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钢公司生产管理制度

时间:2023-04-29 03:41:58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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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钢公司生产管理制度(精选8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废钢公司生产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废钢公司生产管理制度(精选8篇)

  废钢公司生产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公司人力,物力,财力资源,进一步规范公司管理,使公司生产持续进步方向发展,不断提高企业竞争力,参考国家相关法律,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产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重点,是企业经营目标实现的重要途径,生产管理包括物流管理,生产过程管理,质量管理,生产安全管理,以及生产资源管理等。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生产管理的依据,是生产管理的最高准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生产人员,生产管理员和与生产相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由总经理负责本制度实施监督。

  第六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签署后,公布施行,自公布之日生效,本制度效力大于公司同类制度。

  第七条 当本制度修订版公布时,本制度自动失效。

  第二章 物资管理

  第八条 物资控制是生产管理的先决条件,是生产管理的重点,合理的物资控制是产生高效率,高利用率的生产前提,物资控制的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生产是否顺畅,物料浪费严重与否和生产成本的高低。

  第九条 供应部门是物资控制的核心部门。

  1、供应部下设材料仓库,工具仓库,辅助品仓库。

  2、材料仓库是公司原料的储存机构,负责公司原材料的收发,储存。

  3、工具仓库是公司工具、夹具、模具的储存收发机构。工具、夹具、模具的维护和保养由维护保养机构负责。

  4、辅助品仓库是公司劳保用品、文具用品的储存机构,负责公司劳保用品,文具用品的收发,储存。

  第十条 外协工厂有物品入库应先由质检人员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物品,方可接收入库,办理相关的手续。检验不合格的物料即超出允收标准的物料,应予退回。

  第十一条 仓库员在新进物资入库后要及时做好标示,同时做好物资的维护保养工作。仓库的物资要账目相符,要不定期对物资盘点抽查,抽查结果作为仓库员的考核依据。

  第十二条 车间或其他人员领取物资必须出具《领料单》,《领料单》各栏要填写清楚。领取生产材料、工具、夹具、模具,车间主任开单后不需部门经理审核,领取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等均需部门经理审核签署意见后方可领取。

  第十三条 仓库员在接到车间或其他人员开具的《领料单》核实无误后,应立即查找库存,库存充足的立即发放给领料单位并做好《物资出库帐》。库存不足的将仓库现有物资全额发放给领料单位,并立即出具《采购任务单》通知采购部门采购物资。《领料单》领料数量栏按实际发放数量填写,仓库员负责督促采购部门采购情况。物资采购到位后立即通知领料单位前来领料。

  第十四条 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一定要写好《工序交接单》,无《工序交接单》的产品或半成品下工序不得接收生产。

  第十五条 成品经检验合格,包装人员方可按照指定的`包装规格包装产品。包装人员执成品检验员出具的《成品入库单》和《成品检验报告》方可接收产品入库,同时做好《产品入库帐》。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放行的产品,在总经理许可放行并同时出具相应的《成品入库单》和《成品出库单》。

  第十六条 产品入库后,成品仓库要按销售部门开据的有关销售单及时安排产品出货。

  第三章 生产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生产过程管理是生产控制的重点,是保证生产受控的重要手段,是降低资源损耗的必要措施。生产过程管理是利用科学的管理手法进行生产管理,合理利用生产资源,合理调配生产人员,保证及时出货的先进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生产过程管理是公司各级管理员,一线作业人员都必须遵守的管理制度。公司各级管理员,操作员都必须严格按照生产过程管理工作,时刻树立效率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

  第十九条 生产过程管理要求公司各级管理员时刻树立持续改进意识,要求公司所有作业人员树立节能高效意识。

  第二十条 生产管理人员在接到客户订单后要仔细分析订单要求,看清客户的每一点要求,防止盲目生产。

  第二十一条 生产管理员明确客户要求后,应立即通知供应部准备生产资料(包括材料﹑工具﹑夹具﹑模具等),待所有生产资料备齐后方可编排生产计划,生产计划共三份:供应部,生产科室,生产部各一份。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出货的也可以先安排生产的工序先生产,待物料备齐后再组织统一生产。

  第二十二条 物料备齐后供应部要及时通知相应生产部门前来领料。生产部门接到供应部通知后,应根据客户交期的急缓程度安排领料,暂时不急的产品先不领料,保证生产车间物流流畅,避免生产资料积压在车间影响车间生产。交期急迫的要马上组织相关人员前往供应部领料,并立即投入生产。

  第二十三条 生产计划编排好后立即组织车间相关人员按照计划生产。生产进度管理员必须随时跟踪,保证生产在计划状态下进行。对跟不上生产计划的工序,生产进度管理员须分析情况,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若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耽误工期的,要及时向生产部汇报,调整计划。

  第二十四条 车间管理员每天必须如实编写《生产工序日报表》,二十四小时内送交生产部,便于部门经理掌握车间生产状况。

  第二十五条 产品经检验合格后要及时送入仓库,以便销售部及时组织发货。

  第二十六条 生产车间管理员要及时关注车间物流状况(物料标示状况,物料供应状况,通道是否顺畅),机器运转状况(机器或模具﹑夹具运转效率),员工工作状况(员工精神状态﹑进度状况和熟练程度),随时指导员工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于本人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部门经理反映。

  第二十七条 生产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可能影响交货期的都要及时向生产部经理反映,并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生产车间管理员应经常组织员工进行技能训练,保证员工随时高效作业;经常和员工交流思想,掌握员工思想动态;经常组织员工学习相关管理制度,促进公司团队建设。

  第二十九条 公司所有生产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车间管理员生产安排,有争议的必须按照“先执行后申议”的原则。

  第三十条 鼓励公司所有员工做生产工艺改进确实对节能降耗有较大改善或能大幅提高生产效率的,公司将按照公司《奖励处罚细则》给予奖励。

  第四章 产品质量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产品质量管理是公司所有管理活动的重点,是企业发展的根本,产品质量就是企业的生命力。产品质量管理需要公司全体员工参与,全过程控制,全面实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是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制度,产品质量管理适用于公司全体生产员工以及与生产相关的其他员工。

  第三十三条 产品质量管理的关键在于做好产品质量变异预防,防止偶发性产品质量变异,逐步改善常发性质量变异。生产管理员要经常不断地开展质量意识教育,每月质量意识教育不少于五次。

  第三十四条 生产管理员对生产过程产品质量负全部责任。

  1、产品生产之前必须对物料进行抽查杜绝材料不合格;生产过程中发现原材料不合格的要及时通知质检部,根据质检部意见决定该材料是否使用,如何使用,不合格的物料及时退回物资仓库。

  2、产品生产过程中生产管理员要加强产品质量巡查,排除员工操作方法不当,机器设备运转不良(如机器功能调试不当),物流紊乱等因素影响产品质量变异。

  3、生产过程中如果产生产品质量变异,生产管理员要及时通知质检部相关人员,如果可能影响到产品交货期的,要及时通知生产部经理。

  第三十五条 生产员工要做好“产品质量三员”,即本工序的生产员,上工序的检验员,下工序的服务员。时时刻刻注意,兢兢业业工作,对任何一点小事都不马虎,搞好本工序的生产,监督上工序的生产,服务下工序的生产,保证从自己手中流出的产品无产品质量缺陷。

  第三十六条 生产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要求进行作业,严格遵守相关机器,模具,夹具的操作规程。

  第三十七条 生产车间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质量要求生产,质检部有其它质量要求的,生产车间生产也必须符合合同要求和质检部要求。生产过程中质检部发现有任何产品异常必须停产的,生产车间必须马上停产,待质检部通知可以恢复生产后方可生产。

  第三十八条 生产车间成品入库必须凭质检部成品检验员出具的《产品入库单》和《成品检验报告》方可办理,无《产品入库单》和《成品检验报告》的产品坚决不能入库。

  第五章 生产资源管理

  第三十九条 生产资源管理是合理分配,利用公司生产资源的必要保证,是公司每个员工的责任。

  第四十条 生产资源管理遵循谁使用谁保养,谁损坏谁赔偿的基本原则,生产管理员要合理调配生产资源,使公司资源产生最大效益。

  第四十一条 生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资源的分配,包括工具,机器,夹具,人员,时间等。

  第四十二条 生产资源利用情况由生产部定期考察,对于不合理的资源分配予以及时纠正。

  第四十三条 在使用的资源属自然消耗或到使用寿命周期的,使用人员可以向车间管理员申请自然报废或自然报损,由车间管理员领取新资源交原使用人员使用。

  第四十四条 在使用的资源属非自然消耗的或人为损坏的,根据损坏程度,责任人员应予以赔偿,然后由车间管理员领取新资源交原使用人员使用。

  第四十五条 在使用资源由使用人员负责保养。机器,夹具,模具的保养由专人负责并及时填写设备保养记录。

  第四十六条 机器,夹具,模具,检验检测仪器等设备生产部要建立台账。设备台账应包括机器,夹具,模具,检验检测仪器的制造商,设备功率,精度等级,制造日期,投入使用日期,设备状态,设备保养资料等基本内容。

  第四十七条 暂不使用的生产资源由车间管理员组织负责退回仓库,由仓库统一管理维护,退回仓库的资源要开具《退料单》,不能使用的资源也要及时退回仓库。

  第四十八条 使用过程中报废的资源由质检部出具报废单经生产部部长同意签字后,作报废处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所有人员均要爱护公司资源,非公事不得使用公司资源,对于滥用公司资源的,公司按照《公司奖惩细则》予以处罚。公司员工保护公司资源做出重大贡献的公司按照《公司奖惩细则》予以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根据公司发展情况,本制度不再适用时可以修改,本制度的修改由生产部提请,会同原制度制定人员和相关生产管理人员共同拟订修改,修正案经总经理批准后公布施行,修正版公布时本制度自动失效。

  废钢公司生产管理制度 篇2

  一、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小组

  1、人员构成

  组长:刘××

  组员:邹××、姜××、将××、王××、李××、张××、花××

  2、小组职责

  (1)、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各类安全会议的召开,对员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

  (3)、组织参与制定和修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各岗位安全操作技术规范;

  (4)、组织并参与安全检查,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检查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部门危险源进行查找、评估,找出降低危险源的方法并评估、实施、再评估;

  (6)、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年度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评定;

  (7)、带头组织参与安全事故救援、工伤人员救治及后续整改、验收等。

  二、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检查实行岗位、部门和公司三级共同推进。

  1、生产岗位安全检查负责人:员工本人

  每天生产操作开始前,有职工对自己的岗位和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再进行操作。内容包括: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准备齐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2、部门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负责人:部门主管

  各部门负责人每天必须深入生产现场巡视和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内容包括:

  (1)、是否有职工反映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

  (2)、职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安全通道及安全疏散门是否畅通。

  3、公司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负责人:总务部、管理小组成员

  公司定期组织人员对电梯、电器设备、机器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食堂卫生、集体宿舍等,分别进行检查。

  三、安全生产措施

  1、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车间现场管理人员或一线操作员工如发现安全隐患、设备异常等,需立即停止作业并上报,待隐患排查确认解除后,方可进行作业。一般隐患必须在当日整改,重大隐患需上报总经理,经批准后在最短时间内整改到位。

  2、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新招聘入厂员工的'厂区安全教育有人事部负责统一进行入职培训。

  新工人上岗前、岗位轮换人员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者,有相应车间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教育的培训。

  3、做好生产现场设备正常运行及设施防护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的规定、标准,为员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条件和生产场所。保证车间生产现场的环境清洁、照明充足、通风良好和通道畅通。各类安全生产近视标识完整醒目。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管理制度》规定,确保公司车间设备、机器机械安全正常运转。

  4、特种岗位、车间重点监控

  重点针对冲压、磨脚、组装、注塑机床、五金机床、维修电工等易发事故工伤的岗位、工种进行重点管控,消除安全隐患提高操作人员安全意识。

  电镀的生产用化学危险品根据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检测、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剧毒化学品的购进、存储、发放和使用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和公司程序操作。

  5、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

  公司针对特殊岗位和存在操作安全隐患的工种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各类手套、防尘面罩、防噪耳塞、护目镜、辅助工具等,工人在操作时必须按照规定正确佩戴使用,不准存在侥幸心理,麻痹大意。公司一经发现,按照《员工日常行为规范》中关于劳动保护用品的规定,将给予相关责任人100元的罚款处理。

  6、消防安全管理

  (1)、加强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各车间部门至少要指派一名义务消防员,并定期组织部门人员培训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灭火器及消火栓的操作使用,固定和周知消防设施设备的位置和安全紧急逃生通道。

  (2)、企管部每年要组织全厂员工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疏散演习,并集中各部门义务消防员进行一次消防演练培训。

  (3)、生产车间、办公场所、员工宿舍严禁非生产性烟火,严禁私扯乱拉电缆电线,超负荷用电应妥善保存。

  (4)、切实做到人走机停、下班断电,各类用电用气设备、办公电器,下班后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巡视检查,确保无遗漏、无隐患。

  (5)、特殊岗位重点监控。对于易引发火灾的地点如厂区配电室、仓库、电气焊操作等,要特别注意按照操作规范进行作业和隐患排查,避免发生事故。

  四、安全生产事故紧急救援预案

  各部门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现场和危险源部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以便一旦发生危险,能够有效的组织抢险和救灾,防止事故扩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出现工伤事故的,按照公司《工伤事故处理工作流程》进行处置。出现一般或重大安全事故的,立即进行正确的自行处置排除险情,如处置不及的,应立即报警求助,并及时通知公司领导。

  落实好公司《夜班值班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内部生产处于24小时可控状态。

  五、安全生产奖惩细则

  对于在安全隐患排查、预防和整改及时、安全教育培训突出,且一年内未发生轻伤、重伤等安全事故的部门,公司将视情节给予该部门一定的奖励和通报表扬。

  处罚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1、违反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的,根据违章情节的轻重程度,及时采取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全厂、停工学习、经济处罚、降职解聘等办法予以处罚,并处以罚款100元。

  2、为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致使出现工伤事故的,对当班班长处以50元罚款,对部门主任和直接分管领导处以100元罚款,并写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整改方案。

  3、一年以内出现5次以上工伤责任事故的部门,所属部门的相关班组班长、副主任和主任将被扣除当年度年终奖金的20%。

  4、出现各类事故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或故意隐瞒不报的,予以责任人200元的处罚并予以通报。

  5、主观恶意酿成安全事故,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废钢公司生产管理制度 篇3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 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五、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 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七、电梯

  第三十条 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 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 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三十五条 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 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九、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一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十、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五十一条 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四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五十七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八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废钢公司生产管理制度 篇4

  1安全经营工作例会制度

  1、为充分发挥公司及项目安全经营管理的监督管理作用,做好对管理处安全经营状况的研究分析及重大安全经营问题的对策制订,公司实行安全经营例会制度。

  2、公司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经营工作会议,对公司半年来的安全经营工作进行总结,对下半年度的安全经营规划及安全经营工作进行部署。

  3、公司每月末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经营会议,分析、研究本公司的安全经营形势,落实下个月安全经营管理目标。

  4、公司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经营会议,对公司本季度的.安全经营形势进行分析,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公司的重大安全经营问题。

  5、公司必须坚持使安全经营例会制度化,并认真做好会议记录,确保使每次会议都有一定的实质内容,都能解决一定的实质问题。

  2安全经营检查制度

  1、为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经营,必须加强管理处安全经营检查。

  2、安全经营检查的依据: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经营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及政府、上级部门和公司有关安全经营的各项规定、制度等。

  3、各级安全经营检查应以查思想、查制度、查措施、查隐患、查教育培训、查安全防护等为主要内容。

  4、公司安全检查应以定期安全检查为主,以查处安全经营隐患为主要内容,每月至少组织进行一次。

  5、公司及所属项目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安全问题进行专项、重点检查。

  6、公司应根据经营实际及综合气候变化,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季节性安全检查。

  7、公司及项目安全检查结束后,要认真全面系统地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价,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并将整改、复查情况及时反馈到公司。

  3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安全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管理。

  3、公司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秩序维护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安全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4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各项目每日对项目进行安全巡查。每月对项目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各项目应将检查情况及时上报公司,公司应将消防安全检查情况中所发现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5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各项目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及公司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6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公司及相关技术人员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公司及相关部门。

  废钢公司生产管理制度 篇5

  一、文物库房为馆内的安全重地,全馆人员须加大文物安全意识。库房内外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及其他有碍文物安全的物品。

  二、库房钥匙分别交由两名保管人员,并妥善保管,库房钥匙不得随意转交他人。

  三、库房工作人员进入库房须有两人以上;非库房工作人员未经主管指导同意,不得擅自入内,经许可者,须由库房工作人员陪同。

  四、进出库房人员一律不许带包,严禁在库房内吸烟。

  五、创立库房出入登记制度,非本馆人员入库须在保卫科认真填写《入库人员登记表》,并由馆指导或保管部负责人签字。

  六、库房人员须遵守文物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严肃认真,细致周到。

  七、库房工作人员须遵守文物安全出库手续,未经主管指导同意,不得擅自提取文物。

  八、创立《库房工作日记》,由专人记录进出人员、时间、工作内容等情况,同时妥善保管好帐册档案,严守库房机密。

  九、创立按时的`安全检查制度,由保卫科迎宾保管部对库房安全按时检查,如防火、防盗等,如发现情况,须保护好现场,立即向馆指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十、保护库房的整齐清洁,注意防潮、防尘、防虫、防光等。工作人员离开库房应做柜门上锁,门窗关严,拉闸断电。

  废钢公司生产管理制度 篇6

  1目的

  建立生产设备清洁管理制度,保证生产设备符合工艺卫生要求。

  2范围

  车间一般生产区、洁净区设备。

  3责任

  3.1车间各班长负责组织实施,各工序生产操作人员有责任按本制度执行。

  3.2工艺员、质监员负责监督、检查。

  4内容

  4.1一般生产区设备的'清洁

  4.1.1设备内表面清洁时,先用软用水(必要时加洗涤剂)擦试设备内表面至清洁,再用干抹布将设备内表面擦试干净。

  4.1.2设备外表面清洁时,用软布或湿毛巾擦拭设备外表面,注意不可让水流入电器开关及控制盘内。

  4.1.3如有污处应用去污粉或洗衣粉擦洗干净。

  4.1.4清洗完后,用毛巾擦干设备表面的水。

  4.1.5清洁时注意手勿被设备尖物刺伤。

  4.1.6电器开关清洁前必须切断电源,用干布擦去表面浮尘。如有必要用微湿毛巾擦拭电器表面。

  4.2洁净区设备清洁

  4.2.1生产完毕后,切断电源,对设备进行整理,清除设备内外的残留物。

  4.2.2设备上可拆下部分及可移动设备送清洁间清洗,按生产用容器具清洁SOP进行清洁。

  4.2.3设备主体按各设备清洁SOP实施,内部要清洁干净,外部要见设备本色,电器擦拭无油污,设备清洗要揩净边角、缝隙。

  4.2.4用纯化水将设备内外表面及拆下部件擦洗干净,再用75%酒精对设备及部件进行全面擦拭、清洁。

  4.2.5设备清洁完后,按顺序进行安装、试车,正常后,填写清洁记录,报质监员检查,检查合格后,设备挂已清洁牌。

  废钢公司生产管理制度 篇7

  钢水罐、铁水罐、半钢罐是吊运高温金属熔液的容器,在转运过程中,要求百分之百的可靠性,特建立以下规章制度:

  1.大罐的使用、维护与检查

  (1)罐耳轴与吊车钩板应经常保持有润滑油(纳基黄干油或二养化钼润滑脂),严禁干磨。

  (2)大罐装金属熔液时,不能装得过满,以免熔液溢出烧坏罐体及罐耳轴或使吊车长期超负荷吊运而损坏。

  (3)严禁在罐体或耳轴上乱割乱焊,严禁用重锤或其他重物在罐体或耳轴上碰撞或敲打。

  (4)罐体或耳轴表面有裂纹或明显伤痕以及耳轴磨损超过名义直径的9%(35mm)者,该罐体应停止使用。

  (5)罐嘴、罐皮罐沿不得挂铁、挂渣。

  (6)罐皮厚度烧损超过50%者,应更换。

  (7)经常检查罐耳轴周围的焊缝,有无裂纹及开焊情况。

  2.责任分工(按使用单位)

  (1)车间指定专人负责铁水罐、半钢罐、钢水罐的使用和维护,并对罐耳轴和吊车板钩抹油。

  (2)大罐使用由车间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大罐的使用情况,发现罐体及耳轴变形、裂纹、开焊等应及时报生产部鉴定处理。

  (3)生产部每季度组织一次,由使用车间有关人员参加,对大罐及耳轴进行全面检查。

  (4)生产部负责每年联系钢研究院做一次耳轴超声波探伤。

  (5)大罐产权归使用车间,生产部负责监督检查生产车间对大罐的'安全使用。机动科负责大罐的日常检修及备品备件供应。

  废钢公司生产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全文明生产,保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提高广大员工遵守各项安全制度的自觉性和安全生产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员工及外协、施工单位。

  第二章管理内容

  第3条奖励内容

  1、对避免重大伤亡及设备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奖励10000元。

  2、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者奖励100元。

  3、发生事故后,在抢险救灾、保护公司财产及员工生命安全有功者,奖励500~2000元。

  4、对敢于管理、擅于管理、能够长期保持本单位安全生产无事故的生产部门按季度人均奖励300元,生产管理部门、辅助生产单位按季度人均奖励200元,行政后勤部门按季度人均奖励100元。

  5、其它需要单独表彰奖励者,由所在单位向安全生产部提出书面报告,报请公司领导批准。

  第4条考核范围

  1、安全基础管理考核范围:

  (1)不按期召开安全会议或会议无记录,考核负责人100元。

  (2)不按期组织安全检查或检查无记录,考核责任人100元。

  (3)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网络不健全,考核责任人200元

  (4)无故缺席安全会议者考核100元、迟到者考核50元。

  (5)班组长班前(班后)会上不讲安全内容的,考核100元;记录本

  上不体现安全内容的考核50元。

  (6)对安全生产部门催报的资料、信息不能按时上报的,考核100元。

  (7)各部门对公司布置的安全管理工作(含临时性工作)不落实、未完成者考核100元。

  (8)各类安全台帐未建立、健全的,考核相关责任人100元。

  (9)各单位领导未及时传达、贯彻有关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和有关通知的,考核100元。

  2、安全教育管理考核范围

  (1)未按规定对新工人及转岗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的,考核200元。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考核100元;未参加专业培训和考试的,考核200元。

  (3)三级安全台帐没有或不健全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4)不了解本岗位《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技术操作规程》的,考核100元

  3、事故考核:

  (1)工伤事故按《工伤事故管理规定》考核标准执行。

  (2)对事故瞒报、误报者,按相关事故管理规定的内容双倍考核。

  4、电器及电气焊安全管理考核范围:

  (1)电器设备无接地、接零保护的,考核100元。

  (2)移动电器未使用漏电保护器的,考核100元。

  (3)使用行灯不符合安全电压的,考核100元。

  (4)机电检修不执行相关行停、送电操作制度的',考核200元。

  (5)临时电源线不规范、无管理的,考核100元。

  (6)电器开关损坏或有裸露线头的,考核100元。

  (7)电气线路老化严重,不予以及时更换的,考核100元。

  (8)电焊机不断电,安、拆二次线的,考核100元。

  (9)电焊机机壳不采用接地、接零保护的,一、二次线不符合规定的考核100元。

  (10)踩在油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的,考核200元。

  (11)电气焊作业不按标准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的,考核100元。

  (12)氧气、乙炔气使用及运输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考核100元。

  5、天车安全管理考核范围

  (1)天车安全装置构件失灵、失效的,考核责任人200元。

  (2)天车司机室电源线头裸露或刀闸无盖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3)天车作业违反“十不吊”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4)天车安全警示及保护装置不齐全者,考核责任人200元。

  (5)天车车体上有杂物者,考核责任人100元。

  (6)天车司机下车后不拉闸断电者,考核100元。

  (7)天车司机吊重物时离开天车者,考核100元。

  (8)操作有手柄的设备不用手去操作的,考核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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