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务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实施细则

时间:2023-04-29 21:37:19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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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务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矿务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实施细则

  第一条效能监察是监察部门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履行职责及其效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奖惩、管理的活动。为使效能监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挥其在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经济效益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开展效能监察的目的是促使监察对象尽职尽责,勤政廉政,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企业发展。

  第三条开展效能监察要坚持专门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管理相结合,奖惩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基层单位行政主要领导负责本单位效能监察的立项审批,效能监察建议的审批,决定整改措施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效能监察的标准

  第五条合法性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合约性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认真执行和完成计划、任务、预算、合同等预定的目标。

  第七条合理性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从集团公司和本单位实际出发,进行科学管理,并取得预期效果。

  第八条效能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完成计划规定的产品品种、数量、质量和成本、盈亏、安全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第九条岗位职责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是否正确行使工作权限等。

  第十条程序性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能否遵守议事规则,严格工作程序,是否违反工作程序。

  第三章效能监察的内容

  第十一条对企业行政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行使职权,能否尽职尽责,做好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对安全生产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是否坚持优质低耗,有效使用人力、物力、财力。

  第十三条对销售及煤质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依法经营,是否执行集团公司煤炭集中销售和煤质管理规定;经营思想和服务作风是否端正;经营目标是否实现。

  第十四条对物资采购、出售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政策法规,是否遵守集团公司关于物资设备采购、废旧物资处理等相关的制度和规定,是否违反相关的程序,是否树立大局观念和服务思想。

  第十五条对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按照国家财政法规、财经纪律和集团公司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是否认真执行各项成本和费用标准。

  第十六条对建设工程项目和房地产出租出售工作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按规定审批项目和合理选择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照设计和工期要求,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是否认真进行合同管理和造价信息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定额标准审定工程量和工程费用;是否预见和认真协调好工程建设中的矛盾;是否认真进行竣工验收或审计;是否对房地产的出租出售进行招标或竞价。

  第十七条对医药及设备耗材的采购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督对象是否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政策法律,是否遵守集团公司关于医药及设备耗材招标的规定,在招标采购、运输、质检、保管、服务、签定及履行合同等经营活动中,是否认真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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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效能监察的程序

  第十八条效能监察的一般工作程序为:

  (一)调查摸底,选题立项。选题一般由监察部门负责,也可由基层单位或职能部门自报项目,监察部门汇总审核,提出立项意见,填写立项表。集团公司立项监察的问题,报总经理审批;基层单位立项监察的问题,报本单位行政主管领导审批,并报集团公司监察局备案。监察局设立效能监察台帐和档案,并不定期

  检查,年终考核评比后装订归档。各单位每年二月底前将立项情况上报集团公司监察局,特殊情况可随时立项。

  (二)查清问题,分清责任。确定立项后,监察部门应向被监察单位和有关人员提出应汇报的问题,应提供的资料以及应配合事项和具体要求。同时,监察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调查人员,制定调查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实施效能监察的人员要深入现场,运用实际调查、资料分析、目标考核、效益审计、因果分析等方法全面了解情况,核准事实,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与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交换意见。

  (三)提出建议,改进管理。调查终结后,监察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单位一起共同研究,提出改进企业管理和对有关人员的奖惩意见,形成《效能监察意见书》,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送有关单位执行。监察部门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单位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如有不同意见,可按规定程序向监部门提出复议。在复议期间,不停止原监察建议的执行。经复议仍维持原意见的,有关单位必须执行。监察部门负责对监察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整理资料,立卷建档。监察终结后,监察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逐项立卷存档。卷内材料包括:1、《效能监察立项表》;2、效能监察方案;3、《效能监察终结报告》;4、《效能监察建议书》及执行情况回复;5、对有关人员的奖惩意见;6、效能监察过程中收集的各种材料及有关会议记录。

  第五章效能监察的评估

  第十九条效能监察的评估内容:

  (一)立项准确。能够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环节、关键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选题立项。

  (二)领导重视。单位党政领导重视支持效能监察工作,及时研究分析对策,认真解决效能监察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效能监察发现的问题能及时安排整改。

  (三)监察得力。能够发挥监察部门的协调作用,监督检查方法得当,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建议可行。

  (四)效果明显。能够发挥效能监察在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经济效益中的重要作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奖惩兑现。能够对发现的勤政廉政典型或效能监察中取得突出成效的工作人员予以奖励;对有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工作失职。管理失当的有关人员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效能监察的评估采取百分制考核的办法进行(评估细则附后)。

  第二十一条效能监察的评估等级分为优秀、优良、一般三种,经百分制考核,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的为优良,80分以下的为一般。

  第二十二条效能监察评估由集团公司监察局组织进行,每年评估一次。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三条效能监察奖惩由监察部门负责提出奖惩建议或根据领导授权直接奖惩。集团公司监察局对效能监察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每年进行一次评估表彰。效能监察的奖惩情况应作为考核使用干部的一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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