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集团井控培训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14 08:41:50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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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集团井控培训管理办法

石油天然气集团井控培训管理办法1

  一、目的

石油天然气集团井控培训管理办法

  为提高加油加气站从业人员安全思想素质和安全技术素质,特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以避免由于对安全的忽视或无知而产生的不安全行为,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安全培训教育主要内容

  1、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公司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2、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他物理、化学性质、安全标签及安全技术说明书所提供的信息的`含义。

  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储存、搬运、操作处置、运输和废弃的程序及注意事项,岗位安全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

  4、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正确识别安全标志。

  5、危险化学品进入人体的途径及对人体的危害,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作用,正确使用方法及维护保管。

  6、危急情况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措施与程序,伤员现场救护处理。

  三、安全教育计划

  (一)日常安全教育

  1、站内必须开展以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季度不得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2、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反事故演练。

  3、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组织各种安全技术表演

  4、日常安全活动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公司领导和安全员要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

  5、站长必须参加到基层班组的安全活动,公司负责人也必须定期参加基层班组安全活动。

  (二)上岗、转岗安全教育

  1、必须组织加油员、加气员、技术员、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教育,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从业资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定期参加培训和复审。

  2、从业人员经过政府相关部门和公司的培训后,必须牢固掌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存储、搬运、操作处置、运输和废弃的程序及注意事项,岗位安全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

  3、新进人员、转岗人员必须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取得相关证书,并参加公司组织的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离岗三个月以上人员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公司为保障安全生产,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组织对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三)安全教育规划

  1、公司负责人安全教育每年时间不少于48学时,主要进行安全生产法制教育以及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的教育。

  2、公司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安全教育每年时间不少于36学时,主要进行安全法制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

  3、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每年时间不少于24学时,主要进行危险化学品储存、装卸、运输、销售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作用和正确使用方法及维护保管,以及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石油天然气集团井控培训管理办法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油田公司HSE培训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HSE培训管理规范》和《HSE培训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油田公司加强员工HSE培训工作的要求和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HSE培训须立足岗位、满足需求、全员参与、形式多样,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HSE培训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各级负责人是HSE培训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培训资源,建立培训管理制度,落实培训实施计划,确保HSE培训有效实施。

  第五条人事(劳资)部门作为HSE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年度HSE培训计划,协调培训资源,并会同HSE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培训。

  第六条HSE主管部门协助不同岗位HSE培训需求识别,编制HSE培训大纲,对HSE培训的实施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七条直线领导负责下属员工培训需求的识别与更新、培训计划的编制与实施、培训效果的评价与跟踪。

  第八条员工接受岗位HSE培训,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需求分析

  第九条HSE培训首先要做好需求分析,其需求分析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1、岗位基本技能要求;

  2、岗位风险;

  3、HSE管理规范、程序等;

  4、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5、人员、工艺和设备变更;

  6、HSE审核结果;

  7、业绩考核结果;

  8、岗位能力评估的结果;

  9、事故和意外事件的教训;

  10、应急演练与应急响应的总结;

  11、HSE业绩表现分析与改进机会;

  12、公司HSE方针、目标、指标;

  13、再培训等等。

  第十条直线领导负责下属员工培训需求的识别与维护,应就培训需求与员工进行沟通,使其清楚地了解岗位要求的HSE能力及自己的知识、能力与岗位要求之间的差距。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根据岗位风险和任职要求,分层次编制岗位HSE培训需求矩阵。包括岗位名称、培训内容、掌握程度、培训周期、培训方式等主要内容。管理层HSE培训需求矩阵参见附件1。

  第十二条每年应对岗位HSE培训需求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更新培训需求矩阵,并与下属员工沟通。当组织机构、经营规模、经营性质和岗位职责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评估岗位HSE培训需求,更新培训需求矩阵。

  第四章计划编制

  第十三条各级直线领导依据单位培训需求矩阵及对下属的期望,结合员工现有能力,负责组织制定其下属员工的个人培训计划。个人HSE培训计划及记录参见附件2。

  第十四条培训计划优先考虑在岗培训,最大限度地利用和发挥直线领导、基层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及资深员工在HSE培训中的作用。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培训实施者可以是企业最高管理者、员工的直线领导、HSE专职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资深的员工和专职教师,还可以是聘请的外部资深专家。

  第十六条HSE培训的方式应以岗位培训为主、脱产培训为辅,主要包括典型课堂培训、强化课堂培训、各种会议、专题讨论、岗位实际练习、网络培训等。

  第十七条培训内容以国家有关安全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和油田公司HSE管理理念、HSE管理制度、程序文件、操作规程等为主。

  第十八条岗位员工必须接受单位内部组织,且与所从事业务相关的HSE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长庆油田公司员工安全上岗证》,并定期进行复审再培训。《员工安全上岗证》取证、复审培训具体执行《长庆油田分公司员工安全上岗证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均须接受具有HSE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HSE培训,并持证上岗。

  (一)主要负责人:首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二)安全管理人员:首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三)特种作业人员:各单位根据生产需要,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准从事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条HSE体系审核员、HSE培训师均须接受具有HSE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HSE培训,并持证上岗。

  (一)HSE体系审核员:取证培训时间为48学时,每三年应进行一次再培训,不少于40学时。

  (二)HSE培训师:取证培训时间为48学时,每年应进行一次再培训,不少于24学时。

  (三)HSE培训师分为课堂讲授培训师和在岗辅导培训师,课堂讲授培训师由公司安全环保处组织认定,在岗辅导培训师由直线领导认定。

  第二十一条以下员工应按照需求,参加企业组织的各类HSE培训。

  (一)新入厂员工,应经过厂、车间(队)、班组三级入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二)工种调换、转岗、脱岗3个月以后重新上岗的员工,应重新进行车间级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三)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相关员工应重新进行针对性的安全及技术培训。

  (四)临时劳务工、实习员工、外来人员以及其它临时进入单位的工作人员,应根据需要实施安全教育培训。

  (五)新聘用(任)的管理人员、领导干部,须接受相应的HSE培训。

  (六)其他人员,也应按需要接受相应的`HSE培训。

  第二十二条一般情况下,员工的HSE培训计划不得随意取消(受培训员工的工作性质发生改变除外)。如果因某种客观原因不能按原计划执行时,直线领导应与组织培训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及时调整培训计划。

  第二十三条培训实施者应全过程跟踪培训的实施,及时获取培训效果的反馈,根据反馈的结果,提出适当的改进措施,如调整培训师、培训内容或培训方式。

  第二十四条培训实施过程中,培训实施者应将学员的参与程度、过程评价及时反馈给学员,鼓励学员积极完成培训课程。

  第六章培训考核

  第二十五条培训实施者应对被培训者进行考核。根据不同的培训方式,可采取不同的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笔试;

  2、实际操作考核;

  3、面试或口头提问;

  4、技能演示;

  5、网上答题等。

  第二十六条培训实施者应记录培训考核结果,笔试和技能演示需保留相应的考试内容和过程记录。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建立HSE培训奖惩机制,对HSE培训优秀组织单位和人员实施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HSE培训应作为员工晋级和单位评先进等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九条对未能认真履行培训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七章效果评估

  第三十条由安全环保处、人事处、劳动工资处等相关部门负责培训班整体培训效果评估。

  第三十一条直线领导负责员工培训效果的评估、跟踪与反馈。直线领导在学员参加培训后3个月内,通过观察日常工作的沟通评估培训效果。

  学员培训效果评估表参见附件3。

  第三十二条培训效果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学员的HSE意识和能力是否提高及提高的程度;

  2、HSE管理规范、程序和操作规程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培训课程的设置(包括培训方法、培训内容、培训师等)是否满足学员的实际需要。

  4、课程满意度调查表参见附件4。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石油天然气集团井控培训管理办法3

  第一条为加强井控培训工作,推进井控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培养高素质石油工程技术作业队伍,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教育培训工作暂行规定》、《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规定》、《石油与天然气井下作业井控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油气田企业的井控培训工作。

  第三条井控培训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遵循“按需施教、突出技能、注重实效、质量第一”的培训原则,以提高井控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为重点,根据不同的专业和岗位分级开展培训与考核。

  第四条人事劳资部作为集团公司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在井控培训工作中履行井控培训整体规划、宏观管理、协调服务、监督检查等职能。

  第五条工程技术与市场部是集团公司井控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井控培训工作;指导重点井控培训项目的设计,起草井控培训项目安排建议,协助人事劳资部编制井控培训规划;参与组织井控培训大纲和教材审定;制定钻井、井下作业等工程技术队伍井控培训指导意见。

  第六条各油气田企业人事劳资部门作为本单位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应为井控培训工作给予充分的资源保障与支持,并会同井控管理部门开展井控培训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七条各井控培训机构应当按照集团公司井控培训大纲组织培训,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实现教学目标。

  第八条井控培训机构应按如下程序设立:

  (一)集团公司所属油气田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向人事劳资部和工程技术与市场部提出申请。

  (二)人事劳资部和工程技术与市场部组织论证设立井控培训机构的可行性,给予批复。

  (三)提出申请企业根据批复建设井控培训机构。

  第九条井控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在不同作业工况下进行防喷演习训练的教学井场(至少包括教学实验钻机或作业机一部、实验井一口、配套齐全的井控装置);

  (二)具备一套全功能、适合于各种作业工况的井控模拟装置;

  (三)具备满足教学要求的教具、模型;

  (四)具有满足培训要求的教师,专职教师的配备数量应达到年平均培训人数的3‰到5‰;

  (五)具备满足需求的固定教室等办学条件和学员食宿条件。

  第十条各油气田企业应根据井控培训的特点抓好培训机构的统一规划,保证资金投入,改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第十一条井控培训机构的资质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和人事劳资部组织评估认证,每三年一次。认证工作依据井控培训机构资质认证审核项目表中的内容进行量化评分。对评估审核合格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培训机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其培训资质。

  第十二条井控培训机构实行分级管理。经集团公司评估认证,分数在85分以上(含85分)的为甲级井控培训机构,低于85分的为乙级井控培训机构。

  甲级井控培训机构可对集团公司所属各油气田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井控培训,乙级井控培训机构只可以对本油气田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井控培训。

  第十三条具有国际井控认证资质(IADC认证)的井控培训机构方可承担国外市场的`井控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井控大检查应同时对井控培训机构进行相应检查,检查的结果作为对井控培训机构的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各井控培训机构按照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专职师资队伍和兼职师资队伍。

  第十六条井控培训专职教师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井控培训专职教师应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具有三年以上的现场工作经历,同时取得集团公司颁发的井控教师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井控培训兼职教师应选聘生产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能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井控培训专职教师每四年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组织轮训一次,井控培训教师每年到施工现场实践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0天,并积极参与国内、国外井控培训工作研讨和教学经验交流。

  第十九条井控培训机构应每月进行一次教研活动。各油气田企业应安排井控培训中心主要负责人参加本企业井控例会,安排井控培训教师参加本企业井控检查,参与井喷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二十条井控培训教学大纲、井控培训教材及井控培训考试题库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和人事劳资部共同组织编写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和人事劳资部根据培训对象制定相应井控培训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当明确教学目的,规定教学要求、教学内容、教学课时,统一教学质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井控培训教材编写应适应不同专业和岗位人员对井控工作的需要,分为现场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现场服务人员以及相关技术服务人员等系列,建立集团公司井控培训教材体系。

  第二十三条井控培训教学大纲纳入集团公司员工培训指导大纲,各井控培训机构应以集团公司井控培训教学大纲为基础,并结合本油气田勘探开发的特点,参考国内外比较成熟的相关教材组织编写井控培训补充教材。

  第二十四条按照井控培训教学大纲规定,井控培训对象包括钻井专业人员、井下作业人员和井控培训教师,其中:

  (一)钻井专业人员包括:

  1、现场操作人员:钻井队大班司钻、正副司钻、井架工、钻井技师、大班司机、泥浆大班、坐岗员以及内外钳工等;

  2、专业技术人员:钻井工程技术人员、设计人员、工程管理人员以及欠平钻井技术人员等;

  3、生产管理人员:主管钻井生产、技术、安全的各级领导、钻井生产管理人员以及钻井队正副队长、指导员、安全员、钻井安全监督、工程监理等;

  4、现场服务人员:井控车间的技术人员和设备维修人员等;

  5、相关技术人员:地质设计、地质监督、测井监督以及测井、固井、录井、钻井液、取芯、打捞、定向井、中途测试等专业服务公司(队)的相关技术人员。

  (二)井下作业人员包括:

  1、现场操作人员,主要指井下作业队的司钻(班长)、副司钻(副班长)等主要生产骨干;

  2、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指设计人员、现场监督、工程师以及其他现场专业技术人员等;

  3、生产管理人员,主要指主管井下作业的领导和施工作业队伍的生产、技术、安全等管理人员;

  4、现场服务人员,主要指井控车间的技术干部和现场服务人员;

  5、相关技术人员,主要指测井、测试、试井、射孔、酸化压裂等现场技术服务人员。

  第二十五条井控培训内容应包括相关理论知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集团公司井控规定及相关文件、特殊施工作业的井控要求以及井控操作技能培训等。

  第二十六条井控培训应根据培训对象和本油气田井控工作特点,突出针对性,提高培训质量。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现场操作人员培训重点内容包括及时发现溢流和及时关井的措施方法;正确实施关井操作程序及井控装备的熟练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等。初次取证培训时间为钻井专业80课时,井下作业专业49课时。

  (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重点内容包括正确判断溢流方法,正确关井步骤,压井设计编制、压井程序、压井作业实施,井控装备故障正确判断、一般故障的排除,正确处理井喷及井喷失控等。初次取证培训时间为钻井专业120课时,井下作业专业49课时。

  (三)生产管理人员培训重点内容包括井控工作的全面监督管理,复杂情况下的二次井控技术和三次井控技术,井控设计原则等。初次取证培训时间为钻井专业120课时,井下作业专业35课时。

  (四)现场服务人员培训重点内容包括井控装备的结构、原理,井控装置的安装、调试、维修、故障判断和排除等。初次取证培训时间为钻井专业80课时,井下作业专业35课时。

  (五)相关技术人员培训重点内容包括井筒内各种压力的概念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溢流的主要原因和显示及发生险情时的配合要求等。初次取证培训时间为钻井专业60课时,井下作业专业21课时。

  第二十七条各油气田企业应根据本油田实际,增加对特殊对象、特殊内容、特殊环境培训的管理,其中:

  (一)应加强对临时用工人员的培训,用工应当先培训后上岗。

  (二)对欠平钻井和不压井作业等井控培训,应突出现场作业人员在欠平衡钻井、不压井井下作业等条件下的井控技能培训。

  (三)在含硫化氢地区施工作业人员应加强硫化氢防护内容的培训。

  (四)在施工对象和环境发生重要变化时,施工前应当安排井控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八条井控培训考核由各井控培训机构组织,各油气田企业培训管理部门和井控管理部门共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井控培训考核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两个部分,理论考试满分100分,70分为合格;实际操作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三十条考核应按集团公司井控培训大纲划分的不同岗位人员分别进行,理论考试采取闭卷的形式,考试题从集团公司各类井控培训试题库中随机抽取和组合,实际操作考核在井控操作模拟装置和教学井场上进行。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培训考核不合格:

  (一)理论考试不满70分或实际操作考核不合格;

  (二)考试舞弊。

  第三十二条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均合格后,由井控培训机构颁发集团公司统一的井控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各油气田井控主管部门每季度向工程技术与市场部上报培训人员名单及考核成绩,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备案并上网公布。

  第三十四条初次取证培训应当按照培训教学大纲要求在井控培训机构进行,保证培训时间与内容,不得以单纯的现场培训取代在培训机构进行的取证培训。

  第三十五条井控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前应由各油气田企业培训管理部门和井控管理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换证培训。

  第三十六条换证培训的内容可以根据行业标准及集团公司井控规定的修订情况,结合本油气田的井控实施细则进行重点选择;换证培训时间必须在基础理论考试合格的基础上,在井控培训机构进行为期不低于二十四课时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核发证书。

  第三十七条在井控培训工作中,有未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而直接发证、持假证及无证上岗等情况,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和人事劳资部按照以下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及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员工上岗前未参加井控培训或无证上岗者,追究相关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二)对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而直接发证者,追究井控培训机构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对于持假证在集团公司市场施工的队伍,立即停止其所在队伍的施工作业,并追究有关管理部门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在井控检查中,应对持证人员进行抽查考核。员工参加培训并取得井控培训合格证,却不懂本岗位要求的井控基本知识和操作方法,除责令重新培训外,并追究井控培训机构及其管理部门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负责解释。

石油天然气集团井控培训管理办法4

  1、基本要求

  1.1本规定适用于与本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及进入生产厂区的临时用工、施工实习人员、技术服务人员、参观人员等。

  1.2各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政府安全教育培训的政策、法规,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标准和中国石化、油田安全教育培训各项制度。

  1.3各单位必须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1.4安全教育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取(换)证及复审培训、HSE兼职教师培训、各单位科级以上人员的HSE取(换)证培训,由油田指定的具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其他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及日常安全教育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1.5油田所有员工均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风险识别、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1.6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任职和作业。本规定所要求的各项安全教育应有记录、有确认、可追溯,培训资料应存档3年;涉及对外单位和外来人员的相关要求,应在书面合同或协议中予以明确。

  1.7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各单位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保证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

  1.8各单位均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并实行分级管理。

  1.9机关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1.10凡在油田内部和外部举办的各类干部培训(包括生产、技术、经营、党务等)、专业技术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包括新员工)都必须开设HSE培训内容,并作为培训的第一课。

  2、职责与分工

  2.1安全环保处职责

  2.1.1负责制定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油田中长期安全培训规划。

  2.1.2根据安全工作部署和生产实际,协同人力资源处提出年度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并纳入油田年度培训工作计划。

  2.1.3负责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的监督、检查;参与新进企业人员的油田层面安全教育,监督检查直属单位做好厂、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

  2.1.4负责监督管理、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H2S防护、全员HSE的培训取证、换证(复审)培训与考核及备案工作。

  2.1.5参与安全教育培训教材开发。

  2.2人力资源处职责

  2.2.1按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业务部门提出的安全教育培训需求,编制培训计划。

  2.2.2负责组织落实员工的技术业务培训、岗位练兵,组织做好职业技能鉴定与资格取证工作。

  2.2.3会同安全环保处组织对员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协助业务(技术)部门做好井控、急救、消防取证培训与考核。

  2.2.4负责安全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做好新进企业技能操作人员油田层面入厂教育的组织与实施。

  2.2.5负责师资队伍和培训基地建设等工作;组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部门做好安全教育培训教材开发。

  2.3钻井工程处职责

  2.3.1按照国家、行业和油田有关规定,及时掌握油田石油工程板块单位各类人员“井控操作证”的持证范围和取证情况;

  2.3.2对油田石油工程板块单位井控培训工作及持证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3.3制定油田石油工程板块单位井控年度培训计划,并报送人力资源处。

  2.4油气技术管理部职责

  2.4.1按照国家、行业和油田有关规定,及时掌握油田油(气)生产单位各类人员“井控操作证”的持证范围和取证情况;

  2.4.2对油田油(气)生产等单位井控培训工作及持证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4.3制定油田油(气)生产单位井控年度培训计划,并报送人力资源处。

  2.5局党委组织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提出局处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科长和安全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安全教育培训需求,纳入油田年度培训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新进油田大学毕业生油田层面入厂教育组织与实施。

  2.6卫生处负责现场急救取证培训及考核。

  2.7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负责境外人员(含外籍雇员)的培训与考核,负责甲方要求的取证培训与考核,对国际项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取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8消防支队负责消防取证培训及考核。

  2.9油田机关各相关业务部门会同安全环保处做好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与考核。

  2.10培训中心职责

  2.10.1根据油田人力资源处下达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和临时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及油田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项目,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每期培训班结束后及时上报安全培训情况。每月底上报安全培训总结;

  2.10.2及时为培训合格人员办理相应的资格证书。

  2.11油田所属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职责

  2.11.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及油田的有关制度,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教育工作负责。

  2.11.2及时准确地上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井控和硫化氢防护)的年度取证(复审)培训计划,并及时组织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将纳入油田HSE日常考核;

  2.11.3负责做好本单位“三级安全教育”和HSE持证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新员工的厂级安全教育,督促基层单位做好日常安全教育;

  2.11.4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台帐,及时掌握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井控和硫化氢防护)及员工岗位变动和持证情况并建立台帐。台帐内容按照《中国石化安全台帐管理规定》要求规范记录。

  2.12基层单位(区、队、车间、站、库)安全教育培训职责

  2.12.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油田、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及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切合实际的基层单位年度、季度、月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做好教育培训工作;

  2.12.2负责新员工的车间(队)级安全教育培训,督促做好基层班组新员工的班组岗位安全教育;

  2.12.3做好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各类人员及时参加取证和复审培训;

  2.12.4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和各项安全活动的台帐、记录,详细、准确地记录各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3、管理内容

  3.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3.1.1主要负责人是指油田及油田所属单位行政主要领导。

  安全管理人员是指油田和油田所属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工程师、安全官;三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以及三级单位机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专职安全员;四级单位(区、队、车间、站、库)行政主要领导。

  3.1.2物探、钻井、测井、录井、固井、管具、井下作业、采油(气)、炼油、油气储运、油(气)田建设、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点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过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中心组织的安全培训,经油田HSE委员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任职。

  3.1.3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主要内容

  3.1.3.1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及有关规章、规程和标准;

  3.1.3.2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3.1.3.3危险化学品基本知识及专业技术知识;

  3.1.3.4职业健康及工伤保险知识;

  3.1.3.5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3.1.3.6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3.1.3.7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3.1.3.8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3.1.4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主要内容:

  3.1.4.1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及有关规章、规程和标准;

  3.1.4.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

  3.1.4.3本部门、本岗位安全职责;

  3.1.4.4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3.1.4.5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3.1.4.6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3.1.4.7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3.1.4.8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3.1.5油田重点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油田所属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3.1.6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3.1.6.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3.1.6.2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3.1.6.3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3.1.6.4典型事故案例;

  3.1.6.5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3.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

  3.2.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包括:

  3.2.1.1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包含高压电工、低压电工、防暴电器作业。

  3.2.1.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包含熔化焊接与热切割、压力焊、钎焊作业。

  3.2.1.3企业内机动车辆作业(叉车、工程机械、厂内机动车作业等);

  3.2.1.4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包含登高架设、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3.2.1.5制冷与空调作业: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包含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3.2.1.6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包含作业司钻、钻井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

  3.2.1.7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包含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氯碱电解工艺作业、氯化工艺作业、硝化工艺作业、合成氨工艺作业、裂解(裂化)工艺作业、氟化工艺作业、加氢工艺作业、重氮化工艺作业、氧化工艺作业、过氧化工艺作业、胺基化工艺作业、磺化工艺作业、聚合工艺作业、烷基化工艺作业、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3.2.1.8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3.2.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3.2.3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每3年复审一次,复审培训内容和学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3.2.4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需复审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由考核、发证机构负责复审。复审内容包括:

  3.2.4.1县级及以上医院健康证明;

  3.2.4.2违章作业记录情况;

  3.2.4.3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培训;

  3.2.4.4本作业安全知识考试。

  3.2.5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2.6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3.2.7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2.8特种设备操作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取证、复审和换证等培训。

  3.3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3.3.1班组长和兼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3.2.1.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中国石化、油田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2.1.2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

  3.2.1.3本班组和有关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识别及防范措施、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3.2.1.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

  3.3.2所有新员工(包括学徒工、劳务合同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聘用人员、季节性临时工等)上岗前应接受厂级、车间(队)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不少于72学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单位对其必须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等所需的知识和技能,考试合格取得《HSE上岗证》,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3.3.3一级(厂级)安全教育不少于24学时,由油田所属单位安全生产主管领导负责,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厂级安全教育可会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培训中心在入厂教育中实施。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

  3.3.3.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3.3.3.2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消防和气体防护等常识;

  3.3.3.3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

  3.3.3.4油田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五项纪律(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3.3.3.5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环境保护(HSE)相关知识;

  3.3.3.6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3.3.4二级(车间级)级安全教育培训不少于32学时,由基层单位(区、队、车间、站、库)负责人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

  3.3.4.1本单位(区、队、车间、站、库)的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

  3.3.4.2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识别和防范措施;

  3.3.4.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3.3.4.4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3.4.5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3.3.4.6安全设备实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3.3.4.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3.3.4.8有关事故案例;

  3.3.4.9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3.3.5三级(班组级)安全教育不少于16学时,由班组长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

  3.3.5.1岗位生产工艺流程、工作特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3.5.2岗位职责范围,应知应会;

  3.3.5.3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3.5.4岗位事故预防措施,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操作方法。

  3.3.6员工厂际调动工作后应重新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单位内工作调动、转岗、下岗再就业、干部顶岗以及脱离岗位12个月以上者,应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3.3.7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各单位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专门培训。相关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3.3.8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时,按照中原油田《安全事故管理与责任追究规定》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防止发生类似事故。

  3.4HSE培训

  3.4.1油田的HSE培训是针对全体员工进行的普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知识的全面培训,HSE培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人员类别分类进行。各单位科级以上人员的HSE取换证培训,由油田指定的具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其他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及日常安全教育由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全体员工都应进行HSE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4.2HSE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3.4.2.1《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3.4.2.2中国石化集团公司HSE管理体系标准;

  3.4.2.3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

  3.4.2.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ISO18000)。

  3.4.3安全环保处负责对各单位HSE培训考核实施监督,对考核合格者进行备案,并办理《HSE上岗证》。

  3.4.4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后,应及时办理《HSE上岗证》。

  3.4.5《HSE上岗证》有效期为3年,各单位须提前一个月组织进行换证培训。

  3.5员工日常安全教育

  3.5.1油田所属单位应建立班组安全教育制度,并督促基层单位开展以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教育活动。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基层单位负责人和安全员应对班组安全活动的形式、内容、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定期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安全部门应定期检查。

  3.5.2班组安全活动每季度710天;部门安全活动每月1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安全活动时间不应挪作它用。

  3.5.3班组安全活动是班组的一项重要工作,应认真组织,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不得无故缺席,有事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3.5.4油田领导在进行关键要害部位检查时每季度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二级单位领导及管理人员每月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领导每月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

  3.5.5安全部门应联系班组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做到有计划、有安排。

  3.5.6班组安全活动主要内容:

  3.3.6.1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法规。

  3.3.6.2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知识。

  3.3.6.3结合事故通报和《班组安全》等安全学习材料,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3.3.6.4防火、防爆、防中毒和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演练。

  3.3.6.5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组织安全技术表演。

  3.3.6.6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查找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

  3.3.6.7开展安全文化活动,进行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3.3.6其他安全活动。

  3.6其他人员及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

  3.6.1临时用工人员、外来施工人员的身体状况应能适应所从事的工作,实际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能按照要求独自完成安全教育答卷、签订《安全承诺书》,并有效识别现场各种警示标识。

  3.6.2临时用工、外来施工和实习人员的厂级安全教育由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培训结束后进行安全教育答卷并保存。安全教育主要内容:

  3.6.2.1企业安全生产基本特点。

  3.6.2.2进入厂区应遵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6.2.3所从事工作的危险有害因素及HSE注意事项。

  3.6.2.4典型事故案例。

  3.6.3临时用工、外来施工和实习人员的车间级安全教育由基层车间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4学时。安全教育主要内容:

  3.6.3.1车间危险部位(主要生产系统、关键设备)及安全、环保注意事项。

  3.6.3.2车间职业危害因素(包括危险化学品和各种伤害能量)的性质及防护处理注意事项。

  3.6.3.3着火爆炸、泄漏中毒、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

  3.6.3.4安全作业许可证办理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3.6.3.5生产装置的安全消防、气防卫生器材及设施的位置、使用程序和使用方法。

  3.6.3.6作业活动中应遵守的安全规定。

  3.6.4外来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各单位接待部门负责,内容包括本单位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要安排专人陪同外来参观人员。

  4、奖惩

  4.1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油田及所属单位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4.2对未按本管理办法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单位,由油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督促进行整改和完善,并按有关规定纳入年度考核。因未按本管理办法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而发生伤亡事故或造成职业病的,按照油田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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