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管理制度

时间:2023-03-30 09:12:27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批发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批发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批发管理制度

批发管理制度1

  为了进一步发展xx地区经济,促进市场繁荣稳定,确保农产品批发市场有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市场管理

  1、经营业户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2、经营业户对摊位(商铺)进行调换和转租,必须到市场管理部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由市场收回摊位(商铺),所交摊位费不退。

  3、市场内摆放商品应整齐有序,摊位、商铺外未经市场批准,不得摆放货物,对超出规定区域外经营的商户,先责令整改,对未按期整改的给予50元的经济处罚。

  4、市场内不准乱搭乱建,发现一次限期拆除。如未按期拆除的,将给予50-500元的经济处罚。

  5、市场内不准赌博或做与市场经营无关的违法活动,违者除由有关部门处理外,处以50-200元的罚款。

  6、在市场内设立广告牌或门头,必须书面请示市场管理部,经同意后,按统一规定、统一尺寸制作。对违反规定的责令拆除,未按时拆除的处以50-200元的罚款。

  7、对不服从市场管理、无理取闹、扰乱市场秩序者,情节严重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责令停业整顿,在缴纳500-20xx元保证金后方准营业,如在保证期内再次违反,没收保证金。

  8、经营业户的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工商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商品划行归市,若有违反,由市场收回摊位(商铺),已交摊位费不退。

  9、商户须在规定时间内办齐经营资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否则,市场有权予以停业,待经营资质齐全后方可营业,由此产生的损失自负。

  10、经营业户不准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短斤少两、蒙骗客商,禁止销售有毒、有害、过保质期及其他违反《食品卫生法》的食品。

  11、经营蔬菜业户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到指定地点进行蔬菜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检测人员对蔬菜进行检测时,受检业户应积极配合,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阻碍。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不合格食品、蔬菜等不得入市交易,一经发现,市场有权予以没收并销毁,由此产生的损失自负。

  12、凡因购销或使用不合格蔬菜、食品,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身体损害的,经营业户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市场对其清出市场,收回摊位,已交摊位费不退。

  13、经营业户所使用水、电、暖气等费用自行缴纳,由市场管理部代收,缴费标准按照哈密地区确定的标准执行。对未按期缴纳相关费用的将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二、卫生管理

  1、保持市场卫生整洁,经营业户摊位(商铺)前卫生实行门前三包,发现门前、摊前脏、乱、差,市场工作人员当即责令清理,如未及时清理,一次处以20元的罚款。

  2、经营业户经营产生的垃圾必须袋装,交易结束时将垃圾投放于指定地点或自行带走,违者除责令清除外,对未按期清理的,每次处以50元的罚款。

  3、经营业户严禁向排污管道倾倒废物,防止排水管道堵塞,违者每发现一次处以50元罚款。

  三、治安、消防管理

  1、市场内严禁打架斗殴、互相吵骂、酗酒闹事、欺负外地客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违者除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外,给予停业整顿处理,情节严重的清出市场,所交摊位费不退。

  2、对在市场上无理取闹,影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特别是辱骂、殴打市场工作人员者,由公安部门依法严惩,市场视情节给予停业整顿处理,情节严重者,市场将收回摊位(商铺),所交摊位费不退。

  3、市场内商铺必须配备灭火器。消防设施、器材,人人有责任爱护,除抢险救灾外,任何人不准损坏或动用。不得遮挡、圈占、埋压消防设施,违者除责令整改外,一次处以20-50元的罚款。

  4、不准擅自搭、移电线、改电路和安装使用大负荷电器等设施,违者予以停电,没收电器设施,并处以50-200元罚款。

  5、市场内严禁烤火、焚烧物品,违者除责令整改外,处以50-2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停业整顿。

  6、市场内商铺不得安装火炉做饭、取暖,不得使用电取暖气等取暖设备,摊位或商铺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违者除责令整改外,并处以50-200元的罚款。

  7、一旦发生火情,市场内人人有责任参与扑救,或拨打火警电话119。

  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xx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本制度从20xx年9月1日起执行。

批发管理制度2

  为促进市场繁荣发展,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经营环境,更好地保护商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一、市场商户经营制度:

  1、各商户按区划摆摊经营,不得私抢乱占摊位。

  2、使用面积根据摊位大小而定,摊位费按年一次性交清。

  3、个体工商户不得在房前屋后堆放东西,乱倒垃圾,一经发现每次罚款20元。

  4、商户负责自己摊位内环境卫生,不准乱扔垃圾,收摊时要把本摊内垃圾带走;不准在市场内乱砸桩橛、在摊位内私搭乱建。如有损坏地砖现象要照价赔偿。

  5、摊位区内物品堆放整齐,无乱堆、乱摆情况;

  6、不得在市场内屠宰牲畜、家禽等。

  7、严禁在市场内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各类商品、假冒伪劣品、保护动物,严禁进行非法交易。

  8、文明经商,商户间相互礼让,商客间相互谦让,不许打架斗殴。

  9、严禁超重车辆进入市场,违规者并破坏相关设施者要照价赔偿损坏物品。

  二、市场公共环境卫生管理规范

  1、市场内摊位区划标识明确,人流、物流通道畅通。

  2、无占用公共通道经营现象;

  3、无边摊、侧摊现象;

  4、无停放车辆现象;

  5、无乱堆、乱放物品现象;

  6、公共通道无垃圾堆放现象,违规者罚款20元。

  三、其他规定

  1、市场管理员要积极引导、教育经营者服从管理,配合职能部门开展的各项管理工作,爱护市场设施及周围环境。

  2、市场管理人员按照规定收取市场管理费,并及时上交。

  3、市场管理人员必须约束经营者遵守法规和市场内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约定的地点或区域经营,不得随意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4、市场管理中心要经常组织检查,发现存在漏洞和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防止案件、事故的.发生。

  5、市场管理中心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市场管理公约,并教育经营者严格遵守。对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经营者,应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进行处理.7、不按规定缴纳市场管理费费的不予提供摊位。

  8、不按市场规定乱摆乱卖的,按应缴摊位费加倍收费后,再安排到适当的位置上摆卖。

  9、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经劝阻仍不改正、或拒不服从市场管理员管理的,取消其进场经营资格。

  10、进行危害市场人财物安全行为的,取消进场经营资格,造成损失的追究其有关责任。

  11、出摊的商户不得以高出全年管理费的价格私自把摊位转租给别人,从中牟利。

  四、对于市场四周有商厅个体户的规定:

  1、市场北侧、东侧和西侧有商厅的商户房前台阶下三米起开始划分摊位,有商厅经商的个体户不得挤占市场摊位,如有挤占根据实际情况加倍收取管理费。

  2、市场南侧有商厅的个体户,房后台阶下一米起开始划分摊位,有房屋经商的个体户不得挤占市场摊位。如有挤占根据实际情况加倍收取管理费。

批发管理制度3

  一、总 则

  1、为加强市场运营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经营环境,保护员工、商户经营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市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2、公司的安全生产 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经营。

  3、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职责

  1、设安全运营部为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任命分管安全、办公室、工程、物业的副总经理进行监管。

  安全运营部人员由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运营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运营技术措施、安全运营宣传教育、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安全运营隐患治理、安全事故管理、安全运营应急管理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2、公司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运营教育,制订安全运营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实施安全运营监督检查,确保生产安全。

  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本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运营管理人员。

  三、责任划分

  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市场总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市场运营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四、工作人员职责

  (一)总经理安全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工作职责

  1、协助分管安全生产经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市场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健全市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

  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7、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8、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9、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五、主要安全管理工作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

  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 的电源应予以 。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记小过二次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八)、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十)、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

  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

  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 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

  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十一)、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xxx》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a、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e、谎报火警;

  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h、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e、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

  六、隐患检查整改

  1、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

  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

  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

  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2、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七、安全教育培训

  1、对新职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部门、班组)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

  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2、对从事电气、焊接、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

  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3、一般分为思想、法规和安全技术教育三种主要内容:

  (1)思想教育,主要是正面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选取典型事故进行分析,从事故的政治影响、经济损失、个人受害后果几个方面进行教育。

  (2)法规教育,主要是学习上级有关文件、条例、本企业己有的具体规定、制度和纪律条文。

  (3)安全技术教育,包括生产技术、一般安全技术的教育和专业安全技术的.训练。

  其内容主要是本厂安全技术知识、工业卫生知识和消防知识,本班组动力特点、危险地点和设备安全防护注意事项;

  电气安全技术和触电预防;

  急救知识;

  高温、粉尘、有毒、有害作业的防护;

  职业病原因和预防知识;

  运输安全知识;

  保健仪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和正确使用知识等。

  八、奖励处罚

  1、奖励内容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2、先进集体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3、先进个人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4、惩罚内容

  (1)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2)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

  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3)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5、玩忽职守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九、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批发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玉米淀粉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人事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制度及本市场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人事管理宗旨是:以德为本、量才用人、人尽其能、奖优罚劣,培养勤政敬业的职员队伍,使本公司规范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公司职员须自觉做到:

  (一)忠诚守信、服从领导、互相尊重、团结共事;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廉洁奉公、保守机密,不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

  (四)公司核心岗位人员遵守从业回避制度;

  (五)维护《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执行;

  (六)注意仪容举止,谦逊礼貌待人;

  (七)遵守劳动纪律,忠于职守,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业务;

  (八)爱护公物,注意保持环境卫生。

  第四条本公司行政部是人事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职员聘用、培训、考核、任免等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六条本公司机构设置由董事会决定。

  第七条本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以下职能部门:

  (一)行政部:负责文秘、人力资源、考勤及劳动纪律、法律事务、资产管理、公关、行政事务等工作。

  (二)市场部:负责市场的开发、推介、宣传;收集有关市场信息;交易商摊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组织交易商培训;企业经营业务的研究和拓展。

  (三)交易部:组织和维护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负责代收代付货款和有关费用;提供交易、代收代付服务的咨询。

  (四)储运部:负责货物交收的组织管理工作;监管指定仓库;为交易商提供交收、仓储、运输等服务和咨询。

  (五)财务部:负责本公司的财务管理。

  (六)信息部:负责网站的信息采编及发布工作;负责建立与维护交易品种及行业相关的信息库;为公司提供交易品种及其它相关信息。

  (七)技术部:负责网络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对交易商参与市场交易提供电脑及网络技术支持;负责企业内部办公自动化技术工作;负责计算机等设备的管理维护。

  第三章职务与任免

  第八条本公司的职务序列为:

  (一)公司领导: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长助理;

  (二)部门级:经理、副经理。

  第九条公司级领导由董事会任免。

  第十条部门级,由董事长任免。

  第四章选聘与录用

  第十一条本公司在核编范围内,根据岗位职责及素质标准实行全员聘用制。

  第十二条选聘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招聘遵纪守法、事业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身体健康的人才。注意亲属回避。

  第十三条招聘时采取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统一考核,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第十四条招聘程序

  (一)制定用人计划:部门经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编制,提出空缺岗位所需人员的基本条件及业务专长,填写《增补人员申请表》,董事长审批,行政部负责招聘。

  (二)公开招聘:行政部通过广告、网络、人才交流市场、高等院校双选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招聘。收集、整理应聘人员资料。应聘人员应提交:

  ⑴身份证复印件;

  ⑵有关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⑶婚姻及子女状况证明复印件;

  ⑷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二张;

  被录用人员提供或填写的个人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一经查出,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填写的《求职人员登记表》等。由行政部收集分类整理。

  (三)初选:行政部与用人部门共同对收集整理的应聘人员资料进行初选。

  (四)复试:复试一般采用面试形式,用人部门、行政部及公司领导等共同参与面试,必要时可对应聘者进行笔试。

  (五)审批:行政部备齐复试合格的人员资料并录用意见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五条试用与转正

  (一)经审批合格的人员由行政部通知报到试用并自行到医院进行体检。

  (二)被录用人员,按指定日期到公司行政部报到。报到时需办理以下手续:

  (1)提供体检合格证明。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2)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新职员录用审批表》、《新职员薪金审批表》、《职员履历表》。

  (3)学习《管理手册》和公司文件,参加新职员培训;

  (4)用人部门经理安排工作,并指定辅导人员;

  (5)安排办公地点,领取办公用品、胸卡。

  (6)携带身份证、毕业证、职称等证件及其他证明文件原件.

  (三)试用人员的试用期原则上为三个月。可根据其试用期工作表现,由用人部门提议,行政部审核,报董事长批准后,缩短或延长试用期。延长试用期不超过三个月。

  (四)试用期(满一个月)只发应聘职位的基本工资,不享受岗位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

  (五)试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有权解聘:

  1.工作能力低下,无力承担应聘岗位工作;

  2.试用期间工作失误较大,造成本公司损失者;

  3.品行不佳,给本公司造成不良影响者;

  4.转正考核不合格或延长试用仍不合格者;

  5.其他本公司认为不适合者。

  (六)试用期满职员应填写《试用期满通知书》参加转正考试。

  (七)根据试用期间的工作表现及考试成绩用人部门向行政部提出意见,报董事长决定正式录用、不予录用、提前转正或延长试用期。

  (八)根据董事长决定,行政部向其发放《试用期满通知书》。

  (九)考核合格被批准正式录用的职员,公司与其签定《聘用合同》。

  (十)转正后的职员享受其所任职位的一切待遇。

  (十一)职员档案

  公司行政部负责保管和更新职员档案。职员个人情况若有下列变动应在5日内通知行政部并提交有关文件复印件。

  ⑴结婚

  ⑵新生子女

  ⑶配偶、子女或父母死亡

  ⑷居住地址或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的变动

  ⑸紧急情况联系人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的变动

  ⑹新获得的教育/专业资格

  ⑺政治或商务组织的参与或退出

  第五章岗位与职责

  第十六条岗位确立

  (一)本公司实行岗位责任制。根据各部门的职能设置不同的岗位。

  (二)岗位分工是为了明确职责。职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应相互帮助团结协作。

  第十七条岗位

  (一)依据职务、岗位不同,职员分为公司、部门、职员三个职等。

  1.公司领导: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长助理;

  2.部门级:经理、副经理。

  3.职员:各部门从事各专项工作的人员;分别为1-4级。

  (二)职等的调整

  1.职员的职等根据岗位需要、考核成绩等不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调整。

  2.职级调整:凡年度考核合格者,原则上可晋升一级,当岗位、职等不变时,职级以本等最高级为限。

  3.职等的调整程序及手续按《人事调整》有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工资与福利

  第十八条本公司薪金分为基本工资、补贴、效益工资等。

  第十九条基本工资按职等确定,共分为三等九级,标准另订。

  第二十条补贴包括岗位补贴、交通补贴、医疗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和伙食补贴等。

  第二十一条效益工资根据当年经营收入的完成情况以及职员的工资等级核定发放。

  第二十二条根据当年税后利润超额完成情况可计提奖金。

  第二十三条基本工资、补贴每月28日发放。新聘职员和离职人员按当月实际工作日计发,日工资为月基本工资加补贴工资除以22(工作日)计算。

  第二十四条效益工资、奖金按年度于春节前发放。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职员从正式聘用起的实际工作月份按比例计发,离职人员不予计发。

  第二十五条下列款项须从职员薪金中扣除:

  (一)依法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依照制度由个人承担的保险费;

  (三)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违反劳动纪律等相关制度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依法为职员办理社会保险,保险费用由公司及职员依有关制度分摊。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根据经营状况良性发展,逐步提高职员的福利待遇。职员的福利包括:

  (一)在职员生日、结婚、生育及直系亲属去世等情况下酌情发给礼金(品)或慰问金。

  (二)为职员办理相关保险。

  (三)职员因疾病、突变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经本人申请,公司领导批准,可酌情予以补贴。

  第七章考勤与休假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周六、日休息。星期一至星期五作息时间为:

  上午:8:30-11:30

  午休:11:30-13:00

  下午:13:00-17:00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上下班实行签到考勤制。全体职员上下班均须签到和签离。

  第三十条职员请假、出差或外出,未能及时签到者,须向上级报告,并应于返回当日由上级核签确认。

  第三十一条职员之间不得代为签到,否则代签与被代签者均按一次计半天旷工论处。

  第三十二条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迟于上班时间5分钟签到(离)者为迟到。累计三次迟到早退者,视为旷工半天。

  第三十三条职员请假未办理请假手续又不按制度补办者,均以旷工论处。

  第三十四条旷工半天,扣发二天基本工资和相应补贴;旷工一天者,扣发五天基本工资和相应补贴;旷工两天者,扣发半月基本工资和相应补贴;累计旷工三天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和各项补贴。一年连续旷工三天以上,累计旷工五天(含),本公司有权提前解聘或除名。

  第三十五条加班

  因工作需要,经公司领导批准安排,在国家法定节日加班者,累计7小时,按日基本工资的200%加发薪金。加班时须报知部门经理批准,月末(25日前)报行政部经理。

  第三十六条公休假

  (一)本公司工龄一年以上的职员,可享受10个工作日的带薪公休假。

  (二)公休假一般于当年使用,可集中休假,也可分次使用。

  (三)公休假由职员书面申请,三天(含)由部门负责人同意,报行政部核准;三天以上及部门负责人休假,由行政部核实后报公司领导批准。

  (四)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当年公休假者,经本人申请、行政部审核,可加发半个月的月薪。

  (五)未婚和配偶不在本单位所在地的职员,利用公休假探亲,每年可报一次探亲路费,已婚职员利用公休假探父母,每两年可报一次探亲路费。

  (六)休假期满后须及时到行政部办理销假手续。

  (七)休假期间待遇不变。

  第三十七条婚、丧假

  (一)本公司正式职员,提交结婚证书复印件的可在当年享受婚假,假期三天,根据国家制度晚婚者(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可享受婚假十天。

  (二)本公司职员,直系亲属(包括祖父母、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去世,可享受五天丧假(不含在途时间)。

  (三)婚、丧假请假手续同公休假。

  (四)婚、丧假期间待遇不变。

  第三十八条产假

  (一)本公司工龄一年以上的女职员,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有生育指标生育子女的,可按国家有关制度享受产假。(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1、产假假期,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2、对晚育(指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在法定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

  (二)为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休产假应提前三个月申请,由本部门、行政部协调安排,报公司领导核准。

  (三)产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

  第三十九条父亲假

  男职员的妻子生育(初育),职员本人可享受带薪假十天,但应在孩子出生半年内休完。

  第四十条病假

  (一)职员生病不能坚持工作可以请病假。

  (二)病假一个工作日由部门负责人批准,报行政部备案;病假两个工作日(含)以上五个工作日(含)以内须出具区级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部门负责人批准,报行政部备案;病假五个工作日以上,须出具区级以上医院病假证明,部门负责人签字,行政部审查,报公司领导核准;部门负责人请病假,须报公司领导批准。

  (三)每月连续病假三个工作日(含),累计病假五个工作日(含)扣发病假期间的岗位津贴;病假连续超过五个工作日,累计超过七个工作日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和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四)全年连续病假十个工作日,累计病假二十个工作日,酌情扣发当年效益工资。

  第四十一条事假

  (一)不属于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之制度请假者即为事假。

  (二)职员请事假应书面申请,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行政部审核。

  (三)事假一次以三个工作日为限,事假期间扣发基本工资和各项补贴。

  (四)因事不能正常工作,一年连续事假十个工作日,累计二十个工作日,本公司有权提前解聘。

  (五)如请假未在行政部备案,将作旷工处理,扣除旷工期间工资,并取消当年年假待遇。

  第八章考核与培训

  第四十二条本公司对职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

  第四十三条定期考核即年度考核。

  (一)年度考核是对职员全年的工作绩效、品行、功过、出勤等方面的综合评价、考查,时间一般于次年的元月。

  (二)年度考核形式为:

  1.个人总结;

  2.部门评议;

  3.考试或其他辅助形式。

  (三)年度考核由行政部协同各部门进行。考核结果经行政部审查后报公司领导核批。考核合格者,即获续聘资格。

  第四十四条不定期考核

  (一)试用期考核:职员试用期满应进行考核。具体办法见本制度《选聘与录用》有关条款。

  (二)其他考核:本公司认为必要时,随时进行的考试或考核。

  第四十五条职员的考核材料由行政部记存个人档案,作为奖惩、职级升迁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加强职员的学习培训,以提高职员的工作水平、业务素质。

  培训类型

  (一)职前培训:新职员报到后,行政部协同用人部门对其进行职前培训,主要内容为:

  1.本公司简况;

  2.本公司基本业务制度、基本内部管理制度;

  3.受聘部门及岗位的职责、工作流程;

  4.介绍工作区域及同事。

  (二)在岗培训:可以进行产品、技能培训、基础知识培训。培训的方式:

  1、公司或部门举办培训;

  2、部门经理日常工作安排对下属进行培训;

  3、参加知名企业的培训;

  4、选修大专院校、研究院(所)的有关课程;

  5、参加国内培训单位举办的培训;

  本公司将根据需要对在岗职员进行分期分批培训,提倡和鼓励职员利用业余时间进修对口专业知识。通过业余学习获得高于本人原等级的`技术资格并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取得成效者,本公司予以特别奖励。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奖励分为两类:

  (一)嘉奖

  (二)记功

  第四十八条嘉奖

  (一)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嘉奖;

  1.一贯品行端正,工作努力,业绩突出,足为表率者;

  2.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施行有成效者;

  3.遇突发事件勇于负责处置恰当者;

  4.检举违规违法行为经查属实者;

  5.其他经研究确认的原因。

  (二)嘉奖以通报表彰为主,酌情予以物质奖励。

  记功

  第四十九条

  (一)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记功:

  1.对市场有特殊贡献,足为表率者;

  2.遇重大意外事件或灾害,处理及时,处置恰当,避免或减少损失者;

  3.累计嘉奖三次;

  4.其他研究决定的原因。

  (二)记功除通报表彰外,酌情予以物质奖励。

  第五十条处罚分为对员工的劳动纪律、临时员工的工作处罚和聘用员工的工作处罚二种。

  第五十一条对员工的劳动纪律、考勤、临时员工的工作等情况处罚。由行政部派专人定期进行检查、行政部经理不定期抽查。如有违纪情况,填写《违纪情况单》,出现一次违纪情况罚款人民币十元。

  第五十二条惩罚为四种: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解聘;

  (四)开除。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警告:

  (一)工作时间擅离岗位,怠慢职守,产生不良后果者;

  (二)因个人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三)不服从主管人员的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四)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情节轻微者;

  (五)发生事故有意隐瞒者;

  (六)连续数月每月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以上者;

  (七)其他经研究决定的原因。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

  (一)工作时间消极怠工或擅离职守,屡劝不听者;

  (二)无故不完成工作安排或上级命令、指示,影响本公司利益者;

  (三)无故拖延为交易商办理合法手续或超越职权违规为交易商办理有关手续者;

  (四)遇突发事件故意逃避者;

  (五)工作失误造成较大不良影响者;

  (六)累计警告三次者;

  (七)其他经研究决定的原因。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解聘:

  (一)工作能力低下,多次不能完成制度工作任务者;

  (二)违反工作制度或工作流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本公司较大损失者;

  (三)无正常理由,拒不服从上级指导和安排,多次劝告不听者;

  (四)态度恶劣,言行不轨,严重影响本公司工作气氛和公共关系者;

  (五)失职或对问题失误,使本公司受到损失者;

  (六)因事不能正常工作超过制度时间者;

  (七)试用期及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八)其它经研究决定的原因。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除名:

  (一)违法乱纪,严重影响本公司工作秩序和扰乱社会治安者;

  (二)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营私舞弊或索贿受贿者;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误导交易商事实确凿者;

  (四)泄密、失密,使本公司蒙受损失者;

  (五)连续旷工三日或全年累计旷工五日者;

  (六)累计二次记过者;

  第五十六条职员受处罚,将酌情予以扣发薪金、罚款等经济处罚。

  第五十七条职员奖罚记录由行政部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章人事调整

  第五十八条人事调整包括职务、等级调整(职等升降)、辞职、解聘、开除等。

  第五十九条人事调整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任职素质标准为条件,考核为依据,兼顾个人发展潜能,严格按制度权限及程序办理。

  第六十条职等调整的核定权限及程序。

  (一)董事长由董事会任免。

  (二)职员职等调整由董事长办公会议讨论,董事长决定。

  (三)凡经核定进行人事调整的职员,行政部以《职等调整通知书》通知本人。

  第六十一条被调整职员的待遇自调整生效之日起重新核定。

  第六十二条辞职

  (一)本公司允许职员在聘任期间辞职。辞职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辞呈,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报行政部审核,董事长批准。

  (二)行政部向获准辞职的人员送发《离职通知书》。辞职者应按制度办理交接手续,否则视为擅离职守,按除名对待,由此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辞职者凭签核完整的《离职通知书》到财务部领取当月实际工作日的基本工资和补贴。

  第六十三条解聘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市场有权解聘:

  1.符合本制度《奖励与处罚》中解聘条件之一者;

  2.本公司被兼并、破产或其他原因被核准解散的;

  3.其他必要原因。

  (二)解聘人员(试用人员除外)由所在部门报行政部审核,董事长批准。

  (三)行政部向被解聘人员发送《离职人员通知书》。被解聘人应按制度办理工作交接和其他相关手续,否则按除名对待,由此造成的损失,本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被解聘者(不含试用期被解聘者)凭签核完整的《离职人员通知书》可领取当月工资。

  第六十四条开除

  (一)凡符合除名条件的,本公司予以开除。

  (二)被开除者,本公司不给任何补偿;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必要时移送司法部门查处。

  第六十五条按制度程序办理完离职手续的职员,本公司可协助其办理有关保险等转移手续。

  第六十六条人事调整记录由行政部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一章人事档案管理

  第六十七条本公司人事档案内容包括:

  (一)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等;

  (二)个人在本公司工作期间的工作总结、考核记录、奖罚记录等资料文件;

  (三)个人在本公司期间职务、职等、岗位调整等资料文件;

  (四)个人在本公司工作期间培训情况记录;

  (五)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第六十八条职员在本公司工作期间的档案由行政部建立和保管。行政部派专人负责。

  第六十九条职员的档案属保密资料,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泄漏其内容。

  第七十条 查阅档案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原则和审批制度,个人不得借阅本人档案;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要经行政部负责人核准。查阅者严禁涂改、圈划、抽换、复印档案资料,不得泄漏其内容。

  第七十一条职员在入本公司工作以前的档案,遵从自愿原则,可将档案转送本公司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托管,本公司负担在人才中心保管费用。

  第七十二条职员离职,其档案按制度程序办理转递手续,由此发生的费用和责任由本人承担。本公司保留其在本公司期间的必要记录备查。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批发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烟花爆竹储存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仓储行为,预防和减少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xx)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仓库的安全监督管理,本规范中规定的仓库设计安全要求全部为C级仓库标准,A级储存仓库设计安全要求参照《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批发企业,应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本规范的规定,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方可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000平方米以上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专职安全监管人员不得少于3人;1000平方米以下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专职安全监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五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足额缴纳风险抵押金;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全面负责,并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装卸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运输、驾驶、燃放、押运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批发企业储存仓库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保管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装卸搬运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六)仓库守护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七)驾驶员、押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条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管理制度

  (一)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二)安全检查制度;

  (三)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四)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六)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七)重大危险源评估和监控管理制度;

  (八)劳动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

  (九)烟花爆竹入库管理制度;

  (十)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制度;

  (十一)烟花爆竹废品报废销毁管理制度;

  (十二)烟花爆竹仓库安全标识制度;

  (十三)仓库外来人员管理制度;

  (十四)仓库守护员管理制度;

  (十五)车辆进出、停留、停放管理制度;

  (十六)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操作规程:

  (一)监控设备操作规程;

  (二)产品保管养护操作规程;

  (三)质量检验操作规程;

  (四)测温、测湿操作规程;

  (五)搬运、装卸操作规程。

  第三章批发企业烟花爆竹仓库设计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库房的区域规划和外部距离

  (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仓库选址应符合区域规划的要求。

  (二)新建、改建、扩建烟花爆竹储存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三同时”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xx]155号)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在进行初步设计前,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

  (三)新建、改建、扩建烟花爆竹储存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三同时”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xx]155号)有关规定报安监等部门预先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五)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计算药量3-4吨的C级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与城镇规划边缘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30米;与居民点、学校、幼儿园、工业区、加油站、危险品生产企业、军队驻地、医院、旅游区等人口稠密区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80米;与国家铁路线不应小于50米;与二级以上公路、35kv高压输电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40米。

  (七)计算药量2-3吨的C级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与城镇规划边缘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20米;与居民点、学校、幼儿园、工业区、加油站、危险品生产企业、军队驻地、医院、旅游区等人口稠密区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75米;与国家铁路线不应小于50米;与二级以上公路、35kv高压输电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8米。

  (八)计算药量2吨以下的C级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与城镇规划边缘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10米;与居民点、学校、幼儿园、工业区、加油站、危险品生产企业、军队驻地、医院、旅游区等人口稠密区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65米;与国家铁路线不应小于50米;与二级以上公路、35kv高压输电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5米。

  (九)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

  (十)库区内明显位置应设置车辆限速标志。

  (十一)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必须在围墙外侧和库区内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警示内容包括:

  1、仓库重地严禁烟火;

  2、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库内禁止携带火种;

  4、机动车辆进库必须安装防火罩;

  5、库内严禁检修汽车;

  6、机动车辆装卸时必须熄火。

  第十三条库房的平面布置和内部距离

  (一)烟花爆竹储存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值班室分离。库房每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米。库房与值班室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5米。

  (二)库区应设置密实围墙,围墙与库房墙脚的最近距离不宜小于5m,高度不低于2m,围墙顶部设置防攀越措施。

  (三)库房周围25m范围内,不应种植针叶树或竹林。

  第十四条库房建筑与结构

  (一)库房应为单层建筑,平面布置宜为矩形。应采用砖墙承重,屋盖应采用轻质易碎结构。

  (二)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建筑物二级耐火等级的各项要求。面积不超过300 m2的C级建筑用的耐火等级可为三级。

  (三)仓库安全出口不应小于2个。烟花爆竹仓库面积小于150m2,且长度小于18m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但仓库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四)仓库应设置双层门且向外平启,不设门槛,门宽不得小于1.2米。有防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五)库房的窗应能开启。通风窗应设置在勒脚处,间隔不大于5米,长宽不小于200x200毫米。所有窗应配置铁栅和金属网。

  第十五条库房的安全设施

  (一)仓库区域应根据当地消防供水条件,设置高位水池、消防蓄水池或室外消火栓,或利用天然河、塘。消防用水量应不小于15升/秒,延续供水时间应不小于2小时,保护半径应不大于150米。消防储备水应有平时不被动用和防冻的措施。使用后及时补给。

  (二)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三)库房内一般不设电路和照明装置,如确需,照明灯应为密封防爆型,禁止使用其他电器设备,严禁在仓库附近架设临时性电器设施。外部线路应采用铠装电缆埋地敷设或挂设。外部电气线路禁止通过库房的上空。

  (四)库危险性建筑物的防雷措施应符合《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的各项规定。仓库防雷措施按Ⅰ级设计,中、小爆竹及单个产品装药在40g以下的烟花或礼花弹仓库防雷措施可按Ⅱ级设计,并按有关规定每年定期检测。

  (五)仓库必须设置报警电话、监控装置和采取合适的`防盗措施。

  第四章仓库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库房内应设置测温、测湿计,并确定人员每天进行检查登记。库内最高温度不应超过35℃,相对湿度控制在75%以下。

  第十八条库房的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并按有关规定每年定期检测。

  第十九条库房门外应设置标示牌,内容包括:仓库危险等级、储存品种、额定药量和负责人。

  第二十条储存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储存额定药量,应分级分库存放。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烟花爆竹必须堆垛码放,堆垛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0.70m,堆垛距内墙距离应不少于0.45m,堆垛高度应不超过2.5m,搬运通道宽度应不少于2.0m。

  第二十一条库房的地面应铺设防静电材料或设置30厘米高的垛架。木地板、垛架和木箱上使用的铁钉,钉头应低于木板外表面3毫米以上,钉孔要用油灰填实。

  第二十二条装卸作业中,不得碰撞、拖拉、翻滚、倒置和剧烈振动,不许使用铁质工具。烟花爆竹产品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对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负责人应当每天对仓库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并对检查及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第二十四条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应根据从业人员的工作性质,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仓库负责人、保管员、守护员、押运员配备合理,并持有效证件上岗,其职责明确、责任落实。

  第二十六条仓库守护员每天巡查不少于三次。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记录,并向管理人员报告。

  第二十七条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应建立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由专职保管员对货物进行管理和信息输入。做到帐帐、帐货相符,动态反映存量变化,并留存2年备查。

  第二十八条仓库应配备专职值班人员。对进出的人员、车辆、货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进出库时间、事由、当事人签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进入仓库的人员严禁穿戴不防静电的衣物和钉底鞋。

  第二十九条进入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由专人引导,按指定路线行驶、按规定地点停放。

批发管理制度6

  1.食品批发(贸易)公司必须领取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并严格按照卫生许可范围亮证经营。

  2.食品批发(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食品卫生责任人,对本公司食品经营活动过程中各环节的食品卫生负责。

  3.食品批发(贸易)公司应制定食品卫生岗位责任制度,各岗位卫生责任制度要上墙张贴。设立卫生管理人,负责落实各项卫生制度,负责本公司的具体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4.应建立健全的食品索证卫生审核制度。对经营的食品来源严格审核,不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食品。

  5.建立健全的食品进货验收管理制度;建立台帐,记录食品进出货情况,对每批食品进行严格检查,防止假冒伪劣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及规定的食品进入市场。

  6.建立日常食品卫生检查制度,对每批食品的.进出和贮存过程进行仔细检查,发现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和《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时应及时处理。对己流入市场的食品应立即追回,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防止事态的扩展。

  7.经营定型包装食品的,所销售的食品包装标识应当真实,符合食品标签标准的要求。经营进口食品,其外包装应有中文标识。

  8.切实做好食品贮存卫生管理工作。

  8.1食品仓库实行专间专用,食品存放应分类分区、隔墙离地存放,必须有明显标识标示类别、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进库时间等。食品仓库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杀虫剂、洗涤消毒剂等),不得存放药品、杂品及生活用品等物品。

  8.2需冷藏的食品须存放于与其包装标签标示的保存温度相应的冷库内,冷冻设施须正常运转,冷库内禁止生熟混放。

  8.3食品库房应用无毒、坚固、易清扫材料建成。库房可分常温库和冷库,冷库又包括高温冷库(冷藏库)和低温冷库(冷冻库)。

  8.4常温库应设置防鼠、防虫、防蝇、防潮、防霉的设施,并能正常使用; 必须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并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清库时应做好清洁消毒工作。

  8.5冷库应注意保持清洁、及时除霜;冰柜和冷藏设备必须正常运转并标明生、熟用途,冷藏库、冰柜应设外显式温度(指示)计并正常显示。

  8.6低温冷库(冷冻库)温度必须低于-18℃,高温冷库(冷藏库)温度必须保持在0~10℃;冷藏设备、设施不能有滴水,结霜厚度不能超过1cm。

  8.7冷库内不可存放腐败变质食品和有异味食品。食品之间应有一定空隙,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库冷藏。

  8.8食品储存要做到先进先出,尽量缩短储藏时间,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9.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做好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工作。

批发管理制度7

  为进一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1.市场经营户在与市场管理办公室签订《租赁合同》获得摊档、铺位使用权后,应按规定持有效证件及时向市场管理监督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经领取后方可开业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销售的商品,必须同时取得相关“许可证明”,方可开业经营。

  2.市场经营户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市场管理,接受市场检查监督,落实违章整改;按规定依法纳税,及时交纳市场各项费用。

  3.按规定的经营范围在摊档、铺位上经营,做到亮证经营,人证相符,不随意设摊堆物,不占道经营。

  4.确保销售的商品符合质量要求。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的安全规定;包装产品的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必须有QS标志。商品的进货索证要齐全,并接受市场管理人员核查和检测;凡索证不全的商品一律不准在市场上销售。禁止销售假冒伪劣的'商品和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禁止生产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其它塑料购物袋必须明码标价,实行有偿使用。

  5.在商品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缺斤短两,不以次充好,不强卖强买,不欺行霸市;不得以任何手段欺骗消费者,自觉维护市场信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市场内不准打牌、赌博、偷窃、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不准以任何形式扰乱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遇消费者投诉或纠纷,到市场管理办公室协商调解或经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处理,不得仗势欺人、态度粗暴。

  7.爱护市场设施。不准乱搭货架、乱挂乱贴、乱接乱拉,有碍于市场环境行为的发生;不准擅自改变市场设施和水电管线。不随意挪用市场或他人的经营设备用具,如造成损坏照价赔偿。摊档、铺位装修、广告、空调设置及使用大功率电器,必须经市场管理办公室申报批准。自有设施使用不得有碍市场外观形象,不得危害毗邻摊档、铺位的利益及安全。

  8.做好消防、治安安全防范工作,经营户要保管好自己的钱物、单据和物品;市场内不得带入有毒和易爆物品,不得动用明火及燃放烟花爆竹;每日营业结束,清除好应清理的物品,关闭电源,锁好门窗,带走现金和物品。

  9.维护市场整洁,搞好摊档、铺位门前“三包”工作,样品上货架或上摊档台面,要摆放整齐;车辆要在指定停放的位置停放。严禁乱堆商品,乱丢垃圾杂物,瓜皮果壳,严禁随地吐痰。不准在市场内带养宠物,以及做与本市场不适宜的其它行为。

  10.不准转租、转借和买卖摊档、铺位。转让、搭拼摊档、铺位应事前向市场管理办公室提出报告,经市场管理办公室批准,市场管理监督部门申办证照后,方准经营。经营者应配合市场管理办公室的开业计划和经营指导,应在开业前一个月内将商铺内的经营设施安装完毕,在开业前十日内将台档位经营设施准备妥当,否则,在开业之日造成无法营业的视为放弃其在本市场经营权,终止其租赁合同,不予退还保证金,由市场收回摊档、铺位。

  11.市场经营户在合同期内终止经营,应提前一个月提出报告,经市场管理办公室同意,交清各项费用,办好设施归还手续,手续齐全后方能终止合同,并在规定期限后清退出市场,市场将保证金退还。在经营中需要更换执照户名或负责人的,须经市场管理办公室同意,并报市场管理监督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经营。

  12.经营户不准雇佣情况不明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用工;用工对象必须证件齐全,并由摊档、铺位负责人向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根据“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聘用的进场工作人员的登记、管理、教育、并承担各项用工责任,人员变动及时办理登记变更手续,不办理登记手续的人员不给予进摊档、铺位工作。

  13.开展‘文明经商、诚信经营’活动。经营户之间应互助关爱,和睦相处,支持、配合市场开展各项服务管理工作,与市场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消防安全责任书》、并交纳保证金。

  本制度望各经营户遵照执行。违反制度的,根据市场管理规约予以处理;违法的则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批发管理制度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版物批发市场的管理,维护出版物批发市场正常秩序,培育和规范出版物批发市场,促进出版发行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批发市场,是指以出版物批发为主体的集中经营场所。

  第三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二章 批发市场的建立及审批

  第四条 建立出版物批发市场,必须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第五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一般设立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其它地区需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的,应由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报新闻出版署批准。

  第六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的主办单位需经当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确认。

  第七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充足的供批发单位集中经营的固定场所;

  (二)有健全的出版物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三)具备基本的办公、仓储、通讯设施,能为经营单位提供办公室、库房、电话、代办托运、打字复印、安全保卫、卫生等服务项目;

  (四)出版物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及经营单位能够全部实行计算机统一管理。

  第八条 申请建立出版物批发市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出版物批发市场名称、地址;

  (三)出版物批发市场的主办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姓名;

  (四)出版物批发市场的管理机构及组织章程;

  (五)出版物批发市场的平面设计图和透视图。

  第九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一经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均应入场经营。

  第十条 建立出版物批发市场要符合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物市场结构、布局和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三章 出版物批发市场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应成立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出版物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并配备专职的市场管理人员。管理委员会下设市场管理、出版物审读、治安保卫及后勤服务等部门。

  出版物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协助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批发市场。

  第十二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凡涉及如安全、消防、保险、卫生、宣传等事项,应由该管理委员会统一办理。

  第十三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须制定本市场交易管理、出版物审读、人员培训、消防保卫和其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市场的良好秩序。

  第十四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人员要强化管理意识、服务意识,严格执法,不以权谋私,不得侵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要建立监督机制,公布举报电话。

  第四章 出版物批发市场的管理

  第十五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的管理机构及场内经营单位应按照要求使用统一的出版物批发市场管理软件,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六条 出版物零售单位不得进入批发市场经营。

  第十七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的交易活动要公开化、票据化和规范化,禁止非法交易和场外交易行为。市场内的经营单位不得为非法交易活动提供条件。

  第十八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要保护合法经营,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不法交易行为。

  第十九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要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制定岗前培训制度、出版物准销证制度、统一购销单制度、出版物准运放行制度等。

  第二十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的出版物广告、征订单和宣传品必须按规定印制和张贴,不得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以及低级、庸俗、迷信的语言或画面,不得有虚假和欺骗性宣传。

  第二十一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要保持整洁、卫生的环境,出版物摆放整齐。

  第五章 经营单位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内的经营单位必须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签发的《出版物发行(批发)许可证》和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的营业执照,并张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批发管理制度9

  (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工作时间:早08:00—12:00下午14:00—18:00

  一、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二、周一至周日为工作日,周六与周日为准许轮休日,如需在周一与周五之间轮休的,必须经过部门主管签字方可生效并将在周六与周日补上班。如未补上班的,按照事假处理。

  三、严格请、销假制度。请假必须书写请假条,员工因私事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的(含3天),由办公室主任批准;3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办公室主任和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病假需出示医院病历证明,无证明的按事假处理。

  四、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365天-52天)÷12月=26。08天。事假一般按照假期的天数扣除相应的日工资,即:月工资÷26。x事假天数=应扣除的事假工资。

  五、上班时间开始后2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扣20元;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一天论处。提前15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扣20元;超过15分钟者,按旷工一天论处。

  六、经电话查岗不在岗者,需回电话超过5分钟者,按旷工处理;出现3次以上同类情况的,公司做开除处理。超市促销员上岗前需电话告知已上岗,如检查不在岗的按旷工处理;出现3次以上同类情况的,公司做开除处理。累计3次不接电话者,扣除100元的电话费补贴;累计5次不接电话者,公司做开除处理。

  七、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发当月1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10次以上者,扣发当月的基本工资并做开除处理。

  八、旷工1天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并给予一次口头警告;每月累计旷工2天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大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做开除处理。

  九、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违反者当天按旷工1天处理;当月累计2次的,按旷工2天处理;当月累计3次的,按旷工3天处理并做开除处理。

  十、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

  十一、上班打卡是作为公司员工的义务与责任,打卡制度人人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未打卡经证明人在岗位的,未打卡一次扣10元;累计两次未打卡,人员在岗的扣除30元;累计三次未打卡,人员在岗的扣除50元,累计3次以上5次以下未打卡者,人员在岗的按照矿工一天处理;累计5次以上10次以下未打卡者,人员在岗的,扣200元;10次以上未打卡者,做开除处理。(确实有特殊情况的,逐级签字证明后方可免于处罚。忘记证明的,后果由个人承担。)

  十二、经总经理或分管领导决定春节值班的人员每天补助100元。未经批准,值班人员不得空岗或迟到,如有空岗者,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如有迟到者,按本制度

  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处理。

  十三、员工的`考勤情况,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包痹、袒护、篡改迟到、早退、旷工员工的,一经查实,按处罚员工的双倍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公司做开除处理。凡是受到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

  第七条规定处理的员工,取消本年终奖励评比资格。

  (注意事项:以上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开除处理者,不结算所有公司制定的工资待遇以及福利待遇)

  廉政建设管理制度

  为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违法乱纪行为,保持公司员工队伍的清正廉洁,根据有关党政纪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全体员工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廉政准则》和市建设党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施意见》,严格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办事,严禁不按规定程序操作或越权审批;

  二、坚持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办事结果,自觉接受监督;

  三、工程建设项目和大宗设备、物资采购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或议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和供货方;

  四、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反对讲排场、摆阔气,搞铺张浪费;对外接待要严格按标准执行;

  五、勤政廉政,严禁利用职权“索、拿、卡、要”,不得擅自接受当事人的宴请或高档娱乐消费等活动。外单位请柬,一律交公司办公室由公司领导酌情处理;

  六、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亲友谋利,未经批准不得公车私用;

  七、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接受礼金、信用卡、有价证券以及各种贵重物品。如因特殊原因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金礼物必须如数交财务部登记,并按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保密制度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利益,制订本制度。

  一、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特别注意不泄露公司秘密,更不准出卖公司秘密。

  二、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发展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员工知悉的事项。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公司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专有技术;

  4、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贸易条件;

  5、重要的合同、客户和合作渠道;

  6、公司非向公众公开的财务情况、银行帐户帐号;

  7、董事会或总经理确定应当保守的公司其他秘密事项。

  三、属于公司的文件、资料,由专人负责印制、收发、传递、保管,非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公司文件、资料。

  四、公司秘密应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员工接触。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不准打听公司秘密。

  五、记载有公司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六、对保守公司秘密或防止泄密有功的,予以表扬、奖励。

  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的,视情节及危害后果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予以除名。

  七、总经理室、财务室、主任办公室等机要重地,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工作人员更不能随便带人进入。

  八、办公室应定期检查各部门的保密情况。

批发管理制度10

  一、经常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消防训练,提高职工对防火安全的认识,增强灭火技能。

  二、完善防火组织机构,搞好安全防范,建立健全防火责任制,划分防火责任区,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三、严禁在仓库、车间吸烟、使用明火,生产用火和生产取暖须经主管人员批准后在规定地点,并采取有效防火措施。

  四、加强电源管理,定期检修,发现电源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进行维修,下班时切断电源。

  五、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保证完好有效,放置地点醒目易取,使每位员工掌握灭火器性能和使用方法,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

  六、提高警惕,严防坏人纵火破坏,如发生火警应保持镇静,积极设法扑救,并迅速报警。

  七、如违反规定,对造成火灾事故者要追究责任,并根据情节、后果从严处理。处理火灾事故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批发管理制度11

  (一)领导重视,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防火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二)消防组织健全,逐级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落实。

  (三)定期召开安全会议,进行防火宣传教育,提高防火意识,普及消防知识,使本单位人员掌握报警、使用消防器材、扑救初起火灾等技能。

  (四)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防止和消除火险隐患,对公安消防和学校职能部门指出的不安全隐患能按期整改以避免火灾发生。

  (五)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配备齐全,建立管理制度,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持正常良好状态。

  (六)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编辑部。

批发管理制度12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酒类批发经营者从事酒类商品批发交易活动应具备的经营技术条件与应实行的经营管理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酒类商品的批发经营者。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57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2758发酵酒卫生标准

  GBl0343食用酒精

  GBl0344饮料酒标签标准

  GB/T17204饮料酒分类(GB/T17204—1998,eqvOIV:1996)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酒类商品alcohol commodities

  作为商品流通的饮料酒、其他含酒精饮品和食用酒精。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vol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各种发酵酒(啤酒、葡萄酒、果酒、黄酒等)、蒸馏酒(白酒、白兰地、威士忌、俄得克等)、配制酒(露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用品。

  3.2

  酒类商品批发alcohol commodities wholesale以向再销售者转售酒类商品为目的的交易活动方式。

  4经营技术条件

  4.1经营资质

  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取得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酒类批发许可等其他证明。

  4.2经营场地

  酒类批发经营者应具备固定的、与经营规模或经营技术水平相适应的经营场地,持有房屋产权证或经营场地租赁合同。保持经营场地的使用功能,不断改善经营场地环境。经营场地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消防和建筑设计防火要求。

  4.2.1选址

  应符合本地区商业网点规划要求和酒类商品特性要求。

  4.2.2交易场所

  4.2.2.1应设于建筑物内,具备完善的、符合批发贸易所必需的照明和空气调节条件。

  4.2.2.2应满足商品展示、交易洽谈、信息公示、资金结算等活动的要求,具备相对独立的功能空间,并有明显的标识。

  4.2.3仓储设施

  4.2.3.1应相对固定,与交易场所分离。

  4.2.3.2应远离高污染和高辐射地区,远离热源或采取必要措施使其不受热源的影响。

  4.2.3.3应设于建筑物内,干燥、通风,地面平整、清洁。

  4.2.3.4应能满足所经营酒类商品的温度等方面的储藏要求。

  4.3经营设备

  酒类批发经营者应具备满足商品陈列、储运、资金结算要求的设备系统,并保持设备功能正常。

  4.3.1商品陈列设备

  应有独立、稳固的商品陈列设备,有良好的照明条件,能全面、安全地展示商品。

  4.3.2商品仓储设备

  应有相对固定的商品仓储设备,确保商品安全有效地储存、搬运和装卸。

  4.3.3资金结算设备

  应有完整的资金结算设备,包括支票打印和发票打印设备。设备应选用国家许可的产品。

  4.3.4经营服务设施

  应具备满足自身使用和客户使用的通讯、货物运输等经营服务设施,保持经营服务设施功能正常,并不断提高其服务能力。

  4.4专业人员

  应拥有具备酒类知识,熟悉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标准的人员。

  5经营管理技术要求

  5.1采购管理

  酒类批发经营者应保证所选择的供应商是合法的经营主体,采购的商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采购过程信息记录完整、真实。

  5.1.1供应商的选择

  5.1.1.1应选择具备合法的主体资质条件的供应商,认真审核其有效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批发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等,对进口酒类商品还要审核其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5.1.1.2对在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中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不应作为供应商。

  5.1.2采购商品的质量控制

  在采购商品时应实施质量控制,具备鉴别酒类质量的控制流程,执行GB2757、GB2758、

  GB10343、GB/T17204等相关条文,根据需要可与有资质的酒类商品质量检测机构建立委托检验业务关系,执行GB10344相关条文,应对采购的酒类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批次、标识、产地、出厂检验证明等进行审核。

  5.1.3采购过程信息记录的管理

  5.1.3.1酒类批发经营者应建立采购过程信息管理台账,保证采购过程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并完整保存三年。

  5.1.3.2采购过程信息管理台账应记录下述信息:

  供应商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目前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许可证代码、联系电话等);

  采购商品基本信息(如名称、产地、种类、数量、批次、标准、价格、定货日期、、到货期限等)

  商品质量信息(如质量证明文件、质量检查或鉴定等);

  "索证索票"状况信息;

  采购商品入库保管的相关信息。

  5.2批发销售管理

  酒类批发经营者应保证批发销售的下游客户具备合法的酒类经营主体资质条件,所批发销售的商品质量与销售合同所标明的商品质量要求相符,批发销售过程信息记录完整、真实。

  5.2.1客户的管理

  5.2.1.1酒类批发经营者应保证所选择的下游客户具备合法的酒类经营主体资质条件,认真审验其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资质证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索证。

  5.2.1.2对在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中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不应作为下游客户。

  5.2.2批发销售的商品质量管理

  5.2.2.1酒类批发经营者应保证向下游客户提供的商品与销售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相符,在酒类批发过程中不得混入其他商品或假冒伪劣商品,并有明确的流程控制加以保证。

  5.2.2.2酒类批发经营者应向下游客户提供发货票或供货凭证,并注明酒类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金额及产品批号。

  5.2.2.3酒类商品不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物品等混放。

  5.2.3批发销售过程信息记录的.管理

  5.2.3.1酒类批发经营者应建立向下游客户销售过程信息管理台账,保证销售过程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并完整保存三年。

  5.2.3.2销售过程信息管理台账应记录下列信息:

  下游客户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目前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许可证代码、联系电话等);

  销售商品基本信息(如名称、产地、种类、数量、批次、标准、价格、出货日期、到货期限等);

  商品质量信息(如质量证明文件、质量检查或鉴定等);

  "索证"状况信息;

  所供应商品在库保管的相关信息。

  5.3人员管理

  5.3.1直接接触酒类商品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

  5.3.2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并按国家或行业规定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

  5.4财务管理

  应符合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要求。

  5.5广告管理

  酒类商品的宣传广告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酒类零售经营者从事酒类商品零售交易活动应具备的经营条件与应实行的经营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酒类商品的零售经营者。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是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57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2758发酵酒卫生标准

  GB10343食用酒精

  GB10344饮料酒标签标准

  GB/T17110商店购物环境与营销设施的要求

  GB/T17204饮料酒分类(GB/T172041998,eqvOIV:1996)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酒类商品零售alcohol commodities retail

  以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酒类商品的交易活动方式。

  4经营条件

  4.1经营资质

  4.1.1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4.1.2应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酒类零售许可待其他证明

  4.2经营场地

  酒类零售经营者应有相对固定的、与经营规模或经营技术条件相适应的经营场地,持有房屋产权证或经营场地租凭合同。经营场地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消防和建筑设计防火要求。

  4.2.1选址

  应符合酒类商品特性要求。

  4.2.2销售场所

  4.2.2.1应设于建筑物内,具备完整、符合商品零售所必需的照明、空气调节、空间通透的条件。

  4.2.2.2应明亮、整洁、具有商品展示、交易的功能,主通道和货架间具备GB/T17110规定的要求。

  4.2.2.3与仓储设施分开。

  4.2.3仓储设施

  4.2.3.1应有相对固定的仓储设施。

  4.2.3.2应远离高污染和高辐射地区,远离热源或采取必要措施使其不受热源的影响。

  4.2.3.3应设于建筑物内,地面平整,干燥通风,能够满足所经营酒类商品的温度等要求。

  4.3经营设备

  4.3.1商品陈列设备

  应有独立、稳固的商品陈列、资金结算要求的设备,并保持设备功能的正常。

  4.3.2资金结算设备

  应具备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资金结算设备。

  4.4专业人员

  应拥有具备酒类知识,熟悉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标准的人员。

  5经营管理要求

  5.1采购管理

  酒类零售经营者应保证所选择的供应商具备合法的经营主体资质条件,采购的商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要求,采购过程信息记录完整、真实。

  5.1.1供应商的选择

  5.1.1.1酒类零售经营者就保证所选择的酒类商品供应商具备合法的主体资质条件,认真审核其有效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批发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国空规定的其他证明等,对进口酒类商品还要审核其国家出入境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5.1.1.2酒类零售经营者对在政府指定的企业信用档案系统中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不应作为供应商。

  5.1.2采购商品的质量控制

  酒类零售经营者应执行GBl0344相关条文,对采购的酒类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标识、产地、出厂检验证明等进行审核,执行GBl0344、GB2757、GB2758、GB10343、GB/T17204等相关条文,应有对酒类商品的质量进行初步鉴别的控制流程。

  5.1.3采购过程信息记录的管理

  5.1.3.1酒类零售经营者应建立采购过程信息管理台账,保证采购过程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并完整保存三年。

  5.1.3.2采购过程信息管理台账应记录下述信息:

  供应商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目前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许可证代码、联系电话等);

  采购商品基本信息(如名称、种类、数量、批次、标准、价格等);

  商品质量信息(如质量证明文件、质量检查或鉴定等);

  “索证索票”状况信息;

  采购商品入库信息。

  5.2销售管理

  5.2.1酒类零售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的商品,不应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并有明确的流程控制加以保证。

  5.2.2酒类零售经营者不应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

  5.2.3酒类零售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小票或发票。

  5.2.4所售酒类商品应明码标价。

  5.2.5酒类商品不应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物品等混放。

  5.3人员管理

  5.3.1直接接触酒类商品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

  5.3.2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并按国家或行业规定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

  5.4广告管理

  酒类商品的宣传广告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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