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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区文化馆免费开放制度
第一章免费开放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雨花区文化馆免费开放工作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群众文化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民文化素质,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雨花区文化馆在免费开放工作中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促进先进文化发展,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文化知识,丰富公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三条 鼓励单位、个人向文化馆捐赠资金、设施、设备。
第二章免费开放的职责与服务
第四条 文化馆应当公示其免费开放的服务项目,免费开放的空间设施名称及空间设施的平面示意图,为公众提供规范、良好的服务,开展多种形式、文明健康的公益性群众文化艺术活动。
第五条 公众在雨花区文化馆免费开放时间内,无需任何证件可以进入公示的免费开放空间,参与文化馆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第六条 文化馆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应该与本馆的性质和任务相适应,充分体现“三贴近”要求,突出本馆特色、区域特点和文化优势。
第七条 文化馆各展览厅应合理运用现代技术和艺术表现手法,使形式和内容和谐统一,达到科学性、艺术性、观赏性、互动性相结合,提高展览的吸引力。
第八条文化馆多功能厅应针对各行业各层次开展文化知识讲座、学术报告以及小型文艺表演活动,围绕中心工作开展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时事政治、健康与生活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提升公民基本文化素养。
第九条 文化馆各室内培训教室应有计划的安排舞蹈、戏剧、曲艺等的基础教学,对戏剧、曲艺开展普及性赏析,进行舞蹈的基本功及技巧的训练。
第十条 文化馆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意见簿,及时了解人民群众需要怎样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作为我馆在安排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时的参考。
第三章 机构人员
第十一条 文化馆应该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不断健全、完善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文化馆应该设有培训辅导、艺术活动、创作调研、展示服务、宣传教育、安全保卫等机构。
第十三条 文化馆应该根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数量,配备一定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 文化馆应该配备相对稳定的专业安保人员,安保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和较丰富的保卫工作经验。
第十五条 文化馆应重视发展专业辅导培训教师队伍,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对专业辅导培训教师进行业务技能培训。
第十六条 各专业辅导培训教师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热爱群众文化工作,服务群众热情,并能做到因人施教。
第十七条 文化馆可根据本馆工作需要向社会招聘保卫、保洁、辅导培训教师。招聘人员须经过严格审查,并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
第四章 制度建设
第十八条 文化馆应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完善免费开放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管理。
第十九条 文化馆各项免费开放的规章制度应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内容科学、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章安全保卫
第二十条 文化馆应加强免费开放后安全工作的领导,实行逐级安全岗位责任制,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全馆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
第二十一条文化馆必须做好每日开、闭馆检查和清馆净场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不定期巡查,并有详细的安全日志和巡查记录。
第二十二条 文化馆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协同公安、消防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保卫和消防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文化馆应加强对展览厅、多功能厅、室内培训教室、电子阅览室等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四条 文化馆艺术展厅、多功能厅、各专业排练厅室、文化广场舞台、文化资源数字化工作室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在免费开放期间不得擅离岗位。
第二十五条 文化馆应安装报警、视频监控等安防设备,加强对重点部位的全天候监控。
第二十六条文化馆应不断完善消防设施,配备干粉灭火器等人工灭火设备,并经常检查维护、定期更换。
第二十七条 文化馆工作人员应熟悉各种消防设施性能,并能熟练使用。
第六章 免费开放相关规则与制度
第二十八条免费开放公众须知
1.爱护文化馆文化活动厅室内的设施设备,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2.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清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注重文明礼貌,不追逐嬉戏,不打架斗殴。
3.室内文化活动场所禁止吸烟,不大声喧哗,不进食食物,禁止携带宠物进入。
4.保管好自身财物,避免丢失随身物品,不将易燃易爆物品及管制刀具等带入文化馆区域。
5.当免费开放文化活动场所满员时,公众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的管
理安排,依次按顺序进出。
6.社会单位、群众文艺团队若需使用文化活动场所,须咨询服务台,经审核通过后,统一进行安排。
第二十九条 多功能厅免费开放须知
1.常年举办方针政策、时事政治、法律法规、健康生活为主要内容的讲座、报告会以及小型文艺表演活动,免费向公众开放。
2.讲述和演出过程中请勿大声喧哗,请将手机等通讯电子设备置于无声状态。
3.布置会场或舞美装台严禁在室内墙面使用双面胶和钉子。
4.室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冷焰火。
5.严禁携带食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宠物入内。
第三十条 艺术展厅免费开放须知
1.免费开放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2:30—5:30。
2.文明观展,不用手触摸各类展品。遇参观人流超过额定人数,应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依次进出。
3.单位和个人举办展览须提前1个月申请预约,以便安排展出档期,保证展出时间的合理性、科学性、及时性。
4.服从本馆的统一安排,布展时严禁在展厅墙面及展板上使用双面胶和钉子。
5.展期结束后,请与文化馆管理人员联系做好展厅交接工作。
第三十一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展示厅免费开放须知
1.免费开放时间:周二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30—5:30。
2.文明观展,不用手触摸和移动各类展品。
3.遇参观人流超过额定人数,应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依次进出。
4.室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
5.如需基本讲解请与本馆展厅工作人员联系。
第三十二条 舞蹈排练厅免费开放须知
1.免费开放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2:30—5:30,周一至周四晚上7:00——9:30,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2.本厅为标准装修室内培训场地,请穿专业舞蹈鞋或软底鞋入内,请勿穿高跟鞋及有钉掌的鞋。
3.服从辅导老师指挥,同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加培训活动,避免运动性及肢体性损伤。
4.进入室内后发现设备异常请及时与管理人员联系。爱护视频音频设备及其他设施,不随意移动,若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5.保持室内整洁卫生,不在室内吃东西以及饮用甜味饮料。
6.使用结束后,请与文化馆管理人员联系做好排练厅交接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文化资源电子阅览室免费开放须知
1.免费开放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2:30—5:30,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2.本室所有报刊实行开架阅读,免费入室查阅所需信息。
3.读者取报刊时,每次限取一册,阅读后放回原处。本室报刊一律不外借。
4.保持室内安静、整洁,不大声喧哗。
5.允许自带干净、空白的U盘以作下载资料存盘用。
6.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删除、改动本室电脑所配软件及系统配置和口令;不得随意摆弄电脑器件和开关空调,若遇到机件故障,应立即向工作人员反映。
7.读者上机不得浏览、下载、发布不健康内容。
第三十四条 《雨花区文化馆群众文化活动厅室预约登记管理制度》
因本馆场地设施资源有限,为保障公共文化资源得到合理、公平的分配和使用,同时确保文化馆基本工作职能的正常开展和实现,特制定如下规定。
1.各类排练厅、培训教室仅用于舞蹈、戏剧、曲艺等教学排练,不另作其他用途。
2.室外排练场仅用于大型群众文化活动的教学、排演以及群众性文体健身活动等,不另作其他用途。
3.艺术展厅专供公众参观美术、书法、摄影等方面的公益性展览,群众性的艺术作品展览,不另作其他用途。
4.在保证本馆举办的各项文化活动正常开展的前提下,预约使用免费开放的群众文化活动厅室,应按照预约登记时间先后顺序,经审核通过后,统一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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