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签证管理制度

时间:2023-12-24 07:44:14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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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签证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现场签证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现场签证管理制度

  一、目的

  规范集团各开发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及涉及现场签证的管理,减少人为随意性,使发生的合同之外的动态成本透明、真实、可控,并及时总结现场签证的发生原因,为以后类似项目提供借鉴。

  二、适用范围

  本集团所有开发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及工程签证等均按本管理制度执行。

  三、术语及定义

  (一)现场签证:是指对施工管理中发生的零星事件的确认函。现场签证的具体内容有:

  1、配合营销:营销部门提出的配合工作;

  2、设计变更:因设计变更引起的且在竣工图中无法反映的返工工程或其他工作;

  3、现场条件变化: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技术措施处理、施工条件变化、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暗浜、障碍物、构筑物及管线等)变化,导致的工程量增减、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4、甲方管理:由于甲方管理原因引起的工作量增加,包括图纸版本错误引起的返工、合同界面不清引起的工作量增加、合同范围未考虑周全引起的合同外零星工程【合同外且为施工单位专业资质能力范围内的增加】等;

  5、技术核定: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根据工程情况对已接受的设计资料及非设计原因进行的补充、完善、优化、做法确认以及根据功能改变所做的相应变更。

  6、甲供材、甲分包工程:由于甲供材、甲分包原因引起的配合工作量增加;

  7、配合配套:为了配合垄断行业配套部门而增加的工作量;

  8、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索赔、工作量增加等。

  9、其它:上述未提及的其它原因。

  (二)现场签证审批单:现场签证审批单为用于下发给各施工单位的非设计图纸修改类的指令单,现场签证审批单需加盖我司项目章后发给施工单位,现场签证审批单仅涉及签证内容,不涉及金额,不作为结算依据。

  (三)现场签证确认单:对现场签证执行情况进行确认的审批单据,用于施工单位按审批单内容要求施工完成后,上报给项目部并经我司审批后返回给施工单位的确认单据。现场签证确认单需加盖我集团项目章后发给施工单位,其后可附确定造价的费用审核书,现场签证确认单作为结算依据。

  四、工程现场签证的划分:分为经济签证和见证签证

  (一)经济签证:指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范围之外的工作内容所作的签认证明。包括签字认可的非合同项目用工签证、机械台班签证、零星工程签证、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在竣工图中无法反映的但有发生增减工程量的签证等。

  (二)见证签证:指对合同范围内的、必须现场确认工程量的工作内容所做的签认证明,如:桩基工程量、打井降水台班、土方开挖工程量实测等。

  五、现场签证审批程序

  (一)提出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具体范围见3.1条)发生前由项目工程师填写纸质《现场签证审批单》(见附件一),表格内容应填写完整,签证内容栏应填写详细工程内容、工程量及现场情况,并附实施前图片资料,签字确认后送项目工程部经理审批。

  (二)现场签证审批单纸质审批:项目工程部经理应仔细核对现场情况及签证内容,签字确认后送工程管理中心总监及项目总审批,项目总确定是否需要成本管理中心估算(估算费用不作为结算依据,仅作为签证工作是否实施决策的参考),若无需估算,项目总审批完可直接交回项目部执行,原则上该纸质流程须在2天内审批结束。

  (三)现场签证审批单线上流程审批:纸质《现场签证审批单》项目总签字后2日内,项目工程部必须在OA或者ERP上发起流程审批。流程审批单为集团内部审批资料,不得发施工单位,也不作为结算依据。

  (四)现场签证确认单纸质审核:签证内容实施完成后,项目工程部需对签证内容进行现场验收并核对工程量,认真且详细填写《现场签证完工回执单》、《现场签证确认单》相关内容,附纸质《现场签证审批单》和流程审批打印单,报工程总监、成本总监、项目总签字,该单由工程总监、成本总监、项目总签字并盖项目章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现场签证完工回执单》在现场签证执行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填写并上报成本部,回执单施工后内容一栏应详细填写现场施工执行情况及完成的工作内容,并附实施后图片资料,无《现场签证完工回执单》,成本管理中心一概不予签证确认。

  现场签证所有表单、施工单位报价单、现场实测计量资料等均一式四份,施工单位、甲方项目工程部、成本管理中心、档案室各一份。

  《现场签证确认单》为纸质审核,不进行线上审批,确认单金额经工程总监、成本总监、项目总审核后,由成本管理中心成本经理直接录入ERP中。

  六、签证原则

  (一)时间限制原则:项目部应对现场签证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原则上应在施工前完成审批程序,严禁过后补办,特急事件可先采用微信审批,但最迟应在微信审批后2日内补办OA或ERP线上签证审批流程。

  (二)完工确认原则:当现场签证完工后,施工单位须将完成情况填报在《现场签证完工回执单》上填写签字盖章确认并报监理单位、项目部签字确认,该单必须由监理单位、项目部工程师、项目经理、工程总监共同签字,否则一律无效。如属隐蔽工程(包括拆除、返工等项目),在其覆盖之前成本部门对应人员需参与现场和以上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且须将隐蔽前后的照片作为《现场签证确认单》的附件。

  (三)一月一清原则:施工单位必须在每月25日前报送上月所完成签证的《确认单》,同时必须在报送时附上签证内容预算,成本管理中心应在14个工作日内与施工单位谈判达成一致后完成审核,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集团授权权限相应领导确定签证金额。

  (四)一单一算原则:一份现场签证单应编制一份现场签证造价确认书,且对应一个工程合同。

  (五)原件结算原则:现场签证的结算必须要有齐备的、有效的原件作为结算的依据,且一式四份,(六)标准表格原则:所有的现场签证表单都必须使用规定的标准表格。

  七、审批要求

  (一)现场签证资料提交要求

  1、现场签证纸质审批单及相应附件;

  2、现场签证流程审批打印单;

  3、现场签证完工回执单及相应附件,附件应提供项目工程部确认的签证变更位置的图纸(用云线标示并附图作为附件)、变更图纸(或按现场实际所画的附图),描述做法及签证内容验收情况,提供发生的时间段和范围,提供签证变更的相关信息照片等;

  4、施工单位报价书;

  5、现场签证确认单。

  (二)现场签证时间性要求

  1、《审批单》工作内容涉及到返工,施工单位应在收到《审批单》后立即停止原工作,并应最迟于次日与项目工程师、成本工程师一起核定返工工程量(须拍照留证);

  如施工单位未能立即停工而继续施工的工作,不得计算返工费用;

  如施工单位未能组织及时核实返工工程量,而在事后将原有工作当作全部完成而索赔返工费用的,不得给予认可。

  2、施工单位应在签证内容工作完成并核对工作量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监理提交签证纸质资料一式四份(《确认单》、《回执单》、《审批单》、图纸、照片等证据资料及签证报价)。逾期提交,而又无法说明签证事实及完成情况的,监理和甲方项目工程师有权拒收。

  3、监理单位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及驻现场总监或执行总监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回执单》《确认单》审核并签署意见及日期,将签证资料送项目工程师审核。

  4、项目工程师、项目工程部经理收到《确认单》后,项目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所提交的反馈进行核实,并结合执行情况,根据合同文件、工程图纸、工程量确认单、现场照片及其它相关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意见,送工程总监签字后,发起《确认单》纸质流转审批。

  5、成本工程师收到《确认单》后,应按承包合同分别登记,并在14个工作日内与施工单位谈判完成初审,初审后送成本管理中心复核对接人复审,完成复审后由成本总监、项目总签字确认。

  6、《确认单》项目总审批完成后,纸质《现场签证确认单》上盖项目章,原件一份下发给施工单位,另成本管理中心、项目部、档案室各一份原件存档。

  7、任何签证必须在时限内完成意见签署并答复施工单位,项目部人员不得以施工单位不听指挥为由,人为积压签证,防止因时间拖延导致签证内容的真实性无法得到证实。

  (三)审核其他要求

  1、一般情况下监理及项目工程专业经办工程师审核意见不得简化为“同意”、“属实”、“工程量属实”等词语或无任何审核意见而只作签名。

  2、监理应对现场签证事实的真实性作出说明。

  3、工程总监、项目工程部经理、专业工程师不必核定相关单价和总价,只需说明现场签证事实的真实性,对图纸无法计算的工程量进行现场核实及确认。在签证事实完成后无法再进行现场证实的项目,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量必须进行详细审核并出具意见,或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完成内容的图纸示意加以证实,并且附有施工前的照片。

  4、成本工程师需判断签证内容是否属于施工单位合同责任,复核工程量,并提出价格意见。

  5、成本经理、成本总监需要对签证内容是否属于施工单位合同责任、工程数量及价格提出审批意见。

  6、项目总经理在工程和成本的审核意见基础上,提出最终审核结论意见。

  7、任何签证均应避免以点工或台班计算。如确需以点工或台班计算,则审核意见必须说明工人每日起止工作时间、人数和机械设备运转时间、数量,否则该签证无效。

  8、对于因任何原因而返工的项目,必须详细说明返工程度及材料损耗数量,注明返工原因,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材料“全部损耗”必须特殊说明(如损耗的材料是否可以在今后重复使用等)。对于可继续利用或可变卖的材料,签证意见需要说明具体的处理方式。

  9、签证中涉及施工单位之间相互索赔的,项目专业工程师应将已审核的签证及时发至被索赔的施工单位。

  10、严禁在未告知成本部的情况下办理隐蔽项目的签证,造成工程量不清、结算困难、后补手续等问题,一旦发生类似情况,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1、对于已经完成部分施工,且由于我方原因必须进行更改的,项目部必须通知成本部,对已完成部分工程量进行现场核实,核实后方可进行更改后的施工;

  12、禁止为降低额度人为将整体工程拆零操作。

  八、编号原则

  (一)现场签证编号必须与相应的合同对应。

  (二)《现场签证审批单》、《现场签证回执单》《现场签证确认单》原则上使用同一个编号,由项目部统一编号归档管理。

  (三)现场签证编号格式:

  项目名称-现场签证-合同号-顺序号,例如:

  东庄-签证-总包- 001对应编号为:

  DZ - QZ -建安001- 01 。

  (四)所有合同对应的签证编号必须连续,不能有中断,不能有重复编号。

  九、现场签证台账管理

  项目工程部与成本工程师应每月2日统计上月现场签证台账,项目工程师牵头,核对后的现场签证台账由项目工程部资料员在每月5日前报工程总监、成本总监及项目总。

  十、附则

  (一)本制度由集团工程管理中心、成本管理中心制定下发,并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董事长批准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