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4-04-29 17:47:49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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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财务管理制度

  现如今,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业委会财务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业委会财务管理制度

业委会财务管理制度1

  为坚持服务业主、节俭办事的宗旨,防止因权力集中缺失监督、滋生腐败及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民警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财务收入范围

  1、向各位业主收取的各项必须开支费用;

  2、公共设施、场所的租赁费和出让金;

  3、墙体、楼顶等小区内公共场所广告费、门面、地面收费中属业委会应提作经费的部分;

  4、经业委会研究同意向业主公告后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财务开支范围

  1、支付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

  2、维持正常工作必须的工具、办公用品及有关费用;

  3、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费用和业主委员会会议费用;

  4、小区物业招标费用,包括宣传广告费、评估费、公告等费用;

  5、小区维权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取证等费用;

  6、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维护维修费用,须在资金充盈的情况下经业主代表大会审批后有计划地安排;

  7、其他经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额外开支。

  第三条账目管理

  业委会财务专委须监督做好现金收支日记账以及收支单据的填制、审核、财务公开的工作。支出票据必须注明发生事项、时间、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做到手续齐全。所有财务收支账目由会计或负责财务工作的业委会成员保管登记,其他人员不得经手保管和干预财务账目管理工作。账目保管人更换的,须经业委会主任、副主任签名认可监督下进行交接,由三方签字确认。

  第四条资金管理

  业委会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由专人负责银行现金存取。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保管、私存业委会的资金。除业委会共同议定的款项外业委会资金不得用于因私或挪作他用。超过20xx元的大额

  备用现金必须存入业委会指定的银行账户。更换现金保管人或出纳,要在业委会指定的委员的监督下进行交接,三方必须签字确认。提取20xx元以上的现金,必须提前一天通知出纳,提取2万元以上的现金必须提前2天通知出纳,经主任委员及分管财务副主任同意出纳对现金金额确认并登记然后转交办理人或当事人。

  第五条费用开支计划

  1、业委会应当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业主代表大会决定,并于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年度预算、决算方案和经费收支账目在小区大院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监督。每年业委会根据上期财务开支情况,预期本期将要发生的费用,制定本期财务费用开支计划。财务费用开支计划可适当留有余地,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日常办公费用列入财务预算。

  2、在小区维修基金保养期结束后,每年初根据小区公共设施设备实际状况,在资金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制定维修计划公示。

  3、业委会必须每季度初将上季度的经费收支账目在小区大院进行公示,主动接受业主的'质询和监督。

  第六条审批权限及程序

  1、正常开支以年度财务预算为准特殊开支须经业委会研究批准,具体开支费用由当事人书面申请。

  2、在财务预算内的开支:500元以内的开支,由主任审批。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开支不含1000元由业委会主任委员和主管财务委员审查签字后方可开支,特殊开支须经业委会研究同意后由主任、主管财务副主任审批。1000元以上20xx元以下含20xx元的须经业委会会议简易程序,半数以上的业委会委员签字同意后方可开支,20xx元以上的开支已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的由业委会会议研究同意,须有会议决议方可开支,为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的,由业委会会议研究并经半数以上委员表决同意须有会议决议后方可开支。

  3、费用报销须经办人或当事人在合法报销单据上说明开支用途并签字,审查同意开支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或参于业委会会议简易程序的委员,签字证明后确定。无法办理合法凭证的由主任、副主任共同审批。

  第七条业主有权对业委会的账目进行预约查询,分管的委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报告财务工作。

  第八条业委会委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经业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研究过半数以上同意呈报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终止其业委会委员资格。因个人行为造成损失及属业主公产共产流失的,由个人完全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业委会财务管理制度2

  第一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恪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指导思想,确保业委会财务透明,规范报销行为,加强收入、支出管理,保障业主共有资金的安全。

  本财务管理制度于20xx年 5月8日融侨锦江C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分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组成人员

  业委会财务设会计一名(暂由有会计证的本小区业主兼任),出纳一名(暂由业委会秘书兼任),负责财务会计报表账务处理。

  第三条 财务账目管理

  财务管理人员要做好银行存款收支明细账以及收支单据的填制、审核、财务公开的工作,凭单收支,凭单报销,账户收支必须通过银行借贷方式体现。支出票据必须注明发生事项、时间,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做到手续齐全。所有财务收支账目由会计或负责财务工作的业委会成员按月登记,装订成册,经财务监督小组签证后单独保管。其他人员不得经手保管和干预财务账目管理工作。账目保管人、会计、出纳更换的.,须经业委会主任、副主任签名认可监督下进行交接,由三方签字确认。

  第四条 财务审批流程与权限

  所有支出按如下流程签批:

  先由经办人填写报销事由并签字、再交会计审核、审核通过后交主任审批,审批后由出纳通过业委会银行帐户付款到经办人银行卡号,一切支出都必须有合法或合理凭证。

  财务审批权限:

  1、业委会日常开支(业委会日常的工具、办公用品等开支)单笔金额1000元以内(含1000元)的由业委会主任审批;业委会日常开支单笔金额1000元以上的,或某个单项累计支出金额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须经业委会会议事前讨论、半数以上的业委会委员签字同意后审批;单项累计支出金额预计超出5000元的需事前公示7天。

  2、非日常开支,如会议费、物业招标费、维权费、财务审计费、公共设施工程设备维修费等相关支出以及为维护全体业主利益或组织本小区文化娱乐活动而产生的必要开销等专项支出,由业委会会议事前一事一议,按会议的决定审批,决定后应事前公示7天。

  3、超过5000元日常开支计划和专项支出决定的公示,在截止日期之前,如果有本小区超过三分之一户数(183户)的业主签名反对,业委会不能审批这些支出。

  4、支出报销时,业委会会议事前讨论由半数以上的业委会委员签字同意的事项确定书(或会议纪要),作为凭证的一部分和票据一起粘贴装订。

  第五条 财务收入与支出

  业主委员会财务收入包括:

  1、公共设施、场所的租赁费和出让金;

  2、墙体、楼顶、电梯等小区内公共场所广告费,门面、地面等其他收费;

  3、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其他合法收入。

  业主委员会财务支出包括:

  1、维持正常工作必须的工具、办公用品及有关费用;

  2、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费用和业主委员会会议费用;

  3、小区物业招标费用,包括宣传广告费、评估费、公告等费用;

  4、小区维权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取证等费用;

  5、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维护维修费用;

  6、财务审计费用;

  7、其他经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开支。

  第六条 资金、银行账户的管理

  为确保资金安全,业委会账户采用印鉴(网上审核)、经办(网银U盾)由业委会主任、会计、出纳分别负责,互相配合的管理模式。主任负责保管个人印鉴(网上审核),会计负责登帐保管凭证,出纳负责具体经办(网上付款申请)。业委会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由专人负责银行现金存取,使用网上银行支付系统,所有支出款项原则上通过网上银行进行。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保管、私存业委会的资金,不得用于因私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 财务监督

  1、业委会出纳于每月1- 5日提供业委会经费收支凭证,由会计核对统计制作经费收支明细表。业委会必须每季度初在小区物业范围内将上季度的经费收支账目进行公示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2、业主有权力对业主委员会帐目进行预约查询。

  3、业主委员会必须在业主(代表)大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

  4、业委会和财务监督人员认为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会计审计公司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公示。

  第八条 法律责任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业委会委员,应提交业主大会终止其委员资格;涉及个人违法行为的,业委会将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九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自通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半年。

业委会财务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由全体业主承担的规定,其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由花园业主委员会负责。

  第二条财务管理主要任务:

  (一)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业主委员会财务预算,并对预算实施全过程控制和管理。

  (二)合理配置小区资源,努力节约开支,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业主共有资产的流失,并使其保值增值。

  (三)建立健全业委会内部管理制度,如实反映业委会财务状况。

  (四)依法对物业公司进行财务监督,维护业主正当合法权益。

  (五)接受业主监督,每半年在小区范围内公示业委会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章经费的筹集方法

  第三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筹集:

  (一)业主共用部位、共有设施(如停车费、广告费等)的收入;

  (二)业主或其他方面的自愿捐赠收入;

  (三)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业委会经费不足或遇到特殊情况时,经业委会全体委员一致通过并经小区内公告7天无30%以上业主反对的,可以按照实际的需要筹集使用。

  第三章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业委会经费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按需使用,严禁铺张浪费。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业委会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禁超范围使用。业委会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专项维修资金和工作经费二大类。

  第六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详见《花园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第七条业委会工作经费开支包括以下几类:

  (一)办公设备类:包括桌椅、文件柜、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等办公设备开支。

  (二)办公经费类:包括日常办公开支、交通费、通讯费、广告宣传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

  (三)会议经费类:主要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专用开支等。

  (四)人员津贴类:包括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工作补贴等,主要采用包干制。

  (五)咨询人员类:包括聘专职秘书、会计和中介咨询费。

  (六)组织活动类:包括为丰富广大业主业余精神文化生活,在小区内组织的相关文体活动的经费。

  (七)其他类别:经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同意使用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经费的管理

  第八条业委会经费实行主任审批负责制,所有经费的使用必须经主任签字并加盖业委会公章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账户管理:业委会设会计一名,负责管理业委会日常账务登记和财务会计报表;账户开设人一名(出纳),负责在业委会指定的银行开设业委会专用账户。

  现金管理:日常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现金必须存放在保险柜内,超额部分及时存入银行;建立现金账簿,逐笔记载现金收付,做到日清月结;严禁截留、私分、公款私存,不得挪作他用,不准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款项(即坐支)。

  第十条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所有经费使用凭单收支,会计凭证按月装订成册。

  第十二条财务会计每季度向业委会汇报一次经营收支情况,每半年度向业主大会书面报告,在小区内公示。

  第十三条依据小区发展计划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十四条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对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开展经营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时需经业委会审核备案,双方应依据约定分配比例分享经营收入。

  第十五条业委会经费审批权限:

  (一)当一次性支出在人民币500元以下时,由业委会主任审批签字、经办人签名、财务审核并在账户凭证上加盖公章后支出或报销。

  (二)当一次性支出超过人民币500元以上时,经业委会过半数以上委员讨论通过并在《经费会审单》签名,由业委会主任签字、经办人签名、财务审核并在账户凭证上加盖公章后支出或报销。 《经费会审单》作为账户凭证的附件。

  第十六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

  (一)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时,业委会应会同物业管理公司对维修项目进行现场察看,确认属于维修资金动用范围的,按照规定格式对申请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在物管区域醒目位置及主要出入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二)物业管理公司选择施工单位时应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形式择优选用,业委会应参与全过程监督。物业管理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的维修工程合同书时需经业委会审核备案,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标准编制规范的工程预、结算书。

  (三)对维修工程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项目审价:维修项目涉及整个物管区域的;单项维修费用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使用维修资金总额超过15000元项目。

  (四)维修工程施工结束后,物业管理公司应会同业委会共同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必要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等)和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验收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对未经业委会验收签证的维修工程不予拨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本着量入为出的财务原则,尽量避免发生财务超支现象的发生。如果在财务结算年度内,业主委员会的资金使用有节余时,自动累积到下一年度;如果当业委会的资金发生不足时,可以使用业主委员会财务帐上往年节余的资金,但不能透支下一年度的经费。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每三年委托第三方中介审计机构对上一届业委会财务情况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进行公布,公布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指定的公告位置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质询。

  第二十条当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时,上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将财务帐户以及公章及时移交给新当选的业主委员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在在小区内公告7天,无30%业主反对的,即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修改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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