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办

时间:2024-06-09 15:58:08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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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优选)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二条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在国家旅游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三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

  第四条 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是:

  (一)制定国家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和其它安全问题;

  (三)指导、检查和监督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协调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六)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旅游安全法规;

  (二)制定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协同工商、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规定制度及其消防、卫生防疫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参加开业前的验收工作;

  (四)协同公安、卫生、园林等有关部门,开展对旅游安全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向旅游者敲许、勒索、围堵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五)组织和实施对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七)受理本地区涉及旅游安全问题的投诉;

  (八)负责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汽车和游船公司、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娱乐场所和其它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是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层单位,其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是: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职工;

  (四)接受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检查、监督;

  (五)把安全教育、职工培训制度化、经常化,培养职工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安全技能,对新招聘的职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六)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开业前必须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对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开业;

  (七)坚持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八)对用于接待旅游者的汽车、游船和其它设施,要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在运营前进行全面的检查,严禁带故障运行;

  (九)对旅游者的行李要有完备的交接手续,明确责任,防止损坏或丢失;

  (十)在安排旅游团队的游览活动时,要认真考虑可能影响安全的诸项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计划,并注意避免司机处于过分疲劳状态;

  (十一)负责为旅游者投保;

  (十二)直接参与处理涉及单位的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处理、善后处理及赔偿事项等;

  (十三)开展登山、汽车、狩猎、探险等特殊旅游项目时,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预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团队需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七条 凡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均为旅游安全事故。

  第八条 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至10万(含1万)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至100万(含10万)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 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尽快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要同时向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旅游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方面,组织对旅游者进行紧急救援,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二条 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评比考核,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预防措施落实,安全教育普及,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扎实,在防范旅游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一年内未发生一般性事故的;

  (二)协助事故发生单位进行紧急救助、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的;

  (三)在旅游安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十三条 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评比考核,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热爱旅游安全工作,在防范和杜绝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的;

  (二)见义勇为,救助旅游者,或保护旅游者财物安全不受重大损失的;

  (三)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四)在旅游安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十四条 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落实,对当事人或当事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或处罚:

  (一)严重违反旅游安全法规,发生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二)对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隐患,长期不能发现和消除,导致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者;

  (三)旅游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长期无人负责,不予整改者;

  (四)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混乱,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修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大学修缮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山大后字【20xx】8号)、《后勤保障部修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我校修缮工作的实际情况,确保修缮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特制订本办法:

  一、安全生产

  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负责建立、建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人,工地现场设置安全生产标牌。

  2、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特殊工种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施工现场入口及危险作业部位应设置必要的提示、警示等各种安全防范标志,避免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制度)。

  4、施工现场必须做好防火、防电、防爆和防坠等防护工作。各种消防设施配置齐全,并由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和定期更换,重点防火区域必须禁止火源进入。施工用电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用电的规程和规定,并应避免妨碍正常作业和交通。高空作业必须遵守有关作业规程,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网或防护栏杆,视具体情况使用安全带等防护设备。

  5、施工现场必须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6、施工现场应建立完善的机具设备例保、检修制度,保证机械设备正常安全运转。

  7、施工单位要加强汛期施工安全管理,成立防汛组织机构,制订出完善、可行的应急预案,组织防汛抢险队伍,并准备必要的抢险物资。坚持汛期二十四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8、施工单位弃渣场要及时进行处理和必要的维护,做好防扬尘处理。

  9、由于责任过失造成重大质量和人员伤亡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上报甲方项目部和社会有关部门。

  10、监理单位应具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理知识和能力,了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纠正。

  11、项目部会同监理公司对安全生产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将责令施工单位进行停工整改。

  二、文明施工

  1、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做好施工组织设计,绘制好总体平面布置图,应布局合理,文明责任区划分明确,并有明显标记。同时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工程概况,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等,同时设置文明生产标牌。

  2、施工项目必须实行目标管理,应将施工组织网络图、工序交接流程、质量目标及管理制度上墙。

  3、施工现场所有管理人员、监理人员都必须佩带胸卡(上岗证),同时要统一着装。

  4、施工机械、设备保持状态良好、整洁、停置整齐,施工材料堆放有序、存储规整合理。施工场地整洁、场区及施工范围内的沟道、地面无废料、垃圾和油污,应做到工完、料尽、地清。材料分隔堆放设隔离墙,并有标牌标明名称、规格,对水泥、钢材等需设置防雨、隔潮设施。

  5、现场使用的主要机械设备应配设“设备标志牌”标示设备名称、生产厂家、出场日期,使用状况,操作人员姓名等。现场使用的`主要拌合设备,应设立混合料生产拌合的配合比控制牌。

  6、施工车辆行驶的便道应进行日常性养护,保证晴天行车无扬尘,雨后能行车无积水。

  7、施工单位应具有环保意识,对施工中产生的废料不可乱弃乱放,应按要求运往指定地点进行处理存放:对易于造成环境污染的施工材料,在运输、存放及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或将污染降到最小限度。

  8、现场进行的各项施工操作,必须按施工前的施工操作安排,或按相应的有关规定进行,做到层次清楚,杜绝违章操作和野蛮施工。

  9、项目部、监理公司对施工企业的文明施工情况应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能满足文明施工要求的要及时予以下令整改。

  三、罚则

  对于在施工过程中屡次违反本办法且拒不整改的施工企业,后勤保障部有权建议学校把该企业列入有不良记录企业黑名单。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3

  安全生产三违行为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引导和教育职工(包括相关方从业人员)形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引导和教育职工(包括相关方从业人员)形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三违”行为的认定、监督管理及考核处罚等各项内容。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及进入本公司区域施工作业的相关方。

  第三条名词和术语

  一、违章指挥

  是指本公司及相关方的各级管理者(包括班组长及以上各级管理人员),安排或指挥职工从事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及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行为。

  二、违章作业

  是指公司及相关方的各级各类人员(包括各级管理者和操作者),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设备操作、劳动防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三、违反劳动纪律

  是指本公司各级各类人员(包括各级管理者和操作者)违反所应遵守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职责

  一、集团公司安全处

  (一)负责制定、完善并监督落实本制度;

  (二)负责重点组织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参与查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负责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人实施考核与奖惩。

  二、集团公司企管处

  (一)负责重点组织查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参与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

  (二)负责对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人实施考核与奖惩;配合安全处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人落实考核与奖惩。

  三、集团公司工会

  (一)负责利用橱窗、报刊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和违章违纪的危害性,曝光“三违”行为;

  (二)负责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在开展的“党员身边无事故”、“安康杯”、“青安岗”等活动中,把反“三违”作为活动的主要内容。

  四、各单位(包括相关方)

  负责本单位“三违”行为的查处,并对“三违”行为人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第二章“三违”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违章指挥行为的认定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认定为违章指挥:

  一、指派不具备安全相关资格的人员上岗(如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职工上岗,或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等),或不考虑员工的工种与技术能力等级进行分工(如安排钳工从事焊工作业,或安排初级工从事中级工的作业);

  二、未进行安全工作交底或安全培训,或未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或未创造生产安全的其他必备条件,即盲目组织生产;

  三、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四、对员工发现或举报的设备设施方面存在的`隐患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五、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六、擅自决定设备设施带病运行、超能力运行,而没有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或强令员工冒险作业;

  七、设备设施、装置未到达开车条件即下令开车;

  八、未按规定为员工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九、在对作业场所危险源辨识不清的情况下,指令员工作业;

  十、职业禁忌症者未及时调换工种;

  十一、发布其他违反国家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指令的行为。

  第六条违章作业行为的认定

  违章作业行为分为操作错误违章行为、造成安全装置失效违章行为及使用不安全设备违章行为等11大类。

  一、操作错误的违章行为

  1、无证从事特种作业或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失效视为无证);

  2、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上岗作业;

  3、危险作业(有限空间、动火、高处、盲板抽堵、吊装、动土、断路、临时用电、爆破、交叉作业等)无票、无证;

  4、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

  5、开动、关停机器时,未进行联系确认、沟通;

  6、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等;

  7、忘记关闭设备;

  8、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

  9、操作错误(指按钮、阀门、搬手、把柄等的操作);

  10、奔跑作业;

  11、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

  12、使机械超速运转;

  13、违章驾驶机动车(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4、酒后作业、酒后驾车;

  15、机动车、非机动车客货混载;

  16、冲压作业时,手伸进冲压模;

  17、工件紧固不牢;

  18、使用煤气、氢气、丙烷气、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气体,或使用压缩空气、蒸汽、氮气、氧气、氩气及其他能源动力介质吹扫灰尘及杂物;

  19、作业时,人体、设备设施与危险源点之间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

  20、其他操作错误的违章行为。

  二、造成安全装置失效的违章行为

  1、拆除安全装置;

  2、停用安全装置,失去防护作用;

  3、调整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4、其他造成安全装置失效的违章行为。

  三、使用不安全设备的违章行为

  1、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

  2、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

  3、其他使用不安全设备的违章行为。

  四、手代替工具操作的违章行为

  1、用手代替手动工具;

  2、用手清除切屑;

  3、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五、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的违章行为

  不按照指定位置,或违反超宽、超高、超长等要求存放物品。

  六、冒险进入危险场所的违章行为

  1、无安全措施进入有限空间;

  2、无安全措施接近漏料(泄漏)处;

  3、携带烟火或穿戴可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鞋帽进入易燃易爆场所;

  4、私自搭乘厂内机动车;

  5、私自在火车道上行走;

  6、通过铁道、道路交通路口未及时瞭望。

  七、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的违章行为。

  八、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的违章行为。

  九、机器设备运转时(包括停机后的惯性运转),从事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的违章行为。

  十、劳动防护用品的违章行为

  1、未戴护目镜或面罩,或佩戴不正确;

  2、未戴防护手套;

  3、未穿安全鞋;

  4、未戴安全帽,或佩戴不正确,或骑坐安全帽;

  5、未佩戴呼吸护具,或佩戴不正确;

  6、未佩戴安全带,或佩戴不正确;

  7、未戴工作帽,或佩戴不正确;

  8、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过肥大服装;

  9、操纵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

  10、改造、改装或毁、损劳动防护用品;

  11、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佩戴的违章行为。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设备操作、劳动防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的一切不安全作业行为。

  第七条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认定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认定为违反劳动纪律:

  一、迟到,或早退,或无故旷工;

  二、上班时间睡岗,或擅自脱岗,或擅自串岗,或长时间占用工作电话,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使用电脑、手机浏览网页、玩游戏,但与工作无关),或阅读与工作无关的书籍;

  三、未按照巡检要求进行巡检;

  四、未按照操作流程、操作票进行操作;

  五、工艺指标超标后未及时发现或调节;

  六、员工在上班期间擅自脱离岗位私自去外面订饭,或处理其他事件;

  七、上班期间嬉笑打闹,或打架斗殴;

  八、未阻止陌生人出入厂房或相关作业场所;

  九、未经直接主管人员同意私自换岗;

  十、上班期间闲聊、吃零食;

  十一、其他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三章“三违”行为的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八条“三违”行为的监督、管理

  一、集团公司对“三违”行为的监督、管理

  1、集团公司安全处综合监督、管理集团公司各单位及相关方各级各类人员的“三违”行为,重点组织查处公司各单位及相关方各级各类人员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集团公司企管处重点组织查处公司各单位各级各类人员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2、集团公司安全处、企管处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实施“三违”行为的隐患排查。对查处的“三违”行为事故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并将其登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账》。

  3、公司鼓励员工对“三违”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按照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进行奖励,被举报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二、集团公司各单位对“三违”行为的监督、管理

  1、集团公司各单位安全科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本单位及属地辖区内相关方各级各类人员的“三违”行为。各单位应根据集团公司的“三违”行为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2、各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及本单位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将“三违”行为事故隐患登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账》。

  第九条“三违”行为的考核与处罚

  一、集团公司安全处、企管处针对查处的“三违”行为,可依照公司《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员工管理办法》、《劳动纪律考核标准》等规章制度与标准,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二、由于“三违”行为导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经过事故调查与分析,根据人员伤亡状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按照《工伤事故管理办法》、《火灾事故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三、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任一员工被查处1次“三违”行为,即取消该员工所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当年评先资格(如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安全标兵等);对屡查屡犯(在连续6个自然月内累计被查处达3次)的“三违”行为人,直接待岗学习一周。待岗学习人员重新上岗前,必须进行班组级、车间(工段)级二级教育并经考核合格。

  四、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任一班组“三违”行为累计3次及以上,取消该班组所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当年评先资格;任一车间(工段)“三违”行为累计10次及以上,取消该车间(工段)所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当年评先资格;任一分厂(处室)“三违”行为累计20次及以上,取消该分厂(处室)所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当年评先资格。

  注:此处的“次数”包括安全处、企管处查处的人次数和事故调查中查处的人次数。

  五、若“三违”行为人对其“三违”事实有争议时,责任单位安全科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核实。经核实不属于“三违”行为或与事实不符时,要及时取消对当事人的处罚;“三违”行为经核实属实的,对行为人及其所在单位加倍从重处罚。

  六、相关方人员发生“三违”行为时,安全处、相关方主管单位和施工作业所在单位应及时制止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安全处、相关方主管单位和施工作业所在单位可依照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办法》、《相关方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方案》等管理制度和标准,给予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罚措施。

  第十条检查与考核

  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集团公司安全处及其他各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实施全面监督与检查,并纳入月份及年度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二、集团公司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处)负责对日常落实本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并具体执行对各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全处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相关文件、记录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二、《安全生产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三、《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五、《员工管理办法》

  六、《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七、《火灾事故管理办法》

  八、《相关方安全管理办法》

  九、《劳动纪律考核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是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总公司党组提出的“安全工作无小事、安全第一、影响安全问题必须立即解决”的“三点共识”要求,将客车安全、加强安全管理、抓落实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三个重中之重”,实施安全风险管理,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 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设置现场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总目标是:杜绝生产安全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遏制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减少生产安全一般事故。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铁路建设项目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铁路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 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接受国家、行业和总公司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总公司鼓励在铁路建设项目中开展建设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装备,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及总公司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安全评估。经验收、安全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二章 安全风险管理

  第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应推进安全风险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规避安全风险,降低和减少风险灾害及风险损失,并高度重视突发性和灾难性风险。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工作应包含风险计划、风险辨识、风险估计、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程竣工后应开展风险后期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工作应按照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和工程实施四个阶段开展,各阶段均应编制风险管理报告。对于极高风险等级工点以及复杂技术工点应编制专项风险评估报告,各阶段风险管理报告在通过审查后作为后续阶段风险管理的依据;竣工后应按照规定编制风险后期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风险等级根据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程度,分为极高、高度、中度和低度风险四个级别。

  第十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职责和合同约定开展相应的风险管理工作,风险管理具体内容按照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设管理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对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负责,根据总公司规定,设置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制定项目安全管理办法和制度,在合同中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约定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加强合同履约情况的检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组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管理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在招标时不得接受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或被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不得接受被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监理企业的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协助勘察设计单位完成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上、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影响范围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调查、收集,并向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按规定将批准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依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拨付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并对施工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以及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批准工期组织建设,不得随意压缩工期;

  调整工期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论证,并增加保证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重大、复杂、高风险或采用新技术、新标准、新结构、新工艺的工程,在施工前和施工中应组织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和专项技术交底。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强化安全重点环节管理,高风险工点安全专项方案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营业线施工方案未经批准、各种程序未履行的不得开工,隧道安全步距超标或擅自改变开挖方法的必须停工。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高风险工点的管理,极高风险工点实行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安全包保制度,高度风险工点由建设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部门领导包保,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管理行为和施工现场安全的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建设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因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七条 在铁路运营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应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规定。建设单位应会同相关铁路运输、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施工、设计等单位对竣工验收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在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期间,各项施工比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勘察设计安全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国家、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增强安全风险管理意识。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相关规定,满足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需要。勘察设计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勘察成果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上、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等,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注明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针对重大、复杂、高风险或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特殊结构的工程,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对不良地质及特殊岩土隧道、大型基坑、高陡边坡、特殊结构桥梁等高风险工点进行安全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防范注意事项。

  (五)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以及营业线施工期间运营安全保证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

  (六)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七)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工程施工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负责,保证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施工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施工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特点,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和责任体系,实施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化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事故责任追究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按法律法规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

  (二)施工单位应制定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截留或挪作他用。其他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安全费用,应落实到位。

  (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对铁路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负责。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组织制定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等。

  (四)施工单位应在铁路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督促和指导其他部门和人员认真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落实生产安全职责,组织实施现场生产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并纠正违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五)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铁路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分包单位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六)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并接受铁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总公司、建设、监理等单位组织的检查,安全生产活动应记录备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实行分级管理、督办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及时消除隐患,并加强警示教育,举一反三、持续改进。

  (七)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按照规定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1.开工前应组织全员安全培训,新上岗及转岗人员应进行岗前安全培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从业人员岗前培训。

  2.营业线施工及新建工程联调联试前,应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生产管理、安全管理、技术及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专题教育培训。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八)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对高风险工点实施安全风险管理,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相关安全检算,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

  施工单位应建立高风险工点带班作业制度。极高风险工点由项目部负责人包保,项目班子成员轮流带班作业;高度风险工点由项目部班子成员或部门领导、干部带班作业,高风险隧道还应执行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跟班作业制度。

  (九)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等作为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对重大、复杂、高风险工点或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作业指导书,明确作业程序、标准、方法和注意事项。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施工方法、简化作业环节、降低安全标准,不得压缩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合理工序和生产周期。暂停施工时,应做好现场安全防护。

  (十)施工单位在铁路营业线及其邻近区域施工时,应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选择与营业线施工相适应、保证营业线运输安全的机械设备。施工完毕应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

  (十一)施工单位应推进标准化工地建设,重视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铁路营业线施工区周边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示安全责任人。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十二)施工单位应规范劳务用工安全管理,积极推行架子队管理模式,对劳务人员与企业职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培训,按规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条件。

  (十三)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本项目的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和措施向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如实说明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注意事项、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交底记录由交底人员和作业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交底及确认资料纳入工程档案管理。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作业条件、作业程序、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质疑、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十四)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施工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机具设备等,严格按照程序、标准作业。

  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报告。

  (十五)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操作说明,其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还应具有安全鉴定证书,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经专人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国家规定及时报废。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

  (十六)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十七)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建筑物,其选址和结构等应符合安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施工单位应按规定配置驻地消防设施,加强对员工膳食、饮水、宿舍的管理,保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十八)施工便道应满足运输安全要求。组织工程线施工运输和新线开行工程列车时,应比照营业线运输管理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行车调度指挥系统,规范运输组织管理,加强运输机车车辆的检查、保养和维修,保证工程线运输安全。

  第六章 工程监理及其他安全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监理规范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对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监理负责。监理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监理单位应按照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规定,组建标准化监理项目部,按合同约定配齐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生产监理人员,配备适合铁路建设项目特点的设施、设备等,建立监理工作标准,编制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

  (二)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实施细则实施安全监理,查验相关参建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执行情况,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参加设计交底和重大方案的安全交底,检查现场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及实施情况;检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及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发出监理指令并提出整改要求。

  (三)监理单位应检查施工图审核意见的落实情况,重点关注涉及结构设计安全性、工程风险评估、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安全设施等设计完善情况。

  (四)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安全检查。检查机械设备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情况,检查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单位资质、安装验收记录,以及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等检验检测记录等。

  (五)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查,按规定实施旁站监理,发现存在生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发出监理指令,督促限期改正;情况严重的应立即下达工程暂停令,责令立即整改,并同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执行停工整改指令的,监理单位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

  监理单位应将安全监理实施情况记入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安全监理资料按规定立卷归档。

  (六)监理单位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安全教育,落实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配置安全生产防护设施,保障监理人员安全。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图审核、咨询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程规范、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涉及结构设计安全性、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安全设施进行审核,提出审核、咨询意见。施工图审核、咨询单位对审核质量、咨询结果负责。

  第七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同时应针对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所承担铁路建设工程的危险源状况、风险类型和等级、可能发生的事故等,有针对性地制定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以及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业人员进行救援预案的教育培训,并组织检查施工现场救援预案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现场应急物品配置、逃生应急措施落实、应急设备物资储备以及应急培训演练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人员被困涉险事故后,建设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程序实施抢险救援。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做好先期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作出标志并做好书面记录,现场重要痕迹应拍照或录像,妥善保管好有关物证。

  第三十七条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管部门报告,建设单位及时向总公司建设部、工管中心、监督总站、区域监督站报告。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的,同时执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建设单位应要求各参建单位服从当地政府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指挥,参与事故抢险救援,按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第三十九条 对铁路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和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同时按照总公司有关规定、合同约定进行责任追究。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落实事故整改措施。

  第四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铁路交通事故的,总公司将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在一定时间内不向责任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并限制安全事故主要责任人进入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建设项目从事建设活动。

  第四十一条 对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滥用职权和失职渎职行为,以及由此引起不良后果的,总公司依据有关规定追究铁路建设单位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本办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建设单位或监督机构向总公司提出建议,总公司主管部门向铁路监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建设项目不再执行原铁道部印发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xx】179号)。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有义务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七条、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和保障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管理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聘用注册安全主任。

  注册安全主任协助管理聘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注册安全主任的聘用及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以及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档案、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登记建档、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相应的防范、监控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筑施工安装企业、矿山企业和已发生职工死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企业和单位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职业相关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方可上岗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经营管理者应当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资格考核。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提供中文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实施前款规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对其免职、解聘以及其他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概算。

  第十九条、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预评价。

  对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安全性预评价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设计,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篇,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未经审查同意的工程项目,不得进行施工。

  工程项目竣工投产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试生产中安全设施运行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

  第二十条、作业场所和仓库的设备安装、采光、照明、物品堆放、通道及消防设施等的设置,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安全标志。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现场的运输道路、机械设施、供水排水、供电系统、材料堆放、脚手架、工作平台、食宿场所等,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二十二条、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

  第二十三条、凡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

  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应当经法定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有产品合格证;任何单位不得经销和使用没有产品合格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应当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配备安全生产监察员。安全生产监察员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名,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由当地人民政府任命。

  安全生产监察员在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违章作业或者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时,应当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予以整改;发现安全生产紧急险情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并出示监督执法证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碍安全生产监察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七条、从事安全检测、检验、培训、评价、咨询服务的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并对其作出的安全检测、检验、评价、认证的结果负责。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及其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作出的安全检测、检验、评价、认证的结果无效。

  第四章、伤亡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和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事故现场(电力、铁路等特殊行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按国家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九条、重伤、死亡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处理结案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经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间。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一)一次死亡一至二人或者重伤一至九人的,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审批结案;(二)一次死亡三至五人或者重伤十至二十九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结案;(三)一次死亡六至九人或者重伤三十至四十九人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结案;(四)一次死亡十至二十九人或者重伤五十至九十九人的,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审批结案;(五)一次死亡三十人以上或者重伤一百人以上的,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经营管理者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规定聘用注册安全主任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的。

  第三十三条、工程项目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安全性预评价、安全生产设计未经审查进行施工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对建设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工作场所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或者缺乏安全生产防护设施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设备、设施的;

  (三)使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未取得安全使用证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生产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登记注册、提供中文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二)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阻碍调查、拖延报告或者隐瞒不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未取得资格认定而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中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资格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基本原则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2、“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指安全生产工作是衡量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对各项指标考核,评优创先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指标没有实现,即使其他指标顺利完成,仍无法实现项目的最优化,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3、“三同时”原则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4、“五同时”原则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5、“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四不放过”原则的支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6、“三个同步”原则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深化改革、技术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6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支出管理,支持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企业是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实施主体。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设立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引导和支持中央企业强化安全生产建设,促进《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发展规划(20xx—20xx年)》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全面提升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发展规划(20xx—20xx年)》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实训基地等重点项目建设。

  第四条财政部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受理、参与项目审查、资金核定和下达、资金监督等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专项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布局、标准制定、项目审查、项目监管等相关工作。

  有关中央企业负责建设项目的申报、实施、项目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项目建设实施遵循“依托现有、整合资源,突出重点、先进适用,事权划分、职责明确,依据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类别:

  (一)中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所需的运输吊装、侦检搜寻、救援救生、应急通信、个体防护、后勤保障、实训演练等装备。

  (二)中央企业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特种设施。

  各类设备、设施项目的具体内容,详见《中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地)装备、设施配置指导目录》(附件)。有关中央企业应结合现有队伍(基地)基础设施、装备配置状况和职责范围等情况,精心筛选并进行科学论证,确保申报项目符合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实际需要。

  第七条专项资金各年度的支持范围、重点及项目申请事宜,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确定后另行通知有关中央企业。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财政投资补助方式。

  第九条对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置项目,按核定项目投资概算额给予补助;应急救援队伍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员、设备维护等日常费用由中央企业承担。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装备配置项目,按核定项目投资概算额的60%给予补助。

  第十条有关中央企业按要求统一组织申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审核后汇总上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经享受其他政策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财政部对中央企业申报项目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年度项目库。

  第十二条财政部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年度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额度及支持重点,核定并下达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监督项目按进度实施,保证按期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和依托项目企业应按照规定管好用好专项资金,按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项目竣工后,由中央企业组织验收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不定期组织对实施项目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对违反规定,有虚报、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财政部将全额追回资金,并取消相关单位以后年度申报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7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由本项目公司负责建设的交通项目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按实计量、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细化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清单(见附件1),细化后的使用清单必须由监理单位和项目公司审核同意后,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安全生产费使用清单第2大项、第5大项和第6大项施工单位必须进行书面申请(见附件2),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安全生产费使用清单其他大项可根据实际安全管理工作需要自行实施,但未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公司书面同意,每一大项费用不得超支。

  第七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应填写计量表(见附件3),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计量的依据。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纳入当期工程款的计量。

  第八条 安全生产费用是施工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工程量清单中以不低于投标总报价(不含安全生产费用和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1%的费用予以明确。除此以外为满足项目施工需要而增加的安全生产费用,施工单位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项目公司不再另行计量支付。

  第九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超出部分不予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少于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项目公司不予支付余额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第十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1.“四口”(通道口、预留洞口、村道交叉口、楼梯口)、“五临边”(未安装栏杆的平台临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上下斜道临边)等防护、防滑设施的费用;

  2.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安全网、棚等费用;

  3.安全警示、警告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栏等购买、制作、安装及维护的费用;

  4.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大型施工机械、支架等检测检验费;

  5.其他安全防护、检测设施、设备的费用。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1.各种消防设备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药箱及器材费用;

  2.安全帽、保险带、手套、雨鞋、口罩等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费用;

  3.其他专门为应急救援所需而准备的物资、专用设备、工具的费用。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1.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费用;

  2.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价费用。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1.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评估、监控、监管费用;

  2.爆破物、放射性物品的储存、使用、防护费用;

  3.对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咨询的费用。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1.“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复训费用;

  2.内部组织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费用;

  3.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费用。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等相关活动费用;

  2.举办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知识竞赛、技能比赛活动费用;

  3.安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费用;

  4.购置、编印安全生产书籍、刊物、影像资料费用;

  5.配备给专职安全人员使用的相机、电脑等物品费用;(相机、电脑等耐用品在工程交工验收后由项目公司收回);

  6.安全生产奖励费用:(经项目公司考核合格,安全无事故)发给专职安全员工资总额以外的安全目标考核奖励,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集体的奖励;

  7.项目公司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以下范围内发生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均不列入安全生产费用。

  (一)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费用;

  (二)施工单位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用;

  (三)工地临时办公、宿舍、食堂等现场办公生活设施为达到安全要求所需费用;

  (四)为保证施工期间施工区域内(路基坡脚范围内)交通安全而设置的临时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牌费用;

  (五)爆破作业及穿越村镇、公路、河流、地线管线的施工现场进行防护、隔离等设施费用;

  (六)按正常施工作业所设置的基坑围护、防失稳支撑、支架、安全用电等设备费用。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施工单位应当在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提出要求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可暂停工程款的计量支付,并及时向项目公司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公司每月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xx年10月20日开始执行。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8

  1、目的

  1.1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等法律法规及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2.1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和考核等管理。

  3、术语和说明

  4、相关文件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2《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5、职责分工

  5.1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分解和目标制定中的审核、实施中的监控、考评等工作。

  5.2安全保障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具体管理及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5.3各部门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制定本部门的目标与指标和实

  现目标与指标的工作计划、举措,确保目标的实现。

  6、工作程序

  6.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组织体系

  6.1.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采取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按照自主管理与公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开展。

  6.1.1.1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承担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本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

  6.1.1.2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目标的组织实施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责任。

  6.1.1.3公司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并负责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目标的组织实施工作。全体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负岗位责任。

  6.1.2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落实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日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6.2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分解和实施

  6.2.1安全生产目标制定依据

  6.2.1.1地方政府、上级单位给公司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6.2.1.2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及其他要求。

  6.2.1.3安全生产方针及持续改进的要求。

  6.2.1.4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状况和工作要求。

  6.2.1.5公司重要危险源和隐患排查治理需优先改善的项目。

  6.2.1.6相关方对公司安全生产的迫切要求。

  6.2.2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分解和实施

  6.2.2.1每年第四季度由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计划,下年度一月份发布实施。

  6.2.2.2每年一月份安委会上,公司总经理主持与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6.2.2.3各部门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分解制定本部门的目标与指标及实施计划,并层层分解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全员签订安全责任书。

  6.3安全生产目标分类和内容

  6.3.1安全生产目标分为控制目标、工作目标两类。

  6.3.1.1控制目标。控制目标为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控制指标,经公司安委会审定后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分解、下达。

  6.3.1.2工作目标。工作目标为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和任务,包括法律法规对公司安全生产组织保障、基础保障、管理保障和日常工作等方面的要求,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运行情况以及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和公司领导等部署和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和要求。

  6.4安全生产目标监控

  6.4.1公司安委会办公室采取点上抽查与面上检查相结合,适时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实施过程进行监控,随时了解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并及时向公司安委会报告目标完成情况。

  6.4.2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监控一般每季监控一次,安全保障部代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监控并填写监控记录。各部门对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每月监控一次,并填写监控记录报公司安委委办公室备案。

  6.5安全生产目标检查

  6.5.1季度自查。每年一、三季度末月25日前,各部门对本季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公司安委办公室,公司安委办公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进行抽查和检查。

  6.5.2半年考评。每年6月20日前,各部门对半年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将对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形成各部门半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评结果向公司安委会报告。

  6.5.3年底总评。每年12月20日前,各部门对全年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将对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形成各部门全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评结果向公司安委会报告。

  6.6安全生产目标考评

  6.6.1安全生产目标考评方法按《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管理办法》执行。

  6.7评审和修订

  6.7.1公司通过管理评审会议或安委会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审。

  6.7.2发生下列情况可对安全生产目标修订。

  6.7.2.1安全生产方针修订有必要修订目标时。

  6.7.2.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生产作业性质发生变化,目标需要修订时。

  6.7.2.3安全生产改善活动中因整改方案实施受影响而发生变化时。

  6.7.2.4根据管理评审会议或安委会决定有必要修改安全生产目标时。

  6.7.2.5地方政府下达给公司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调整时。

  6.8安全生产目标传达

  6.8.1批准认可的安全生产目标形成文件,以行政文件下发。

  6.8.2安全生产目标通过主要场所张贴、调度会、公司电子媒体、组织员工宣贯学习等形式传达到全体员工,并对员工目标知晓情况定期抽查。

  7、附则

  7.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业务流程图

  7.2《安全生产目标监控表》

  附件7.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业务流程图

  安委会办公室

  安委会

  各部门

  监控目标

  评审目标

  目标修订

  目标制定

  目标统计

  目标考核

  目标分解

  目标实施

  目标发布

  提出目标

  目标责任书

  签订

  目标实现

  安委会主任批准

  监控目标

  目标考核

  目标统计

  目标制定

  目标责任书签订

  编号:

  安全生产目标监控表(月、季度)

  部门:

  填表日期:*年*月*日

  序号

  目标

  指标

  当月实际值

  累加值

  9安全生产目标情况记录

  记录人(签字):

  批准人(签字):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9

  第一条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禁止脱岗,禁止与生产无关的一切活动。

  第二条认真执行岗位安全操作细则,防止刀伤、碰伤、棒伤、砸伤、烫伤、踩膜跌倒及身体被卷入转动设备等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开机前,必须全面检查设备有无异常,对转动设备,应确认无卡死现象、安全保护设施完好、无缺相漏电等相关条件,并确认无人在设备作业,方能启动运转。启动后如发现异常,应立即检查原因,及时反映,在紧急情况下,应按有关规程采取果断措施或立即停车。

  第四条严格遵守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禁止无证操作。正确使用特种设备,开机时必须注意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挂上故障牌。吊机操作者作业时要避开重物,禁止乱摔、乱碰斜吊重物等野蛮操作。

  第五条不准超高、超重装运钢材原料,不准超高准放物料,防止倾斜倒塌伤人。

  第六条按章作业,有权拒绝上级或其他部门的违章指令,并可在向直接上级报告无效后越级向上反映。

  第七条搞好岗位安全文明生产,认真贯彻“十字操作法”,发现隐患(特别对因泄漏而易引起火灾的危险部位)应及时处理及上报。及时清理杂物、油污及物料,切实做到安全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第八条签发检修工单、设备试运转等应严格执行有关规程、制度,做好用火点的监控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员工和企业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xxx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设备安全、产品安全、消防安全和交通安全等。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以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为主要内容,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四条 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总体要求是:立足风以为企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为目标,险管理和预防事故发生,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形成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各个专业密切配合、全体员工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构筑设施齐全、技术先进、管理科学的安全防范体系。建立适应安全管理需要、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安全工作队伍,努力为我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管理相关配套制度,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制度要报公司总部备案。

  第二章

  安全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我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总经理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其他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公司属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领导任委员。

  第七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公司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八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综合部,作为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

  第九条 分公司、子公司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分会,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 公司综合部、分公司、子公司综合部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在本单位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行使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职能,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本部成立治安保卫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担任主任委员,公司综合部总经理担任副主任委员,其他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公司属各部门领导任委员。

  第十二条 公司本部治安保卫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按照地方政府属地管理的要求,定期与地方主管部门签定综合治理安全责任书,接受驻地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对我公司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分公司、子公司按照当地政府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的要求,接受当地政府相关机构的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三章

  分级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我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是根据“一岗双责”(即从业人员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

  的同时,要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的总体要求,对我公司各级领导管理层、职能部门、生产部门等在岗人员在生产业务活动过程中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各负其责,分级负责,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企业全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和所有岗位。

  第十五条 我公司负责人、公司内部各级管理部门负责人要以“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为基本原则,在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的同时,要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 总经理是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我公司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对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协助总经理做好全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公司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总工程师对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问题全面负责,副总工程师及相关专业技术主管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技术问题负责。

  第十七条 公司综合部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管理职能。分公司、子公司的综合管理部门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职能。

  第十八条 职能管理层领导根据岗位职责,全面负责本岗位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十条 员工应按照岗位职责承担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并接受直接上级的领导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每年年初各单位应按照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职责要求,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安全生产责任内容落实到每个岗位。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与其他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合作事项涉及安全生产管理的,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将合作的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包括:建立合作方管理制度,对其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价、续用等进行管理。并由牵头部门负责与合作对象签订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协议或条款。合作过程中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土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应该由相关责任部门与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明确安全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和实施,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负责,保证为安全培训教育提供相应的资源。公司本部、分公司、子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教育和督促全体员工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全体员工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掌握本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常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六条 我公司安全宣传和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安全生产技能,消防安全知识、事故经验教训等。

  第二十七条 坚持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教育要覆盖全员,每年员工接受安全教育不少于2次。各级单位应逐步建立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做好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第二十八条 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新员工必须经过我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做好分管范围内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一) 公司级安全教育内容

  1、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有关事故案例等。

  (二) 部门级安全教育内容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 所从事工作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 所从事工作的安全职责、操作规程、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相关应急预案、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部门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 项目组教育内容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项目勘察设计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要求;

  3、有关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分公司、子公司应对照以上安全教育管理要求,由本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责任人负责,确定本单位的各级培训教育内容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办公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加强办公楼及办公场所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单位员工、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和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因管理不善的人为因素而发生案件和安全事故。对机房、档案、停车场、资金存放等重要场所,要明确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办公楼(办公区域)出入管理制度。整体要求:

  (一)员工凭有效证卡(公司本部凭工牌)进出办公楼,并自觉配合保安人员的查验,有效证卡不得转借。

  (二)员工有效证卡丢失、毁损及员工离职证卡的回收,要加强管理。

  (三)外单位人员及来宾访客,应办理登记手续,由接待单位负责确认身份后,进入指定办公区。严禁外来人员在办公区内推销产品。

  (四)办公室无人时必须锁门,严防无关人员进入,下班时办公室门窗要关闭,保险柜、文件柜锁好,关闭电源,消除隐患。

  (五)下班后及休息日、节假日期间,任何员工非因公事项不得将外来人员带入大楼,因工作需要带入办公楼(办公场所)应履行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加强物品、设备管理

  (一)员工携带大件物品离开办公楼(办公区域),须开具相关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保安人员查验。

  (二)员工的个人现金、有价卡证、手机及贵重物品不得在办公室内存放。在大平面办公室办公的员工,下班后,笔记本电脑须存放在保险柜或上锁的抽屉(柜)内。

  (三)公用办公设备及贵重物品(仪器仪表、打印机、复印机、笔记本电脑、摄像机、照相机、投影仪、有价证卡、礼品等),应登记造册,指定专人保管。如因违反规定发生

  公共财物丢失等情况,使用人员或负责保管人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不得将重要文件、资料、档案等堆放在办公桌上或其他不安全的地方。

  第三十五条 档案、财务、机房、保密工程办公室等要害部位,要按章操作,加强内部控制,严格出入制度。相关人员应妥善保管房门钥匙,下班后,无关人员未经主管领导许可不得擅自入内。

  第六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责任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根据不同部位、不同情况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消防宣传培训,开展安全检查和消防演练,组建义务消防队。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要求,完善消防安全条件、配备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消防器材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检修、保养、更换,保证完好有效。

  第三十九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用房、机房等

  移动通信建筑工程项目,都要把消防设施建设作为主要工程项目内容,确保消防设施建设与移动通信建筑工程同设计、同投资、同建设、同验收、同投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消防工程投资或延缓消防工程建设。消防设施建设及防火封堵产品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机房消防安全管理

  (一)机房内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不得存放和使用易燃、可燃液体,包装箱、打印纸等易燃物品要随时清理,不得积压,严禁在机房用餐和存放食物。

  (二)机房电气设备、供电线路应由专职人员按照规定安装,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机房内长期通电的设备要经常进行检查维修,保证机房无电源线老化和用电超负荷现象,保证各用电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十一条 办公区消防安全要求

  (一)自觉爱护消防设施和器材,禁止移动灭火器材。

  (二)消防栓周围和消防通道内严禁堆放物品。

  (三)严禁在办公楼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 严禁在办公楼内焚烧废纸等物品。

  (四)严禁在办公室等禁烟区域吸烟。严禁将未熄灭的烟头、烟灰等可能引起燃烧的物品倒入存有易燃品的纸篓或垃圾箱中。

  (五)办公区内的电源线应布放整齐有序,不得擅自乱接乱拉电源线。

  (六)电器设备和电源线不准超负荷使用,电源周围不准堆放杂物。

  (七)办公楼配套用电设备一律由主管部门组织维修人员安装和维护,禁止员工自行拆修。

  (八)使用电器设备的人员必须掌握安全用电常识和正确的操作方法。

  (九)办公楼内使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应办理备案手续。明火作业前,应清除现场周围可燃物,设置灭火器具,安排专人监护,做到有火不离人。

  第七章 勘察及出差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和专业所应建立勘察设计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和明确专业人员勘察及出差安全行为标准,加强对人员勘察及出差安全管理和教育。 第四十三条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应服从安全,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防止突击性或超负荷生产,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四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在下达项目任务的同时应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四十五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和工程项目组负责人应加强对合作方的单位和人员在查勘、设计等过程中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工程项目组在勘察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当地政府部门以及行业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工程项目组成员应学习、了解有关勘察安全的常识和技巧,勘察作业时应严格遵守有关勘察的安全操作规程。对于违反操作规程的指挥行为,项目组成员有权拒绝接受。

  第四十八条 工程项目组应根据勘察作业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及应急物资。

  第四十九条 工程项目组和出差员工应注意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及证件、资料,对不能贴身存放的应就近放置在视线范围之内。

  第五十条 因工程项目需要在外地设立驻地机构的单位,应加强对办事处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工程项目组和出差员工在遇到危险、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应按照我公司《员工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寻求帮助,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

  第八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十二条 员工应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交通管理法规。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专职驾驶人员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做好生产用车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车辆始终保持良好状况。公司本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按《公司机动车辆管理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分公司、子公司按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加强驾驶员交通安全教育和驾驶技术培训。驾驶员应遵守交通管理法规,杜绝交通事故发生。

  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租赁车辆时,必须加强对租赁车辆的安全管理,在对外签订租车服务协议时落实车辆、人员安全管理相应条款。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生产车辆应逐步推广配置必要的定位、报警等系统。租赁生产车辆时,应优先选择具有车辆定位、报警动态安全管理系统的汽车租赁公司。

  第九章 安全检查

  第五十七条 公司建立安全生产巡检制度,每3年覆盖所有的单位、部门,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检查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的抽查。

  第五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督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相关部门要做好配合和协助。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专项、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重大节假日及重大活动前应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做好节假日安全应急值班工作。

  第六十条 安全检查应明确检查的目的、要求、检查范围和检查重点。我公司安全检查的基本内容为各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隐患治理管理情况、事故处置情况、应急管理情况等。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日常及对安全检查中的问题的风险评估与识别,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检查人员应当场予以纠正和制止,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附件1),期限整改。

  第六十二条 受检部门必须认真落实整改通知书的相关要求,逐一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反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上报,并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将相关文件备案。

  第六十三条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检查的情况应及时进行总结并通报。

  第十章 应急管理和工作报告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要以“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为要求,做好安全事故预防,加强应急管理。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负责人要结合生产实际,建立安全生产的应急管理体系,加强本单位重点领域应急管理,明确各层级、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六十六条 在消防、交通、勘察、大型集体活动及其他易发安全事故的重点领域,要落实安全措施,明确各层级、,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案,加强演练,及时修订完善。

  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风险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地维护、保养。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应按照集团公司和公司本部的相关要求,及时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工作总结及相关信息、报表和材料。

  第六十七条 公司建立由各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安全生产管理相关人员组成的应急通信网络,应急通信网络要保证畅通。各单位应向公司本部报备安全生产应急联络有关信息(附件2),并及时报送修订情况。

  第六十八条 安全事故报告要求

  (一)各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

  突发事件,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公司本部综合部,并在事故发生6小时内提交《生产安全事故快报》(附件3)书面报告,公司本部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及时上报至集团公司。

  (二)各单位要确保生产安全事故快报信息的时效性,在接到事故报告后,除立即逐级报送事故概况外,对事故详细情况要及时跟踪,及时续报事故要素和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生第六十九条 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执行国家及集团公司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七十条 公司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考核和奖惩按照责任制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关于安全生产劳动防护和职业健康的安全管理要求,公司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xx]2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粤府[20xx]122号)精神以及《佛山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佛府办[二零零八]391号),为规范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进步等项目的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区安监局根据市安监局及区政府的决策,每年对外发布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并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工作,提出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验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督管理;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二章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四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应急救援、监控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等项目,包括:

  (一)重大危险源监管、重大隐患整改项目;

  (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技术支撑、救护建设项目;

  (三)安全事故调查、执法监察建设项目;

  (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建设项目;

  (五)安全生产技术及执法、监察装备和安全生产信息监管系统建设项目;

  (六)其他符合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必须是各级政府机构、区内科研院所,或者是在我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采取补助的方式。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及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设备租赁、检测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应当对建设工程在设计文件注明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有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组织工程施工、实施工程监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不断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第七条对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等方面取得显着成绩以及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八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以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一)已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证明;

  (二)专项施工方案及相邻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保护措施;

  (三)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搭设方案或者措施,临时设施规划建设方案及总平面布置图;

  (四)设计单位提出的保障施工安全和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和指导意见;

  (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预付凭证。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应当将意外伤害保险和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包括:

  (一)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维护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所需费用;

  (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三)施工现场防抗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所需费用。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的计取和支付办法。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一)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明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二)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副本;

  (三)拆除活动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有关设施的说明;

  (四)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五)城市市区拆除工程封闭围挡措施;

  (六)堆放、清除废弃物以及除尘降噪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

  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成果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对施工过程中遇到的设计技术问题应当派出项目相关设计人员到场指导。

  第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理,并配备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监理人员,明确工程项目监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前应当制定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对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安全监理详细计划。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当检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部位和施工环节实施旁站监理,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检验检测单位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检验检测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书面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出租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单位,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其工商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出租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建筑机械设备清单及其检测合格证、安全管理制度等资料。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实行登记建档和报告制度,并在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设立警示标志,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监控。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本省和施工合同有关规定配备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现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省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岗位作业。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实行劳务分包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对劳务分包单位不实施安全生产管理的,由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承担主要责任。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向所承建项目委派管理人员,参与现场安全管理,服从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的协调和管理;劳务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劳务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专家论证、审查结束后应当出具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审查报告完善专项施工方案,并将专家书面论证、审查报告作为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

  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必须从省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所设立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定,必要时可邀请省外技术专家。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预付的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用途、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措施费用。遇到施工现场防抗台风、暴雨等紧急情况,可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

  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和安全生产作业环境。

  第二十五条施工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生产防护用品、机械设备、防护设施。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不得中途退保。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季度形势分析制度、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安全生产信用档案制度,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层级监督指导,对事故多发地区、安全管理薄弱的企业和安全隐患突出的项目、部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禁止使用国家和本省已淘汰的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本省淘汰的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具体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措施。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将行政处罚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安全事故隐患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制度,及时受理检举、控告和投诉事项,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挂靠有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组织工程施工、实施工程监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未将意外伤害保险和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属于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勘察单位因提供的勘察成果不真实、不准确,设计单位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部位和施工环节未实施旁站监理,或者未做好旁站监理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检验检测单位发现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告知委托检验检测单位停止使用或者未书面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使用国家和本省已淘汰的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中不遵守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或者不按操作规程使用安全生产防护用品、机械设备、防护设施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接到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不及时受理或者查处的;

  (二)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处理的;

  (三)发现施工现场使用假冒伪劣安全防护设备、机具和用具,不及时取缔的;

  (四)发现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将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列入招投标竞价项目,仍为其办理招投标手续的;

  (五)未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基本原则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2、“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指安全生产工作是衡量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对各项指标考核,评优创先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指标没有实现,即使其他指标顺利完成,仍无法实现项目的最优化,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3、“三同时”原则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4、“五同时”原则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5、“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四不放过”原则的支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6、“三个同步”原则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深化改革、技术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级人员安全职责,强化安全监督管理措施的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干部员工。

  第三条公司安环部是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所属部门、分厂的安全生产实行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各单位、人员安全职责

  第四条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是全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方针、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组织实施有关安全生产及文明生产的决议,建立、健全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审定和组织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划;发布有关劳动保护工作的指令。

  (三)重视员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根据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和防尘、防毒规划,并与年度生产计划一并下达,根据有关规定,每年提取一定数量的安全生产投入和劳动保护措施经费,列为专项开支,并保证有效实施。

  (四)遵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设置劳动安全检查、保护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做到层层负责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公司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及时到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查明原因,严肃处理并及时、如实报告上级部门。

  (七)总经理不在时,由被委托者负责。

  第五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主管生产或其他工作的同时主管安全、消防、职业卫生、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工作,对各自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消防、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负直接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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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协助总经理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

  (三)组织并参加各类重大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

  (四)组织开展各种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总结推广交流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表彰并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负责组织公司综合性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落实到部门,指定专人限期整改。

  (六)建立生产与安全的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中,把安全生产列为重要内容,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同时进行。

  (七)定期听取所辖部门安全工作的汇报,及时指导并提高所辖部门安全管理水平。定期检查各自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八)负责处理各自主管部门安全、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各自主管范围内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防火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落实整改。

  (九)负责组织所辖部门安全工作的年度总结,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第六条安环部(含部长职责、下同)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环保管理、消防、职业卫生、特种设备、易制毒品、防雷、防洪防汛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指导各部门、分厂安全工作,加强安全基础建设,经常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建立健全公司义务消防队并对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训练。

  (三)负责组织编制安全环保目标管理考核责任状及考核细则,监督实施情况。

  (四)负责对新入厂员工的一级安全教育,组织制定开展各种安全活动计划。

  (五)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及大修、技改项目“三同时”的设计审查、工程的验收工作,并办理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三同时”手续,使其符合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的技术要求。

  (六)深入生产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对各种直接作业环节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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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认真贯彻执行消防监督条例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做好防火、灭火等消防工作。掌握公司主要过程的火灾特点,监督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通畅。

  (八)负责安全、环保、火灾、职业卫生、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取证,组织开展事故分析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出具事故分析报告,及时报送事故分析报告。协助综合管理部调查处理人身伤亡和职业病等工伤事故。

  (九)督促相关单位制定公司安全、职业卫生、消防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十)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员工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

  (十一)负责督促各分厂对污染物进行总量控制、污染物达标排放工作。办理排污许可证、排污申报、核算排污费、报表填制、减排、例行监测、危废(固废)管理等工作。

  (十二)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工作。协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并监督整改情况。

  (十三)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工作,负责网上申购工作。

  (十四)负责防洪防汛管理工作,组织各部门、分厂开展防洪防汛工作。

  (十五)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公司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检查演练情况。

  (十六)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安全作业的审批及监管工作。

  (十七)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能考核。

  (十八)负责与安监局、环保局、消防队、技术监督局、管委会等行政管理部门协调相关业务工作,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及时落实工作,负责上述部门检查的接待工作。

  第七条生产技术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职业卫生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坚持生产与安全的“五同时”,建立健全本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二)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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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防止事态扩大。

  (四)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

  (五)负责生产、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工作,参加其它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组织制定并审核公司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七)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设计时,严格执行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的“三同时”原则,在投产前必须落实“三同时”。

  (八)在项目改造、检修时,负责督促责任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并要求落实安全措施,负责监督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能的考核。

  第八条综合管理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协助公司领导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时转发上级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的文件、资料。

  (二)负责车辆维护保养,教育司机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三)负责所属仓库、宿舍、办公楼的安全防火管理和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防止食物中毒。

  (四)负责公司通讯、网络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信函、邮件、文件的安全传递。

  (五)负责本部门各类档案、图书、科技资料及不同载体档案的安全、存放、保管、提供利用工作。

  (六)档案室管理应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按照“八防”的要求对档案库房进行管理。配备适用档案用的消防器材,并按要求定期检查、更换,档案人员必须会使用消防器材。

  (七)负责本部门各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和隐患整改。

  (八)负责公司招聘工作,并按规定签订员工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包含安全、职业卫生、劳动保护方面的条款。

  (九)负责公司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新入厂员工的公司级教育及考试工作。

  (十)负责工伤管理工作,及时组织救治工伤员工,负责工伤申报、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医疗救治陪护、医疗救护期工资发放及终止、伤亡赔偿、工伤保险等4/11

  法律法规和办事程序等五险相关内容,做好工伤统计工作。

  (十一)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安排特殊作业人员体检工作。

  (十二)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能考核。

  第九条供应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职业卫生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负责按计划保质保量及时采购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设备、材料。

  (三)按照劳保用品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按计划及时采购符合质量要求的各类劳保和防护用品。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过程中安全措施的监督和落实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能考核。

  第十条销售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职业卫生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贯彻执行国家及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物资运输方面的政策、法令和指示。

  (三)负责产品销售过程中,对产品的性质及运输、储运过程安全注意事项的宣传、告知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能考核。

  第十一条财务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职业卫生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对用于安全方面的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用于安全方面的资金纳入活动分析内容。

  (三)认真执行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与安全措施“三同时”原则,确保安全措施资金投入的及时到位,并监督安全措施资金的专款专用。

  (四)确保足够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及时到位,监督安全生产资金、劳动保护费用、环保治理费用专款专用。

  (五)保证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饮料的开支费用。

  (六)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职责考核。

  第十二条物资管理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职业卫生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关于物资、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及本部门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二)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物资仓库的安全防火工作。

  (三)对有毒物品、放射性物品、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按有关安全规定,分库、分区、分类储存,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保管工作。做好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应急演练预案。

  (四)负责对叉车、平板车等场内车辆的安全管理,加强危化品等物资的运输、装卸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五)负责建立健全物料台账等原始记录,制定相关流程与制度,严格领用审批制度。

  (六)负责对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职责的考核。

  第十三条质量计量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职业卫生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落实质量管理标准和计量器具相关文件要求。

  (三)做好化验室、检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情况。

  (四)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职责考核。

  第十四条工程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职业卫生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对外来施工队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工程开始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及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职责,发生事故按合同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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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负责对施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组织外来基建施工队伍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四)组织定期或不定期专项安全检查〈施工现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安全检查效果负责。

  (五)配合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其他有关安全规定,制定或审查建筑安装施工的安全措施,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六)监督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做到人员遵章守纪,施工场地、生活区域整洁有序,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等一切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罚建议。

  (七)负责审查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业人员的资质,签订“工程安全协议书”。

  (八)负责施工安全、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

  (九)制定公司发展规划、编制全厂技术措施计划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考虑安全技术和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项目。制定增产节约措施时,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十)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设计时,严格执行职业安全卫生的“三同时”原则,组织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用时的“三同时”审查。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十一)负责本部门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能考核。

  第十五条党群工作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职业卫生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贯彻上级工会有关安全、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在安全工作中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积极关心员工劳动条件的改善,维护员工在劳动中安全与健康,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

  (三)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

  (四)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职责考核。

  第十六条保卫部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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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职业卫生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加强对公司警卫人员的管理,规范员工及警卫人员的行为,维护公司内部治安秩序,为正常生产生活做保障,对警卫人员进行日常考核。

  (三)对本单位员工入厂检查胸卡佩戴情况,对办事的外来人员电话联系来访部门或人员后,做好登记方可入厂。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熟悉业务,做到“三防”,即防无关人员进入厂区,防坏人进入厂区破坏,防产品机具被盗流失。

  (四)负责门卫的警卫任务,严格检查入厂的各种车辆的安全防护设施的配戴,严格执行车辆管理规定,对入厂车辆指挥按规定摆放。加强生产要害部位的巡逻,以维护正常生产秩序;负责偷盗、破坏等治安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负责扑救厂区一切火灾;负责监督检查灭火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畅通;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并进行训练,以提高业务素质。参与公司消防演练及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六)负责公司内部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出具事故分析报告。

  (七)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职责考核。

  第十七条各部门、分厂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一)各部门部长、分厂厂长是本部门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分厂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并批准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三)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充实安全技术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安全专业队伍。建立本部门安全管理网,充分发挥各工段或车间和班组安全人员的作用。

  (四)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问题,审核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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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负责对新员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二级安全教育和三级安全教育的组织检查与考核工作。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

  (七)每日组织车间安全检查,隐患整改要落实责任人、整改时间、整改标准,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员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八)每天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对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阻者,可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检查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确保动火安全。

  (九)对各工段或车间发生的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负责组织、处理和及时报告。

  (十)组织开展本部门的各种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第十八条各车间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各车间的安全负责人在各分厂厂长的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各工段或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在业务上受安监部的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机关对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

  (二)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负责或参与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在本车间贯彻执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三)编制组织制定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并督促实施。

  (四)制定车间安全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五)搞好员工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工作。负责新入厂人员的二级安全教育,指导并督促检查班组(岗位)的三级安全教育。进行车间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并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并参加每周一次的班组安全活动日,及时处理工人提出的意见。

  (六)参与各工段或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大修项目工程设计和设备改造以及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工作和竣工验收工作。

  (七)组织全车间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及时报告本车间发生的事故,注意保护现场;建立本车间安全管理网,配备合格的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车间和班组安全人员的作用。

  (八)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

  (九)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做到齐全、实用、规范化。

  第十九条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一)及时贯彻传达执行公司和各分厂或工段车间对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

  (二)组织职工学习并贯彻执行公司、各分厂或工段车间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制止违章行为。

  (三)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日及其他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四)负责对新员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

  (五)负责班组日常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六)负责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员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七)组织班组安全生产竞赛,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八)负责班组建设,提高班组管理水平。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实现文明生产。

  (九)班组安全员由班组长兼任,接受各分厂或工段车间安全负责人的业务指导,做好本班组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全体员工安全生产职责

  (一)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公司的每位员工都应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二)认真学习和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精心维护设备,严格遵守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四)认真学习并执行安全动火、安全检修、进入设备作业、直接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不违章作业。

  (五)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按事故预案正确处理,并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六)正确佩带和使用劳保用品,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七)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八)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将在今后工作实践中予以补充。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4

  第一条[编制依据和目的]为了规范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港口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发布、备案、演练等工作。

  第三条[备案管理的原则]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明确预案管理的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明确生产经营人的职责]港口经营人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六条[行政部门预案的编制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港区的安全生产实际及危险性分析,适应本港区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实际需求;

  (三)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港区、本部门的应急工作要求;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六)应与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七条[应急预案操作手册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港口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

  第八条[企业预案的编制要求]企业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及危险性分析,适应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实际需求;

  (三)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四)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应急程序和应急保障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能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港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六)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七)应与上级政府、部门和本单位的相关应急预案相

  互衔接。

  (八)对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现场处置方

  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九)港口经营人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上级部门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预案附件内容要求]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各种预案之间应相互衔接,并与预案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条[部门预案评审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报同级政府批准发布。

  第十一条[港口经营人预案论证要求]港口经营人应急预案由港口经营人自行组织论证,必要时邀请评审专家和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部门预案备案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人预案备案要求]港口经营人进行应急预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二)应急预案论证意见;

  (三)论证人员签名表;

  (四)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危险货物现场处置方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十四条[受理部门备案要求]受理备案登记的`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对材料齐全的应急预案及时备案。

  第十五条[备案登记建档工作要求]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港口经营人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十六条[预案宣传教育要求]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港口经营人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港口经营人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十七条[应急演练要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港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八条[演练频次要求]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每半年演练一次,其他港口经营人每年演练一次。

  第十九条[演练评估总结要求]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条[部门预案修订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港口经营人预案修订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港口经营人因兼并、重组、转制等重大变化导致现行应急预案不适用的;

  (二)港口经营人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八)港口经营人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二十二条[预案修订报备要求]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二十三条[应急物资配备要求]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四条[明确应急预案启动后的报告程序]港口经营人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表彰奖励]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港口经营人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处罚]港口经营人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港口经营人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集团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广大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集团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集团各级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安全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集团各级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集团各级企业应当依法接受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集团对所属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关系顺畅、制度齐全和有效运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形成安全生产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行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施设备、作业环境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三)控制一般事故,杜绝较大事故及人身死亡事故、10人以上重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安全事故及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七条 集团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覆盖到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及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第八条 集团各级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

  (一)集团各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履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2、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监督;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及有效实施;

  4、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5、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集团各级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九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一)集团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全面领导、组织、协调、监督集团各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追责、年度考核奖惩等。集团安委会主任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

  (二)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集团各级企业建立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各二级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分管领导,设置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安全生产任务较少的企业可不设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但需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集团各级企业应明确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第十一条 集团各级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综合素质,鼓励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集团各级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集团各级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中,应包括与之相适应的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十四条 集团各级企业应当积极推行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体系等,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培训教育体系、监督保证体系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督查、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 集团各级企业应结合实际和行业特点,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职工职业健康。

  第十六条 集团各级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 集团各级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十八条 集团各级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规范各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频次、控制管理原则、分级管理模式、分级管理内容等。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专项治理经费和专职负责人,按时完成整改。

  第十九条 集团各级企业应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集团各级企业应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的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提取必需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一条 集团各级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并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并保证必要的安全培训时间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二十二条 集团各级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奖励力度,严肃查处责任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集团各级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制度和媒体应对工作机制。集团安委办负责突发信息接报、传达集团公司对突发事件处置的指令、跟进突发事件动态、处置进展、及时通报情况。集团安委办负责人为集团生产安全事故对外发布的新闻发言人。

  第二十四条 集团各级企业制定和执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等应当不低于国家和行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求,完成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

  第二十五条 集团二级企业应当将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于每年1月15日之前报集团安委办备案。

  第四章 事故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集团各级企业要严格建立并执行逐级报告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报告、谎报或隐瞒不报;并服从上级机关的指挥、调度,积极参加或者配合事故调查、救援、善后等工作,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二十七条 集团各级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突发,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现场有关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后,人员应当立即向企业负责人报告,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组织抢险救灾,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的类型和等级,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领导报告,并逐级上报至集团安委办。

  (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集团二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参与下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负责监督落实对事故有关责任企业和责任人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集团二级企业应当将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和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及时上报集团安委办,若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较大影响不安全事件的,根据一票否决考核标准上报集团安委会研究处理。

  第三十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集团二级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制度、组成人员、职责及联系方式报集团安委办备案,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集团二级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和成果、重大问题等信息,及时报告集团安委办。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集团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各级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于未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企业,集团从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业绩利润中予以扣减。

  第三十五条 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期内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影响不安全事件的,除依据有关规定对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外,还应当对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在年度安全生产管理考核中因安全生产问题被追究责任的,应当取消其参加该年度集团各级企业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第三十七条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扣分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年度安全生产管理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扣减年度绩效薪金,并对其相关负责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九条 集团在年度安全生产管理考核中对安全生产工作突出的企业和个人分别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奖励遵循以精神鼓励为主、经济奖励为辅的原则。

  第四十条 集团各级企业在年度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期内获得省、市及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表彰的,集团参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四十一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员工,集团各级企业应在提拔、晋职、评先、“五一”劳动奖章和劳模推荐上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集团各部室、各级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集团二级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安委办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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