万元彩礼呢?难道就这样人财两空吗?带着疑问,李强走进律师事务所咨询此事。律师告诉李强: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不是无偿赠与。如果结婚不成,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李强明白后,立即以原告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梅及其父母返还彩礼5万元。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经过审理,对本案作出了判决。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原告李强与被告张梅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前被告索要的彩礼应酌情返还。本案经调解无效,判决如下:被告张梅及其父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酌情返还原告彩礼款2万元。
[律师观点]
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要件。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二、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案例分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男方要求返还彩礼 李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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