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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土地管理办法通用
乡镇土地管理办法通用1
为使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向纵深推进,巩固全市乡镇房地产规范管理工作成果,本着促进“城郊向城市发展,村庄向乡镇集中,城乡一体化”建设思路,坚持合理规划、节约集约使用土地的原则,经市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对全市农村宅基地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效能监察。
一、监察内容
1、农村宅基地集中规范管理情况。是否严格按照《市村镇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合理规划利用好村镇老宅基地,节约土地使用。具体内容包括:安排的农村宅基地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乡镇村是否存在擅自批放、买卖农村宅基地现象;乡镇村是否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宅基地手续;职能部门是否按程序审批村民建房;职能部门是否存在违规批准农村宅基地等。
2、领导干部农村建房情况。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党员、干部,党政干部是否严格遵守省、市有关建房规定,是否有以本人或他人名义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及非法占地建造私房的行为。
二、监察方法
市监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专题督查,受理投诉,听取汇报以及查看农村宅基地管理台帐、资料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工作要求
1、严格宅基地日常监管制度。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和公路沿线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未经批准的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产权证。
2、严格党员干部建房管理。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乡镇、村党员干部申请建房要经乡镇纪委备案,全市副乡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农村申请建房的',要认真填写《市干部建私房申报表》,报市廉政办批准,并报市监察局备案。严禁为未经批准的党政干部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办理相关手续,发放土地使用证和产权证。今后凡违反规定审批的,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乡镇土地管理办法通用2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重点,以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目的,切实做好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法收回、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承包方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
(二)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流转。为促进农村土地适度集中,发挥规模经营效益,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在充分尊重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流转后,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禁止借流转之机将土地打乱重分;流转收益归承包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截留、扣缴。
(三)积极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要做到发生一起及时调处一起,不能久拖不决,要克服怕麻烦和消极观望等思想,积极主动解决问题,努力做到小矛盾不出村、大矛盾不出乡(镇)。
(四)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必须严格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办事,不枉法、不徇私。
三、领导组织
(一)县级组织
成立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督促各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工作,负责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政府办、农业、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妇联、司法及各乡镇有关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仲裁委员会任期为五年。
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仲裁庭。办公地点和仲裁庭设在县农业局,郝春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仲裁庭为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机构。在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时,由委员会指定3名仲裁员、1名书记员组成仲裁庭,并指定一名担任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实行培训上岗制度,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聘请专职和兼职仲裁员5至7名。
(二)乡(镇)级组织
各乡(镇)政府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接受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领导。各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由分管副乡(镇)长兼任主任,司法所所长兼任副主任。由司法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聘请专职和兼职调解员2-3名。由乡(镇)负责组建相应村级土地承包纠纷调解组织。
四、工作职责
(一)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2.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调解员,并对仲裁员、调解员进行管理;3.指导、监督、管理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和仲裁庭工作;4.组织、交流、总结调解仲裁经验;5.完善和制定调解仲裁规则。
(二)县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1.负责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日常管理工作;2.负责仲裁员、调解员的管理工作;3.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组织仲裁庭;4.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5.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其调解仲裁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6.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归集工作;7.向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8.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三)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依照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程序,调解处理本乡(镇)土地承包纠纷,并回访、检查当事人执行调解协议情况,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2.积极开展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3.建立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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