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时间:2023-12-30 07:10:52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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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监测监控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了加强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根据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设备的管理是为了保证设备的健康,加强维护与计划性检修,依靠技术进步,坚持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管理由监控队队长负责,其主要任务是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完好。

  第四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必须按要求取得“ma”标志准用证,“安全仪器、仪表合格证”,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设备还应取得“防爆合格证”,属于计量器具的还应取得“制造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合格证”,严禁使用未经国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联检的关联设备。

  第五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到货后,供应部门应及时会同监测部门、供应商共同开箱验收,三方办理验收手续,发现问题应立即与供货单位协商解决,确认数量、质量无误,移交监控队。

  第六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配套的制造厂家原始图纸、安装使用说明书、资质证明、合格证等技术资料,要妥善保存,确保资料完整,相关的规定祥见《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第七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供应部门移交监控队后,监控队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库管员将所有设备(包括配套的零配件)逐一填写《安全监控设备、仪表台帐》。

  第八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需要投入使用时,监控队库管员要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同设备领用人共同确认出库的数量,库管员将领用设备(包括配套的零配件)逐一填写《安全监控设备、仪表台帐》。

  第九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报废:

  (1)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价80%以上的;

  (3)严重失爆不能修复的;

  (4)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5)不符合国家规定及行业标准规定应淘汰的。

  第十条根据设备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不定期开展各种不同类型的.竞赛活动,对作出显著成绩的设备专责人和集体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一条对由于设备管理不善,设备发生严重事故而影响安全生产的,根据情节对分管负责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2

  一、供电

  1、监测监控系统的供电,是保证监测监控系统不间断可靠运行的必要条件。监测系统分站的.电源必须取自工作面总馈电开关的电压侧。

  2、监测系统分站的装设地点,综采工作面分站安装在工作面进风巷口高压开关处,掘进工作面分站安装在工作面巷口总馈电开关处。

  二、断电

1、机电科在搞采掘工作面的供电设计时,要考虑到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时的断电执行,每个采煤工作面要在适宜地点设立总开关。采掘面所设立的总开关,都能够与瓦斯超限断电的输出执行信号——常闭或常开接点相配接,并保证总开关方便自动断电。

  2、井下各点瓦斯超限时,断电范围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实施细则在生产作业规程中确定。

  3、当发生瓦斯超限断电时,系统应立即报警,生产调度人员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并通知有关部门。

  4、断电方案由机电科提出,通风科实施。断电的可靠性由通风科、机电科会同安检科定期组织试验,并认真作好记录。

  三、复电

  复电前必须首先向矿调度室打电话询问是否由于瓦斯超限而断电,如属瓦斯超限断电的复电必须按照规程及矿有关规定执行,由矿总工程师及通风部门指挥执行。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3

  一、瓦斯监控室必须坚持全天24小时有人值班,不得脱岗、睡觉或做一切与监控无关的事。

  二、若发现井下瓦斯超限,必须立即汇报有关领导,并做好记录。

三、瓦斯监控人员必须对每班监控情况作好记录,有事外出必须请假,同时必须安排人员接班。

  四、井下瓦斯超限时,必须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查明原因,同时作好记录。

  五、非值班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机房。

六、保持机房内的清洁卫生。

  七、微机出故障或井下探头有故障,必须请示矿领导,随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并做好记录。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4

一、建立健全安全监测机构。配备足额的监测队伍。负责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维护、调试工作。

  二、监测监控队伍,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技术的培训。

  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安全监测人员不得随意调动,不得兼职,如需调动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

三、根据《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规定,安装使用各类型传感器,并有一定数量的备品备件,新工作面如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健全,不准验收投产。

  四、凡应安设安全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和声光箱,动力开关的开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铺设,控制区域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监测系统图报分管领导批准,对不具备安设装置的地点,由通风队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五、应安设监控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表,报送信息化办公室。

  六、相关监测人员接到安装申请表后,负责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维护工作,使用单位和机电队负责提供接通井下电缆和控制线、电源线,进行连接时,必须要有井下监控负责人现场监护。

七、井下装置定期维护调试,每隔10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调试,调试的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

  八、井下装置发生故障,必须立即进行处理,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24小时内更换井下装置。如8小时内修好,并投入使用,可继续生产,否则必须停产处理。

  九、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十、如装置监测与人工监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误差范围(0.2%)内时应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如人工监测与装置监测误差超过0.2%时,应及时对传感器调试,在此期间不得擅自停用装置。

  十一、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使用六个月至十二个月后,应升井做全面的检修、清理、调试和校正。

  十二、监控系统地面机房值班人员要认真监视电脑屏幕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各种记录。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5

  为确保井上、井下监控通讯设施正常有效运行,服务生产,确保安全,提高监控人员工作积极性,增强人员责任心,强化人员劳动组织纪律,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1、监控中心站实行8小时值班制度,实现24小时不间断连续监测监控。

  2、监控维护人员实行早班、贰班入井对井下设备进行维护、故障处理及设备搬迁等工作,值班主要负责地面监控设备维护、修理及夜班井下突发故障处理及设备搬迁等工作。

  3、早班8∶00~15∶00,贰班14∶30~22∶00,值班24小时,每班两人。

  4、入井人员应严格遵守《规程》及矿有关规定,确保自身人身安全。

  5、监控中心站值班员应密切注意井下瓦斯及各种开关量传感器变化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汇报。

  6、中心站值班员应对中心站内监控设备运行情况做出正确判断,发现异常及时汇报。

  7、监控人员严禁出现迟到、早退、空岗、脱岗、缺岗、睡岗(中心站)等违纪现象。

  8、监控维护人员每月入井不少于22次,入井时间每次不少于4小时。

  9、值班人员应对工作场所进行卫生清扫工作及设备、记录等要摆放合理,不得乱扔乱放。

  10、对井上、井下出现的监控故障要及时、有效处理,不得拖延或拒不处理。

  11、根据生产情况及时对井下监控设备布置进行搬迁、调整。

  12、严格按照其它有关规定完成对监控通讯设施的维护及故障排除等工作任务。

  以上制度如有违反严格按照《月度经济责任制》予以考核。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6

  1、建立瓦斯监测系统的矿井要配够监测人员。监测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调动必须经通风矿长同意。

  2、各矿井应根据国家《矿井通风安全监测使用管理规定》安装各种监测仪器。

  3、需要安装监测仪的.地点,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种类、安设位置、报警值、断电值、控制范围等。安设后由监测队和现场瓦检员共同管理。

  4、新购置或新检修的监测仪器都必须在地面经3天通电试验,调试合格方准入井使用。井下所有安设的探头每7天必须用标准气样按规定校验一次。

5、井下监测仪发生故障监测队应立即派人修理。

  6、监测队应制定有关监测仪的使用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等,按规定作好各种记录台帐。

  7、瓦斯监测仪显示数据与人工检查误差超过0.1%时,监测人员应及时校对。误差不超过0.1%时以测值大为准。

  8、监测仪器必须是专电源、不能因风机停电、换扇、采区断电而造成监测仪器停电。

  9、瓦斯监测仪断电后,各作业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

  10、对井下使用的监测仪器因仪器超差不准、无故停电造成事故的要追查监测管理人员责任。

  11、各井(区)监控系统必须保证远程监控联网系统准确、可靠、好使,以便上级部门随时查询数据。

  12、监测中心所获取各种资料需保存2年以上,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

  13、凡发生擅自移动、停用或破坏监测装置现象,视情节轻重给予严厉处罚。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7

  一、建立建全通讯设备、设施、仪表的技术档案,并进行分类管理妥善保存。

  二、对系统采取定期检查发现的故障以及处理的情况必须进行详细登记备查。

  三、对所有收集的技术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便于指导今后的工作。

  四、设备、设施维护、保养人员必须查明事故原因,检修情况都必须进行记录。

  五、技术资料管理人员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员方能上岗。

  六、各类技术资料档案一律不准销毁,否则,给予当事人按情节轻重进行经济上的.处罚并开除矿籍。

  七、系统技术档案资料的查阅,必须履行借阅手续,外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资料,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借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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