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管理制度

时间:2023-11-24 12:06:08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三违”管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三违”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三违”管理制度

“三违”管理制度1

  为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集团公司《三违处罚办法》,提高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转变员工工作作风,各级管理人员要深入井下狠反“三违”,查处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三违”现象,杜绝各类事故,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层各队必须严格按照《区队领导跟班作业制度》规定,深入一线跟班指挥生产,由调度室进行统一的检查考核。

  二、干部上岗、跟班,必须严查“三违”现象、查事故隐患、查质量标准化、查正规循环作业、查规程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确保作业现场工程质量班班达标,无“三违”、无隐患。

  三、干部上岗跟班严禁走过场、严禁迟下井,班中脱岗或提前升井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四、机关生产口科级以上干部每月查处“三违”不少于1人次,区队副科级以上干部每月查处“三违”不少于1人次。

  五、凡是查处的“三违”,无论危害轻重,责任大小,损失多少,当班跟班干部、工长、班组长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后,按集团公司《“三违”处罚办法》进行处理。

  六、各级管理人员查处“三违”后都要和“三违”人员进行谈话、教育帮助,使“三违”人员真正认识到违章的危害性,“三违”人员要在班前会上做出检查,剖析自己的错误,现身说教。经过处理的“三违”人员要达到“处理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通过教育帮助,使其由一个违章者变成一个反“三违”者。

  七、各级管理人员查处的“三违”都必须报安监处统一登记、存档,对A类、B类三违人员,安监处或相关职能科室提出处理意见报矿安全办公会研究决定,处理通报下发各基层区队,区队要组织职工学习、讨论,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八、安监处对各级管理人员上岗反“三违”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每月考核一次,少抓1人/次,罚款50元。

  九、当天发生的“三违”,必须当天进行分析处理,分析原因、找出安全管理和日常工作中的不足,同时制定相应的措施,强化教育。

  十、凡发生“三违”的基层区队要建立班后分析记录,为安全教育提供材料。

  十一、凡出现“三违”现象,“三违”者必须立即停止工作,经调查分析处理和本人认识清楚后,区队才允许安排上班。

  十二、帮助教育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做到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让“三违”人员真正明白安全就是家庭最大的幸福,安全就是自己最大的福利。

  十三、帮助教育“三违”人员树立正确的安全思想观念,纠正错误、规范行为、远离“三违”,更好地贯彻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做到上标准岗,干标准活。

  十四、安监处每月对全矿各部门及基层区队的帮教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如出现漏帮教一次,处罚队长书记各100元。

“三违”管理制度2

  为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现象,进一步强化对“三违”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习惯,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基础设施事业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三违”行为的辩识“三违”行为是指在生产作业和日常工作中出现的盲目性违章、盲从性违章、无知性违章、习惯性违章、管理性违章以及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第二章纠正“三违”行为的措施第一条各在建项目或机关部室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查处“三违”行为:

  (一)各级干部、管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二)各级生产组织、指挥和协调人员是否按照安全生产“五同时”规定组织生产;

  (三)关键生产环节和重要生产工序是否执行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四)生产岗位、施工作业现场操作人员是否遵守工艺纪律、施工纪律、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第二条各项目部要持续开展反对部分管理人员中容易出现的重生产、重效益、忽视安全的不良倾向,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意识教育,使他们真正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遵章守纪的带头人。

  第三条针对部分员工“违章不一定出事故”的侥幸心理,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分析其危害性,启发员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章守纪。

  第四条各项目部要广泛开展群众性的自查自纠活动,有针对性的利用现场协调会、班组安全活动开展安全知识问答、技术练兵、事故案例讨论等教育活动,对不安全行为乃至成为习惯的主观因素进行认真分析,制定纠正措施,认真加以纠正。

  第五条各项目部安全部门要重点组织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人事劳资部门组织劳动纪律检查,查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各项目部党群宣传部门和工会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和违章违纪的`危害性,形成“三违”行为人人喊打的舆论氛围,促使员工养成自我约束、自我防范、规范操作、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良好习惯。

  第七条基础设施事业部及各在建项目部安监部、工会、共青团、女工组织在开展的“安康杯”、“安全生产月”等活动中,把反“三违”作为主题和主要内容,组织开展活动。

  第八条基础设施事业部及各在建项目部要落实“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及时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关心员工的生活,积极改善员工的工作环境,帮助员工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避免员工在工作中因担心完不成任务等冒险违章。

  第三章“三违”行为的查处和考核基础设施事业部各在建项目在对日常工作中查出的“三违”行为除批评教育外,还可参照基础设施部《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办法》以及结合本项目部生产安全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第九条各级项目部以及各级管理人员对各种检查中发现的

  “三违”行为反映到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第十条各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对出现的“三违”行为向责任部门发出书面通知,由责任部门负责人组织整改。对“三违”现象,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追查分析,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危害的程度给予帮教或处罚。需要罚款的安全部门开具罚款单,在规定期限上交财务部门。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因“三违”行为导致伤、亡事故的,依据事故管理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在年度安全考核或者日常检查中中,发现因严重违章和屡查屡犯的顽固性“三违”,扣除本项目安全考核分数。

  第十三条鼓励员工拒绝违章指挥,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和施工作业场所有权拒绝工作或操作。

  第十四条鼓励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按对责任人罚款同等金额进行奖励,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年度先进评选。

  第十五条对“三违”现象罚款财务部门列专项科目管理,用于表彰奖励安全先进和用于安全活动经费。

  第十六条本办法中处罚和奖励低于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的按规定执行。

“三违”管理制度3

  1、目的

  为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3、工作职责

  3.1综合部重点组织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

  3.2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劳动纪律的检查,查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3.3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互相协作,共同查处及制止“三违”行为。

  4、工作程序

  4.1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查出的“三违”行为除批评教育外,可根据个人工作情况,对其绩效工作挂钩考核。

  4.2各级管理人员及生产岗位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均应上报综合部。

  4.3 综合部对出现的“三违”行为记录在案并向责任部门发出口头或书面通知,由责任部门负责人组织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危害的程度给予帮教或处罚。

  4.4工作人员因“三违”行为导致财产损失、伤亡事故的,依据有关管理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5一年内个人累计出现3次以上“三违”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考虑待岗学习,由部门对其进行安全教育,重新考试合格后再安排上岗。

  4.6公司员工应拒绝违章指挥,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和施工作业场所有权拒绝工作或操作。

  4.7鼓励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按对责任人罚

  款一半金额进行奖励。

  4.8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不定期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浙江XX饲料有限公司

  20xx年1月1日

“三违”管理制度4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有效遏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引导和教育职工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避免发生人身伤亡和设备财产损失事故,根据国家、天津市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公司所有职工均适用于本管理制度。

  相关方在公司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也适用于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

  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违章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管理职责

  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管理工作,包括检查纠正、记录、教育以及考核等。

  人力资源部负责违反劳动纪律的管理工作,包括检查纠正、记录、教育以及考核等。

  各部门、车间负责人,各班组长负责对分管人员的“三违”行为进行自查、教育和纠正。

  各人员有责任有义务杜绝“三违”行为,有权利拒绝违章指挥。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车间,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严禁违章操作行为。

  第六条各管理人员、班组长应当正确、合理安排生产作业,布置生产作业的同时布置安全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行为。

  第七条各作业人员有权利拒绝违章指挥的行为,有权利向安全管理部门/人员报告相关情况。

  管理人员、班组长不得因作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而有报复、辱骂等行为。

  第八条各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各项纪律,文明生产。

  第九条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应每日对各人员的作业行为进行检查,纠正各人员的“三违”行为,对人员的“三违”行为进行现场教育。

  第十条对危险性较大、影响恶劣的“三违”行为,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应立即拍照,开出书面的《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十一条相关人员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签字确认,立即整改“三违”行为。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况的,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行政或经济惩处,并进行单独的`教育。

  ⑴“三违”行为情节严重,极易造成伤亡或者损坏设备事故的;

  ⑵“三违”行为且拒绝整改的;

  第十三条当多人次发生同样的“三违”行为,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相关的作业人员进行集体的安全教育,并对安全教育的效果进行评估。第十四条各部门、车间,各人员对发现的“三违”行为均应报告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因“三违”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天津市的相关规定,或者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行政责任。第十六条设备管理部门/设备主管应对作业人员使用设备的“三违”行为进行检查,并将相关情况报告至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部应对各人员的违法劳动纪律行为进行检查,并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各人员的“三违"行为进行记录和汇总。以月为时间单位,建立“三违"行为台账。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各人员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进行记录。以月为时间单位,建立相应的台账。

  第二十条“三违”行为的考核应以月为时间单位,按如下实施:

  (一)各管理人员、班组长违章指挥考核按以下执行:

  1、同一违章指挥超过2次(含2次),当月考核为“不合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工资管理制度》扣除当月安全绩效奖的50%;

  2、不同违章指挥超过3次(含3次),当月考核为“不合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工资管理制度》扣除当月安全绩效奖的50%;

  3、连续3个月考核为“不合格”的,应撤销其职务,停工至安全管理部门学习。经学习考核合格后回原岗位进行1个月考察,考察和考核为“合格"可恢复相应职务。

  4、年度违章指挥行为超过12次的,应永久撤销其职务,情节严重的,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执行。该部门、车间或班组不能参加当年度优秀组织的评定工作。

  5、违章指挥行为次数不累计至下一年度。

  (二)各人员违章作业行为考核按以下执行:

  1、同一违章作业行为超过3次(含3次),当月考核为“不合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工资管理制度》扣除当月安全绩效奖的50%;

  2、不同违章作业行为超过5次(含5次),当月考核为“不合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工资管理制度》扣除当月安全绩效奖的50%;

  3、连续3个月考核为“不合格”的,停工至安全管理部门学习。经学习考核合格后回原岗位进行1个月考察,考察和考核为“合格”可继续从事相应的工作。

  4、年度违章作业行为超过18次的,或者停工学习考察考核“不合格”的应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直接开除。

  5、两次月考核为“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参加当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评选。

  6、违章作业行为次数不累计至下一年度。

  (三)各人员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考核按以下执行:

  1、同一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超过3次(含3次),当月考核为“不合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工资管理制度》扣除当月安全绩效奖的50%;

  2、不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超过5次(含5次),当月考核为“不合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工资管理制度》扣除当月安全绩效奖的50%;

  3、涉及出勤的,应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4、连续3个月考核为“不合格”的,应判定该人员劳动纪律散漫,立即开除处理。

  5、年度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累计超过10次(含10次)的,应判定该人员劳动纪律散漫,立即开除处理。

  6、有以下行为的,应由其承担责任,立即开除。涉及刑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⑴打架、辱骂他人的;

  ⑵煽风点火、聚众闹事的;

  ⑶赌博、醉酒的;

  ⑷传播不良信息的。

  7、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次数不累计至下一年度。

  第二十一条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应分别对“三违"行为的考核进行记录,每季度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各人员对“三违”行为的处理和考核工作有异议的,有权向上一级部门报告和复议。

  第二十二条经核实不属于“三违"行为或与事实不符时,应取消对当事人的处理;“三违”行为经核实属实的,对行为人从重处罚。当月考核为“不合格”,且扣除当月安全绩效奖的80%;

  第二十三条公司鼓励职工对“三违"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职工,经核实属实的,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其进行奖励。被举报的人员不得对举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任何打击报复行为按照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第二十四条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应对“三违"行为管理工作的纪律进行归类存档,永久保存。

  第二十五条“三违”行为附后。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制度于20xx年xx月xx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三违”管理制度5

  1、目的

  为了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提高公司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转变公司员工工作作风,各级管理人员严格与“三违”现象作斗争。严肃查处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三违”现象,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确保公司安全生产。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生产单位、部门和所有员工。

  3、职责

  3.1、公司安全办负责编制《“三违”行为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考核。

  3.2、公司各生产单位、部门负责人,负责本单位部门对该制度的执行。

  4、工作程序

  4.1、各级管理人员,要严查“三违”现象,查事故隐患,查规程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确保工作现场的安全生产无“三违”,无隐患。

  4.2、公司各生产单位、部门每月不少于一次查处“三违”现象,日常安全检查中也要查处“三违”现象。

  4.3、各级管理人员查处“三违”现象后,要和“三违”人员进行谈话,教育帮助,使“三违”人员真正认识到违章的危害性,“三违”人员要认真做出检查。经过对“三违”人员的处理达到“处理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通过教育帮助,使其由一个违章者变成一个反“三违”者。

  4.4、凡是查处的“三违”,无论危害轻重,责任大小,损失多少,查岗人员必须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分析,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严禁重犯。

  4.5、发现“三违”时,必须及时进行分析处理,查明原因,找出安全管理人员工作中的不足,同时制定出相应的措施,强化教育。

  4.6、凡出现“三违”现象,“三违”者必须立即停止工作,经调查分析处理和本人认识清楚后,方可允许安排工作。

  4.7、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因“三违”行为导致财产损失、伤亡事故的,依据公司相关管理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8、鼓励员工拒绝违章指挥,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和工作场所有权拒绝工作或操作。

  4.9、帮助教育“三违”人员树立正确的安全思想观念,纠正错误,规范行为,远离“三违”。帮助教育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做到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让“三违”人员真正明白:安全就是家庭最大的幸福,安全就是自己最大的福利,安全就是公司的目的。

  4.10、鼓励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按对责任人罚款同等金额进行奖励,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先进评选。

  4.11、各级管理人员及生产岗位工作人员对发现的“三违”行为均可反映到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进行处罚。

  4.12、安全办对出现的`“三违”行为向责任部门发出书面通知,由责任部负责人组织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帮教或处罚。

  4.13、相关生产单位、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查出的“三违”行为除批评教育外,可根据公司制度的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制度和各自单位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置。

  4.14、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查出的“三违”行为要有记录,年终上报安全办。

  4.15、安全办对公司各单位、部门每年一次的“三违”行为及其处置情况进行考核。

“三违”管理制度6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有效遏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引导和教育职工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避免发生人身伤亡和设备财产损失事故,根据国家、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公司所有职工均适用于本管理制度。相关方在公司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也适用于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

  (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2)违章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3)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管理职责

  (1)工程部负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管理工作,包括检查纠正、记录、教育以及考核等。

  (2)各部门、车间负责人负责对分管人员的“三违”行为进行自查、教育和纠正。

  各人员有责任有义务杜绝“三违”行为,有权利拒绝违章指挥。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车间,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严禁违章操作行为。

  第六条各管理人员应当正确、合理安排生产作业,布置生产作业的同时布置安全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行为。

  第七条各作业人员有权利拒绝违章指挥的行为,有权利向工程部报告相关情况。管理人员不得因作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而有报复、辱骂等行为。

  第八条各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各项纪律,文明生产。

  第九条工程部应每周对各人员的作业行为进行检查,纠正各人员的“三违”行为,对人员的“三违”行为进行现场教育,车间主管每周对各人员的作业行为进行检查,纠正各人员的“三违”行为,对人员的“三违”行为进行现场教育。

  第十条对危险性较大、影响恶劣的“三违”行为,工程部应立即拍照制止,开出书面的《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十一条相关人员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签字确认,立即整改“三违”行为。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况的,工程部应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人事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行政或经济惩处,并进行单独的教育。

  ⑴“三违”行为情节严重,极易造成伤亡或者损坏设备事故的;

  ⑵“三违”行为且拒绝整改的;

  第十三条当多人次发生同样的“三违”行为,工程部应对相关的作业人员进行集体的安全教育,并对安全教育的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各部门、车间,各人员对发现的“三违”行为均应报告工程部。

  第十五条因“三违”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人事规章制度》,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制造部部应对作业人员使用设备的“三违”行为进行检查,并将相关情况报告至工程部。

  第十七条综管部应对各人员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进行检查,并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工程部负责对各人员的“三违”行为进行记录和汇总,以月为时间单位,建立“三违”行为台账。

  第十九条“三违”行为的考核应以月为时间单位,按如下实施:

  “三违”一次罚款30元,超过三次每次罚款金额变为50元,超过6次每次罚款金额变为100元,超过十次予以开除。

  第二十条公司鼓励职工对“三违”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职工,经核实属实的,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其进行奖励。

  被举报的人员不得对举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任何打击报复行为按照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第二十一条工程部应对“三违”行为管理工作的纪律进行归类存档,永久保存。

  第二十二条“三违”行为附后。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制度于20xx年1月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三违”行为清单:

  一、违反劳动纪律

  1.工作时睡觉、喝酒;

  2.工作时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3.固定岗位脱岗、窜岗;

  4.酒后上岗;

  5.工作时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6.值班不到岗;

  7.无故迟到、早退;

  8.其他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二、违章指挥

  1.允许、批准未经入职三级安全教育且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工作的;

  2.允许、批准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或者允许批准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3.未经过逐级审批或者安全交底,指挥作业人员进行危险作业的;

  4.无有效安全设施或措施,或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符、安全措施不完善,强令职工作业;

  5.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越权指挥运行的;

  6.允许、批准购置不符合国家、上海市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的个体劳动防护装备、安全设备设施的;或者采购已经淘汰报废的设备设施;

  7.允许、批准或者指使拆除、变更安全设备设施,而进行生产作业的;

  8.隐瞒生产安全事故,同时指使他人隐瞒生产安全事故的;

  9.擅自变更未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不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

  10.拒绝隐患整改,指使他人拒绝隐患整改的;

  11.未经许可,指使他人或批准使用被查封的设备设施,或者私自恢复生产的;

  12.其它指挥性违章行为。

  三、违章作业

  3.1管理违章

  3.1.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未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1.2未按公司制度和要求组织召开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的;

  3.1.3未按公司制度和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

  3.1.4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按“三同时”要求进行的;

  3.1.5设备设施没有经过验收、年检的,无操作规程的;

  3.1.6机构变更、设备变更或系统变更后,未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控制的;

  3.1.7未对新入职人员进行职业病体检,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

  3.1.8未编制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预案无可操作性的;

  3.1.9管理人员发现“三违”行为不纠正处理的;

  3.1.10危险作业未执行安全交底会制度的;

  3.1.11其他管理违章行为。

  3.2行为违章

  3.2.1作业人员未正确穿戴个体劳动防护装备的;

  3.2.2作业人员未取得有效证件从事特种作业;

  3.2.3作业前未对相关的设备、设施、工具进行检查的,或者使用不合格的设备、设施、工具的;

  3.2.4危险作业未执行审批制度,未经过审批进行危险作业,或者变更作业项目、作业地点、作业时间未重新办理作业许可的;

  3.2.5原材料、中间材料的储存、摆放、堆垛不符合要求的;

  3.2.6危险化学品未独立分类存放、无安全技术说明书的;

  3.2.7私自切断、拆除安全设备设施进行作业的;

  3.2.8消防栓、配电室等部位堆放杂物,堵占消防通道的;

  3.2.9危险作业未按照安全技术措施执行进行的;

  3.2.10损坏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的;

  3.2.11发现隐患,未上报排除,冒险作业或者未交接班;

  3.2.12设备设施超负荷、超载、超速、超温等非常规运行的;

  3.2.13未按照设备设施操作规程或者作业指导书执行,错误操作、野蛮操作的;

  3.2.14手持移动设备未安装独立的漏电保护器的;

  3.2.15危险作业监护人私自离岗的;

  3.2.16禁火区域吸烟或者私自动用明火的。

“三违”管理制度7

  1、总则

  1.1、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规范生产作业行为,控制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车间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上级的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三违”行为,指的是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对人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简称。

  1.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部门,以及各车间、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范围内生产作业行为。

  2、“三违”的范围

  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作业行为:

  2.1.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不听他人劝阻而冒险作业的;

  2.1.2、擅自变更操作程序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2.1.3、对领导者正确指令拒不执行或私自变更而冒险作业的;

  2.1.4、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的;

  2.1.5、习惯性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2.1.6、未按个人规定穿戴、使用劳保用品的;

  2.1.7、违反人们正常工作秩序和习惯的。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指挥行为:

  2.2.1、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2.2.2、施工、作业场所不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又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2.2.3、工程项目未经开工前的安全验收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2.2.4、不采纳安全员或施工人员的正确意见而下令施工蛮干的;

  2.2.5、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或培训便指令上岗作业的;

  2.2.6、不按规定给操作人员发放个人劳保用品而强令工人作业的;

  2.2.7、不懂得机械设备工作原理或技术方法而下令蛮干的;

  2.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2.3.1、上班之前饮酒的;

  2.3.2、工作期间私自离岗、睡觉、干私活的.;

  2.3.3、工作期间打闹、斗殴的;

  2.3.4、生产场所不允许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而违反规定的。

  3、反“三违”的管理

  3.1、公司安全办公室领导全公司的反“三违”工作,负责反“三违”的宣传、教育工作,并重点加强对车间、部门负责人“三违”行为监督检查与处罚,对因“三违”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3.2、公司各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本车间、部门反“三违”工作,在布置、检查安全工作时,把反“三违”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进行布置、检查,并对此负责。

  3.3、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三违”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后果的应及时予以处理,情节较重或已造成后果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研究处理。

  3.4、各级专兼职安全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纠正生产作业中的“三违”行为,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结果应上报安全管理办公室。对未履行职责,隐瞒不报或没有处罚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3.5、对“三违”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纠正,“三违”行为人不得为此而对指正人打击报复或进行人身攻击。

  4、特别规定

  4.1、生产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熟悉工作环境和操作规程而发生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处罚。但车间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应处罚。

  4.2、生产作业现场出现集体违章现象,相关负责人负管理责任,接受相应处罚,其他人不予处罚。对负责人的处罚,没有造成后果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五、十六条执行;造成后果的,按第十七条执行。

  4.3、操作者在工作时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负责人在现场未制止的,除行为人受处罚外,负责人负违章责任,接受相应处罚。本条适用于专兼职安全员。

  5、“三违”行为的处罚

  5.1、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的,车间、部门领导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和罚款10元;第二次罚款30元;第三次罚款50元。

  5.2、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虽未造成后果,但出现事故苗头,车间、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30元处罚;一年内出现第二次,给予行为人100元的经济处罚。

  5.3、由于“三违”行为造成伤害自己或他人的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按10%罚款;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按5%罚款(最低罚款额不少于100元);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处理意见。

  6、奖励

  6.1、反“三违”成绩突出,班组年度内无违章、无事故的,在年度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

  6.2、个人因制止违章行为而避免事故发生的,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予以奖励,在授予荣誉称号时优先考虑。

  7、附则

  7.1、本规定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7.2、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

  7.3、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违”管理制度8

  1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杜绝“三违”行为,控制各类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及员工。

  3定义

  “三违”行为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及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4职责

  4.1各部门应充分利用利用各种载体,宣传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和违章违纪的危害性,及时纠正或者汇报“三违”行为,促使员工养成自我约束、规范操作、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良好习惯。

  4.2如员工有发生“三违”状况,用人部门应及时和HR部门沟通,根据公司劳动手册规定,对这些人员进行处分。

  5程序

  5.1“三违”行为种类

  5.1.1违章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5.1.1.1未经安全教育即上岗作业。

  5.1.1.2无证从事特种作业。

  5.1.1.3未按规定放置、堆垛材料、产品及工具。

  5.1.1.4工作前未检查设备或设备带故障、安全装置不齐全便进行操作。

  5.1.1.5在消防器材、动力配电箱柜周围堆放物品,且违反堆放间距规定。

  5.1.1.6未遵守公司的工作授权流程(ATW)规定获得相应的工作授权,未或虽经审批但未落实安全措施和监护措施,未设置警戒区域或未按规定挂警示牌。

  5.1.1.7违反公司高风险作业流程规定,如动火作业、密闭空间作业、登高作业、临时用电、隔离等。

  5.1.1.8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违章动火作业。

  5.1.1.9在有毒、粉尘等作业场所进餐或饮水,或未按规定使用通风除尘设备。

  5.1.1.10攀、坐、站、靠、行的位置及姿态不符合安全规定。

  5.1.1.11随意挪用现场安全设施或损坏现场安全标志。

  5.1.1.12使用的安全工具、安全用具不合格。

  5.1.1.13擅自拆除设备的安全装置、仪器、仪表、警示装置的。

  5.1.1.14设备超速、超温、超载运行。

  5.1.1.15设备运转时,跨越、触摸或擦拭运动部位。

  5.1.1.16调整、检修、清扫设备时未切断电源,测量工作时未停车。

  5.1.1.17用手替代工具操作。

  5.1.1.18擅自启用查封或报废设备。

  5.1.1.19厂内机动车辆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5.1.1.20高空作业时任意抛掷物件。

  5.1.1.21容器内部作业时未使用通风设备。

  5.1.2违章指挥行为:

  5.1.2.1指派不具备安全资格的作业人员上岗,未按作业人员的工种与技术等级进行合理分工。

  5.1.2.2工作开展前,没有和小组成员沟通工作危险和控制措施,危险作业没有安全交底,安全技术措施不全,没有创造生产安全的必备条件即组织生产。

  5.1.2.3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5.1.2.4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

  5.1.2.5未经评估的设备带病运行、超负荷运行,指挥员工冒险作业。

  5.1.2.6未为员工配备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5.1.3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5.1.3.1未按规定穿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如生产现场穿高跟鞋、凉鞋或拖鞋,高处作业穿硬底鞋,电气作业未穿绝缘鞋。

  5.1.3.2生产现场穿背心、短裤、裙装、宽松衫,或戴头巾、围巾,或敞开衣襟、赤膊、赤脚等不安全装束。

  5.1.3.3高处作业或在有坠落物下方交叉作业时未戴安全帽。

  5.1.3.4长发未戴工作帽或未将头发完全置于工作帽内。

  5.1.3.5戴手套或未扣袖口操作旋转机床。

  5.1.3.6工作时有颗粒物飞溅时,未戴护目镜或面罩。

  5.1.3.7在易燃易爆、明火、高温等作业场所穿化纤服装操作。

  5.1.3.8有毒有害作业未按规定配戴防护面具。

  5.1.3.9使用Ⅰ类手持式电动工具未配戴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密闭容器内检修时,未使用Ⅲ类手持电动工具。

  5.2宣传与教育

  5.2.1全体员工必须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熟知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5.2.2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按法规、措施及制度的要求对现场作业人员和具体责任人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

  5.2.3各部门应加强员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定期组织规章制度学习,提升安全意识,规范作业行为,自觉抵制“三违”行为,现场督促员工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5.2.4HSE、用人部门应根据培训计划组织事故案例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有计划地组织特殊工种及岗位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5.3管理与要求

  5.3.1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应当包括对“三违”行为的.查处,查处的重点包括:

  5.3.1.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履行,安全审核的落实。

  5.3.1.2各级生产组织、指挥和协调人员是否按照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组织生产。

  5.3.1.3关键生产环节和重要生产工序是否执行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5.3.1.4生产岗位、施工作业人员是否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

  5.3.2各级管理人员查处“三违”时必须当场制止,并讲清“三违”事实及危害,及时告知并按章处理,轮班主管/领班应在班前会上予以通报。

  5.3.3查处的“三违”行为必须报HR部门,对严重的“三违”人员应发布处理通报,组织员工学习讨论,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5.3.4发现“三违”行为必须认真分析原因,找出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同时应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强化教育。

  5.3.5鼓励员工拒绝违章指挥,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设备设施和作业场所有权拒绝作业。

  5.4检查与考核

  5.4.1公司管理层应将查处“三违”行为列为综合性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5.4.2查处的“三违”行为除批评教育外,还应对“三违”人员根据公司人事管理规定进行处分。

  5.4.3鼓励一线员工如实反馈/举报“三违”行为,HSE/HR部门应为反馈人/举报人保密。

“三违”管理制度9

  1 目的

  为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公司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及进入公司辖区内的相关方人员。

  3 术语与定义

  3.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3.2违章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3.3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4 机构与职责

  4.1安全管理部门重点组织查处作业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组织“三违”人员的再培训。

  4.2人力资源部门重点组织查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4.3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和违章违纪的危害性,曝光“三违”行为。

  4.4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在开展的 “党员身边无事故”、“安康杯”、“青安岗”等活动中,把反“三违”作为活动的主要内容。

  4.5各二级单位要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查处“三违”行为,并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意识教育。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结合各类检查及时查处“三违”行为,对查出的“三违”行为除向责任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给予处罚。

  5.2各单位对日常工作中查出的“三违”行为除批评教育外,可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予以处罚。

  5.3 各级、各部门人员对发现的“三违”行为均可报告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5.4因“三违”行为导致险肇事故的,根据《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5对违反“三违”红线的责任人员予以直接待岗学习;屡查屡犯者(6个月内个人累计出现3次以上),除对责任人员加倍处罚外,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待岗学习,凡待岗学习人员须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6 各类“三违”人员待岗学习按公司《关于建立违章人员、重大险肇事故及各类伤害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办学习班制度》执行。

  5.7单位“三违”行为6个月累计10次以上,取消责任单位当年评先资格。

  5.8若“三违”人员对其“三违”事实有争议时,责任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核实。

  5.9经核实不属于“三违”行为或与事实不符时,需取消对当事人违章行为的处罚;“三违”行为经核实属实的,对行为人或单位从重处罚。

  5.10非本公司人员发生“三违”行为时,接待单位和责任单位应及时制止并批评教育。如不听从劝告,应立即劝其离开生产区域。

  5.11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和施工作业场所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12鼓励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按《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规违法行为奖励制度》进行奖励,被举报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三违”管理制度10

  一、总则

  1.为进一步规范职工行为,强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根据公司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岗位达标要求以及上级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在工作时间(包括学习、会议)和场所内公司职工发生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管理规定的行为,统称为“三违”。

  3.本制度适用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旧街煤业有限公司全体职工。

  二、管理责任

  1.公司所有职工对“三违”人员和行为均负有制止、举报、监督、配合调查的责任。

  2.安检科负责公司“三违”人员和行为的检查、举报内容调查核实、处罚教育、建档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3.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中心负责根据相关会议及事故分析报告的决定对“三违”人员开展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

  4.安检人员、班组长、跟班带班管理人员负责对“三违”人员的现场教育。

  5.安检科及“三违”人员所在队组负责违章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和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后续跟踪,违章指挥人员的后续跟踪由其上一级管理人员和跟班领导共同负责。

  三、“三违”行为的判定

  1.违章指挥是指工作计划在组织、实施过程中,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违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规范标准以及安全组织措施、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等规定,在安全条件不具备的前提下,不尊重专家及职工意见建议,以完成生产指标为目的强令和指挥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可能导致多人安全受到威胁或引发事故的行为。

  2.违章作业是指在现场作业过程中以完成本岗位作业任务为目的,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岗位人员违反煤矿安全规程、采掘作业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流程、方法、标准,或在安全条件不具备且未采取相应的事故防范措施和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包含措施不当)的情况下,服从违章指挥、冒险作业或存在其它不规范的`操作,可能导致自身及其它作业人员安全受到威胁或引发事故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和管理规定是指不遵守公司考勤、会议及班组建设等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技术纪律和管理制度,可能影响到职工精神风貌建设和本岗位、本部门、其他岗位和部门正常工作的行为。

  4.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公司在现场检查过程中确认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违反劳动纪律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三违”行为的管理 1.制止及纠正

  在意识到本人行为属于“三违”时,应立即停止违章违规行为,进行自我纠正。

  职工在受到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时,有权拒绝执行。现场安全检查人员、跟班带班管理人员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并监督其按照相关规程、标准、规定对现场作业进行组织和实施。 一般岗位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现场监督管理人员在发现其它岗位人员存在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纠正,监督其按照相关规程、标准、规定正规作业。

  职工发现其他岗位人员存在违反劳动纪律和管理规定行为时,应及时进行提示、制止和纠正其行为。

  2.举报及核实

  公司鼓励职工举报“三违”行为,举报的前提是被举报人不接受制止和纠正继续实施“三违”行为。安检科负责“三违”举报的受理工作,举报形式:内线电话xxxxxx,电子邮箱xxxxxxx@xxx.com。

  对于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章违纪行为的管理人员和岗位人员,发现人、见证人应及时向“三违”人员所属部门管理人员、现场监管人员或对其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和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人员和部门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原则上不超过1个工作日)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3.教育和处罚

  “三违”教育和处罚遵循“惩防结合、教育他人”的原则。 安检科及安全检查员负责对现场或经调查确认举报情节属实的 “三违”人员实施处罚教育,并根据“三违”的进行状况(准备、实施、完结)、情节严重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后果,确定处罚教育的方式。

  处罚教育的方式一般为批评通报、停工培训、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实施多重方式,直至解除劳动合同。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分析报告决定的方式和金额进行教育处罚。

  4.相关考核

  存在“三违”行为的人员,在“三违”行为发生的当月岗位达标考核、安全自保互保联保考核按相应的考核规定确定考核结论。对“三违”人员负有互保、联保责任的人员,根据公司阳旧煤字【20xx】107号文件《自保、互保、联保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确定相关项目的考核结论。

  “三违”记录直接影响年终“先进个人”、“先进班组”(先进表彰)的评选资格。

  5.建档登记

  安检科负责建立公司“三违”档案,详细记录 “三违”人员姓名、岗位、“三违”行为发生时间、“三违”内容、教育处罚方式等内容。

  “三违”档案保存期为一年。 6.“三违”跟踪

  安监部门及“三违”人员所在队组应指定人员对“三违”人员的持续改正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跟踪期限最低为一周。

  五、正科级以上管理人员每月制止“三违”行为不少于2人次,副科级及以下管理人员、班组长、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应随时检查和制止现场存在的“三违”行为,不规定上限。

  六、处罚标准

  “三违”的具体情形详见公司《安全奖惩制度》及市公司阳煤销字【20xx】134号文件《关于印发〈煤矿“三违”管理制度〉的通知》。

  对“三违”人员及行为的处罚标准按照公司《安全奖惩制度》执行。对与“三违”人员构成互保、联保关系人员的考核,按照公司岗位达标考核及自保互保联保考核方案影响其安全类工资。

  对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公司在现场检查中查出的“三违”行为,按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公司的有关标准和意见实施处罚。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三违”管理制度11

  1、目的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规范职工安全生产行为,倡导标准化作业,杜绝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现象,保障职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特制订本制度。

  2、适应范围

  适用于全厂职工和来公司从事外协有关单位的所有作业人员。

  3、引用文件、术语定义

  3.1违章行为一般包括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尚未发生操作、设备、人员伤害的事件。

  3.2违章作业是指违反已成文的规章制度或各项临时性正式规定的作业。

  3.3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技术标准的指挥行

  为或造成他人违章作业的指挥行为。凡按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由有关领导研究措施、作业规定或亲临指挥,却有意回避、推卸责任、不闻不问而险些造成事故的行为,视同违章指挥。

  A类违章行为一般指可能造成死亡或多人受伤事故的违章行为。

  B类违章行为一般指可能造成重伤事故的违章行为。

  C类违章行为一般指可能造成轻伤事故的'违章行为和不构成人身伤害的一般违章行为。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303号修改自20xx.7.1实行)

  4、职责

  4.1安全管理员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的日常检查和组织各类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发现和接收到的违章信息进行核实和提出处理意见。

  4.2办公室负责对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并通报。

  4.3各部门负责本单位职工违章检查控制、考核、登记。

  4.4生产班组负责始终把“守规章、纠违章”作为班组安全工作重心、对班组人员的违章进行批评教育、考核、登记。

  5、管理程序

  5.1为体现“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除对事故按事故管理制度考核外,对各类违章按其危害程度划分为A、B、C三类(见《常见违章行为分类考核细则》),并根据不同类别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考核。

  5.2按照违章违纪分类和扣分标准,对违章违纪人员累加积分考核,动态监控,每月公布一次,每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5.2.1积分考核管理由安全管理员统一负责,并建立积分管理台账和违章违纪人员档案,专人负责积分登记,定期公布积分考核情况。对达到警戒线的个人立即通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5.2.2考核范围包括全体干部员工。

  5.2.3考核办法:

  (1)年度内积分累计达到8分者,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帮教,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年度内积分累计达到12分者停止其工作,并由所在单位进行不少于3天帮教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上岗后由所在单位制订

  重点监护措施,安排人员对其进行重点监管。

  (3)年度内积分累计达到16分者停止其工作,离岗培训7天。经公司有关部门、所在单位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经公司高层研究决定是否上岗,如同意其上岗,在三个月内必须每周向EHS部上报近期表现,由所在单位安排人员对其进行重点监管。

  (4)年度内积分累计超过20分以上者,经公司高层批准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直接辞退。留用者停职30天,重新按照新职工培训程序接受培训,并给予不少于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出现“三违”的直接予以辞退。

  (5)因违反安全规程部分受到扣分处理的员工,积分累计达到10分以上者,同时接受工伤人员陪护、事故现场教育和事故案例考核等警示教育。

  5.2.4积分年度内重复计算,即积分达到等级就接受相应处理,接受处理后原有积分年度内继续累计,不予取消。

  5.2.5员工在2个月内被查处2次或2次以上相同一般违章行为的,从第2次起给予加倍扣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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