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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考核办法
审计工作考核办法1
一、考核的范围
各镇人民政府,区有关委办局,区有关直属单位及有关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
二、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一)内部保障情况。20分
1.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5分
2.单位领导重视内部审计工作,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汇报,并督促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5分
3.单位按照规定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能,并保证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工作条件;5分
4.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了具有岗位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稳定,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或参加一次专项业务理论技术培训;内部审计人员能遵循审计职业道德规范。5分
(二)内部审计工作成果情况。30分
1.按时完成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各镇、政府部门和企业内审机构每年应对三分之一以上的所属行政村、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按照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的要求,实施或配合对第九届材委会任期内的财务进行全面审计。);8分
2.及时完成单位领导和上级领导临时交办的审计任务;6分
3.能发现经营风险或管理风险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计报告得到领导重视,审计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10分
4.后续审计能促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纠正措施。6分
(三)内部审计工作基础质量情况。30分
1.根据单位管理需要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在每年2月底前报送内审办事处;8分
2.按照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12分
3.建立完整规范的.审计项目档案。10分
(四)内部审计工作统计宣传情况。20分
1.及时上报内部审计统计资料;5分
2.正常上报内部审计信息;5分
3.积极参加理论研讨和交流活动;5分
4.向媒体投送宣传内部审计成果和经验材料,并被采用。5分
三、内部审计工作考核采取百分制,设标准分和加、减分条件,详见《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表》。
四、内部审计工作考核采取自查、初核和复核相结合的方法,先由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自我总结并填写考核表(附后),然后组织抽查和复核。考核结果作为评比先进的重要依据。
五、内部审计工作考核以内部审计机构为单位每年进行一次,每两年在全区范围内组织一次评比表彰,对其中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在全区范围内组织交流和学习。
审计工作考核办法2
一、考核对象:
全局各科、室、中心。
二、考核原则:
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量化考核。
三、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一)采用百分制。具体内容及分值分配如下:
1.业务科室(中心):
(1)招商引资工作(5分);
(2)精神文明建设及纪律遵守情况(5分);
(3)审计计划完成情况(10分);
(4)审计项目质量情况(10分);
(5)审计成果(20分);
(6)审计信息化建设情况(20分);
(7)信息宣传工作(10分);
(8)审计文书和档案管理(10分);
(9)审计科研工作(5分);
(10)领导交办工作完成情况(5分)。
2.办公室:
(1)招商引资工作(10分);
(2)精神文明建设及纪律遵守情况(5分);
(3)审计统计工作(10分);
(4)信息宣传及政务公开工作(20分);
(5)及时做好各类文字工作(10分);
(6)做好文书复核及法制审理工作(10分);
(7)做好后勤服务工作(10分);
(8)审计档案管理(10分);
(9)审计科研工作(10分);
(10)领导交办工作完成情况(5分)。
(二)计分方式
采用得分、扣分、加分三种形式。
1.得分和扣分按各具体考核项目的目标完成实绩计算,加分是对工作完成特别突出或超额完成任务的额外加分。
2.项目扣分不超过被扣分项目的基本分值,扣完为止。
3.对不同项目采取不同的考核计分办法。
(1)考核项目和内容的具体分值分配和计分标准,详见《宿城区审计局20xx年科(室)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
(2)逾年度事项(如审计信息上稿;工作表彰;违纪资金入库、案件线索被立案等),列入次年度计分。
(三)综合加分项目。
1.凡引进招商引资项目的,按照局招商引资考核办法的规定,在科室考核总分基础上另加分,加分不封顶,并按规定给予引资人奖励。
2.对联合审计组完成的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或跨科室完成的AO实例或审计方法,按照项目主审或主编2份、成员1人1份的权数,将审计项目、入库金额、AO实例或审计方法分别计入各科(室)目标。
3.某项创新属市以上首创,取得突破性成绩且产生较大影响的,并取得较大荣誉的,经考核组推荐,局长办公会认定,给予特殊奖励,并可以在总分基础上加5分。
4.工作中获奖或创建达标的.,在目标考核总分基础上直接加分:党委政府颁发的按国家级15分、省级10分、市级6分、区级3分;党委政府组成部门颁发的按相应级次的80%加分;若个人获奖的分别按以上级次的80%加分。
四、考核办法
(一)考核组织
成立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中心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负责全局工作目标综合考核。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将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做好考核台账。
(二)考核程序。
1.自查。各科(室)要按照目标考核内容及要求,不断加强工作目标管理。年终,要对照目标考核内容自行检查,写出自查报告,并向考核组报送。有关事项要在自查报告中加以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未说明或未提供资料的,考核组不予承认。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谎报成绩和隐瞒问题的,所涉事项作零分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被考核资格。
2.专项检查。考核组可根据局主要领导安排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某些工作进行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抽查,作为年终总评的依据或参考。
3.综合检查。在专项检查的基础上,考核组对科(室)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4.总评。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形成考核意见,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五、奖惩
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奖罚分明,不打和牌。
(一)奖励
1.设目标考核综合奖一、二等奖及目标完成奖: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两名。目标考核得分80分以上的科室参与评奖,按考核得分从高到低确定。
2.设目标考核专项奖:审计项目质量奖、审计成果奖、信息宣传奖、信息化建设奖、创新创优奖、特殊贡献奖。
3.设先进工作者6名。
4.基本奖为考核得分乘以相应分值。
(二)处罚
1、对年终综合考核得分在70-80分的科室,基本奖下浮20%;年终综合考核在60-70分的科室,基本奖下浮50%;目标考核为末位且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的科室,取消基本奖,同时科室负责人作书面检讨。
2、对发生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重大问题的,实行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并对科室负责人给予处罚。科室人员被市、区两级及本局查到违反软环境治理规定的,除按纪委规定
进行处理外,查到一次,罚款200元;被查到两次,罚款400元;被查到三次以上的,除罚款500元外,科室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向全局作出检讨,在考核总分基础上另减5分,取消本人和科室负责人全年基本奖,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考核时间:
综合考核一般安排在当年12月至次年1月进行。考核组在考核年度内可对某些特定内容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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