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2-04 15:30:00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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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20xx)39的若干意见》(中发号),建立健全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管理机制,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幼儿就近接受普惠、良好的学前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幼儿园建设175)标准》(建标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是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旧城改造、新城开发和新建居住区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公租房、安置房和易地扶贫搬迁等住房建设中按照规划要求应配建的幼儿园。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

  第三条充分考虑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以县(区)为单位科学制定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居住区建设时,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

  50001500城镇居住小区人口规模达到人以上(或超过套住宅)的独5000立区域或由支路及以上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的达到人以上人16口规模或住宅数的联合区域,应配套建设所班及50001500以上规模的标准化配套幼儿园。对规模不足人或套住宅的居住街坊或零星住宅区域,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合理布局配建幼儿园。

  纳入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但没有达到配套建设标准要求的,采取单独选址建设、改建、扩建等方式配置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幼儿园,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幼儿园用地和建设问题。

  第三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开发建设单位是配套幼儿园建设的责任主体。各地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实施联审联管机制,共同做好配套幼儿园立项、规划、用地、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招拍挂建设项目成本;将需要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约定要履行配套幼儿园用地、建设以及无偿移交当地县级教育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在审查居住区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要根据规划条件和相关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位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并征求当地教育部门的意见,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予审查通过;对未能按要求配建幼儿园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

  第六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配套幼儿园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

  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严格执行《建筑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对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移交进行监管,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严格落实首要责任,对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存在配套幼儿园未按要求建设、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前不予办理竣工验收。

  第八条教育部门要科学制定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制订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标准,主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严格审查配套幼儿园布局、位置和具体建设指标,积极参与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管理和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做好配套幼儿园的办园行为、师资队伍建设和招生、保教质量等监管工作;接收配套幼儿园后,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第九条民政部门做好配套普惠性幼儿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十条财政部门要完善财政支持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力度,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和支持水平,支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

  第四章建设要求

  第十一条配套幼儿园建设应严格执行《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以及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十二条配套幼儿园水电气和消防与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统一配套建设;按规定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移交幼儿园所有钥匙及规划报建、竣工验收、5%消防验收等工程档案资料,并预留不低于配套幼儿园建设总价的质量保修金。

  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审核上述材料后,清点移交幼儿园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登记资料,申请人持相关权属来源资料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确认相关权属来源资料齐全情况下,应及时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

  第十四条配套幼儿园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质量保修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实施保修;超过质量保修期后,由接收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配套幼儿园的使用管理,切实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财政保障、指导扶持、日常规范、资质审核、动态监管等工作。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各种方式,加大支持力度,补充部分保教人员。

  第十六条配套幼儿园优先满足本居住区适龄儿童就近入园。

  第十七条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配套幼儿园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对因城镇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占用配建幼儿园的,按照先建后拆原则,就近易地重建,妥善安置在园幼儿,不得影响或中断正常办园秩序。

  第六章监督问责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要建立对配套幼儿园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确保国家和自治区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对配建幼儿园达不到规定要求以及历史遗留问题解决不好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行政责任。对开发建设单位擅自调整配套幼儿园规模和位置、擅自改变用途、不按约定移交及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对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登记、举办、管理、收费、使用、回收、补建等做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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