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契约制度的价值

时间:2024-07-13 11:20:39 赛赛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罗马法契约制度的价值

  在生活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罗马法契约制度的价值,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罗马法契约制度的价值

  罗马法契约制度的价值

  一、历史地位与影响

  奠定契约法基础:罗马法契约制度孕育了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契约法传统,形成了现代契约法的基础。其历史发展轨迹体现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法律制度设计的重要影响。

  广泛传播与借鉴:后世的契约立法在不同程度上都体现了对罗马契约立法的借鉴。例如,许多国家的合同法都是以罗马法契约制度为蓝本而建立的。

  二、基本原则与价值

  自愿性:罗马法契约制度强调契约的自愿性,即契约的订立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受外界强迫或欺诈。这一原则保障了契约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平等性:契约的缔约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强制或优势地位。这种平等性有助于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和正义。

  公正性:罗马法契约制度内置了公正性的原则,要求契约内容必须合理、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三、制度创新与进步

  从形式到合意的转变:罗马法契约制度经历了从重形式轻合意到轻形式重合意的重要转变。早期罗马法中的契约形式要求严格,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契约更加注重当事人的合意和内心真实意思表示。这一转变体现了法律制度对社会经济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诺成契约制度的创立:诺成契约制度以合意作为契约成立的核心要素,实现了人类契约制度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飞跃。它简化了契约的成立手续,提高了交易效率,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活动提供了有力支持。

  四、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影响

  现代契约法的基础:罗马法契约制度为现代契约法提供了基本框架和原则。现代契约法中的许多概念和制度都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契约制度。

  国际贸易和商业领域的广泛应用:在国际贸易和商业领域,契约制度被广泛应用为确保交易双方权益和义务的有效工具。罗马法契约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手续要求在现代法律中仍然适用并发挥着重要作用。

  五、现实意义与启示

  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罗马法契约制度所体现的自愿性、平等性和公正性原则有助于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和正义,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法律制度的适应性:罗马法契约制度的历史发展轨迹表明法律制度必须适应社会经济的变化而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这一启示对于现代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罗马法的历史

  产生背景

  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发源于意大利。公元前8世纪以前。传说罗慕路斯于公元前754至前753年创建罗马城。

  公元前7世纪后,罗马社会产生了奴隶主和奴隶两个基本对立的阶级。平民承担罗马大部分的税收和罗马军事,却不能享有政治权利。

  公元前6世纪中叶,罗马贵族被迫让步,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以地域关系来划分居民,并按照财产的多少将居民划分为五个等级。

  制法

  元老院被迫于公元前454年成立了十人立法委员会,还派人到希腊考察法制。于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次年,又制定法律二表,构成了所谓的《十二表法》,又称《十二铜表法》,这是古代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据说铜表在公元前390年高卢人入侵罗马时被毁。

  法规结构

  《十二铜表法》的篇目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

  《十二铜表法》的原文早已丢失,但从后来罗马法学家的著作中可以看出:复仇与罚金、氏族继承与遗嘱等等相互交错。它不仅规定了权利和义务,而且还规定了极为严酷的债务奴役制(债务人若无力偿还债权人的债务,那么债权人就可以把他处死,或卖至第伯河以外的任何地方)。

  地位和意义

  《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也是第一部可以按律量刑的法,是古罗马固有习惯法的汇编,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许多世纪以来,《十二表法》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渊源

  (1)习惯法。公元前450年以前,罗马国家法律的基本渊源为习惯法。

  (2)“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罗马共和国时期的主要立法机关是民众大会、百人团议会与平民会议,它们制定的法律是共和国时期最重要的法律。

  (3)元老院决议。元老院是共和国时期罗马最高国家政权机关,并享有一定的立法职能,议会通过的法律需经它批准方能生效。帝国时期,元老院被皇帝所控制,其本身所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4)长官的告示。罗马高级行政长官和最高审判长官发布的告示具有法律效力,是罗马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5)皇帝敕令。主要包括:敕谕、敕裁、敕示、敕答。

  (6)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罗马法契约制度的价值】相关文章:

射手的契约04-30

发行契约-04-30

自利的契约论和非自利的契约论04-26

图书发行契约03-15

终止收养契约04-30

图书发行契约[精品]03-15

赠与契约书03-16

评《社会契约论》04-29

退伙契约书04-30

浅析社会契约理论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