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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集)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招标采购管理办法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政府的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七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第八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五)编写评审报告;
(六)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四)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第十一条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谈判文件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第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第十三条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拒收。
供应商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第十六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十七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二)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四)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五)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十九条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第二十三条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推荐供应商的意见、评审报告、成交供应商确定文件、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可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该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材料;
(四)选择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方式及原因;
(五)评定成交的标准及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因;
(六)终止采购活动的,终止的原因。
第三章竞争性谈判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第二十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三)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第二十九条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三十条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第三十二条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三十三条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第三十六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章单一来源采购
第三十八条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三十九条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第四十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一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第四十二条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据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
(二)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
(三)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四)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第四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第五章询价
第四十四条询价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四十六条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第四十八条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第四十九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五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
(三)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四)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
(五)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五十二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
(一)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
(二)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四)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
第五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五十四条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五十五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条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或者结果的,责令改正;该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学校财政性预算资金或部门自筹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如保险、租赁等。
第三条 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 按相关规定应当纳入政府和行业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没有纳入政府和行业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凡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遵循保证质量,注重效益,满足需要,提高效率的精神组织实施。
本办法所称项目承办单位是指项目隶属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项目承办单位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科学论证,并经财务处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中,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办法中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和监察审计室、财务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领导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二)审查批准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研究决定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对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项目承办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定期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汇报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十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是负责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学校有关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接受项目承办单位的采购申请,审核项目承办单位起草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确定采购方式;
(三)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有关项目的招标;
(四)组织学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的采购活动;
(五)负责组织对中标、成交候选人的考察;
(六)对采购及招标投标相关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七)接受项目承办单位对成交供应商履约表现的反馈意见;
(八)建立供应商和评标专家等数据库;
(九)完成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承办单位负责采购及招标工作的技术性等事项。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采购及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做好采购及招标前期的项目立项、方案设计等准备工作;
(二)起草参加学校所组织的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和合同文本;
(三)负责审核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所编制的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性事项;
(三)组织供应商现场考察;
(四)负责对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中技术方面的问题进行答疑和释义;
(五)参与评标;
(六)需要进行考察的采购项目,参与考察;
(七)负责与供应商洽谈、签订合同,并报招投标办备案;
(八)负责合同的履行及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售后服务等事项;
(九)项目完成后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三章 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二条 采购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项目, 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一)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下同)的项目;
(二)后勤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后勤工程主要包括学校水、电、暖管线的扩建和改造工程,校园道路的改造和新建工程,校园环境的绿化和改造工程,公用房屋的维修、改造和装饰工程,基建工程配套的室外水、电、暖、路和绿化工程等;
(三)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产和后勤等设备设施的采购,单台(套)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批量在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四)教材、图书、大宗物资等批量采购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六)依照有关规定,必须实行集中采购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学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一般不少于5家的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某一特定的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分别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或招投标办确定:
(一)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由招投标办确定;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招投标办按以下原则确定: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办确定按询价的方式采购。
第十五条 凡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参照本办法确定采购方式,自行组织采购,并报招投标办备案。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工作程序
1.项目承办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做好招标前期的'准备工作;
2.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直接指定或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3.招投标办会同项目承办单位按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提供项目材料,并约定招标活动的时间安排;
4.招投标办会同项目承办单位审核招标代理机构所编制的招标文件;
5.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校内评委人选,并授权其参加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活动确定中标人;
6.项目承办单位与中标人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7.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二)学校所组织的招标工作程序
1.项目承办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拟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及招标文件;
2.招投标办审核招标申请书、投标人资格条件及招标文件;
3.招投标办发布招标信息;
4.招投标办接受投标人的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发售标书;
5.项目承办单位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和释义并将相关记录报招投标办;
6.招投标办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投标文件;
7.按相关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
8.招投标办组织进行开标与评标;
9.招投标办根据专家评标意见对投标人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须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时,组织考察;
10.招投标办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项目招标评标情况;
11.招投标办根据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定标意见,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2.项目承办单位与中标人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13.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成员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二)制订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由项目承办单位拟订,报招投标办审核,谈判文件中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确定拟成交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招投标办将竞争性谈判结果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六)签订合同。项目承办单位与成交供应商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七)履行合同。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评定成交的标准以及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应商进行询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在基本了解掌握市场行情的情况下,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报出最终报价,确定拟成交供应商;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结束后,招投标办将询价结果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
(五)签订合同。项目承办单位与成交供应商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六)履行合同。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充分陈述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经招投标办审核后,由项目承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采购。
第二十条 项目经采购后,短时间内发生同样项目采购,且市场行情变化不大的,由项目承办单位向招投标办出具书面报告,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参照前次采购结果组织洽谈、签订合同。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参加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积极努力地做好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包括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供应商或者与采购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供应商、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及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采购评审过程中的任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学校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投标咨询机构,违反国家招标投标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信息的,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察审计室对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采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追究责任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采用集中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变动采购标的的;
(三)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办采购事务的;
(四)与委托代理机构或供应商串通的;
(五)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有本条(一)和(二)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财务处不予结算。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准参与我校采购项目,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或学校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四)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
供应商有本条第(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学校招投标办和监察审计室应及时受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学校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招标采购管理办法3
1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公司采购货物和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司和采购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2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2.1成立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参会人员:运营支持部部长、审计监察部部长、采购部总监、采购经理、技术品质总监、生产总监、生产质量负责人等
2.2采购招标工作小组的工作职责是:
2.2.1负责做好物资采购项目招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招标立项审批,招标文件的起草,招标项目的`调研,市场考察等。
2.2.2负责采购招标活动评审。
3 招标项目和范围
生产用常规物料
4 招标方式
采用供货资格认证的邀请式招标。邀请式招标要求被邀供应商不得少于5家,以利于比较、竞争和选优。由采购招标工作小组进行评标,评标结束后,按名次确定2到3家中标人,签订意向供货协议
5 招标工作程序
5.1寻价阶段
5.1.1询价,寻找适合的供应商,5家以上
5.2.2约谈供应商进行第一次谈判
5.2.3谈判需准备的资料
供货方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开户行证明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另加盖发票专用章)、宣传图册、相关产品资质证明、报价单、以上资料需加盖供货方公章后方可有效。
我公司需提供:技术要求、检验标准、供应商成本分析表、统一规格型号的报价表格、桌签(打印供应商名称)、物资现场剖切样品、检验用的所有工具、上一年度客服及工程安装反馈质量问题分析、当下质量问题汇总、全年需求量等
5.2第一轮谈判
5.2.1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求正装出席,佩戴工作证。
5.2.2谈判开始前先与意向供货厂家签订《廉洁合作协议》;参会人员手机全部调至振动,谈判过程中不允许接打电话。
5.2.3采购经理宣读已签订的《廉洁合作协议》。
5.2.4请厂家简答介绍自己公司情况(产能、成立时间、主要产品、主要合作对象等)
5.2.5运营支持部部长介绍我公司基本情况及谈判的目的等,目的是建立长期战略联盟,签《廉洁合作协议》的目的是让双方能健康发展,本着公平公正、互惠原则对产品质量、工期、成本、价格等专业性知识解答。
5.2.6技术品质总监介绍产品的技术要求及检验标准;
5.2.7生产总监及质量负责人对供应商选定产品进行提问(质量、供货周期、售后、技术支持等;
5.2.8生产总监及质量负责人针对现有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对供应商进行提问(提前准备生产质量问题材料);
5.2.9各负责人对供应商相应回答填写《供应商评价表》
5.2.10统计员负责对《供应商评价表》的收集,计算出平均得分,并将分数公布于采购部展示墙。
5.2.11根据平均得分排名,淘汰得分最低的供应商。
5.2.12第一批入围供应商提交采购部要求的统一形式的报价表。
5.3第二轮谈判
5.3.1集中谈判,整理出重点共性问题(质量赔付、供货周期赔付及其他增值服务)同时对供应商提问,各参会人对供应商回答进行第二轮评分。
5.3.2针对供应商统一报价进行价格谈判(定出主谈判人)。
5.3.3根据价格谈判等综合因素定出最终入围的三家供应商。
6 签订意向合同
6.1对入围供应商当天签订《供货协议》
6.2准备合同附件:
① 技术要求
② 检验标准
③ 廉洁合作协议
④ 价格表
⑤ 服务承诺
要求:合同一式两份,加盖双方合同专用章,我方合同附件包括:以上五项;对方合同附件包含:第①、②、④和⑤项。
6.3合格供方评定
6.3.1采购部经理负责联系新增供应商,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合格样品,样品到货后通知审计监察部技术审计专员负责对样品的跟踪实验、出具评定结论,填写《新供方评定记录表》,并对合格样品进行封样、存档。
6.3.2实验合格以后采购部内勤根据《新供方评定记录表》到财务部申请新增合格供应商编码(需提供对方公司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价格发票专用章的税务登记复印件)。
6.3.3采购部内勤对已合格的供应商报价单完成审批手续(采购部经理签字-审计部审计专员核价后签字-审计监察部总监复核签字),将完成审批后的报价单复印件转交一份给财务部执行。
6.3.4采购部内勤对合格供应商资料进行整理并存档。
7 附则
7.1本制度经总经理签字后,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7.2本制度解释权归采购部
8使用表单
8.1《供应商评价表1》
8.2《廉洁合作协议》
8.3《供货协议》
8.4《新供方评定记录表》
8.5《报价单》
8.6《供应商评价表2》
8.7《年需求采购量分析表》
8.8《上年度市场问题反馈表》
9 使用文件
9.1 采购物资技术要求
9.2 采购物资检验标准
9.3 供应商档案管理办法
9.4 采购物资价格管理办法
招标采购管理办法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行批量采购,降低采购成本,规范采购管理,增加整体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批量采购优势或影响工程最终质量的主要材料以及机械设备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采购。主要材料包括钢材、沥青、水泥、碎石、钢绞线、锚具等。
第三条对于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划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四条招标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公司设备管理部负责制定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
第六条分管领导负责物资招标采购的.组织工程,召集设备管理部、工程管理部、项目部等相关部门参加确定采购数量、规格、价格。
第七条公司项目部主要材料由公司组织招标采购或委托项目部组织招标采购,其它材料由项目部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三章招标采购程序
第八条确定物资招标采购方案
(一)、明确招标材料名称、数量及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招标时间、地点。
(二)、方案的审批:公司设备管理部负责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单位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并在相应的媒体或信息网络上发布,并编制资格预(后)审文件。
(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货物供应能。
招标采购管理办法5
采购管理办法
总则
一、采购管理范围
本规程是公司购买原材料、物资、零部件、设备、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其他物资过程中的决策、价格监督、质量检验等行为的基本规范。
二、采购管理原则
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建立健全采购管理的各项制度,防止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发生。
采购管理机构和采购管理体制
一、采购管理机构
负责使用部门及工程方面日常物资、材料、设备采购;
负责物资采购的询价、议价、比质、比价及招标;
负责采购合同的拟订、签订;
负责按时、按质、按量地采购使用部门所需各种物资;
负责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和各岗位职责的制定;
负责物资采购员的监督与管理;
负责对供应商的开发与管理;
负责与使用部门、仓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机构,专司采购监督管理职能;
配合采购部制定和完善各项采购工作制度、流程;
会同采购部定期参与大宗物资、材料的招标、评审以及供应商的甄选;
定期收集采购信息需求,严把采购价格关、质量关、实用关,及时向管理层反馈意见;
严格执行各项采购工作纪律。
采购监督机构
1、工程部
2、综合部
3、财务部
4、经营部
事前价格审核;
参与大宗物资材料的采购;
监督采购价格,控制采购成本;
采购纪律检查。
验收机构
1、库管员
2、使用部门
3、项目经理
各类物资、材料的验收、管理,建立台帐和材料数据库;
及时反馈物资使用信息,按月统计物资使用情况。
二、采购管理体制
(一)采购决策管理
1、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决策程序,根据采购物资类别和金额的大小,实行分级分权管理,明确各级管理者、各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权限。
2、除特殊情况外,大宗物资及其它金额较大物资采购的重大事项,由公司决策层和相关部门负责人通过会议或其他的形式实行决策。
3、加强对采购物资的价格、质量、数量的监督,设立物资采购监管委员会。
4、使用部门、项目经理、库管员对其审批的物资采购负有审查、监督责任。
(二)比质比价采购
1、采购部要广泛收集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市场信息,掌握主要采购物资信息变化,并根据市场做到比质、比价采购。
2、除仅有唯一供货商或公司生产经营有特殊要求外,公司大宗物资的采购应当选择三个以上的供货商,从质量、价格、信誉等方面择优进货。
3、采购部大宗物资采购及有特殊要求的物资采购,应当审查供货商资格;对已确定的供货商,应当及时掌握其质量、价格、信誉、服务变化情况。
4、采购中心大宗物资的采购以及其他较大金额的物资采购,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应实行招标采购。
(三)价格监督
1、采购监管委员会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监督采购价格,控制采购成本。
2、大宗物资应当经价格监督部门事前进行价格审核,采购部应当在价格监督部门审核的价格内进行采购,特殊情况除外。
3、采购监管委员会应当对所采购的物资的价格单据进行审核,对未在审核的价格内或高于市场价格进行采购而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
4、物资采购监管委员会等价格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大宗采购物资的市场价格,并对其审核的物资采购价格承担相应责任。
(四)质量检验监督
1、库管员及各使用部门应对采购物资进行质量检验和验证,进行质量监督与使用信息反馈,采购物资未经质量检验或验证不予办理正式入库和结算手续,特殊情况除外。
2、采购部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完善必要的质量、计量检测条件。不具备检测条件的需要对采购物资进行检验的,可以委托检验或要求供货商出具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的质量检验报告。
3、质量检验或验证人员应当严格按标准和程序进行检验和验证,并对检验、验证结果承担责任。
4、对大宗采购物资,采购中心可以根据需要留样存档,并进行复检。
采购管理信息库建设
一、建立物资材料价格数据库
在工程部电脑上建立一套统一的物资价格数据库,增加各类物资价格透明度,使公司领导及时准确掌握各类物资的最新信息和动态,最大限度的降低企业物资采购成本。
二、建立合格物资供应商数据库
健全供应商管理制度,建立合格物资供应商数据库,及时更新合格供应商信息,通报对违反规定的供应商的处罚。方便查询供应商的最新物资价格、交易记录、信誉等级、售后服务水平,以利于各公司做出相应调整,避免因信息不畅,致使公司利益受损。
三、采购信息数据库的统计分析
工程部每月定期向公司提交当月各类物资进销存明细及使用情况,由采购部根据汇总数据及供应商最新动态,对当月采购信息数据进行汇总和统计分析,按照物资材料的采购价格进行由高到低排序,生成物资采购汇总数据库。
四、财务审计部门的有效监督
为保证采购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有效,物资采购监管委员会应加大监督力度,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采购信息数据库保留对采购人员责任的追溯权。
通过采购信息数据库的公布和统计分析,加上采购监管委员会的有效监督,保证了采购数据的真实、准确、有效,有利于采购成本的降低,使公司实现了材料核算、成本分析、材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的一体化,由此实现 “阳光采购”平稳运行。
采购管理规定
一、采购工作基本要求
1、未经审核批准的申购物资一律不得采购;
2、在同等质量,同等价格的情况下,应选择就近采购;
3、对长期订货和大额款项的采购,应通过签订合同和实行银行结算;
4、在比价过程中,严格执行同类企业比质量,同等质量比价格,同样价格比信誉,择优确定供应商;
5、对于先试用后采购的物资,不得在试用鉴定前采购。
6、大宗物资实行集中采购,以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和定点、定向等多种方式采购。
凡进行大宗材料物资的采购活动,必须实行三方参与的原则,即在公司统一领导下,由采购部、使用部门、采购监管委员三方共同参与大宗物资(设备)的采购。
二、物资采购管理
1、日常办公用品及大宗物资的采购,实行按月上报采购计划。各单位编制采购计划时,要从实际经营需要出发,避免盲目提报,由于上报物资采购计划失误,造成物资积压损失,由申购公司/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
2、如临时需要应急采购的,则应至少提前3小时并经公司领导批准下使用企业备用金采购,由相关采购人员负责采买。
3、计划外急需采购的物资,由使用部门填制《急需物资申购单》,部门负责人签字,公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经总经理批准后报采购部根据所需物资的单价及数量比照既定标准进行采购,采购部应向使用单位明确到货期限,如未能按既定时间到货需向使用单位说明原因并积极配合解决。
4、使用部门在填写相关申购单时,务必写清所购物资的品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等信息,如因申购单填写不清,而影响采购进度的,后果由本部门自负。
5、 物资采购时必须严格按照采购原则、采购计划进行采购,保证做到不错订、不漏订,及时准确做好物资货源落实工作。
6、采购部备有一定数额的采购备用金,用于应急采购与需现付的零散物资采购。备用金所购应急物资,购入后仍需补齐相关手续,方可予以报销。
7、签订物资采购合同时,要严格执行合同法和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合同中要明确标的、数量、规格、型号、价格、质量标准、交货期、交货地点、结算方式、运杂费承担者、包装、运输、验收方式。
注明保修年限、保修期结束后的零配件提供及价格、年限等事项,签订合同各方经济责任以及其它需要明确的事项,一般按照先到货验收后付款的原则进行,特殊情况先款后货的需经相关负责人批准。
8、对短缺物资,采购员应及时反馈信息,并征求使用部门意见,经使用部门同意后方可采购代用品,并做好存档备案。否则,出现后果由采购员负责。
9、采购人员必须按采购作业期限运作,对不按计划要求及质量要求采购,造成经济损失的,均由采购人员承担责任。
10、因特殊原因,采购员未能及时完成采购任务或无法按周期采购物资的,应及时告知采购部门负责人并说明异常原因,提出相应意见方案。
采购部负责人应及时与申购部门反馈和沟通,拟定补救办法和处理对策,特别重大事项,应汇报总经理。
采购监管委员会
一、组织机构设置
组长:XXX
委员:XXX
二、采购监管委员会与采购部的关系
采购监管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对采购部定期进行采购信息反馈和监督管理,是服务与监督的关系。
三、采购监管委员会主要职能
详见第二章“采购管理机构”
四、采购监管委员会工作制度
1、会议制度。
2、信息反馈制度。
采购监管委员会应及时加强采购信息交流沟通,达到采购信息资源共享,货比三家,物美价廉之功效。
采购监管委员会每月将工作开展情况向采购部通报,并向总经理及时汇报。
3、采购物资验收把关制度。
采购监管委员会负责对采购物品价格、质量验收、审核把关,对供应商因质量、价格产生的欺诈行为及时向采购部通报,并提出对供应商的惩罚意见。
供应商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供应商与我公司建立健康、和谐、稳定的供需关系,促使供应商保证产品质量、降低成本、供货及时,提高服务水平,对供应商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凡是有可能或已经与我司发生业务往来的供应商,并具有与其所承担的供应物资相应的经济实力和资信等级的供应商都在本规定的范围。
二、各相关部门职责
(一)使用部门职责
1、对工程材料、专业材料和设备等物资,须由各专业技术指定责任人到场进行物资验收工作,以确保质量。
2、负责提供物资在使用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及出现的问题。
(二)库房职责
1、负责对供应商到货物资的验货、收货工作,办理入库手续。
2、及时将供应商交货期限、产品质量、服务水平向采购部反馈,并提出意见。
3、每月定期向采购部提交当月各类物资进销存明细及使用情况。
(三)采购部职责
1、做好供应商的开发工作,积极寻找货源,开辟新的供货渠道,对于同类产品,应至少备有两家以上供应商,以便做到价格互补、货源互补。
2、做好供应商的管理工作,及时对违反合同规定的.供应商进行处理,不定期抽检供应商送达的货物,到收货现场监督验货,督促供应商货物配送的及时性,以确保使用部门的正常供应。
3、负责收集和建立供应商信息数据库,考察评估供应商的资质,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册》,随时为开辟新的供货渠道做好准备。
4、负责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考核和甄选工作。每月依据供应商交货的产品质量、交货期限、服务态度、产品价格及履约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分并通知供应商。
5、与常用物资供货商签订相关的《供货承诺书》。
三、对供应商的奖惩规定。
1、对于履约能力强,信誉好、送货及时、提供高性价比物资的供应商,给予及时结帐,并将其列入次年的合作对象。
2、对于存在“以次充好”、“以少充多”行为的供应商,将予以坚决打击、制止,应扣罚其相应部分的货款,并取消供应商供货资格。
3、对于无法与各公司良好配合、出现重大问题无法改善的或经评定连续数月未达标的供应商将取消供货资格。因无法找到替代的合格供应商,暂时保留其供应商资格,但须将评鉴结果通知供应商并责令其改进。
4、货物配送由供应商送货的,应在订立合同时谈定预交信誉保证金与质量保证金。供应商未能在指定时间将所订物资送抵指定地点的,扣缴一定数额的信誉保证金;供应商所送物资质量因不符合同所约定的,应扣缴一定数额的质量保证金。
四、加强物资供应商的信息管理工作。
1、加强与供应商的信息沟通,及时了解重要物资生产厂家的价格变化趋势及产品更新动态。
2、定期开展供应商调查活动,根据供应商返回的《供应商调查表》,建立供应商资质等相关内容的《合格供应商名册》。根据使用部门反馈的产品的质量、服务水平等信息,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以便更好地处理在供需中所存在的问题。
3、分管的采购人员应详尽记录本人经办的采购物资使用部门反馈信息,为评价供应商提供相关信息资料支持。
招标管理办法
总则
一、公司建立全面的招标管理制度,以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评估选择业务承包单位,在合理公平的原则下追求公司利益最大化,以确保各项承包业务满足规定的质量、进度和成本控制要求。
二、凡单项合同额10万元以上(含)分包(采购)业务,必须纳入招标系统进行控制,包括但不限于:
1、 材料设备采购类;
2、 工程施工类;
3、 服务类:包括勘察、测绘、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物业中介、宣传推广、模型制作等单位选择。
三、为加强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力度,公司规定出各类招标工作的操作流程和责任划分,各部门和分公司必须遵照执行。
招标(采购)分类
一、根据承包工程、采购材料设备的种类和性质的不同,按《招标工作责任界定》的具体规定,招标(采购)工作按以下四类方式进行操作:
1、 集中采购及总承包(公司经办);
2、 第一类招标(公司组织或经办的招标);
3、 第二类招标(公司所属公司经办的招标,公司参与或监督);
4、 第三类招标(所属部门及分公司独立负责的招标)。
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公开招标的工程发包项目,公司所属部门应做好与政府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按主管部门要求申报,公开招标前应执行公司规定的招标流程,选择意向单位参加投标。
三、在上述四类招标(采购)中,符合直接委托条件的发包或采购业务,可按直接委托方式选择确定供方,但必须执行业务发包直接委托控制指引的规定,由业务经办部门办理相应申请、审批手续。
不符合直接委托条件的发包或采购业务,如申报,原则上不予批准,并将作为公司执行制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公司将逐步推行网上招标(采购)。
五、经营部应在年初制定集中采购目录, 报总经理审定后,由采购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实行集中采购,以达到最大限度发挥公司规模采购优势、有效降低成本和保证产品质量的目的。
六、对于管理体系成熟高效、执行制度严格的分公司,报总经理批准后,经营部可对该公司的招标业务进行授权,具体授权的工作范围、操作模式、时间期限等采用授权通知书的形式。
招标(采购)计划
一、为防止肢解发包工程来回避公司招标管理规定,以及避免计划编制的随意性,公司应分阶段编制和修订招标(采购)计划,在《项目经营策划书》中一并上报项目总招标(采购)计划。招标(采购)计划必须科学、合理、严肃,允许每季度末20日前对下季度招标(采购)计划进行一次修订,报经营部审批后严格执行,公司对计划的执行严格监控,也作为执行制度考核重点内容之一。
二、公司编制和修订的招标(采购)计划应包含集中采购及总承包、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及拟定直接委托的内容。
三、招标(采购)计划的编制内容和要求包括:
1、 招标(采购)计划中的成本估算额,与该项目的目标成本比较,若有较大超支时,应考虑从优化设计上研究解决措施;
2、工程部根据项目的进度,确定招标项目技术资料的提供时间和材料设备定板的时间,并按时提供相关资料;
3、 材料设备采购计划应明确采购材料设备的数量、成本估算额、招标方式、标段划分、供货方式、定板完成时间,以及发标、开标、定标和进场时间。
4、 各类专业工程招标计划应明确各类专业工程的内容、技术条件、标段划分、成本估算额、招标方式、发标、开标、定标和进场时间。
四、公司编制和修订的各阶段招标(采购)计划经各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会审、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五、对于上报的招标(采购)计划内容,经营部可根据各项目招标计划和集团的实际情况,提出审批意见,各公司遵照意见进行调整。
招标过程控制要点
一、招投标领导小组及组成集中采购和总承包招标需成立领导小组,其组成由常务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审计部部长、经营部部长、财务总监、采购部长组成(特殊情况可以增加相应人员)。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总经理担任。
二、招标工作小组的组成每个招标(采购)项目在招标前,由招标工作小组负责整个招标工作。
1、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招标工作小组成员。
2、招标工作小组人数必须为奇数,且不少于(含)7人,原则上不多于9人。招标工作小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
3、除集中采购及总承包外的所有招标(采购)项目,公司业务经办部门和经营部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全过程参与招标工作。
三、招标文件
1、所有招标(采购)项目必须达到发标的技术条件方可报批招标文件。
2、标准招标示范文件:
①经营部负责组织拟定标准招标示范文件,由公司法务律师等分别就相关内容履行审批,报总经理批准后正式发布。
②公司可根据各自项目的具体技术条件、地方差异性,对标准招标示范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编制每项业务的招标文件。报批时应注明与标准招标示范文件差异之处。如上报之招标文件与发布的招标示范文件内容无实质性改变,报经营部审批;如内容出现实质性改变需报集经营部、法务部审批。
3、非标准招标示范文件:
①总承包招标文件由经营部拟定,经招标工作小组成员会签后,转律师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②集中采购招标文件, 需经法务律师审核后, 方可报总经理审批。
经营部对招标文件总体把握负责;
工程部对技术条件和要求负责,包括产品技术标准、设计方案、设备选型的确定;
财务部对付款条件和要求负责;
③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的招标文件由集团所属公司经办部门拟定,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其中必须经法律顾问和总经理签字确认。
经办部门对招标文件总体把握负责;
规划部门(公司所属开发设计人员或规划研究院)对技术条件和要求负责,建造标准与公司审批结果一致;营销部门、招商部门对相关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负责;
工程部对工程管理条件和要求负责;
经营部对商务条件和要求负责;
财务部对付款条件和要求负责;
4、公司所有招标(采购)业务信息应有计划地提前在媒体公开发布,且不少于2次,在公司网站建成后需将招标(采购)业务信息在网上及时发布,公司招标经办部门负责供方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定期将招标(采购)项目信息上报经营部。
5、公司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和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允许推荐投标单位,如因业务需要推荐投标单位的,应不以任何方式影响评标、定标工作正常进行。
6、集中采购相关信息在公司网站上发布。
四、投标单位入围
1、入围单位或材料设备的品牌和质量应在同一水平线上,具有可比性和竞争力。
2、各类招标项目且每个标段有效投标单位应不少于(含)三家。如有效投标单位不足,需报总经理批准。投标单位优先从合格供方名录中选择,合格供方名录中没有或数量不够时,才可从其它途径选择投标单位。
3、各类招标(采购)项目选择供方前,由公司经办部门或所属公司拟定入围标准,招标经办部门根据审批后的招标(采购)项目的入围标准初步选择拟定入围单位。
4、在入围单位选择阶段,招标经办部门应将招标(采购)项目的概况、规模、标段划分原则、付款方式、工期要求、评标基本办法等核心商务和技术条件与拟定入围单位充分沟通、交流,以使对方的投标行为更加理性,从而保证招投标工作的质量。
5、在上述工作基础上,筛选出符合入围标准的足够数量投标单位入围。
6、招标经办部门对筛选出的单位发放投标邀请函,并及时接收对方的投标承诺函,以收到的承诺函为准整理出入围单位。
7、集中采购和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入围单位名单(含入围标准)经招标工作小组会签后,报集中采购和总承包招标领导小组审定。
五、发标
1、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招标文件审批部门(人员)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发标地点、发标人员。
2、发标时发标人员应做好书面记录,招标文件发放登记时,需在不写明领取单位名称的前提下,由领取人签字,待所有领取人签字完毕且离场的情况下,由经办人填写领取单位名称。
3、现场踏勘由招标工作小组中的经办部门人员负责组织,其他部门视实际需要指派人员配合。
4、招标答疑如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内容无法理解或招标文件存在模糊、错误、遗漏等问题,招标工作小组根据情况,以答疑会或招标文件补遗的形式解答。
无论何种方式,均应以招标工作小组会签、审批通过的会议纪要或招标补遗文件为准。
六、开标
1、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招标文件经办部门(人员)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开标地点。
2、招标工作小组组长或其授权委托的招标工作小组成员主持公开开标工作,现场拆封,该过程和内容需作好记录,参加开标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
3、开标时,财务部人员必须到场鉴别投标保证金票据(银行保函、支票等)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4、开标时,经办部门、成本控制人员必须到场。
5、开标后,招标工作小组组长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标书的分析,以便于进一步的评标定标工作。
七、评标、定标、中标
1、工程类招标项目的技术标打分权重不得超过20%,装修、装饰、景观、材料设备类招标项目的技术标打分权重不得超过35%。服务类招标项目的技术标打分权重不得超过50%,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广告、标识、小品等设计招标项目的技术标打分权重不得超过60%,确需突破的,需经总经理审批。
2、招标工作小组组长主持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为保证评标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在整个评标过程中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应全部出席。如确因特殊情况(如出差等)无法参加,须授权胜任人员参加评审,授权必须采用书面(即授权委托书)形式(若出差在外,则传真或事后补授权委托书),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参加评标并签字。
3、各类专业的评标工作均必须遵循公司的规定,经招标工作小组评标,推荐中标单位。
4、公司按审批权限批准推荐的中标单位,由经办部门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投标单位。
签订合同
一、招标经办部门按照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件和中标单位的相关承诺,与中标单位签订经济合同。
二、合同签订前,招标经办部门负责按管理制度“经济合同管理”和法律事务部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内部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三、未签订合同不允许拟中标单位进场施工或做施工准备。
四、集中采购确定中标单位后,公司与合作供应商签订集中采购协议。
五、凡纳入集中采购协议的产品,经营部应提出需求,并报公司领导审批后与公司合作供应商签订经济合同,如果合作供方产品不满足项目的技术要求,按照管理规定另行招标(采购)。
供方管理
一、供方合格评定
1、所有参与投标或接受直接委托的供方,包括公司集中采购和定向供方,均必须经过规定程序的合格评定,并且评定结论应满足业务承包要求。
2、经营部负责管理公司集中采购和定向供方的合格评定。
3、供方合格评定必须按《供方合格评定指引》的规定执行,经评定合格的供方由其经办部门负责建立合格供方名录,并汇总形成公司的合格供方名录。
二、供方履约评估
1、各业务经办部门必须对供方的履约过程表现进行阶段性的监督和评价,按公司的规定做好供方的履约评估记录。
2、竣工验收后,公司对供方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如下建议:①结果为“优”的,满足其他项目入围标准的情况下,优先成为入围单位,且在定标时优先考虑;②结果为“合格”的,在合格供方名录中保留;③结果为“不合格”的,从合格供方名录中取消其资格;④公司建立供方“黑名单”制度,凡存在围标、串标、行贿等行为的投标单位,经招投标小组批准后将列入黑名单。凡列入黑名单的供方永不得承接鼎晟所有项目,黑名单的企业名称在公司网站上进行发布。
3、各部门应每半年一次(6月30日前和12月30日前)集中向经营部报备合格供方名录。
招标采购管理办法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物资、设备(含车辆)的采购管理,维护国家和企业及物资(设备)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净化采购渠道,规范采购行为,保证物资(设备)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和局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等纪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和公司所属项目部(分公司)的大型设备(含车辆)、批量物资的采购管理。
第三条
在全公司范围内所需采购的所有设备和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有关主要物资及大批量物资(10万元以上)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业主供料除外)。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采购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物资、设备采购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质优、价廉的原则,面向市场公开(邀请)招标。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物资(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活动。
第七条
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公司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支持和配合物资部门做好物资(设备)的招标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八条
公司成立设备(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公司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项目部(分公司)经理担任,成员由公司施技安质、经营开发、财务、纪检及项目部(分公司)等职能部门领导组成。具体负责公司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九条
公司物资(设备)采购招标领导小组职责:
(一)审定、批准采购计划及招标项目;
(二)审定采购招标方式及评标办法;
(三)确定评标小组及评标人员;
(四)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章范围和权限
第十条
凡单台价值在300万元及以上或单台价值50万元且批量价值达300万元以上的设备采购,由集团公司组织实施;单台价值50万元以上且批量价值不超过300万元的生产设备,10万元以上的乘坐车和非生产设备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后由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公司项目部(分公司)所需工程物资单一品种采购批量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必须由公司招标采购或授权给项目部(分公司)实行招标采购。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大宗物资和地材可不实行招标,由项目部(分公司)自行采购,但必须遵循货比三家,质量达标,价格低廉者从优的原则,并完善其采购程序。
各项目部(分公司)不得将批量化大为小,化整为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通过张榜公布后,可不采用招标方式直接采购:
(一)上级机关统一调配的物资和设备;
(二)业主统一供应的物资和设备;
(三)业主有明文规定,指定了供货单位的;
(四)所需设备、物资供货方为唯一生产厂家的;
(五)采用招标方式,从时间上无法保证施工的第一小批量物资。
第十二条
公司项目部(分公司)物资部门依照本办法提出物资采购招标的范围及额度,编制物资采购招标计划,由项目(分公司)经理审批后实施,并报公司施技安质部备案。
第四章采购招标
第十三条
物资采购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四条
公司管理的工程项目物资(设备)采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公司原则上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独立法人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或竞标,经综合审定后确定中标人。
第十五条
邀请招标的投标人的选择对象是:
(一)国产设备、物资应是生产厂或生产厂在各销售区域的销售代理(须有售后服务能力),并在经公司或集团公司按照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明确的合格分供方中选定。
公司施技安质部每两年对主要设备、物资的供方进行一次评审取舍,并发布合格供应商名册;不合格供应商将予以除名,并通报项目部(分公司)。
(二)进口设备和物资应是设备、物资的生产厂商、外商在国内的销售代理(需有售后服务能力)和国内具有此业务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一级公司机构。
第十六条
物资(设备)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物资(设备)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物资(设备)投标邀请书,所招标物资(设备)的技术标准、规格、数量、技术参数、质量要求、随机附件、供应方式、交货时间及地点、投标报价要求、投标人的服务承诺、优惠条件、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和评标标准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同时必须明确中标履约保证金交纳的数额。
进口设备或用于国外工程的出口施工设备,除上述要求外,还应考虑适合长途航运的包装和防护,厂商还应协助办理进口或出口各种手续及退税或免税手续。
对于中标单位而言,投标书将作为合同文本的.一部分,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物资(设备)招标人应当根据拟招标物资(设备)的具体情况,在招标前必须进行市场的资源调查和价格调查,进行质量及价格比较,结合工程预算价格及相关因素,确定好招标物资拟招标的参考价,供评标委员会参考并加以保密。
第十八条
物资(设备)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价格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物资(设备)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物资(设备)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原则上规定一般为十天。
第五章物资(设备)招标中的投标
第二十一条
物资(设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二条
物资(设备)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物资(设备)招标人一律拒收。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物资(设备)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物资(设备)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物资(设备)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的部分供应数量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原则上不允许分包,标书中允许分包的最大额度不得超过30%。
第二十四条
物资(设备)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物资(设备)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它物资(设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物资(设备)投标人不得与物资(设备)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禁止物资(设备)投标人以向物资(设备)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五条
物资(设备)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六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在物资(设备)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物资(设备)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物资(设备)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
开标由物资(设备)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物资(设备)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采用竞标方式则允许竞标人当众反复降低报价,直至无人降低报价时,在付款、售后服务等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当众宣布最低报价者中标。
第二十八条
评标小组成员由招标领导小组确定。人数一般为奇数5人以上,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评标小组,评标人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前应当保密。物资(设备)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九条
物资(设备)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在未确定中标人前,不得透露有关投标价格、评标方案等情况。评标人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并对所提出评审意见负责。
第三十条
评标小组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未中标人不另发落标通知,也不接受任何性质的落标查询。
第三十二条
中标人确定后,在规定时间内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有关内容由中标人与使用人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十三条
以下情况应重新招标:
(一)参加投标方少于三个。
(二)评标小组认为所有标书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三)投标方串通并影响评标结果的。
第三十四条
招标单位自接到设备、物资采购申请报告后,除特殊设备和物资外,进口设备、物资三十日,国产设备、物资十五日内完成招标及合同签订工作。
物资(设备)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任何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时足额提交。
第七章法律责任及奖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之规定,必须进行物资(设备)招标的工程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物资(设备)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追究项目(分公司)经理的领导责任。
第三十六条
物资(设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者向物资(设备)招标人及评标人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没收投标保证金(如果有),并处中标项目总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他非法所得,并取消其三年以内物资(设备)投标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资(设备)招标人违反本办法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评标人员和评标工作人员受贿,向他人透露评审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及评标有关情况的,给予警告、没非法所得的财物,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评委成员资格,不得参加任何评标;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物资(设备)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给他人的,没收履约保证金,处转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否则取消中标资格,并承担由此引起造成的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物资(设备)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物资(设备)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如果有),并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罚款。
第四十条
物资(设备)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取消其三年内的投标资格。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酌情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认真执行物资、设备采购招标规定,降低采购成本显著的项目部(分公司)和个人给予适度奖励。奖励标准由公司视情况另行研究确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施技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物资(设备)采购评标办法规定(暂行)》
2、《设备购置计划》
3、《设备购置申请》
4、《招标邀请通知书》
5、《开标会签到表》
6、《投标文件签收单》
7、《投标样品签收单》
8、《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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