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办

时间:2024-06-11 10:13:11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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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精品]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级人员安全职责,强化安全监督管理措施的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干部员工。

  第三条公司安环部是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所属部门、分厂的安全生产实行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各单位、人员安全职责

  第四条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是全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方针、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组织实施有关安全生产及文明生产的决议,建立、健全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审定和组织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划;发布有关劳动保护工作的指令。

  (三)重视员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根据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和防尘、防毒规划,并与年度生产计划一并下达,根据有关规定,每年提取一定数量的安全生产投入和劳动保护措施经费,列为专项开支,并保证有效实施。

  (四)遵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设置劳动安全检查、保护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做到层层负责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公司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及时到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查明原因,严肃处理并及时、如实报告上级部门。

  (七)总经理不在时,由被委托者负责。

  第五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主管生产或其他工作的同时主管安全、消防、职业卫生、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工作,对各自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消防、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负直接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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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协助总经理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

  (三)组织并参加各类重大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

  (四)组织开展各种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总结推广交流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表彰并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负责组织公司综合性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落实到部门,指定专人限期整改。

  (六)建立生产与安全的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中,把安全生产列为重要内容,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同时进行。

  (七)定期听取所辖部门安全工作的汇报,及时指导并提高所辖部门安全管理水平。定期检查各自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八)负责处理各自主管部门安全、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各自主管范围内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防火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落实整改。

  (九)负责组织所辖部门安全工作的年度总结,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第六条安环部(含部长职责、下同)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环保管理、消防、职业卫生、特种设备、易制毒品、防雷、防洪防汛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指导各部门、分厂安全工作,加强安全基础建设,经常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建立健全公司义务消防队并对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训练。

  (三)负责组织编制安全环保目标管理考核责任状及考核细则,监督实施情况。

  (四)负责对新入厂员工的一级安全教育,组织制定开展各种安全活动计划。

  (五)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及大修、技改项目“三同时”的设计审查、工程的验收工作,并办理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三同时”手续,使其符合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的技术要求。

  (六)深入生产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对各种直接作业环节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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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认真贯彻执行消防监督条例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做好防火、灭火等消防工作。掌握公司主要过程的火灾特点,监督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通畅。

  (八)负责安全、环保、火灾、职业卫生、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取证,组织开展事故分析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出具事故分析报告,及时报送事故分析报告。协助综合管理部调查处理人身伤亡和职业病等工伤事故。

  (九)督促相关单位制定公司安全、职业卫生、消防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十)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员工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

  (十一)负责督促各分厂对污染物进行总量控制、污染物达标排放工作。办理排污许可证、排污申报、核算排污费、报表填制、减排、例行监测、危废(固废)管理等工作。

  (十二)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工作。协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并监督整改情况。

  (十三)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工作,负责网上申购工作。

  (十四)负责防洪防汛管理工作,组织各部门、分厂开展防洪防汛工作。

  (十五)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公司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检查演练情况。

  (十六)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安全作业的审批及监管工作。

  (十七)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能考核。

  (十八)负责与安监局、环保局、消防队、技术监督局、管委会等行政管理部门协调相关业务工作,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及时落实工作,负责上述部门检查的接待工作。

  第七条生产技术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职业卫生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坚持生产与安全的“五同时”,建立健全本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二)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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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防止事态扩大。

  (四)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

  (五)负责生产、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工作,参加其它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组织制定并审核公司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七)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设计时,严格执行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的“三同时”原则,在投产前必须落实“三同时”。

  (八)在项目改造、检修时,负责督促责任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并要求落实安全措施,负责监督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能的考核。

  第八条综合管理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协助公司领导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时转发上级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的文件、资料。

  (二)负责车辆维护保养,教育司机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三)负责所属仓库、宿舍、办公楼的安全防火管理和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防止食物中毒。

  (四)负责公司通讯、网络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信函、邮件、文件的安全传递。

  (五)负责本部门各类档案、图书、科技资料及不同载体档案的安全、存放、保管、提供利用工作。

  (六)档案室管理应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按照“八防”的要求对档案库房进行管理。配备适用档案用的消防器材,并按要求定期检查、更换,档案人员必须会使用消防器材。

  (七)负责本部门各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和隐患整改。

  (八)负责公司招聘工作,并按规定签订员工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包含安全、职业卫生、劳动保护方面的条款。

  (九)负责公司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新入厂员工的公司级教育及考试工作。

  (十)负责工伤管理工作,及时组织救治工伤员工,负责工伤申报、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医疗救治陪护、医疗救护期工资发放及终止、伤亡赔偿、工伤保险等4/11

  法律法规和办事程序等五险相关内容,做好工伤统计工作。

  (十一)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安排特殊作业人员体检工作。

  (十二)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能考核。

  第九条供应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职业卫生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负责按计划保质保量及时采购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设备、材料。

  (三)按照劳保用品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按计划及时采购符合质量要求的各类劳保和防护用品。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过程中安全措施的监督和落实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能考核。

  第十条销售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职业卫生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贯彻执行国家及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物资运输方面的政策、法令和指示。

  (三)负责产品销售过程中,对产品的性质及运输、储运过程安全注意事项的宣传、告知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能考核。

  第十一条财务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职业卫生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对用于安全方面的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用于安全方面的资金纳入活动分析内容。

  (三)认真执行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与安全措施“三同时”原则,确保安全措施资金投入的及时到位,并监督安全措施资金的专款专用。

  (四)确保足够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及时到位,监督安全生产资金、劳动保护费用、环保治理费用专款专用。

  (五)保证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饮料的开支费用。

  (六)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职责考核。

  第十二条物资管理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职业卫生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关于物资、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及本部门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二)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物资仓库的安全防火工作。

  (三)对有毒物品、放射性物品、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按有关安全规定,分库、分区、分类储存,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保管工作。做好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应急演练预案。

  (四)负责对叉车、平板车等场内车辆的安全管理,加强危化品等物资的运输、装卸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五)负责建立健全物料台账等原始记录,制定相关流程与制度,严格领用审批制度。

  (六)负责对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职责的考核。

  第十三条质量计量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职业卫生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落实质量管理标准和计量器具相关文件要求。

  (三)做好化验室、检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情况。

  (四)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职责考核。

  第十四条工程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职业卫生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对外来施工队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工程开始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及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职责,发生事故按合同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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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负责对施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组织外来基建施工队伍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四)组织定期或不定期专项安全检查〈施工现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安全检查效果负责。

  (五)配合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其他有关安全规定,制定或审查建筑安装施工的安全措施,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六)监督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做到人员遵章守纪,施工场地、生活区域整洁有序,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等一切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罚建议。

  (七)负责审查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业人员的资质,签订“工程安全协议书”。

  (八)负责施工安全、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

  (九)制定公司发展规划、编制全厂技术措施计划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考虑安全技术和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项目。制定增产节约措施时,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十)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设计时,严格执行职业安全卫生的“三同时”原则,组织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用时的“三同时”审查。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十一)负责本部门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能考核。

  第十五条党群工作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职业卫生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贯彻上级工会有关安全、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在安全工作中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积极关心员工劳动条件的改善,维护员工在劳动中安全与健康,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

  (三)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

  (四)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职责考核。

  第十六条保卫部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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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职业卫生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加强对公司警卫人员的管理,规范员工及警卫人员的行为,维护公司内部治安秩序,为正常生产生活做保障,对警卫人员进行日常考核。

  (三)对本单位员工入厂检查胸卡佩戴情况,对办事的外来人员电话联系来访部门或人员后,做好登记方可入厂。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熟悉业务,做到“三防”,即防无关人员进入厂区,防坏人进入厂区破坏,防产品机具被盗流失。

  (四)负责门卫的警卫任务,严格检查入厂的各种车辆的安全防护设施的配戴,严格执行车辆管理规定,对入厂车辆指挥按规定摆放。加强生产要害部位的巡逻,以维护正常生产秩序;负责偷盗、破坏等治安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负责扑救厂区一切火灾;负责监督检查灭火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畅通;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并进行训练,以提高业务素质。参与公司消防演练及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六)负责公司内部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出具事故分析报告。

  (七)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职责考核。

  第十七条各部门、分厂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一)各部门部长、分厂厂长是本部门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分厂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并批准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三)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充实安全技术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安全专业队伍。建立本部门安全管理网,充分发挥各工段或车间和班组安全人员的作用。

  (四)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问题,审核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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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负责对新员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二级安全教育和三级安全教育的组织检查与考核工作。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

  (七)每日组织车间安全检查,隐患整改要落实责任人、整改时间、整改标准,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员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八)每天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对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阻者,可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检查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确保动火安全。

  (九)对各工段或车间发生的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负责组织、处理和及时报告。

  (十)组织开展本部门的各种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第十八条各车间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各车间的安全负责人在各分厂厂长的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各工段或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在业务上受安监部的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机关对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

  (二)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负责或参与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在本车间贯彻执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三)编制组织制定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并督促实施。

  (四)制定车间安全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五)搞好员工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工作。负责新入厂人员的二级安全教育,指导并督促检查班组(岗位)的三级安全教育。进行车间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并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并参加每周一次的班组安全活动日,及时处理工人提出的意见。

  (六)参与各工段或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大修项目工程设计和设备改造以及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工作和竣工验收工作。

  (七)组织全车间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及时报告本车间发生的事故,注意保护现场;建立本车间安全管理网,配备合格的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车间和班组安全人员的作用。

  (八)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

  (九)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做到齐全、实用、规范化。

  第十九条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一)及时贯彻传达执行公司和各分厂或工段车间对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

  (二)组织职工学习并贯彻执行公司、各分厂或工段车间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制止违章行为。

  (三)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日及其他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四)负责对新员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

  (五)负责班组日常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六)负责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员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七)组织班组安全生产竞赛,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八)负责班组建设,提高班组管理水平。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实现文明生产。

  (九)班组安全员由班组长兼任,接受各分厂或工段车间安全负责人的业务指导,做好本班组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全体员工安全生产职责

  (一)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公司的每位员工都应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二)认真学习和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精心维护设备,严格遵守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四)认真学习并执行安全动火、安全检修、进入设备作业、直接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不违章作业。

  (五)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按事故预案正确处理,并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六)正确佩带和使用劳保用品,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七)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八)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将在今后工作实践中予以补充。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

  为了调动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确保安全生产,减少、防止事故发生,促进公司的安全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安全生产奖励

  一、非当班期间,发现严重的地下管道、电缆被雨水冲刷处于塌陷、断管、断线、电控柜进水和雨水向房屋地基下灌水严重、锅炉汽化等重大隐患和险情及时报告的;采暖管道检查井井盖或检查口盖板被移动易造成险情及时报告并处理的,奖励30—300元/次;

  二、非当班期间,发现事故苗子及时报告并处理的,奖励30—50元/次;

  三、安全发明创造或抢救事故有功的,200—1000元/次;

  四、其他有益于安全生产的行为,奖励30—50元/次;

  五、凡是全年没有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的班组(以上报物业公司工伤数为准),对该班组负责人、安监人员给予100—300元的奖励。

  第二条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全员合同、劳务派遣人员待岗培训二周并处以100—500元罚款。

  1、酒后上岗或班中饮酒的;

  2、有易燃物(含气瓶)的场所,在安全距离之内抽烟的;

  3、不服从管理、恐吓或辱骂管理人员、安全监察员的;

  4、一年发生二次及以上的违章人员;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全员合同工、劳务派遣人员待岗培训一周并处以150—500元的违章罚款。

  1、防火区携带火源的;

  2、检修设备处理故障时不执行“停电挂牌”制度的;

  3、手持电动工具作业将芯线插入插座或无漏电保护的;

  4、爬火车、钻火车或从二节火车皮之间通过的;

  5、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6、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起重工等)无证上岗;。

  7、启动本岗位以外设备的;

  8、起重机运行时,在起重物下通过或停留的;

  9、当班时睡岗、脱岗、串岗的;

  10、在有易燃易爆场所焊接作业没有采取防火措施,在潮湿地点不带绝缘手套或不穿绝缘鞋的;

  11、从高处向下随意扔物品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全员合同工、劳务派遣人员处以50—200元的违章罚款。

  (一)、违反防火防爆制度规定

  1、电焊工切割动火时,未设置接火盘、配备灭火器、在易燃易爆场所没有监护和收尾清理焊接残渣的;

  2、乙炔发生器无回火防止器和压力表失效的;

  3、气瓶距明火小于10米、暴晒、混装混放或碰撞、滚动的;

  4、施焊期间,氧气瓶和乙炔瓶之间的距离小于5米的;

  5、进入设备(含容器)内无措施的;

  6、用导轨、建筑物钢筋、钢丝绳和设备本身作为电焊机接地线的;

  7、电焊机用完未关闭电源的;

  8、其他违反防火、防爆规定的行为。

  (二)、违反电气安全操作规程规定

  1、在低压0.1米,高压0.7米,绝缘杆0.3米之内作业的;

  2、电工作业不用验电笔、绝缘手套、绝缘鞋的;

  3、私接乱拉或在电缆上搭挂物品的;

  4、没有实行“谁停电、谁送点、谁签字”制度的;

  5、随意移动正在使用的“停电标志牌”的;

  6、其他违反电气操作规定的。

  (三)、违反特种设备作业规定

  1、起重机超负荷、超速度和斜吊、站在吊运物品上的;

  2、其他违反特种设备或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

  (四)、违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规定

  1、在2米以上高空作业时,背着安全带不挂保险钩的;

  2、未站在砂轮两侧或两人同时使用一个砂轮机作业的;

  3、多工种联合检修或交叉作业无安全措施(施工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作业人员分工、设置红线警戒围栏和检修牌)的;

  4、擅自拆除或毁坏机电设施、建筑物等有关设施的;

  5、抡大锤时戴手套或未系戴安全帽的。

  (五)、违反工作现场规定

  1、无故使用消防设施的;

  2、不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记录不全的;

  3、发生事故后,不执行事故应急中心命令抢险的;

  4、从高处向下扔东西无措施的;

  5、违反工作现场安全规定的。

  (六)、违反运行安全操作

  1、钻入运行设备下清扫、检修的;

  2、违章指挥的;

  3、在带有传动设备运行周围工作,辫子没有盘起的,衣服敞开的,袖子没有系扣的;

  4、设备开动前,不检查设备附近有无检修作业人员的;

  5、危险场所作业,没有监护人,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6、触摸旋转部件的;

  7、其他违反运行安全操作规定的。

  (七)、违反劳动纪律和劳保用品佩戴规定

  1、工作期间不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

  2、不按时上班,迟到早退的;

  3、工作期间内,打扑克、干私活、织毛衣或干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4、随意乱动电器设备的;

  5、其他违反劳动纪律的。

  (八)、违反安全培训规定的

  1、不按计划组织安排培训和组织不力的;

  2、无故不参加安全培训,安全考试一次不及格的;

  3、对本工种规程制度不熟悉的;

  4、违反培训纪律的;

  5、其他违反安全培训规定的。

  (九)、道路交通安全

  1、无公司发放准驾证开车,没有执行矿区通行规定的;

  2、人货混装、超载、超员、超速的;

  3、手刹、制动、转向、灯光和灭火器等安全设施失效的;

  4、清扫工上岗不穿标志服和不瞭望横穿马路的;

  5、其他违反道路交通规定的。

  第三条事故隐患处罚标准

  质量标准化检查出来的问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每项处以罚款200—1000元;没有在期限内整改的.,对责任单位每项处以1000—20xx元的罚款。

  一、电器设备隐患

  1、电缆漏电的;

  2、将机电设备保护甩掉没有及时恢复的;

  3、电器保护装置整定值不合格和仪表指示值不准,波动损坏的;

  4、带电设备的裸体无保护盖,有裸露芯线的;

  5、未按规定接地、接零保护的;

  6、设备和照明设施拆除后,未切断电源或切断后线头无绝缘处理的;

  7、电控柜没有上锁或锁子损坏的。

  二、电焊机、气瓶和手持电动工具隐患

  1、电焊机电源开关无单独设置,二次端子线未用螺栓连接,裸露的导电部分和转动部分没有安全防护罩的;

  2、电焊机没有短路、漏电保护和焊把钳绝缘不好的;

  3、气瓶无防震圈、防护帽的;

  4、手持电动工具,没有定期检查和记录的;

  5、使用外壳、手柄破裂、插头开裂和保护接地电阻大于4欧姆的手持电动工具的;

  6、手持电动工具旋转部件无防护装置的;

  三、设备保护隐患

  1、炉排跑偏不及时处理的;

  2、起重机、电动葫芦保护装置失效的;

  3、钢丝绳无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并未做记录的;

  4、安全阀、压力表和电工绝缘用品校验过期的;

  5、除尘器停止运行的;

  6、检修现场没有及时清理,影响通行的;

  7、孔、洞、坑、井、壕和池的盖板或防护栏不全及损坏的。

  四、消防系统隐患

  1、消防泵启动5分钟后无水或消火栓开阀后无水的;

  2、损坏自动灭火器、喷淋阀的;

  3、灭火器、水带或水栓不全、失效的;

  4、火灾报警系统存在故障不及时汇报的;

  5、火灾报警系统击碎按钮失效的。

  五、高空坠落隐患

  1、梯子有断层、有油污,梯脚无防滑垫和防护措施的;

  2、梯子靠在窗户、窗框和圆柱物体和电缆上的。

  六、文明生产和内业资料

  1、漏油、洒油、漏水的;

  2、安全标志牌模糊不清的;

  3、卫生差、记录不全的;

  4、新工人培训,交接班等记录不全的;

  5、拖延报表等相关安全资料的。

  七、其他不符合安全标准化规定的

  第四条凡是发生事故的责任班组,全年不得评为各类先进集体,事故责任人不得评为各类先进个人。

  第五条奖励基金的来源

  1、房屋物业管理公司筹资5万元安全奖励基金;

  2、对各类违章作业所罚款项;

  第六条安全生产奖励兑现办法

  每季度兑现一次。

  第七条安全生产奖励申报程序

  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该单位安监员现场确认,该单位安全副科长认定签字,所在单位上报公司安监站,安监站进行审核,公司领导审批。

  第八条罚款程序

  一、罚款方式

  1、安监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三违人员”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直接下罚款通知单进行罚款;

  2、结合安全奖励查出“三违人员”,经研究审核确定罚款金额。

  二、罚款收缴及管理

  1、100元或低于100元的交纳现金,100元以上的从工资中扣除;

  2、罚款全部交到物业公司财务部,财务部设专户进行管理;

  3、罚款只用做安全奖励和安全生产活动项下。

  第九条本办法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房屋物业管理公司安监站。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3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的日常管理,规范专家执业行为,指导专家有效发挥作用,根据XX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组及专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减灾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聘任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

  第三条

  每位专家起始积分为100分。积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积分周期届满,专家年度积分重新记录。

  第四条

  专家积分管理坚持正向激励与反向惩戒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专家在一次委派(含委托,以下简称委派)任务中出现多种减分情形的,应分别减分;在不同委派任务中出现同一减分情形的,应分别减分。同一加分事项按分值最高项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第五条

  专家积分管理采用电话问询、问卷调查、现场走访、综合能力测试等形式,通过举报事项核查、随机选取被服务对象调查等途径对专家服务情况进行管理。

  第六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减分5分

  (一)未按照要求出示证明专家身份的相关证件的;

  (二)未及时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记录和反馈执行委派任务情况的;

  (三)未按要求及时开展和完成委派工作的;

  (四)在接受委派任务时未做相应准备,未提前熟知委派任务(个别临时性委派任务除外)相关内容的;

  (五)未对完成的委派任务所出具的书面材料进行签名的;

  (六)有其他相关情形的。

  第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减分10分

  (一)在执行委派任务时不按照有关法规标准或评审办法,盲目依据个人经验出具结论的;

  (二)在出具书面结论、编制书面报告时,出现低级错误或文字编排错误等的;

  (三)在执行委派任务时发现一般违法违规行为或一般事故隐患,未及时交执法人员责令被检查单位整改的;

  (四)无正当理由,缺席专家会议、专家座谈会、专家培训等相关活动的;

  (五)有其他相关情形的。

  第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减分20分

  (一)在接受委派任务中,未对委派项目进行合法性审查的;

  (二)在接受委派任务中,应当发现项目存在重大错误或漏项,但未发现且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在接受委派任务中,应当发现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或生产设施存在重大缺陷,但未发现且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在执行委派任务时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五)在开展委派任务时干扰、暗示、诱导或向其他专家施加压力,影响其独立工作的;

  (六)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在接受委派任务后与相关单位联系,私下接触透露任务信息或将委派任务相关资料外泄的;

  (七)与委派任务相关方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八)有其他相关情形的。

  第九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减分30分

  (一)无正当理由,一年内2次以上未接受或未完成指派任务,或一年内2次以上不参加专家组正常交流活动,经有关部门提醒警示后,仍不接受委派任务、不参加活动的;

  (二)不接受任务又不报告,导致执行任务耽误,造成他人损失的;

  (三)因执行委派任务不力,对全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参加市安委办、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的专家综合能力测试,成绩排名后三位的;

  (五)有失信行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md的;

  (六)有其他相关情形的。

  第十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纳入“黑md”

  (一)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报告的;

  (二)开展相关业务工作不到现场的;

  (三)由于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事故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由于工作疏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经调查由于专家在执行任务活动中未发现的重大问题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的;

  (六)参加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履行职责过程中,事前打招呼、事中走过场、事后拿好处,不能客观、公平、公正发挥技术支撑作用的;

  (七)以专家名义从事推销产品、介绍客户、吃拿卡要等不正当活动的;

  (八)有其他相关情形的。

  第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加分

  (一)在非委派工作中将发现的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等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主动向市有关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避免或降低损失及影响的,经查证属实的,加2分;

  (二)书面提出有关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管理有关工作的合理化建议或意见,并被采纳的,加2分;

  (三)被国家、省相关部门抽调至外地参与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等相关活动的.,分别加4分、2分;

  (四)为全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标准规范的编制、起草和论证提供技术支持的,加4分;

  (五)在本行业相关领域荣获安全生产类专利的,加4分;

  (六)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报纸、杂志、媒体等发表本行业相关领域论文著作、经验文章等的,分别加3分、2分、1分;

  (七)受到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5分、4分、3分;受到国家、省、市安委会表彰的,分别加4分、3分、2分;

  (八)有其他突出贡献的,酌情加分。

  第十二条

  在积分周期内,对于累计积分达到下列标准的专家采取以下措施

  (一)专家累计积分85分以上(含85分)90分以下的,对专家进行提醒;

  (二)专家累计积分80分以上(含80分)85分以下的,对专家进行警示;

  (三)专家累计积分75分以上(含75分)80分以下的,对专家进行约谈并通报;

  (四)专家在1个积分周期内的累计积分为75分以下的或连续在2个积分周期内的累计积分为80分以下的,终止专家资格,市县两级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再聘任、使用;

  (五)专家如存在符合第九条、第十条减分有关情形的,不适用第十一条加分条款;

  (六)专家连续在2个积分周期内的累计积分在110分以上的,在各类评先评优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七)专家被列入“黑md”的,终止专家资格,市县两级原则上五年内不得再聘任、使用;

  (八)对终止专家资格的md定期公布。

  第十三条

  专家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提出异议,否则视为无异议。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对专家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掌握专家违法违规信息的,可采用书面的方式实名向市应急管理局举报。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举报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专家执行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或者单位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XX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4

  第一条:总则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我局制定的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及所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责任。

  3、每个职工承担自己所管业务范围涉及到的安全责任。

  4、各单位负责人每年与局长签定一次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每个职工与单位负责人签定一次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业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农村安全用电规程》、《低压电力技术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等各种相关电气运行规程。

  2、认真落实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指令、安全工作要点以及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3、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全局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主管局长和安监科监督检查个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程、制度的执行情况。

  4、各单位的安监员负责监督执行本单位安全规程制度的贯彻落实,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上报安监科。

  第四条: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

  1、局每月20日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参加人员为各单位负责人和安监员。

  2、各班、站、所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由班、站、所长或安监员主持。

  会议内容:通报安全生产工作状况,分析存在问题和危险点,可能诱发的事故及防范措施;汇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及布置下周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安全教育和培训

  1、安监科每年对生产人员进行两次《安规》的培训和考试,对考试不及格的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待岗处理,直至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工作。

  2、新参加工作人员(含实习、代培)必须经过局、班站两级安全教育,并经《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临时用工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后方可工作。

  3、新上岗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1)运行、调度、检修、实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安全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

  (2)供电所人员必须经过《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和《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对于在岗人员,要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人身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六条:事故的预防

  1、安全生产工作应实行计划管理,必须有目标、计划、安排。局属各单位每月20日前将下月工作计划书面上报生技科,由生技科审查后,编排时间随月度任务书下发执行。

  2、安全生产工作实行预案制,局生技科负责建立全局保电预案、电力抢修预案、电力检修预案、防汛预案、防火预案。各变电站、供电所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必须建立相应的预案,并确保预案的全面、详细、切实可行,所有关人员必须明确预案中各自的职责。

  3、严格工作审批制度。班站按照计划任务书安排的时间,提前一天填写工作票,同时填写工程审批表、停电工作申请表,经生技科、主管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严禁无审批工作。

  4、严格工作票制度。凡《安规》要求填写“两票”的工作,必须认真填写,严格执行。对于不按规定填写、执行“两票”的,按我局“两票”考核管理办法考核兑现。

  5、严格跟班作业制。大中型工作主管局长、生技科、安监科必须跟班到位,10KV工作生技、安监部门必须跟班到位,认真做好现场监督,确保现场工作的万无一失。

  6、严肃处理习惯性违章。对于工作中发现的习惯性违章行为,要严格按照我局对习惯性违章“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坚决杜绝习惯性违章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事故的统计上报

  1、班站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农村触电伤亡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安监科,由安监科报告局领导、分公司安监部、集团公司安监处、以及县安监局。报告内容为: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失和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2、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瞒报、迟报分管范围内的电力事故,对于瞒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对未遂事故应及时纠正并尽快上报安监科和主管领导,详细记录未遂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等内容。

  第八条:事故的调查处理

  1、接到事故报告后,安监科应迅速赶到事故现场,组织并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2、对发生的未遂事故,安监可要查明原因,处理责任人并责成事故单位制定防范措施。

  3、安监科在事故调查处理时,有权保护现场并向事故单位索取原始资料;发现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或对责任者处分不当时,有权提出否决,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九条:考核与奖罚

  安监科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安全考核奖惩办法》,按月考核检查各班站的安全生产情况。对重视安全、工作突出的单位提出表彰奖励,对忽视安全,不落实规章制度的单位提出批评,在年终的各项工作评定时行使一票否决。

  第十条:加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1、健全车辆管理制度。车辆必须纳入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2、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制度。

  3、必须实行派车单制度。证件不全或无集团公司核发的两证(准驾证和车辆合格证)不得行驶,严禁私拉乱跑、公车私用和私车公用。

  5、发生我方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先按下岗处理,待交管部门裁定后再作定性处理。对酒后驾车肇事司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xx),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有义务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七条、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和保障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管理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聘用注册安全主任。

  注册安全主任协助管理聘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注册安全主任的聘用及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以及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档案、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登记建档、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相应的防范、监控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筑施工安装企业、矿山企业和已发生职工死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企业和单位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职业相关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方可上岗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经营管理者应当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资格考核。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提供中文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实施前款规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对其免职、解聘以及其他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概算。

  第十九条、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预评价。

  对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安全性预评价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设计,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篇,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未经审查同意的工程项目,不得进行施工。

  工程项目竣工投产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试生产中安全设施运行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

  第二十条、作业场所和仓库的设备安装、采光、照明、物品堆放、通道及消防设施等的设置,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安全标志。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现场的运输道路、机械设施、供水排水、供电系统、材料堆放、脚手架、工作平台、食宿场所等,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二十二条、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

  第二十三条、凡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

  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应当经法定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有产品合格证;任何单位不得经销和使用没有产品合格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应当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配备安全生产监察员。安全生产监察员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名,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由当地人民政府任命。

  安全生产监察员在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违章作业或者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时,应当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予以整改;发现安全生产紧急险情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并出示监督执法证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碍安全生产监察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七条、从事安全检测、检验、培训、评价、咨询服务的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并对其作出的安全检测、检验、评价、认证的结果负责。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及其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作出的`安全检测、检验、评价、认证的结果无效。

  第四章、伤亡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和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事故现场(电力、铁路等特殊行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按国家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九条、重伤、死亡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处理结案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经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间。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一)一次死亡一至二人或者重伤一至九人的,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审批结案;(二)一次死亡三至五人或者重伤十至二十九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结案;(三)一次死亡六至九人或者重伤三十至四十九人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结案;(四)一次死亡十至二十九人或者重伤五十至九十九人的,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审批结案;(五)一次死亡三十人以上或者重伤一百人以上的,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经营管理者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规定聘用注册安全主任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的。

  第三十三条、工程项目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安全性预评价、安全生产设计未经审查进行施工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对建设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工作场所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或者缺乏安全生产防护设施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设备、设施的;

  (三)使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未取得安全使用证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生产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登记注册、提供中文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二)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阻碍调查、拖延报告或者隐瞒不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未取得资格认定而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中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资格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基本原则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2、“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指安全生产工作是衡量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对各项指标考核,评优创先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指标没有实现,即使其他指标顺利完成,仍无法实现项目的最优化,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3、“三同时”原则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4、“五同时”原则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5、“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四不放过”原则的支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6、“三个同步”原则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深化改革、技术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7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发〔20xx〕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xx〕25号)及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xx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安监总厅〔20xx〕19号)精神,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鲁安监发〔20xx〕124号)基础上,并结合济南工作实际,制定《济南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望各有关单位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用于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基本要求;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编制指导性文件。

  第五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xx),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在广泛听取一线生产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三种以上(含三种)风险种类、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规模较小,事故类型较单一(一至两类)的,可编制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应包括不同事故类型的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救援预案的格式、要素及内容应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xx)要求。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九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或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或作业场所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条 新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编制有关应急预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规规定进行评审(或论证)、备案、培训和演练等;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本细则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或完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按照有关程序完成评审(或论证)、备案等工作,并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预案涉及的主管部门人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人员和相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参与评审的专家由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从本市的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大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中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

  小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评审按照行政区域划分采用会议形式由专门的专家评审组集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人。集中评审会由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召集,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并向社会公布本市的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负责应急预案评审专家队伍的聘任、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评审专家应具备相应的职业品德、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xx〕73号)及《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xx〕124号)的要求,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预案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危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应急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工作的可行性、与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等。评审专家应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评审(或论证)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名称;

  (二)评审地点、时间、参会单位和人员;

  (三)专家书面评审意见(附《要素评审表》);

  (四)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

  (五)专家名单(签名);

  (六)参会人员(签名)等。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和政府有关人员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按要求修订后重新组织评审。不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应将修改说明报专家会签通过。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或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后实施。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制度,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对审查通过后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分类存档。

  第二十一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抄送所在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存档;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在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后15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综合意见;

  (三)评审或论证专家名单(签名);

  (四)应急救援相关人员培训花名册或证书;

  (五)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三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预案审查和备案制度,依法将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的应急预案作为行业准入的必要条件,强化监管监察。应急预案不健全或未通过专家评审的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对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事项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指导、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预案演练,根据预案演练情况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 实行应急预案登记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中型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应邀请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及专家参加评估。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演练对周围社区、邻近单位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在演练7日前公示告知。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预案涉及关键要素变化的应及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对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将纳入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业〔20xx〕143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30日起实施。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员工和企业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xxx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设备安全、产品安全、消防安全和交通安全等。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以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为主要内容,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四条 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总体要求是:立足风以为企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为目标,险管理和预防事故发生,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形成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各个专业密切配合、全体员工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构筑设施齐全、技术先进、管理科学的安全防范体系。建立适应安全管理需要、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安全工作队伍,努力为我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管理相关配套制度,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制度要报公司总部备案。

  第二章

  安全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我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总经理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其他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公司属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领导任委员。

  第七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公司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八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综合部,作为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

  第九条 分公司、子公司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分会,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 公司综合部、分公司、子公司综合部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在本单位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行使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职能,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本部成立治安保卫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担任主任委员,公司综合部总经理担任副主任委员,其他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公司属各部门领导任委员。

  第十二条 公司本部治安保卫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按照地方政府属地管理的要求,定期与地方主管部门签定综合治理安全责任书,接受驻地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对我公司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分公司、子公司按照当地政府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的要求,接受当地政府相关机构的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三章

  分级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我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是根据“一岗双责”(即从业人员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

  的同时,要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的总体要求,对我公司各级领导管理层、职能部门、生产部门等在岗人员在生产业务活动过程中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各负其责,分级负责,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企业全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和所有岗位。

  第十五条 我公司负责人、公司内部各级管理部门负责人要以“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为基本原则,在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的同时,要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 总经理是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我公司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对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协助总经理做好全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公司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总工程师对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问题全面负责,副总工程师及相关专业技术主管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技术问题负责。

  第十七条 公司综合部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管理职能。分公司、子公司的综合管理部门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职能。

  第十八条 职能管理层领导根据岗位职责,全面负责本岗位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十条 员工应按照岗位职责承担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并接受直接上级的领导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每年年初各单位应按照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职责要求,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安全生产责任内容落实到每个岗位。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与其他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合作事项涉及安全生产管理的,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将合作的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包括:建立合作方管理制度,对其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价、续用等进行管理。并由牵头部门负责与合作对象签订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协议或条款。合作过程中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土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应该由相关责任部门与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明确安全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和实施,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负责,保证为安全培训教育提供相应的资源。公司本部、分公司、子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教育和督促全体员工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全体员工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掌握本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常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六条 我公司安全宣传和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安全生产技能,消防安全知识、事故经验教训等。

  第二十七条 坚持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教育要覆盖全员,每年员工接受安全教育不少于2次。各级单位应逐步建立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做好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第二十八条 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新员工必须经过我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做好分管范围内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一) 公司级安全教育内容

  1、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有关事故案例等。

  (二) 部门级安全教育内容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 所从事工作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 所从事工作的安全职责、操作规程、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相关应急预案、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部门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 项目组教育内容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项目勘察设计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要求;

  3、有关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分公司、子公司应对照以上安全教育管理要求,由本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责任人负责,确定本单位的各级培训教育内容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办公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加强办公楼及办公场所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单位员工、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和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因管理不善的人为因素而发生案件和安全事故。对机房、档案、停车场、资金存放等重要场所,要明确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办公楼(办公区域)出入管理制度。整体要求:

  (一)员工凭有效证卡(公司本部凭工牌)进出办公楼,并自觉配合保安人员的查验,有效证卡不得转借。

  (二)员工有效证卡丢失、毁损及员工离职证卡的回收,要加强管理。

  (三)外单位人员及来宾访客,应办理登记手续,由接待单位负责确认身份后,进入指定办公区。严禁外来人员在办公区内推销产品。

  (四)办公室无人时必须锁门,严防无关人员进入,下班时办公室门窗要关闭,保险柜、文件柜锁好,关闭电源,消除隐患。

  (五)下班后及休息日、节假日期间,任何员工非因公事项不得将外来人员带入大楼,因工作需要带入办公楼(办公场所)应履行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加强物品、设备管理

  (一)员工携带大件物品离开办公楼(办公区域),须开具相关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保安人员查验。

  (二)员工的个人现金、有价卡证、手机及贵重物品不得在办公室内存放。在大平面办公室办公的员工,下班后,笔记本电脑须存放在保险柜或上锁的抽屉(柜)内。

  (三)公用办公设备及贵重物品(仪器仪表、打印机、复印机、笔记本电脑、摄像机、照相机、投影仪、有价证卡、礼品等),应登记造册,指定专人保管。如因违反规定发生

  公共财物丢失等情况,使用人员或负责保管人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不得将重要文件、资料、档案等堆放在办公桌上或其他不安全的地方。

  第三十五条 档案、财务、机房、保密工程办公室等要害部位,要按章操作,加强内部控制,严格出入制度。相关人员应妥善保管房门钥匙,下班后,无关人员未经主管领导许可不得擅自入内。

  第六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责任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根据不同部位、不同情况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消防宣传培训,开展安全检查和消防演练,组建义务消防队。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要求,完善消防安全条件、配备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消防器材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检修、保养、更换,保证完好有效。

  第三十九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用房、机房等

  移动通信建筑工程项目,都要把消防设施建设作为主要工程项目内容,确保消防设施建设与移动通信建筑工程同设计、同投资、同建设、同验收、同投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消防工程投资或延缓消防工程建设。消防设施建设及防火封堵产品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机房消防安全管理

  (一)机房内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不得存放和使用易燃、可燃液体,包装箱、打印纸等易燃物品要随时清理,不得积压,严禁在机房用餐和存放食物。

  (二)机房电气设备、供电线路应由专职人员按照规定安装,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机房内长期通电的设备要经常进行检查维修,保证机房无电源线老化和用电超负荷现象,保证各用电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十一条 办公区消防安全要求

  (一)自觉爱护消防设施和器材,禁止移动灭火器材。

  (二)消防栓周围和消防通道内严禁堆放物品。

  (三)严禁在办公楼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 严禁在办公楼内焚烧废纸等物品。

  (四)严禁在办公室等禁烟区域吸烟。严禁将未熄灭的烟头、烟灰等可能引起燃烧的物品倒入存有易燃品的纸篓或垃圾箱中。

  (五)办公区内的电源线应布放整齐有序,不得擅自乱接乱拉电源线。

  (六)电器设备和电源线不准超负荷使用,电源周围不准堆放杂物。

  (七)办公楼配套用电设备一律由主管部门组织维修人员安装和维护,禁止员工自行拆修。

  (八)使用电器设备的人员必须掌握安全用电常识和正确的操作方法。

  (九)办公楼内使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应办理备案手续。明火作业前,应清除现场周围可燃物,设置灭火器具,安排专人监护,做到有火不离人。

  第七章 勘察及出差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和专业所应建立勘察设计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和明确专业人员勘察及出差安全行为标准,加强对人员勘察及出差安全管理和教育。 第四十三条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应服从安全,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防止突击性或超负荷生产,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四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在下达项目任务的同时应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四十五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和工程项目组负责人应加强对合作方的单位和人员在查勘、设计等过程中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工程项目组在勘察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当地政府部门以及行业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工程项目组成员应学习、了解有关勘察安全的常识和技巧,勘察作业时应严格遵守有关勘察的安全操作规程。对于违反操作规程的指挥行为,项目组成员有权拒绝接受。

  第四十八条 工程项目组应根据勘察作业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及应急物资。

  第四十九条 工程项目组和出差员工应注意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及证件、资料,对不能贴身存放的应就近放置在视线范围之内。

  第五十条 因工程项目需要在外地设立驻地机构的单位,应加强对办事处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工程项目组和出差员工在遇到危险、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应按照我公司《员工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寻求帮助,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

  第八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十二条 员工应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交通管理法规。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专职驾驶人员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做好生产用车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车辆始终保持良好状况。公司本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按《公司机动车辆管理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分公司、子公司按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加强驾驶员交通安全教育和驾驶技术培训。驾驶员应遵守交通管理法规,杜绝交通事故发生。

  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租赁车辆时,必须加强对租赁车辆的安全管理,在对外签订租车服务协议时落实车辆、人员安全管理相应条款。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生产车辆应逐步推广配置必要的定位、报警等系统。租赁生产车辆时,应优先选择具有车辆定位、报警动态安全管理系统的汽车租赁公司。

  第九章 安全检查

  第五十七条 公司建立安全生产巡检制度,每3年覆盖所有的单位、部门,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检查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的抽查。

  第五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督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相关部门要做好配合和协助。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专项、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重大节假日及重大活动前应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做好节假日安全应急值班工作。

  第六十条 安全检查应明确检查的目的、要求、检查范围和检查重点。我公司安全检查的基本内容为各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隐患治理管理情况、事故处置情况、应急管理情况等。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日常及对安全检查中的问题的风险评估与识别,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检查人员应当场予以纠正和制止,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附件1),期限整改。

  第六十二条 受检部门必须认真落实整改通知书的相关要求,逐一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反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上报,并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将相关文件备案。

  第六十三条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检查的情况应及时进行总结并通报。

  第十章 应急管理和工作报告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要以“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为要求,做好安全事故预防,加强应急管理。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负责人要结合生产实际,建立安全生产的应急管理体系,加强本单位重点领域应急管理,明确各层级、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六十六条 在消防、交通、勘察、大型集体活动及其他易发安全事故的重点领域,要落实安全措施,明确各层级、,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案,加强演练,及时修订完善。

  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风险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地维护、保养。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应按照集团公司和公司本部的相关要求,及时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工作总结及相关信息、报表和材料。

  第六十七条 公司建立由各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安全生产管理相关人员组成的应急通信网络,应急通信网络要保证畅通。各单位应向公司本部报备安全生产应急联络有关信息(附件2),并及时报送修订情况。

  第六十八条 安全事故报告要求

  (一)各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

  突发事件,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公司本部综合部,并在事故发生6小时内提交《生产安全事故快报》(附件3)书面报告,公司本部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及时上报至集团公司。

  (二)各单位要确保生产安全事故快报信息的时效性,在接到事故报告后,除立即逐级报送事故概况外,对事故详细情况要及时跟踪,及时续报事故要素和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生第六十九条 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执行国家及集团公司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七十条 公司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考核和奖惩按照责任制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关于安全生产劳动防护和职业健康的安全管理要求,公司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9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修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大学修缮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山大后字【20xx】8号)、《后勤保障部修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我校修缮工作的实际情况,确保修缮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特制订本办法:

  一、安全生产

  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负责建立、建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人,工地现场设置安全生产标牌。

  2、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特殊工种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施工现场入口及危险作业部位应设置必要的提示、警示等各种安全防范标志,避免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制度)。

  4、施工现场必须做好防火、防电、防爆和防坠等防护工作。各种消防设施配置齐全,并由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和定期更换,重点防火区域必须禁止火源进入。施工用电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用电的规程和规定,并应避免妨碍正常作业和交通。高空作业必须遵守有关作业规程,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网或防护栏杆,视具体情况使用安全带等防护设备。

  5、施工现场必须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6、施工现场应建立完善的机具设备例保、检修制度,保证机械设备正常安全运转。

  7、施工单位要加强汛期施工安全管理,成立防汛组织机构,制订出完善、可行的应急预案,组织防汛抢险队伍,并准备必要的'抢险物资。坚持汛期二十四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8、施工单位弃渣场要及时进行处理和必要的维护,做好防扬尘处理。

  9、由于责任过失造成重大质量和人员伤亡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上报甲方项目部和社会有关部门。

  10、监理单位应具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理知识和能力,了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纠正。

  11、项目部会同监理公司对安全生产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将责令施工单位进行停工整改。

  二、文明施工

  1、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做好施工组织设计,绘制好总体平面布置图,应布局合理,文明责任区划分明确,并有明显标记。同时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工程概况,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等,同时设置文明生产标牌。

  2、施工项目必须实行目标管理,应将施工组织网络图、工序交接流程、质量目标及管理制度上墙。

  3、施工现场所有管理人员、监理人员都必须佩带胸卡(上岗证),同时要统一着装。

  4、施工机械、设备保持状态良好、整洁、停置整齐,施工材料堆放有序、存储规整合理。施工场地整洁、场区及施工范围内的沟道、地面无废料、垃圾和油污,应做到工完、料尽、地清。材料分隔堆放设隔离墙,并有标牌标明名称、规格,对水泥、钢材等需设置防雨、隔潮设施。

  5、现场使用的主要机械设备应配设“设备标志牌”标示设备名称、生产厂家、出场日期,使用状况,操作人员姓名等。现场使用的主要拌合设备,应设立混合料生产拌合的配合比控制牌。

  6、施工车辆行驶的便道应进行日常性养护,保证晴天行车无扬尘,雨后能行车无积水。

  7、施工单位应具有环保意识,对施工中产生的废料不可乱弃乱放,应按要求运往指定地点进行处理存放:对易于造成环境污染的施工材料,在运输、存放及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或将污染降到最小限度。

  8、现场进行的各项施工操作,必须按施工前的施工操作安排,或按相应的有关规定进行,做到层次清楚,杜绝违章操作和野蛮施工。

  9、项目部、监理公司对施工企业的文明施工情况应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能满足文明施工要求的要及时予以下令整改。

  三、罚则

  对于在施工过程中屡次违反本办法且拒不整改的施工企业,后勤保障部有权建议学校把该企业列入有不良记录企业黑名单。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0

  1.目的

  依据国家及地方政府安全生产标准和法律法规,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按照中材集团、中材股份、中材水泥内部从严、高危从严的安全管理原则,梳理及建立中材天山(云浮)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材天山(云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特制定《中材天山(云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中材天山(云浮)及所属分公司、部室、车间、外包矿山码头。

  3.具体规定

  3.1中材天山(云浮)按照国家、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中材集团、中材股份、中材水泥制度和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预案及措施,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并制定职责,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3.2中材天山(云浮)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及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并设立各级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3.3中材天山(云浮)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其成员由公司领导和分公司、部室、车间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并经公司办公会议批准;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其成员由安全环保部、综合部人员组成;分公司、车间成立应急救援小组,其成员由分公司、车间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组成,并经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

  3.4公司安全环保部、应急办公室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制度、《综合应急预案》,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应急救援指挥部审批后执行;专项应急预案由分公司、部室、车间制定经公司安全环保部、应急办公室审核后执行;并将其上报中材集团、中材水泥和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5当中材天山(云浮)区域内生产经营情况和外部情况发生变化时,安全环保部、应急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制度、《综合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及措施进行修订,以适应应急工作实际需要。

  3.6中材天山(云浮)要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及事件预防列为安全生产首要工作,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制定公司、分公司、车间、外包矿山码头、班组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控制流程,确保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以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3.7中材天山(云浮)制定区域内分公司、部室、车间、外包矿山码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公司安全环保部、应急办公室协助分公司、车间组织定期演练,落实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3.8中材天山(云浮)生产经营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事件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环保部门、应急办公室,立即起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同时按中材集团《综合应急预案》和《中材天山安全生产信息体系》中的信息报告与处置规定逐级上报。

  3.9中材天山(云浮)生产安全事故及事件处置后,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求各应急救援小组按职责进行善后处理、事故及事件调查、保险理赔等工作。

  3.10中材天山(云浮)应急救援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对讲机、公司信使等通信手段,保证通讯畅通;并要求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各级应急救援小组负责人的`移动电话24小时开机,保持应急救援随时取得联系。

  3.11中材天山(云浮)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设施,安全环保部、应急办公室要求分公司、部室、车间、外包矿山码头经常进行保养、维护和更新,保证配备的器材、设备、设施、物资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提高公司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能力。分公司、部室、车间提出应急物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设施计划,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审批,物流部采购;外包矿山码头按要求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设施;

  3.12中材天山(云浮)应将应急救援费用列入公司年度安全生产投入费用中,在应急状态时财务部必须保证所需费用。

  3.13中材天山(云浮)在应急状态时,所有救援器材、设备、物资立即统一纳入应急救援工作中,由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调动使用,任何部门、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拖延或拒绝,否则追究其责任。

  3.14公司要充分利用外部资源与当地市县消防支队、医院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增强应急能力。外部应急救援队伍到公司内进行应急救援时,由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公司应急救援队伍到外部进行应急救援时,接受外部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

  3.15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应急救援、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1

  安全生产调度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安全生产,建立有效协调沟通机制,保障施工信息高效、有序、顺畅传递,保障在第一时间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特修订本办法。第二条各单位调度机构是安全生产的指挥中心,是联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安全生产,建立有效协调沟通机制,保障施工信息高效、有序、顺畅传递,保障在第一时间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调度机构是安全生产的指挥中心,是联系各项目部、各生产环节的枢纽,要积极发挥好其功能作用。

  第二章调度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第三条项目部和各工区设专职调度员,设置调度室,可根据具体情况,将调度室与工程部职责合并。

  第三章调度室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调度室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的组织和指挥工作。

  第五条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及有关指示,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

  第六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调度管理台账,记录安全生产信息。

  第七条每天认真收集施工现场情况,如实向上级调度室汇报当天的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重点收集需要上级指导、解决的问题。

  第八条落实安全生产会议决定,及时调度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第九条对涉及影响安全生产和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发生紧急情况时,立即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对策,组织实施,并向分管领导或值班领导及主管领导汇报。

  第四章调度工作重点内容

  第十条 调度工作重点内容有:

  (一)矿建施工项目“一通三防”;

  (二)重大危险源及防护措施的交底情况;

  (三)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及持证情况;

  (四)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隐患治理的跟踪督办;

  (五)雨季“三防”、“两防”执行情况;

  (六)特殊时期调度;

  (七)重点工艺工序交接调度;

  (八)生产进度、产值调度。

  第五章调度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为了加强调度人员的责任感和严肃性,各工区应制定《调度员岗位责任制》、《调度室主任岗位责任制》。

  第十二条由项目经理部经理或副经理主持,项目经理部每天应召开一次调度会议,对本日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安排。每周召开应一次周安全生产调度例会,对上周生产安全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对下周安全生产进行布置。

  第十三条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调度管理台账。主要包括每日安全生产状况台账、设施设备管理台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现场人员出勤台账、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台账、领导跟班(值)班记录台账、制度文件办法宣贯台账等,按时填写各种图表和牌板。

  第十四条及时制止调度过程中发现的违章作业现象,建议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调度室有权要求有关职能部门提供必要的资料、数据。

  第十六条各级调度人员应经常深入实际,掌握安全生产现场情况。

  第十七条每天下午2点前,各工区向项目部调度员汇报前一天安全生产情况、工作情况、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措施等。每天下午2::30前,项目部调度员向管理公司调度员汇报。

  第十八条对不服从生产调度指挥,造成生产过程失控,影响安全生产的责任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因调度人员指挥失误,给安全生产造成损失的,对责任人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各级调度室应建立紧急情况下的调度汇报应急处理程序,并张贴上墙。同时,要安设录音电话,在紧急情况时要开通录音。

  发生紧急情况时,项目经理、工区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要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针对不同情况组织抢救。

  第六章调度值班制度

  第二十一条为了协调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应建立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二十二条 调度值班分日常值班和节日值班两类。日常值班由生产经理、总工程师、安全部门、工程部门、总工办及调度室组成。节日值班根据公司文件通知,由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

  调度值班的主要任务是协助调度室搞好生产应急协调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调度值班相关人员实行24小时电话开通制度。如有特殊情况,应提前向调度领导请假。

  第二十四条因值班安全管理不力,影响安全生产、发生安全事故的,对责任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达州市西南职业教育园区建设工程项目经理部及各工区。

  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达州市西南职业教育园区建设工程项目经理部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集团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广大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集团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集团各级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安全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集团各级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集团各级企业应当依法接受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集团对所属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关系顺畅、制度齐全和有效运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形成安全生产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行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施设备、作业环境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三)控制一般事故,杜绝较大事故及人身死亡事故、10人以上重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安全事故及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七条 集团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覆盖到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及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第八条 集团各级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

  (一)集团各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履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2、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监督;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及有效实施;

  4、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5、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集团各级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九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一)集团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全面领导、组织、协调、监督集团各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追责、年度考核奖惩等。集团安委会主任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

  (二)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集团各级企业建立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各二级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分管领导,设置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安全生产任务较少的企业可不设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但需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集团各级企业应明确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第十一条 集团各级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综合素质,鼓励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集团各级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集团各级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中,应包括与之相适应的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十四条 集团各级企业应当积极推行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体系等,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培训教育体系、监督保证体系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督查、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 集团各级企业应结合实际和行业特点,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职工职业健康。

  第十六条 集团各级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 集团各级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十八条 集团各级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规范各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频次、控制管理原则、分级管理模式、分级管理内容等。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专项治理经费和专职负责人,按时完成整改。

  第十九条 集团各级企业应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集团各级企业应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的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提取必需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一条 集团各级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并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并保证必要的安全培训时间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二十二条 集团各级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奖励力度,严肃查处责任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集团各级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制度和媒体应对工作机制。集团安委办负责突发信息接报、传达集团公司对突发事件处置的指令、跟进突发事件动态、处置进展、及时通报情况。集团安委办负责人为集团生产安全事故对外发布的新闻发言人。

  第二十四条 集团各级企业制定和执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等应当不低于国家和行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求,完成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

  第二十五条 集团二级企业应当将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于每年1月15日之前报集团安委办备案。

  第四章 事故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集团各级企业要严格建立并执行逐级报告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报告、谎报或隐瞒不报;并服从上级机关的指挥、调度,积极参加或者配合事故调查、救援、善后等工作,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二十七条 集团各级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突发,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现场有关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后,人员应当立即向企业负责人报告,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组织抢险救灾,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的类型和等级,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领导报告,并逐级上报至集团安委办。

  (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集团二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参与下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负责监督落实对事故有关责任企业和责任人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集团二级企业应当将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和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及时上报集团安委办,若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较大影响不安全事件的,根据一票否决考核标准上报集团安委会研究处理。

  第三十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集团二级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制度、组成人员、职责及联系方式报集团安委办备案,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集团二级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和成果、重大问题等信息,及时报告集团安委办。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集团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各级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于未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企业,集团从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业绩利润中予以扣减。

  第三十五条 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期内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影响不安全事件的,除依据有关规定对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外,还应当对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在年度安全生产管理考核中因安全生产问题被追究责任的,应当取消其参加该年度集团各级企业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第三十七条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扣分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年度安全生产管理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扣减年度绩效薪金,并对其相关负责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九条 集团在年度安全生产管理考核中对安全生产工作突出的企业和个人分别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奖励遵循以精神鼓励为主、经济奖励为辅的原则。

  第四十条 集团各级企业在年度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期内获得省、市及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表彰的,集团参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四十一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员工,集团各级企业应在提拔、晋职、评先、“五一”劳动奖章和劳模推荐上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集团各部室、各级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集团二级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安委办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投入及统计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费用专项帐户,按照“项目提取、确保需要、单位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支出统计分为自营工程和分包工程二大类。自营工程安全生产所发生的费用归集方式可分为:发票式、工程量式两种。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有关规定

  第四条 各单位要依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完成的产值为计提依据,按照所从事的施工主业范围分类确定具体的提取标准。

  (一)房屋建筑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为1.0%。

  分包工程时,应在分包合同中具体明确安全费用的计提依据和计提标准,并按需要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同时合同中应明确分包商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责任。各单位在市场开发中不得删减安全费用。

  第五条 投资开发建设项目的单位,安全费用的提取按《暂行办法》第六、七、八、九、十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各单位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额的2%时,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可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第七条 各单位安全费用应及时、足额提取并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使用,年度结余结转下个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第三章 安全生产投入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安全投入及统计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工程费用。指单位为了保障生产安全和职工健康,针对特定危险以及职业危害而进行的工程项目的费用。如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具有潜在危险的工艺改造费用;各种警示装置、标志、器材费用;临时性安全防护设施费用等。

  (二)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费用等。指对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因素进行的评估、整改、过程控制所发生的投入费用,以及发生事故后各单位对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整改等费用投入。

  (三)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安全活动费用。指企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包括新员工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工种变换教育、复工返岗教育、“四新”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知识讲座等)、各种安全生产会议、安全咨询、“安全生产月”等安全活动所发生的投入费用。

  (四)劳动防护与职业健康费用。指为保障生产过程中员工的安全与健康而投入的防护用品、防护器具费用。如个人、专项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器具费用(劳动服装、安全帽、安全绳、安全网、安全手套、防护面罩、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或报警仪器、专项安全用具等)费用。

  (五)日常安全管理费用。指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日常开展工作所需的投入。包括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安全生产方面的考核、奖励、各种安全活动中表彰奖励、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维护等费用。

  (六)应急救援投入费用。指各单位为了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和开展应急管理的费用。包括应急预案编制费用、应急救援设施费用,应急救援培训及演练费用,应急救援涉及的人员训练、演习、物资费用等。

  (七)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十条 各单位为员工办理的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职业病防治等费用直接列入成本,不做为安全费用投入统计范围。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应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 各单位对使用提取的安全费用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投入统计工作。

  第四章 安全投入的统计

  第十四条 分包单位的安全投入按支付金额直接进入总包单位的安全投入,但总包单位应对其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用于安全生产。

  第十五条 自营项目的安全投入统计分为发票式和工程量式两种。发票式以实际所发生的费用凭发票到财务按实核销进帐;工程量式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属于安全投入的工程项目进行认定。

  (二)工程技术部门负责对属于安全投入的工程量进行认定。

  (三)生产调度部门负责对属于安全投入的零星工程量、人工、机械台班费进行认定。

  (四)机电物资部门负责对属于安全投入的材料、设备的价格、折旧等进行认定。

  (五)经营部门负责对属于安全投入项目的工程价款进行计算。

  (六)实施单位负责填报工程量单并经有关部门签字认可。

  (七)财务部门负责依据经各有关单位认可的工程量单分类进入安全投入台帐。

  第十六条 各级财务部门负责安全投入统计、上报工作,并依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定期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账户核对,确保安全资金的使用。

  第十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实施。

  第十八条 各级安全管理、生产调度、经营管理、施工技术、设备物资、人力资源等部门按各自分工协助财务部门进行安全投入统计工作。

  第十九条 海外业务的安全投入统计由股份公司海外事业部参考本办法统筹安排。

  第五章 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编制与实施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以项目部为基础制订安全生产投入计划,自下而上,汇总编制。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由单位主要责任人批准后与生产经营计划同时下达并组织实施。

  项目部根据项目生产任务制订年度和月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由项目部主要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应明确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部门职责。计划应包括主要工作内容、预算、责任人、完成期限等。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如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调整计划,保证安全生产工作需要。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务部门应明确安全费用投入及统计责任人。做到每发生一项内容登记一项,不漏项,并保证记录的真实性。记录内容相关的凭证应及时收集保存。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认真做好安全投入及统计工作,保证安全投入统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重复统计。各单位所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应以表格的形式进行统计。(见附表)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及时将半年和年度安全投入统计报表上报股份公司财务产权部。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4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确保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落实到位,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避免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依据

  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办法》、《宝鸡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安全生产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用,所有不能作为招投标、承包合同等的条件。

  第五条、安全生产措施费不能计入成本,需专款专用。

  第六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管理机构施工管理部、科技质保部、安全部、财务部及项目部。

  第七条、各部门职责

  安全部牵头组织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投入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统计各项目部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支付工作;技术质保部参与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质量的验收工作,负责质量创优、技术革新;安全部监督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投入的统计、核算;财务部设立专用账户,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投入。

  第八条、开工前3个工作日内,由施工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对施工现场及工程安全文明措施的投入计划进行检查,决定30%措施费的领用。参见附表三

  第九条、基础验收前3个工作日内由施工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投入情况进行检查,给出意见,决定30%措施费的领用。参见附表四

  第十条、主体验收前(主体完成80%)3个工作日内由施工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投入情况进行检查,给出意见,决定30%措施费的领用(高层可分两次支付,支付程序不变)。参见附表四

  第十一条、省(市)级文明工地验收前由项目部通知施工管理部进行公司内部验收,施工管理部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文明工地验收。公司未验收通过,项目部整改时间为3个工作日,继续报验。公司验收通过,在2个工作日内向省(市)级相关部门进行文明工地报验。

  第十二条、省(市)级文明工地验收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由施工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检查,给出意见。决定5%措施费的支付,剩余部分待工程竣工后一次支付;未通过省(市)级文明工地验收的工程,继续加强安全文明施工,待工程竣工后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5%,剩余部分不予以支付,由公司财务部建立专用账户;由施工管理部负责监督支配,用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宣传、应急预案、设备的投入及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等;依据《宝鸡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第十三条、文明工地管理体系是由项目经理牵头、以生产经理及技术负责人为主导力量、施工现场所有管理人员参与的整个过程。文明工地措施费支付书由所有管理人员认可后方向公司上报公司,后附项目各级管理人员签字。见附表一

  第十四条、开工前安全文明施工必须符合条件

  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手续齐全,工程开工报告等手续齐全,达到三通一平,已编制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临时设施的施工方案及其费用的使用计划,人员配置符合公司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基础施工完成安全文明必须符合条件

  通过了基础验收,临街围墙达到宝鸡市规划局要求的硬质砌筑围墙未临街的围墙达到工具化标准要求;生产区设置钢筋棚、搅拌机棚、木工棚符合公司的文明工地标准化要求,完成电动大门(组装大门)、环形道路,洗车台及消防台的建设,达到工具化配电室、门卫室及标养室;生活区、办公区、施工区功能划分明确;基础临边防护到位。

  第十六条、主体阶段文明施工必须达到的条件

  主体完成80%,施工现场工具化、标准化建设符合公司文明工地要求。安全防护用品、洞口临边防护现场安全达标,施工机械机具管理符合公司要求,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系统投入使用,现场有八牌两图等公示牌,消防设施到位,食堂、厕所及医务室等卫生美观,工程质量合格、文明施工措施费投入到位。

  第十七条、安全文明工地措施费,公司每年按照固定资产折旧的10%控制,各项目部编制计划时不得大于本项目固定资产折旧额的8%,公司按急、缓统一平衡,按规定的设备使用年限和价值,属固定资产的,各项目部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予以验收和管理;属低值消耗品的分期计入成本。

  第十八条、对于中标工程,中标合同中的有关单列约定的项目部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各项目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宝鸡市相关标准规范的内容及预定的计划方案,完成安全生产措施费投入。

  第二十条、公司施工管理部、科技质保部、安全部、人力资源部及项目部五级管理部门、财务部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专用资金的提取、使用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表规定的相关内容,一律不得擅自列入安全文明措施经费。

  第二十一条、凡公司推广使用的安全文明生产措施,项目部必须在半年内普及使用,此项作为公司对项目部的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对于不按照公司规定使用措施费或安全文明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发生伤亡事故,尘毒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应首先追究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计费标准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规定,建筑、安装、装饰工程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和其他项目费总和的3。8%为计费标准,市政、园林绿化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和其他项目费总和的3。0%为计费标准。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及方案论证、审查等费用的由施工企业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外单独计取。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办法由安全部制定,本部门负责管理办法的监督落实,解释权归本部门。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附件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xx]2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粤府[20xx]122号)精神以及《佛山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佛府办[二零零八]391号),为规范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进步等项目的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区安监局根据市安监局及区政府的'决策,每年对外发布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并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工作,提出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验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督管理;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二章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四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应急救援、监控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等项目,包括:

  (一)重大危险源监管、重大隐患整改项目;

  (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技术支撑、救护建设项目;

  (三)安全事故调查、执法监察建设项目;

  (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建设项目;

  (五)安全生产技术及执法、监察装备和安全生产信息监管系统建设项目;

  (六)其他符合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必须是各级政府机构、区内科研院所,或者是在我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采取补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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