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制度

时间:2024-08-06 13:45:53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质量管理制度【精】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质量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质量管理制度【精】

质量管理制度1

  一、门店在销售药品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制度,向顾客正确介绍药品的功能、用途、使用方法、禁忌等内容,给予合理用药指导,不得采用虚假和夸大的方式误导顾客。

  二、药品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方式进行销售。

  三、过期失效、破损、污染、裂片或花斑、泛糖泛油、霉烂变质、风化潮解、虫蛀鼠咬等不合格药品严禁上柜销售。

  四、处方药须凭医师处方调配或销售。审方员应对处方内容进行审核,处方审核完毕审方员应在处方上签字。处方调配或销售完毕,调配或销售人员应在处方上签字,并向顾客交代服用方法、用药禁忌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处方调配程序一般分审方、计价、调配、复核和给药。

  五、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处方审方员应当拒绝调配或销售。如顾客确需,须经原处方医师更改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或销售。

  六、销售处方药应收集处方并分月或季装订成册,顾客不愿留存处方,应按要求作好处方药销售记录。收集留存的.处方和处方药销售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两年。

  七、药品销售应按规定出具销售凭证。

  八、药品在拆零前,销售人员应仔细查看药品的包装、合格证明和其他标示以及药品标签或说明书上必须注明的内容,并检查药品质量是否符合规定,严禁将不合格药品拆零出售。拆零药品保留原包装和原标签,严禁拆零药品用其它无标示的容器盛装。

  九、拆零药品应陈列在拆零药品专柜,按贮存要求摆放整齐,瓶盖要随时旋紧,以防受潮变质。拆零药品专柜应有明显的标识。

  十、拆零药品销售使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卫生。分零使用的药匙(至少两支)应装入防尘、防污染的容器中。拆零用具应整齐摆放。

  十一、药品拆零装袋,不得用手直接触摸药片或其它剂型药品,应使用药匙取药装入药袋,并在服药袋上标明品名、规格、服法、每日、每次剂量和药品有效期等,以保证病患者用药安全。

  十二、拆零销售的药品应做好名称、规格、生产厂家、批号、效期、拆零日期和最后销售完日期记录,经办人应签字或盖章。

质量管理制度2

  1. 提升品牌形象:高质量的产品能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强消费者信任。

  2. 减少客户投诉和退货:严格的质量管理能降低产品缺陷,减少售后问题。

  3. 提高效率和利润:减少因质量问题导致的.返工和浪费,提高生产效率和利润空间。

  4. 遵守法规要求:符合国家和行业的质量标准,避免法律风险。

  5. 保持竞争优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优质产品是获取优势的关键。

质量管理制度3

  1. 建立原材料合格供应商名录,定期进行供应商评价,确保原材料质量。

  2. 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混凝土配比设计审核和生产过程监督。

  3. 对生产人员进行技能培训,确保他们熟悉操作规程并能严格执行。

  4. 实施现场质量员制度,对施工现场的混凝土质量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5. 制定定期的质量检测计划,对混凝土性能进行定期抽样检测,确保符合设计要求。

  6. 强化验收环节,对不合格产品采取返工、报废等措施,防止次品流入工程。

  7. 建立质量问题反馈机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改进管理制度,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我们旨在构建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混凝土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混凝土工程的'质量稳定可靠,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质量管理制度4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旨在确保这些药品的安全、有效和合规使用,防止滥用和误用。制度涵盖药品的.采购、存储、配制、使用、废弃处理以及人员培训等多个环节。

  内容概述:

  1. 药品采购:需从合法渠道购入,严格审核供应商资质,确保药品来源可靠。

  2. 储存管理:设立专门的储存区域,安装监控设备,实行双人双锁制度,确保药品安全。

  3. 配制使用:由专业药师进行,遵循最小剂量原则,记录详细使用信息。

  4. 废弃处理:按照医疗废物管理规定,进行安全销毁,防止环境污染。

  5. 人员培训: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毒性药品知识教育,提高风险意识。

  6. 监督审计: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质量管理制度5

  1. 设立病历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病历管理制度,监督各科室执行情况。

  2. 对医疗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强化病历规范填写意识,提高病历质量。

  3. 引入电子病历系统,利用信息技术提升病历记录、存储和检索的效率,减少人为错误。

  4. 定期组织病历评审活动,对优秀病历进行表彰,对存在问题的'病历提出改进建议。

  5. 加强病历安全防护,实施严格的访问控制,防止病历信息泄露。

  6. 建立反馈机制,鼓励患者参与病历质量的监督,促进医患沟通,提升服务满意度。

  通过上述措施,我们旨在构建一个高效、准确、安全的病历管理体系,以高质量的病历服务保障患者健康,推动医院服务质量持续提升。

质量管理制度6

  一、车间主任在安排各机台印件前,必须认真核对《生产通知单》、样张、成品样(原样)、蓝图纸样,并对机台交待清楚印版和纸张准备情况,发现资料不齐或印张、样张、纸张不符时,应及时通知生产部处理,不得擅自投入生产。

  二、机台在装版前必须认真检查版面有无、明显带脏、晒虚、图像文字错漏、边框线等晒版质量问题,检查有问题的印版不得上机,应即时汇报车间主任处理,取得补版或另行安排印件。

  三、无附标识(书名、帖数、装订折页分本贴标)的印版不得上机,并退回制版车间,报质量科或生产科处理。

  四、印版有问题时由主任交制版车间主任确认、处理;打样发现带边框线,取版时未发现,烤版由制版车间主任负责安排人员到机台处理,夜班机台不能处理,改用别的版。没烤版的由机台处理后印刷(边框离字<2mm由制版负责修,2mm以外由机台处理)。

  五、完成校版、套印准确、;墨色跟准后,送质管员校对、签付印样,再由车间主任签墨色样后方可开印(分管经理、客户签样也必须按以上程序进行),夜班按正常墨色印,第二天补签。(套书签一次墨色样张)。

  六、印刷过程中要求做到30-50张抽样检查:印品规矩、污损、划伤、色相、接页、接图等。

  七、印刷高档产品过程必须隔板,每一隔数量多少视印品情况而定,一般标准为印张面不能与隔反面相抵,否则将会对下一工序造成质量影响。

  八、印刷过程要把不良品抽掉,便于检验工作进行,印刷到最佳效果时,应标出“样张”100-500张,做样书时使用,印刷完成后送到指定地方,经检验样书墨色不行,立即重印,不分白班,夜班。产品质量的'检验按国标内容认真检验,不合格品超过放数应立即补数,否则按出版规定定价工资中扣除。当班在印刷过程中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批量报废,在交货期紧的情况下,该班应求助下一班协调帮助解决。

  九、印刷过程中必须规矩一致,印刷完每一台板产品,机长必须按照下机实际数量如实填写产品交接单。并明确标明规矩或不准字样,若因人为工作责任不清造成损失,查明当班一是抽检规矩不一致;二是批量产品夹杂不一规矩造成缺数必须补数。

质量管理制度7

  1. 员工培训:定期举办服务技巧、产品知识和礼仪规范的培训课程,提升员工专业水平。

  2. 标准化服务:制定详细的服务流程手册,确保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操作指南。

  3. 食品安全监控:引入第三方食品安全审计,定期检查,确保食品安全制度的`执行。

  4. 环境优化:设置专职保洁人员,实行定时清扫,保持餐厅整洁。

  5. 顾客反馈:设立在线评价系统,鼓励顾客提供反馈,对问题进行快速响应和解决。

  6. 应急演练:组织员工进行应急处理演练,提高团队应对突发状况的能力。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我们将构建一个全面、系统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餐饮服务的专业化和个性化,为顾客创造愉快的用餐体验,推动餐厅的可持续发展。

质量管理制度8

  医疗技术管理制度是医疗机构运营的核心部分,旨在确保医疗服务质量、患者安全及技术创新的有效管理。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技术引进与评估

  2. 技术应用与标准化

  3. 技术培训与人员资质

  4. 技术监管与质量控制

  5. 技术创新与研发管理

  6. 技术风险管理

  7. 技术评价与反馈机制

  内容概述:

  1. 技术引进与评估:涉及新技术的筛选、评估标准、审批流程及引入后的效果监测。

  2. 技术应用与标准化:制定技术操作规程,确保医疗服务的一致性和标准化,防止误操作。

  3. 技术培训与人员资质:规定技术人员的`培训要求、资质认证及定期考核,提升专业技能。

  4. 技术监管与质量控制: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监控技术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质量问题。

  5. 技术创新与研发管理:鼓励技术创新,规范研发流程,推动医疗技术进步。

  6. 技术风险管理:识别技术风险,制定预防措施,降低医疗事故的发生概率。

  7. 技术评价与反馈机制:设立反馈渠道,收集医生、患者意见,持续优化技术应用。

质量管理制度9

  1.目的

  为进行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特编制本程序。

  2.范围

  2.1本程序规定了内部审核的流程和方法,以验证质量管理体系各项管理活动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2.2本程序适用于对质量管理体系范围内,各部门管理活动的审核。

  3.职责

  3.1管理者代表负责审批《内部审核计划》,任命审核组长和审核员,组织内部审核,审批内审报告。

  3.2审核组长负责做好审核员的工作分工和审核准备,组织、开展现场审核,编写《内部审核报告》,并负责审核后的跟踪管理工作。

  3.3审核员负责编制《内部审核检查表》(以下简称'内审检查表'),实施现场审核,确定不合格项并编制《内部审核不合格项报告表》,负责纠正预防措施的跟踪验证。

  3.4被审核部门负责配合审核员开展本部门的审核工作。

  3.5不合格项责任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不合格项制定纠正措施,按期实施整改,并对实施效果负责。

  4.工作内容

  4.1审核时间

  4.1.1审核一年不少于一次,必要时,管理者代表可根据需要做出提前内审或增加内审次数的决定,如:

  4.1.1.1当体系发生变更、相关职能有较大变化时;

  4.1.1.2当相关方对涉及的特殊过程或项目提出要求时;

  4.1.1.3当服务过程中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设备事故时;

  4.1.1.4认证机构监督评审时。

  4.1.2当提前内审或增加内审次数时,全面质量管理办公室应提前通知有关部门。

  4.2审核前的准备

  4.2.1组成审核组

  4.2.1.1内审工作开展前,管理者代表应任命审核组长和组员,为审核工作提供组织保证,审核组长和组员应分别具备如下资格:

  a)组长:持有内审员或外审员资格证书,并具有较强独立工作能力和协调能力;

  b)组员:接受过gb/t19001标准的'内审员或外审员培训,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

  4.2.1.2审核组组长应按组员的专业特长进行分工,审核人员不能审核自己的工作。

  4.2.1.3特殊情况下,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审核组可吸收专业技术人员或观察员参加。

  4.2.2编制《内部审核计划》

  4.2.2.1审核组组长负责编制《内部审核计划》,《内部审核计划》的内容主要有:

  a)审核的目的、范围和依据;

  b)审核组成员;

  c)受审核部门、审核过程或要素;

  d)审核组内部交流的时间安排等;

  e)审核日期、日程的安排:

  在审核前10天,由审核组长召开一次审核小组会议,对《内部审核计划》进行讨论并明确分工。

  4.2.2.2《内部审核计划》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全面质量管理办公室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有关部门发出内部审核通知。

  4.2.2.3受审核部门接到计划后应安排有关人员做好配合和准备工作,如果对审核项目和日期有异议,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审核组,经协商后修订《内部审核计划》。

  4.2.3编制《内审检查表》

  4.2.3.1《内部审核计划》发布后,审核组组长应组织审核员对《内部审核计划》进行讨论,明确审核准则和审核深度,并编制《内审检查表》。

  4.2.3.2《内审检查表》的编制应依据:

  a)gb/t19001标准;

  b)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c)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方针、目标(指标)、管理手册、程序文件、服务工作规范;

  d)必要时,从现场收集的相关信息。

  4.2.3.3《内审检查表》应在审核实施前送审核组长确认。

  4.3实施审核

  4.3.1首次会议

  4.3.1.1首次会议标志着现场审核的开始,首次会议由审核组长主持召开,与会者应在《内部审核会议签到表》中签到,参加的人员和部门主要有:

  a)最高领导层、管理者代表;

  b)受审核部门负责人;

  c)内审组全体成员。

  4.3.1.2审核组组长在会议上应说明本次审核的目的、范围、准则、方法和时间安排,明确配合人员,对《内部审核计划》中的安排做进一步确认,(遇特殊情况时,应及时调整并再次确认)。

  4.3.2获取审核证据

  4.3.2.1审核员参照《内部审核检查表》中的具体内容,对受审核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对所涉及的过程和活动,收集、寻找符合或不符合审核准则的客观证据,获取审核证据的方法主要有:

  a)与被审核对象交谈;

  b)调阅文件;

  c)现场查验记录;

  d)观察操作;

  e)随即抽样等。

  4.3.2.2现场审核时,审核员应:

  a)及时作好审核记录,记录必须清楚、完整,有可追溯性;

  b)发现问题时,审核员应进一步调查清楚,力求客观公正,并及时给予审核方口头反馈;

  c)当证据不足或不清楚时,审核员应一查到底,直到弄清楚为止;

  d)做好相应的检查审核记录,填写《内部审核检查表》,记录必须清楚完整。

  4.3.3审核情况的总结、评价

  4.3.3.1审核组组长应按《内部审核计划》的安排,召集内部会议,

  对审核情况进行沟通和小结。

  4.3.3.2召开末次会议之前,审核组长应:

  a)组织内审组成员,根据记录的审核证据,对照审核准则进行评价,确定不合格项及其严重性,开出《内部审核不合格项报告表》;

  b)召开审核组全体会议,进一步评价审核结果;

  c)将《内部审核不合格项报告表》交受审核部门确认。

  4.3.3.3审核组组长于内审后一周内负责编写本次《内部审核报告》。《内部审核报告》的内容主要有:

  a)审核的目的、范围和依据;

  b)审核组成员和受审核部门代表名单;

  c)审核日期及审核计划具体实施情况;

  d)审核中发现的不合格情况、不合格项目分布情况(《内部审核不合格项统计表》)和严重程度;

  e)存在的主要问题;

  f)体系符合性、有效性结论;

  g)整改及纠正措施验证的要求等。

  4.3.3.4《内部审核报告》由管理者代表审核后发放。

  4.3.4末次会议

  4.3.4.1末次会议标志着现场审核的结束,末次会议由审核组长主持召开,参加人员原则上可以扩大参加首次会议的人员,与会者应签到。

  4.3.4.2末次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a)重申审核的目的、范围、依据及方法;

  b)宣读主要的《内部审核不合格项报告表》;

  c)宣读《内部审核报告》,明确责任部门采取措施的要求及审核员进行检查验证的要求;

  d)发出《内部审核不合格项报告表》给受审部门。

  4.4跟踪、验证

  4.4.1末次会议后,责任部门应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

  4.4.2根据《内部审核报告》的要求,审核员应及时对不合格项的整改过程实施跟踪、验证;

  4.4.3对不合格项整改过程中涉及多个部门或出现的新问题,审核员应及时向审核组长或管理者代表反映,及时协调解决。

  5.相关文件

  无

  6.记录表格

  6.1《内部审核计划》(8.2.2-j-01)

  6.2《内部审核检查表》(8.2.2-j-02)

  6.3《内部审核不合格项报告表》(8.2.2-j-03)

质量管理制度10

  1. 制定详尽的工艺规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易于理解和执行的工艺规程,确保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质量标准。

  2. 强化质量培训:定期进行质量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员工的工艺素质和质量意识。

  3. 实施质量监控: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的质量监控和检查,确保质量控制的有效性。

  4. 推行质量改进活动:鼓励员工参与质量改进项目,如5s、pdca等,持续优化工艺流程。

  5. 建立奖惩机制:将质量表现纳入员工绩效考核,对优秀表现给予奖励,对质量问题进行追责。

  6. 定期评审和更新制度:根据生产实践和市场反馈,定期评审工艺质量管理制度,适时调整和完善。

  以上措施旨在构建一个系统性的工艺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全员参与和持续改进,实现产品质量的稳定提升,助力企业长远发展。

质量管理制度11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热电厂生产设备检修质量验收的基本原则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检查。

  本标准适用于++++热电厂主要设备及辅助设备,其他设备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管理职能

  2.1职能

  2.1.1生产副总厂长是检修质量管理的直接负责人,负责组织各级管理人员贯彻执行有关电力系统检修质量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厂的方针办法。

  2.1.2检修副总工是检修质量的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各级管理人员完成检修质量管理的全面工作。

  2.2职责与分工

  2.2.1总厂长的职责

  2.2.1.1负责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质量标准、方针、政策。

  2.2.1.2确定设备质量管理目标,对全过程质量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2.2.1.3主持重大设备质量事故和性质严重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2.2.2生产副总厂长的职责

  2.2.2.1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设备检修管理质量规定,保证所有设备检修活动得到充分而有效地管理和控制。

  2.2.2.2协调质量保证与质量监督的工作关系,支持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

  2.2.2.3确保机组大、小修工作的现场检修人员和外包项目的检修人员应强制地遵守相关设备检修管理质量的规定和要求。

  2.2.2.4批准设备质量检验项目及检修质量工序文件,并落实文件的执行情况。

  2.2.2.5主持机组大小修的冷(热)态验收工作,对设备检修质量的重大问题,亲自主持组织研究处理,并及时向总厂长汇报。

  2.2.2.6组织各职能部门、各分场、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推广应用现代化管理方法,有效地提高设备检修质量。

  2.2.2.7保证设备检修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顺利开展。

  2.2.3检修副总工职责

  2.2.3.1负责严格执行相关设备检修管理质量的规定和要求,并协助生产副总厂长控制设备大小修全过程的质量保证活动。

  2.2.3.2组织质量保证体系制定编写审核工序管理文件、工艺标准、质量控制计划、安全技术措施等具体质量管理措施,并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2.2.3.3负责组织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文件的具体修编审批工作,如:工序卡、工艺标准设备检修标准。

  2.2.3.4负责机组大小修、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的审核工作。

  2.2.3.5负责设备改造、设备选型、革新的技术方案、措施的审核工作。

  2.2.3.6对生产设备出现质量事件负责组织技术原因分析,并采取对策。

  2.2.3.7对生产设备质量保证活动中的问题及时向生产副总厂长汇报。

  2.2.4运行副总工职责

  2.2.4.1对全厂运行设备参数、操作、监视质量负有管理领导责任,协助生产副总厂长控制设备运行全过程的质量保证活动。

  2.2.4.2组织运行值编写设备大、小修运行系统隔离措施,审查标准。

  2.2.4.3组织编写机组检修整体启动措施,审查批准,对整体启动质量负责。

  2.2.4.4协调设备检修分段、整体试运工作。

  2.2.4.5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培训程序,履行规定的职责。

  2.2.5供应科的职责

  2.2.5.1严格执行相关设备检修管理质量规定中物资供应管理程序、采购质量管理、材料管理;并制定质量管理保证措施,以满足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

  2.2.5.2根据各分场提出物资采购计划,要保证供货时间和质量。

  2.2.5.3负责供货和委托加工厂家的质量保证确认,按照货比三家的原则,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进行评估。

  2.2.5.4负责对供货物资提出有关技术资料、标准、图纸、使用说明、质量检验证明、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承诺等文件。

  2.2.5.5负责供货产品出现不符合项及货物运输、搬运中损伤部件的事后处理工作。

  2.2.6检修部门的职责

  2.2.6.1组织检修人员学习贯彻相关设备检修管理质量的规定和要求,对检修人员思想认识可控负责。

  2.2.6.2严格执行厂部相关设备检修管理质量规定及质量管理、监督等方面的文件、制度。

  2.2.6.3具体组织实施检修全过程管理程序、工序管理卡、质量验收程序、安全标准、技术标准、技术监督、有关合同标准和检修计划,对专业设备检修质量保证负责。

  2.2.6.4及时检查、指导、纠正检修工作中违反工艺标准的不良作风,对出现的质量不符合项要一抓到底,考核到人。

  2.2.6.5协调专业检修过程中质量接口问题,以保证工序管理的连续性。

  2.2.6.6组织好设备检修专业的三级验收和冷态验收自检活动,对设备检修的.整体质量负责。

  2.2.6.7负责编制设备检修的技术组织措施和各种试验措施,并严格执行。

  2.2.6.8负责编制设备检修专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2.2.6.9在检修中发生重大设备缺陷及时向检修副总工汇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方案。

  2.2.6.10组织开展设备检修质量活动,对设备检修全过程实行可控、在控,确保设备检修质量。

  2.2.6.11对检修项目的外包工程,负有设备施工管理单位的责任,负责履行工作负责人、监护人的职责。

  2.2.7运行部门的职责

  2.2.7.1严格执行现场运行规程,组织好机组检修的试运行工作,履行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职责。

  2.2.7.2负责编写机组检修运行系统隔离措施,报运行副总工审批,并认真组织执行。

  2.2.7.3参加设备大、小修的冷态验收,并组织协调好设备检修部分试运行工作。

  2.2.7.4检修的设备,检修时未向运行交待设备的检修情况(包括设备换型、改造要具有操作程序和启动措施),外观检查不符合规程要求,运行部门可拒绝启动、不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严把运行关。

  2.2.7.5对运行设备参数、操作、监视质量负有直接管理领导责任,严格控制设备运行全过程的质量保证活动。

  3.管理内容与要求3.1材料备品配件采购质量管理

  3.1.1机组检修物资材料计划的落实。

  3.1.1.1设备检修的标准项目材料计划由各分场检修副主任按年度综合计划要求,在大修开工前60天(小修30天)提交检修副总工审核。

  3.1.1.2检修副总工审核汇总后各专业检修材料计划,在开工前50天(小修20天)提交总厂长签字确认后送交供应科。(特殊情况除外)

质量管理制度12

  质量统计分析管理制度是企业质量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涉及到数据收集、整理、分析以及基于这些分析结果采取的改进措施。这项制度旨在通过科学的方法,确保产品质量稳定,提升生产效率,并降低不良品率。

  内容概述:

  1. 数据采集:明确数据来源,如生产线监控、客户反馈、检验报告等,确保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2. 统计方法:应用适当的统计工具和技术,如spc(统计过程控制)、六西格玛、假设检验等,对数据进行系统分析。

  3. 分析解读:对统计结果进行深度解读,识别质量问题的'模式和趋势。

  4. 决策制定:基于分析结果,制定改善策略,包括工艺改进、设备调整等。

  5. 实施与跟踪:执行改进措施,并持续跟踪效果,确保改进的落地与效果验证。

  6. 培训与沟通:培训员工掌握统计分析方法,提高全员质量意识,确保信息的准确传递。

质量管理制度13

  随着汽车产业的发展,汽车的数量和种类也在不断增加。而随之而来的就是汽车维修的需求。在国内,对于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的重视程度相对较低,导致出现了许多汽车维修的质量问题。因此,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一、管理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任务。管理制度能够规范外修服务企业的行为,提高其在汽车维修服务上的质量,减少事故和损害的发生,提升服务效率,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增强行业信誉并提高竞争力。此外,合理的管理制度还能够为企业发展带来许多好处,包括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减轻管理负担等。

  二、相关管理制度

  1.品质管理制度

  品质管理制度是一家外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的管理制度。这套管理制度包括不同环节的标准化流程、制度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员工培训及岗位责任制等。品质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各个环节工作,使各个环节恰如其分地发挥作用,确保服务效率和质量,优化客户体验。

  2.业务流程管理制度

  业务流程管理制度是制定和实施维修流程必不可少的一套管理制度。这套管理制度中将包括维修服务的所有细节、流程和规则。行业标准的业务流程管理制度能让企业的外修服务更加有序和精准,同时也能将管理责任分配到对应的环节中,确保服务质量的保障。

  3.绩效评估管理制度

  绩效评估管理制度是衡量企业们业绩的一个评估标准。不同的绩效指数可以从不同角度考察企业的业务流程走向,如维修速度、服务反应、客户满意度等。以维修速度为例,它是一个客观的指标,可以通过现有流程和管理制度的优化,进而降低企业维修服务的时间成本和质量成本。

  三、管理制度建设的必要流程

  1.需求分析

  在制度制定前,企业需要一份详细、全面的需求分析报告。这份报告需要包括外修服务市场的情况、企业的现有制度和流程、以及对制度建设的期望和预期指标等内容。

  2.规划设计

  针对需求分析的结果,企业需要进行规划设计,包括建立制度框架、确立制度目标、拟订制度文件等。

  3.制定制度

  企业需要根据规划设计的结果,制定出适用于自身的所有制度文件,确保其完整、合理、有效。

  4.实施推广

  制定完制度文件后,企业需要采取推广措施,将制度文件传达给企业内部员工和外部用户,确保制度实施能够落地生效。

  5.监督检查

  企业需要制定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制度文件可持续执行和落地。同时,也需要在实施监管中,不断地优化和升级制度,以便更好地适应市场和用户的需求。

  综上所述,建立一套优秀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是外修服务企业未来发展的基石。管理制度的建设需要我企业不断地不断学习和钻研市场潜规则,对制度文件进行不断地修订和优化,并且始终提供优质的维修服务,以赢得用户的信任和口碑。

质量管理制度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别对审查结论、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倡导创立优质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职责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工程有关业务,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职责。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并明确有关管理人员的质量职责。

  依法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压缩勘察、设计和施工的合理周期。对重大和复杂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现场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称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建设单位能够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可是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或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向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供给有关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建设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能够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将竣工验收方案和验收日期书面报告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于验收之日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职责单位整改或者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有关的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确需单独验收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书面竣工验收意见。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参加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及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工程验收意见,验收单位签章,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的监督意见等。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适当部位镶嵌标识牌,标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以及工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竣工备案号等资料。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材料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建设项目档案移交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存在难以弥补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当告知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获得其接收认可,并赔偿损失。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影响工程使用或者导致安全隐患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返工、改建,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出具工程使用说明书和工程质量保证书,并供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供其查阅、复制。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质量职责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等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贴合下列要求:

  (一)贴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贴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质量管理规定以及合同约定;

  (三)供给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真实、准确;

  (四)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贴合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配套齐全。

  勘察、设计文件不贴合前款规定,需由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另行收取勘察、设计费用;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不得选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不得指定生产或者供应单位。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与勘察、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各阶段的验收。

  第二十三条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下列资料进行审查:

  (一)是否贴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作来源理:

  (一)审查合格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于审查合格书发放后5日内将审查情景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景,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五条对不贴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予以审查合格,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职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职责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施工质量职责。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在施工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建筑制品进行检验。

  施工单位能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承担检验工作。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见证取样检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第二十九条经检验不贴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并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对建设单位要求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拒绝。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到场检查、验收,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拒绝。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修,返修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职责方承担。当事人有异议的,能够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时限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应当贴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竣工条件,到达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要求。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和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并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和使用说明书。

  第五章监理单位的质量职责

  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标准、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职责。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重要的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和隐蔽工程,应当实行旁站监理。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人员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有异议的,有权进行抽查。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的,工程监理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六条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当拒绝执行。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单位提出上述要求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出具真实、完整的`监理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当如实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第六章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职责

  第三十八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称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依法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禁止检测机构以其他检测机构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禁止检测机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三十九条检测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理解委托,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者鉴定。

  委托检测机构检测的试样,应当在委托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见证下,按照规定取样。

  第四十条检测机构在检测或者鉴定过程中,发现涉及结构安全检测或者鉴定结果不合格的情景,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十一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或者鉴定工作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出具检测或者鉴定报告。

  检测机构不得伪造检测或者鉴定数据,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或者鉴定报告。

  第四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检测或者鉴定合同、原始记录、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等应当分别按照年度统一编号,不得涂改、抽撤。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或者鉴定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并定期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和安全性鉴定

  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工程保修期限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可是最低不得少于2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法向建设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保修职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能够经过采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险或者按照规定与工程所在地其他施工单位签订保修合同等方式承担保修职责。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等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费用由职责方承担;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有过错的,依法承担连带职责。

  因发生超过设计标准的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或者因使用不当造成建设工程损坏的,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保修单位(以下统称保修单位)。保修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达现场查看,提出维修方案,经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同意后进行维修;对有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保修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对维修方案有异议的,保修单位应当征得工程原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保修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完成维修或者同一质量缺陷经维修3次仍影响使用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能够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职责单位承担。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因维修给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造成损失的,职责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职责。

  第四十六条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职责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能够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七条建设工程在使用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

  (一)因火灾、爆炸和自然灾害等影响工程安全的;

  (二)房屋改变功能用作公共活动场所的;

  (三)因装修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造成房屋安全受损的;

  (四)建设工程结构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属危险构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本事,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

  (五)建设工程或者其涉及安全的某个部分超过设计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的。

  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违反前款规定,拒不进行安全性鉴定,可能影响他人或者公众安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委托检测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由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

  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在鉴定结论作出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被鉴定为不能满足安全使用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区别情景,作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处理决定。

  第四十九条对建设工程质量有异议,或者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或者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当事人能够委托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对其检测或者鉴定报告仍有异议的,能够向当地设区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理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向社会供给查询服务。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讯地址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质量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在30日内依法处理。

  第九章法律职责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的审查资料进行审查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报告的;

  (二)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拒绝执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二)以其他检测机构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四)转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者鉴定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检测或者鉴定不合格事项的;

  (七)伪造检测或者鉴定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

  (八)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第五十七条依照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的;

  (二)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未责令有关职责单位整改或者未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

  (三)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的;

  (四)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和举报,未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的;

  (五)索取、收受贿赂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质量管理制度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含广州四航岩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施工质量管理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的行业法规,遵照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公司及岩土公司名义承接的中国境内工程项目(下称项目部)。

  第三条 各项目部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定、规程及合同文件等进行施工,并对所承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四条 按照“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工程质量管理模式,各项目部应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专检和交接检工作,自觉抓好施工质量,有效履行质量管理职能。确保工程施工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为顾客提供满意服务。

  第五条 各项目部承建的工程(产品)质量均要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

  第六条 各项目部的施工质量管理和工程(产品)质量水平,是公司对各部门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七条 各项目部应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及本办法逐级制订有关施工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施工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 各项目部必须建立并不断健全完善施工质量管理制度,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 公司设立施工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施工质量管理工作。施工质量管理委员会由公司主管施工质量的领导、主管施工质量的部门负责人和各项目部主管施工质量工作的领导组成。

  第十条 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责任:

  (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制定公司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指导和抽查各项目部施工质量管理工作;

  (三)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工程施工质量检查;

  (四)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协调解决重大质量事项和争端;

  (五)考核和评价各项目部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六)审核、推动优质工程的评选和申报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施工质量管理委员会成员因工作变动自动任免,不另行文,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公司工程部负责。

  第十二条 各项目部应设立施工质量管理职能部门,明确职责,归口管理本单位施工质量工作,开展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质量信息管理及指导、考核项目部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程质量分级责任制

  第十三条 公司对施工质量实行公司管理,公司和各项目部控制所管辖项目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 各项目部应制定、落实施工质量分级责任制,完善岗位质量职责、质量检查及考核办法。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改进措施等。

  第十五条 公司法人代表是施工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承建的'工程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主管施工的副职负直接领导责任;直接组织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是施工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主管施工的项目副经理是施工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各级总工程师对施工质量负技术责任;主管施工质量的负责人对施工质量负管理责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施工质量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各项目部的各级相关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施工质量管理责任,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章 施工质量检查

  第十七条 公司对公司重点工程项目进行一年不少于一次的质量检查,检查结果在公司内通报或讲评。

  第十八条 公司工程部应对其所属辖的施工项目进行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施工质量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部应组织每月不少于一次的质量大检查,检查结果报公司工程部备案。

  第二十条 施工质量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及运行;

  (二) 施工质量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

  (三) 工程质量目标的制定、分解落实;

  (四) 对分包队伍工程质量管理及控制;

  (五) 岗位人员能力、业务指导、培训等;

  (六) 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的预防、报告、处理;

  (七) 质量自查情况及质量整改情况;

  (八) 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及执行;

  (九) 技术交底情况;

  (十) 施工测量、试验、检测;

  (十一)隐蔽工程及工序验收;

  (十二)工程实体质量;

  (十三)工程(交)竣工资料整理;

  (十四)文明施工和成品保护。

  第二十一条 责任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质量隐患必须及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落实,并报送整改情况。

  第五章 工程质量报告制度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行工程质量信息报告制度。项目经理部应采取工程质量简报形式向公司工程部报送工程质量信息。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部按季度填报中交集团工程质量信息统计报表(中交质表1),于季度末报公司工程部。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按年度报告质量工作计划与总结于当年12月中旬报公司工程部。内容应包括:

  (一)本单位年度质量工作总结及次年工作计划;

  (二)公司重点工程的质量和攻关、治理质量通病、创优规划等;

  (三)公司级以上优质工程获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各项目部进行施工质量年度考核,考核成绩纳入项目考核,并于经济责任制挂钩。

  第六章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工程质量以预防为主,实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工程永久性缺陷、使用标准降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工程需要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分级标准。不同工程类别按相关建设行业规定的划分标准确定工程质量事故等级。

  第二十九条 事故发生后,必须按相关建设行业规定及时报告。水运工程质量事故按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水运质监字[1999]404号)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规定进行事故报告;铁路工程质量事故按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xx]48号)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其它类型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必须在2小时内报公司工程部,并且填写中交集团工程质量事故快报表(中交质表2),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 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一) 工程项目名称、地点、项目负责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

  (二) 事故发生的时间及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四)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 事故报告单位。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应采取相应措施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第三十三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公司施工质量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公司范围内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发生质量问题,由各项目部组织处理,处理结果报公司工程部。若同时发生死亡事故,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肃认真进行处理。在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三十六条 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结果应在一个月内报公司工程部。

  第三十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事故相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一经查实,由上一级单位按企业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项目部应根据工程特点,编制工程质量事故预防、报告及处理细则,防止因工程质量事故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第七章 工程质量创优活动

  第三十九条 按照局“实施精品工程战略”要求,加强创优意识教育,提高创优积极性,提高品牌效应。

  第四十条 公司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创优活动和质量检查,组织经验交流,观摩学习,共同提高,推动质量创优活动。

  第八章 奖罚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项目部应树立质量是企业生命的信誉意识。

  第四十四条 施工质量管理工作是对各项目部班子考核的重要部分,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做出贡献的人员,公司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建工程施工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影响企业信誉,使生产经营严重受损的项目部和个人不得参加各种荣誉评选,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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